【内容提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制度中的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民主与公民素质的关系,民主与民意的关系,民主与民生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民主、竞争与稳定的关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
【关 键 词】民主政治/公民素质/“政治红利”
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发明的各种治理方式中,民主是好处最多、弊端最少的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这是民主成为当今世界政治潮流的根本原因。民主虽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只要使用得当,就会造福人类社会。当然,如果使用不当,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些关系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
一、民主制度中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任何一项民主制度,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实体部分规定的是各种权力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地位和相互关系,程序部分规定的是各种权力主体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履行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程序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以规定的行为方式履行权利义务的过程。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规定实施,在民主制度建设中,如果忽视了程序的价值,不重视民主程序建设,就很难把实体规定转变为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主权利就有可能落空。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民主制度建设中,民主程序的价值虽然越来越受重视,民主程序建设也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仍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民主制度建设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在一些制度规定中,实体规定非常清楚,而程序规定非常简略,没有制定严密而科学的程序去保证实体规定的实施,使实体规定停留在文本制度上。例如,新中国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每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向有关(或各级)国家机关控告违法失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但由于没有制定严密而科学的程序来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公民这一权利很难得到有效行使。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情况虽然有所改善,而对于不涉及公民自身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虽然可以行使控告权利,但受理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如何履行义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宪法规定的这一公民权利很难落到实处。
二是一些程序规定过于原则,为人为操作留下了很大空间。例如,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提名中,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但是,由于法律对如何进行讨论协商没有规定,“较多数”这个概念也比较模糊,这就难免使协商变成了一些人落实领导意图、回避预选的工具。
三是部分程序规定不够严密,没有后续程序保障。例如,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但对审查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前述报告都由各代表团分别进行审议,最后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批准前述各项报告。如果表决时某项报告不能获得通过,下一步该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沈阳中院事件”①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程序上的漏洞。
四是部分程序过于复杂,实施成本很高,效率低下。“海选程序”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村委选举中,一人一张提名票,以相对多数确定候选人,结果在部分人口较多的村,提出候选人过多,计票时间长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小时,效率极低。此外,被提名人的意愿也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简单多数也很容易被少数人操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措施。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中,正确认识民主制度中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通过加强民主程序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经过几十年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实践,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民早已知道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不断加强民主程序建设,让人民知道如何当主人,不断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实际水平。
二、民主与公民素质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看法: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群众的素质太低,缺乏全局观念,只顾眼前利益,没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例如,在村委会选举问题上,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村民素质太低,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这种在旧中国国民党政权中出现过的论调,如今仍然有较大的市场。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就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事实为依据,对这种论调进行过有力的批驳。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民主可以有多种理解,既可以理解为一种价值目标,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还可以理解为一种治理方式或者生活方式,等等。但不管怎样理解,基础和核心问题没有变,那就是利益问题。离开了利益,民主就会变成没有意义的东西。任何正常人,不管其素质如何,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都能够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对身边的人和事作出判断,没有自己利益要求的人是不正常的。民主的过程,就是在利益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利益整合的过程。如果没有个人利益的充分表达以及基于这种表达的利益整合,我们就很难正确认识和把握全局。如果眼前利益与己无关或者分配不公,人们就很难看到长远利益,即使是看到了,也会因其具有不确定性而缺乏信心,要求人们放弃眼前利益而着眼于缺乏信心的长远利益,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因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当下(眼前),而不是生活在未来。人们对未来的信心,来自于对当下的判断。
民主的过程,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少数人的权利。如果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担心自己成为少数而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最终必然会背离民主而走向反面,出现多数人的专制乃至暴政。在民主过程中,如何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则是民主的形式问题。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素质与能不能搞民主无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出现过不同的民主形态,在民主过程中采用过不同的制度形式和物质形式。与古人相比,我们今天的公民素质要高得多。如果把公民素质作为能否搞民主的前提条件,我们就很难理解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民主形态。
但是,公民素质与怎样搞民主有关。怎样搞民主问题,实际上就是采用何种民主形式(包括制度形式和物质形式)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活动问题。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采用的民主形式是否科学,关键是看它能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凡是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和公民基本素质相适应的民主形式就是科学的,因为它便于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否则,就是不科学的。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绝大多数民众没有文化知识,缺乏写票能力,加之物资极度匮乏,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在选举过程中创造了投豆法和烧洞法等投票选举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根据地民众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手段和方法虽然简陋,但适合当时当地情况,便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建国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和公民文化素质的逐步提高,基层选举逐步取消了举手方式,全部采用秘密写票的方式进行。用投票代替举手,进一步提高了民众根据自己意愿行使选举权利的实际水平。群众不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能把原因归结为群众素质低,而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对民主的认识出了问题,采用的民主形式有问题。
三、民主与民意的关系
民意,是在个人意愿表达基础上形成的多数人意愿。无论是个人意愿还是多数人意愿都是以利益为基础的,是利益的反映和表现。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民意表达和民意整合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要求整合的结果既要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又不能侵害少数人的法定权利,实现民主与民意的高度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
然而,在民主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第一种现象是民主与民意相分离。这就是在民主过程中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尊重民意,不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办事,最后的结果不是体现民意,而是与民意相分离。在现实生活中,民主与民意分离的情况较为常见,最主要的表现是,在选举中违背民意,在干部任用考察中扭曲民意,在价格决策听证中脱离民意。
选举是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权利、表达意愿和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选举中违背民意现象主要有: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一些地方为了实现预先确定的代表结构比例,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不顾选民讨论和协商的意见,把没有得到多数选民认可的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否定民意;在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中,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进行足额提名或者提出代表名额中的绝大多数,留给代表提名的比例很小,强夺民意;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中,一些地方通过选票和投票方式设计以及其他措施,影响代表按照自己真实意愿投票,干扰代表投票行为,侵害民意。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广泛征求意见,是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一项制度安排。实践中,这一原则往往被扭曲:首先是群众被“缩水”。征求意见的范围仅限于下一级干部(有职务的群众),而没有扩大到没有任何职务的群众,结果仍然是干部选干部,少数人选少数人,干部任用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其次是为了走程序。在征求意见之前,群众意见就“被了解”、“被表达”了。群众意见按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的意图整理、总结和报告,考察是为了走程序,应对制度规定。更为严重的是,走程序也存在着“缩水”情况,一些地方在于部任用过程中,考察程序还没有走完,就开始下一环节工作,组织部门上午还在找人谈话听取意见,任用公示中午就贴出来了。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决策,是最重大、最切实的民生问题。价格决策听证,是保证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多年来,价格决策听证脱离民意的情况屡见不鲜。调价方案在听证之前就确定了,为了保证听证有利于事先确定的调价方案,举办听证的单位和部门往往在代表和专家选择、信息提供和听证意见整理上下工夫,破坏听证制度,扭曲听证程序,歪曲听证意见,形成脱离民意的涨价意见,使价格决策建立在少数人利益基础之上,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种现象是滥用民主与民意。民主不是完美无缺的,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缺陷。民意也是一样,既有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既有激进的,也有温和的。正因为如此,民主和民意的运用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在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意愿作出决定。保障公民法定权利和尊重多数人意愿二者必须兼顾,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方面,忽视其他方面,就是民主与民意的滥用。
以多数人意愿侵害少数人的法定权利,是滥用民主与民意最突出的表现。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历史上滥用民主与民意的一个典型事例。今天,这种现象还可以时常见到,“投票选坏蛋”②、“投票选小偷”③、“投票决定休学退学”④和“投票撵人下车”⑤等,都是以多数人意愿侵害少数人法定权利的典型例证。这些做法看起来很民主,因为它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理由也很充足,因为它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手段和过程显得非常正当,因为它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尽管如此,它仍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多数人的专制,因为它侵害乃至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民主和民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民主与民意密不可分,搞民主必须尊重民意,必须在民意充分表达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民意整合,按照多数人意愿做出决定。离开了民意,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另一方面,又不能将民主与民意完全等同,当作同一个东西,因为并非所有民意都能体现民主精神和民主价值。换言之,民主不是简单的多数决,不是每个人意愿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到法律合理制约的多数决,这种合理制约就是个人表达的意愿不能侵害其他人的法定权利。如果民意失去法律的合理制约,民主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成为多数人的专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与民意的关系,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民主的健康发展。
在民主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问题。有机统一的基础是什么?是民意,离开了民意就无法实现有机统一。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应当建立在人民意愿基础之上,离开了民意,党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就很难实现有效领导,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动摇。人民如何当家作主?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当家作主,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只有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支持和遵守,才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可见,民意是贯穿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一条主线,只有民意才能把三者有机地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达到三者有机统一。
四、民主与民生的关系
从我国历史看,民主与民生的关系并不十分紧密,不是一种共生关系。民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永恒主题,而民主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存在。解决民生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并不是只有民主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唯一途径,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历史时期,虽然没有民主和人权,但民生问题也解决得不错,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等,都是民生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例证。当然,在封建社会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国家都是帝王的,民生是百姓的事,也是帝王家的事,遇到开明君主,百姓的日子就过得舒坦些,遇上无道昏君,就会民不聊生,百姓遭殃。
新中国成立,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生是国家的事,也是大家的事,民生与民主的关系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过。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主与民生的关系,就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生建设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
那么,应当怎样认识民主与民生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民主与民生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民主的基础和核心是利益问题。这里所讲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为了民主而民主,而是为了通过民主促进民生,优化民生,推动民生建设,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人民生活得更富有、更充实、更体面、更舒畅和更有尊严。如果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不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偏离甚至背离人民利益,脱离自己的利益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变成一副与人民群众利益无关的花架子,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参与,也就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是民生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在民生建设中,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调动人民参与民生建设的积极性,才能保证民生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健康地向前发展。如果脱离民主搞民生,民生建设就有可能违背人民意愿,偏离乃至背离人民利益,执掌民生建设的公共权力就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而腐败,民生建设很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寻租”的盛宴,社会公平正义就会受到破坏,进而严重挫伤人民群众参与民生建设的积极性,民生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总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民主与民生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既不能离开民生搞民主,也不能脱离民主搞民生,更不能用民生代替民主,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五、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这是民主集中制的要义,也很容易理解。然而,要在实践中坚持这一原则却并不容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因所处的地位、角色和环境不同,对民主集中制的态度和做法就不同,通常是把民主和集中割裂开来,用己所需。其主要表现是:对上要民主,对下搞集中:会上讲民主,会下搞集中;失意讲民主,得意搞集中;卸任讲民主,在任搞集中,等等。出现这种情况,既有体制问题,也有认识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要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从实体上看,民主集中制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就不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从程序上看,民主集中制又突出强调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就是在集中之前要有充分的民主,使各方面的利益和意愿得到充分的表达,然后根据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做出决定。这个过程就是集中。集中的过程,是进一步坚持和发扬民主的过程。只有坚持和发扬民主,才能把集中建立在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的基础上,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决策。在决定形成后,大家都要服从,并按照形成的决定去做,这就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达成共识、形成决定的过程。离开集中搞民主,就会议而不决,无法形成决策;离开民主搞集中,就是专断,很难形成正确的决策。错误的决策,就很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就不可能有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和集中,是同一政治过程的两个方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把民主和集中对立起来,或者片面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六、民主与效率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民主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两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民主与效率对立起来,认为搞民主牵扯太多,讨论来讨论去,决策过程缓慢,会错过时机,不利于集中精力办大事,会影响执政效率、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进而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二是认为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互扯皮,讨价还价,议而不决,缺乏效率。这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在政治生活中的不良反映是,少数领导干部热衷于搞家长制、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全盘否定,拒绝批判吸收其合理成分。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来说,都是有害的。
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从一时一事看,民主与效率有时的确是矛盾和对立的。民主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平等、人权和公正。它要求公民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按多数人的意愿形成决策。讨论和协商的过程,是人们审视自己和他人的意见和要求的过程,也是修正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以逐步形成共识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但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还要承担议而不决,贻误时机的风险。而效率的价值目标是,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治理效益。从决策过程看,民主决策没有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决策效率高。但是,民主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最坏结果的出现,而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最容易出现最坏的结果。从长远看,每一避免了最坏结果的决策积累起来,就显示出了高效率,而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一旦出现重大失误,就会造成低效率甚至倒退。因此,从决策实施的结果看,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决策未必是高效率的。
从以上两个视角观察和分析“三权分立”体制,情况也是一样。从一时一事看,相互扯皮、议而不决、效率低下的情况时有发生,决定一件事情很困难。但是,它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最坏的结果。从长远看,无论是彻底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还是“三权分立”不彻底的议会制国家,只要能够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决策前能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治理效率都是比较高的。美国建国至今,只有两百多年历史,早已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超级大国。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很快发展成为世界强国,亚洲最强的国家,这都是不争的事实。美国和日本的发展,与其说是“资本红利”,倒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红利”,或者说是“资本主义民主红利”。如果没有政治体制保障,美国和日本的发展都是很难想象的。
19世纪60年代,中国和日本同时派人到西方考察。当时,中国考察的重点是西方的机械和枪炮。日本则不然。普鲁士宰相俾斯麦预测说:“中国和日本的竞争,日本必胜,中国必败。因为日本到欧洲来的人,讨论各种学术,讲求政制原理,以谋归国做根本的改造,中国人到欧洲来的,只问某厂的船炮造得如何,价值的贵贱如何,买回去使用就完事了。”[1]甲午中日战争完全印证了俾斯麦的预测。在中日两国的那场竞争中,没有政治体制的变革,日本就不可能胜出。
离开民主追求效率,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实现高速发展,但很难持久。因为没有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利益表达和公共参与,人民的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公共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很容易产生腐败,出现利益分配不公,并因此导致社会心理失衡,加剧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出现消极沉闷和没有活力的局面,有的甚至出现社会动乱,使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和倒退现象。当今世界,凡是不发达国家,都是不民主的国家,或者是历史上不民主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威权主义国家曾经出现过快速发展时期,但由于不民主,腐败严重,国内社会矛盾加剧,有的出现大规模社会动乱,经济发展出现停滞或倒退现象。
从新中国的历史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效率也是高的。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和成就举世瞩目,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没有政治体制的保障,也是很难想象的。从一时一事看,特别是从集中精力办大事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有独特优势,效率非常高,但是,这是以政策和方向正确为前提的。邓小平说过,“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2]。当然,如果政策和方向出了问题,就容易出现重大失误,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降低国家治理和发展的效率。“反右斗争”、“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都是政策和方向出了问题,给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这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政治体制应有的效率。当前,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为了保证政策和方向的正确,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大失误的发生,进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总之,从长远看,民主与效率是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效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正确认识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不断推进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对于“三权分立”体制既不能盲目照搬,也不能盲目排斥,要吸收其合理成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权力监督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七、民主、竞争与稳定的关系
经济建设需要竞争,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虽然在某些方面也强调竞争,如竞争上岗和差额选举等,但是,总的来看,竞争非常有限,在很多方面,竞争还是一个比较敏感、人们比较谨慎谈论的问题。例如,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竞选还很难走上台面,在选举法的多次修改中,总是回避这个问题。其实,在政治生活中,竞争无处不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是哪个阶级和国家的专利,只是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表现形式不同罢了。
竞争有公开、合法、有序的健康竞争,也有不正当的病态竞争。贿选、买官卖官、讨好上级、建立关系网,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都是病态竞争的表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如果健康的竞争得不到提倡和发展,病态的竞争就会蔓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健康的竞争,只有通过健康的竞争,才能建立起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和充满活力的政治机制,形成健康有序、文明祥和的政治生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政治稳定问题,其实就是政治秩序问题。稳定不一定和谐,和谐必然稳定。维护稳定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民主和专制两类。通过专制统治和暴力手段,在一定时期内也可以实现稳定,但不是和谐的、长久的稳定。而和谐的、持久的稳定,需要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民主需要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就很难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民主就没有活力;如果没有健康的竞争,公民对民主的真实性就会产生怀疑,对民主的结果就不会认同,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持久的稳定与和谐。
八、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平等地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没有党内民主,就很难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没有广大党员的参与,党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党的团结统一就很难保证。人民民主,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最大限度地把党的权力交给党员,把国家的权力交给人民,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3]47。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大报告的这一论述,也阐明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这是由党的性质、地位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党内民主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人民民主的发展,如果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人民民主就很难向前推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利益基础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3]71。党内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导向,以带动和推进人民民主为目标。否则,党内民主建设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轨道。
收稿日期:2014-10-30
注释:
①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接下来应当怎么办,地方组织法未作任何规定。
②新华网2001年11月21日转载《中国青年报》报道,2001年6月至7月,甘肃省岷县堡子乡干部逼着村民投票选“劣迹人”,即“坏蛋”(http://news.xinhuanet.com/news/2001-11/21/content_126669.htm.[2014-10-25]);新浪网2002年6月21日转载《兰州晨报》报道,为了整顿校风校纪,兰铁四中让学生投票选“坏蛋”(http://edu.sina.com.cn/1/2002-06-21/26569.html.[2014-10-26])。
③据《华商报》2001年5月9日报道,2001年4月17日,陕西省山阳县一中学生不慎丢了10元钱,寻找未果,4月18日,班主任在课堂上要求全班学生投票选小偷;《人民日报》2004年5月14日报道,安徽亳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因女生寝室丢了东西查不出来,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小偷;2004年6月3日荆楚网(http://www.cnhubei.com/200406/ca476776.htm,检索日期:2014年10月25日)报道,2004年6月1日,武汉一美容店员工手机丢失,办公室主管组织员工投票选小偷。
④今报网2010年4月26日报道,2010年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大部分同学投票请家长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投渠自尽(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fcda/20100424276.htm,检索日期:2014年10月26日);东方早报网2012年7月6日报道,河南洛阳十二中一名生物老师发起“民主投票”,要求其所教初一年级某班学生在“不让老师继续教课”和“该班淘气学生豪豪退学”两者中二选一。8名学生选了老师,剩下的学生全部选择让豪豪退学(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7/6/820085.shtml,检索日期:2014年10月26日)。
⑤《重庆晚报》2009年12月22日报道,农民陈国芳和张大有乘广西开往四川的大巴车回乡,途中因大巴车空调故障,车内寒冷无比,两人同时患上感冒,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两人都戴上了口罩,司机和全车乘客误以为他们患了甲型流感,全车近30名乘客遂以举手表决方式在服务区将两人撵下车“隔离”。
【参考文献】
[1]李达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659.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0.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