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85 次 更新时间:2021-01-2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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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日本当年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留下了“刻骨铭心的记忆”。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军侵占我国东北三省开始,到1937年卢沟桥事变日军全面发动侵华战争,直至1945年日军投降,在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中,大半个中国被日军践踏,中国人民被疯狂屠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八年抗战,中国人民终于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迫使其无条件投降,宣告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彻底失败。日本侵华战争虽然已经过去70年了,但是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直至今日依然悬而未决。细究当今中日关系中的几大症结,几乎都是历史遗留问题。

一、钓鱼岛争端

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国际法中先占先得的原则,早在明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而根据实际管辖原则,自明清起,中央政府就已经将钓鱼岛纳入海防范围,并且建港泊船。因此,钓鱼岛毫无疑问属于中国,并不是“无主地”。

1894年,中日爆发甲午海战,中国战败。次年,战败的中国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规定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割让日本,这样日本就以条约的形式正式侵占钓鱼岛。二战胜利前夕,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岛之内”。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波茨坦公告》公认的日本领土,显然不包括钓鱼岛。

但是1951年,美、英等国与日实现片面媾和,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非法的,无效的。1971年,美、日不顾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正式把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对此,我国外交部正式发表声明,严厉谴责美国和日本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除了政府方面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严正声明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海内外许多中国民间人士发起保钓行动。从最早的海外留学生、到港台民众、再到两岸三地民众同时参与,民间保钓运动一直从未间断。

1972年中日建交时,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方针达成协议,一致同意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日后解决。但是日本方面却言而无信,右翼分子多次登上钓鱼岛,挑起领土争端。特别是2012年9月,日本政府决定由政府购买钓鱼岛,上演了一场“购岛”闹剧。众所周知,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当然日本政府有自己的看法。但是在双方取得一致之前,不应该做出任何挑衅性的行为。中国政府始终都从地区和平与安全的角度出发,对钓鱼岛问题一直处理谨慎。

二、慰安妇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苏智良先生给慰安妇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慰安妇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被迫为日本军人提供性服务、充当性奴隶的妇女,是日本军队专属的性奴隶”。据当时日军官方称,慰安妇制度的提出,是为了减少因性侵犯而带来的性病问题,并抚慰日军因战败而产生的沮丧情绪。中国是日军慰安妇制度的发源地。二战期间,日军率先在中国上海建立了慰安妇制度,使奸淫中国妇女行为合法化、制度化,并以37.5/1的比例配备慰安妇,在中国设立了成千上万个慰安所。位于今天上海东宝兴路125弄的“大一沙龙”是世界上第一个日军慰安所,也是世界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日军慰安所,它开设于1932年,一直经营到1945年战争结束。

根据日本历史学家统计,二战期间大约有2万~3万日本妇女、16万朝鲜妇女被迫充当慰安妇,中国的慰安妇总人数在20万人以上,另外还有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一些妇女。在各国的慰安妇中,中国的慰安妇不但人数最多,而且遭遇最惨,很多妇女是被强迫或欺骗来的,稍加反抗就被残杀,死亡率很高。可以说,中国妇女是日军慰安妇制度最严重的受害人群。因为种种原因,大部分幸存的日本慰安妇制度的受害人都已经相继离开了人世,许多人至死都没有说出自己的那段悲惨而又羞辱的经历。1992年世界各国正义之士联合在东京举行首次慰安妇国际听证会,从而使慰安妇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舆论关注。亚洲各国的慰安妇幸存者纷纷走向法庭控诉日本政府,要求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但是胜诉的几乎没有,所以今后关于慰安妇控诉问题,还将长期存在。日军慰安妇制度,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最大的耻辱。日本至今仍在否认“慰安妇”历史,中国“慰安妇”索赔之路仍在艰难前行,“慰安妇”索赔的意义更在于还原历史的真相,进一步挖掘那段即将消逝的屈辱历史。

三、奴役劳工问题

在全面侵华期间,日军强制掳往蒙古、中国东北三省、日本、南洋等地,为当地企业工作或从事军备工作的中国劳工总数约1500余万人。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为弥补国内劳动力严重不足,采取“以战养战”的政策。1942年11月,日本东条英机内阁通过了《关于将华人劳工移入日本内地》的决议。1944年2月,日本政府又做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执行细则,开始大量抓捕中国人到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

根据《关于劫掳中国人事件报告书》记载,从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日本侵略者从中国各地掳掠劳工169批,共41758人。由于饥饿、疾病和迫害,乘船前死亡2823人,实际被赶上船运往日本的是38935人。从中国抓捕的战俘劳工运抵日本后,被分配到日本各地的35家公司的135个作业场,大多从事矿场、土木工程和港口等工作。到日本战败时,中国劳工已经死亡6830人,实际死亡率达到17.5%。

中国劳工在日本生活条件恶劣,他们食不果腹,衣不避寒,从事超强度的重体力劳动。中国劳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16小时,稍有不慎即遭鞭抽棍打。在被奴役关押期间,中国劳工遭受到种种非人折磨,很多人被冻死饿死病死,还时常有人惨遭监工残暴虐杀。

由于部分中国劳工不满非人待遇而挑起暴动,遭到日军强力镇压。比如1945年6月30日发生在日本的花岗暴动,共有418名中国劳工命丧日本。1995年6月28日,花冈事件幸存者及死难者家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日本政府以该案超过20年的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这一行径无疑是对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号决议,即《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践踏。自1995年起,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陆续提起14件讼案,要求日本政府及企业向幸存者或家属道歉及赔款,但这些案件全部以败诉告终。日本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诉讼时效已过、个人已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国家无答责”等。对于劳工问题,我国政府立场鲜明:强征劳工是二战期间日方犯下的严重罪行,中方一直要求日方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日本政府却采取回避、遮掩的态度,使得这一战后遗留问题依然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四、战争赔偿问题

日本在全面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民进行了惨无人道的屠杀、蹂躏及掠夺。据统计,中国军民伤亡达350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依照国际法规和惯例,中国有权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当时的台湾当局也就是蒋介石集团为了争得与日本缔约的所谓“正统地位”,置民族利益于不顾,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时与日本政府签订了《华日和平条约》“,中华民国”政府表明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权利。1972年中日双方恢复建交,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从而为日本不履行战争赔偿计划提供了依据和借口。中国政府放弃赔款的承诺仅仅指的是政府索赔,并不包括也不影响中国民间和个人的对日索赔权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多位领导人对此多次阐明立场。根据国际法准则和规定,战争赔偿包括对政府赔偿和对个人赔偿两个部分。被侵略国对侵略国放弃赔偿要求并不影响被侵略国民间和个人向侵略国政府及相关方面提出受害赔偿请求。二战结束后,区分对待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和对战胜国国民的受害赔偿已成一种国际惯例。例如,1952年,虽然法国政府宣布放弃对德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当时的西德政府仍然对二战期间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赔偿。1956年,在日本和苏联签订的《日苏联合声明》中,双方都明确把放弃国家间的战争赔偿要求和民间个人的受害赔偿要求予以区分对待。这也表明,日本政府当时已经知晓并承认战争赔偿包括对政府赔偿和对民间个人赔偿两个部分。

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惯例,《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承诺放弃的只是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权,而并不是中国国民个人对日本方面的赔偿要求权。从1995年起至今,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的个人受害者及其遗属,向日本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超过30起,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企业予以赔偿和谢罪,但几乎均遭驳回或败诉。日本政府能不能谢罪并且给予赔偿反映出日本政府看待这场战争的态度,反映了日本政府敢不敢正视那段历史,能不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问题。

在今年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这样一个重要的时刻,对中日关系来说既是检验,也是机遇。当前,战后遗留问题的解决的确比较困难,关键就在于对战争、对历史能否始终保持正确的认识。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必须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正视历史,以史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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