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三年前的酷暑,当我读到杨念群先生《在神秘“叫魂’案的背后》—文时,觉得特别惊喜。心想,世间竟有这样的奇书!不可不读。嗣后,心心念念想找机会读一读孔飞力教授的原著。说来有点悲哀,一 直未能如愿。及至今年寒假,方才见到《叫魂》的中文译本。细细品读一番,掩卷思索,除了佩服,我感到 没话可说。时隔半年之后,值此盛夏季节,挥汗重读《叫魂》这本奇书,觉得应该写点什么,算是“雁过留声” 的意思。
读过(叫魂》,我得到的第一感觉是:
首先,作者居然能把一个案件解读得如此彻底通透,不仅把案件的表层意义梳理得清晰明&而且将案件的深层意义也挖掘得淋漓尽致;
其次,本书不仅原始资料和研究文献极称丰富,而且学术视野非常开阔,涉及社会史、政治史、经济史和文化史诸多领域;
再次,本书不仅理论 阐释别开生面——运用区域分析、官僚制度分析及心理分析等理论范式,使阐释得以深化,理论层次得以提高,而且实证分析严谨扎实;
最后,作者叙述节奏有致,文笔高雅流畅。读来真是令人难以忘怀。
这里,我想从两个层面谈谈《叫魂》的思路。
首先,整理一下“叫魂”案件的基本事实,看看孔飞力是怎 样显示这一事件之真相的;进而,又是如何阐释这一案件背后之意义结构的。
其次,考察一下“叫魂”案件 作为一种政治犯罪,它是怎样被建构起来的,看看孔教授又是如何透过这一案件解释皇权与司法运作之固 有关系的。
叫魂:事件/案件与意义
在(叫魂》的第一章里,孔飞力以“中国窃贼传奇”为题目预示一段离奇曲折的故事即将上演;而在第一章的开篇里面,他又用神秘兮兮的笔调这样写道:1768年,中国悲剧性的近代的前夜。某种带有预示性的惊颤蔓延于中国社会:一个幽灵,一种被称为“叫魂”的妖术,在华夏大地上盘桓。接着,孔教授“纸扇一 播’,不紧不慢地开始向我们讲述清代乾隆年间爆发的,被人们称之为‘叫魂”的故事。
我想,在历史的漫漫长河里,1768年,其实是一个平淡无奇的年份;然而,到了《叫魂》的叙事语境里,它 却成了一个具有特殊意味的年份。说特殊,乃是因为它处于中国悲剧性的近代的前夜,意味着“辉煌”即将 不再;处在清朝“乾隆盛世’降临的当口意味着“荣耀”值得回味。而同时,又爆发了引起全国“恐慌”的“妖 术’事件,原因何在。
现在,我们先来看看孔教授演绎的这段令人惊心动魄的“叫魂”故事。
那会儿,有一伙周游天下,四处游荡的术士,专以“偷窃”别人的灵魂为业;据说,这些术士有一种特殊 的本领,能在别人的或名字或辫子或衣物上作法施术使他发病,甚至死亡,从而窃取他的灵魂使之为己服务。譬如,用来制作五色纸人或纸马,可以腾云驾雾窃取别人的财物等等,闹得人心慌慌的所谓“叫魂” 事件,就是这样的行为。
这年3月26日正在德清县城修桥的石匠吴东明发现,储备的粮米已不够,打算回家乡采办。当他回 家时,恰好遇见农夫沈士良。沈农夫听说德清修桥的石匠需要一些写有活人姓名的纸片,把它贴在木粧顶端,这样打粧的锤子就会增添某种精神力量,人们称之为“叫魂那些被偷掉“灵魂”的人,非病即死。
沈士良平时受尽两个侄子的虐待,希望通过这种法子报复他的侄子,故尔,想请吴石匠帮忙实施“叫魂”妖术。 吴深知其中利害,找来保正,把沈农夫扭送德清县衙盘问。知县下令将沈杖责20大板,戴枷示众。同年早 春的傍晚,德清人计兆美,在邻居家里帮忙料理丧事后,喝酒晚归,被叔叔怀疑他赌博而逐出家门。计兆美流落杭州,打算乞讨为生。
4月3日的一天深夜,在杭州西湖附近的一座寺庙前,他被一群当地人团团围住。他们认定:计是德清人,那里正是“叫魂”的发源之地。故尔,他三更半夜是来“叫魂”的。痛打一顿之 后,他们又把计拖到保正家里。保正拷问计,他“胡诌”自己身上原有50张纸符,其中48张被扔进了西湖,剩下的二张已咒死了两个孩子。经过一番周折,他被带到营里;最后,被扭送钱塘县衙。审理结果当然是 毫无证据,计兆美也被判处戴枷示众。
从此,这些扰乱人心的妖术、恐慌的幽灵阴魂,便在浙江地区渐次飘荡……4月8日傍晚,萧山的一家 茶馆,四个“游方”僧侣在此会面,他们决定分兵两路化缘。在一条乡村街道上,巨成和净心遇见两个正在 门前玩耍的男孩;巨成得知一个孩子识字,就对他说他将来会有一官半职,而且问了孩子的名字。巨成的动机是想取悦孩子,得知他们父母的施舍。
可是,孩子无动于衷,眼见没有希望得到施舍,两个和尚只得跚跚上路。刚走几步,就有一对怒气冲冲的夫妇赶将上来,现问他们为啥打听孩子的名字,进而认定和尚是“叫魂”者。不容分说,他们就被保正及村民当作“叫魂”者带来附近的驿站,又被辗转扭送萧山县衙。
与此同时,另外两个和尚正一和超凡,因为没有满足一个名叫蔡瑞的县衙捕役的敲诈勒索,就被捕役栽赃诬陷, 当作‘叫魂”疑犯,戴上锁链提交萧山衙门。这个案件经过萧山县衙严刑拷问之后,按照法律程序,需要逐级审转,经绍兴知府衙门到浙江巡抚衙门。按察使审理显示:和尚“叫魂”乃是出于捕役蔡瑞的作弊。结 果,案件被退回萧山县衙。蔡瑞受到杖刑和带枷示众的处罚,和尚则被释放。当然,故事并没结束。
不到两个星期,浙江的“叫魂”谣言流传到了江苏……5月3日早晨,乞丐丘永年盘腿坐在路边,两个苏 州衙役和两个常州衙役把他抓了起来,并且在他身上搜出一把刀子和一些纸符。这时,围观人群中的一个男孩顾正南说:当天早些时候,他感到自己的辫子被人抓了一下,却没有看清是谁。
据此,衙役不仅抓了丘 永年,而且还抓了他的两个乞丐同伴陈汉如和张玉成。在县衙,一顿板子夹棍,没有得到证据,知县只得放人。张玉成发着高烧,知县怕他死在狱中,下令延医给他治病,未见效果。当晚,张就死了。
迷雾重重的‘叫魂”事件,渐次蔓延到了安黴、山东、直隶、山西、福建等省……但是,我觉得已经没有必要再予征引。我想,通过《叫魂〉叙述的上述案件,读者可以发现下面四点特征:
其一,所有的“叫魂”事件都 有相同的故事结构,罪犯剪人辫子,偷人灵魂,制作五色纸人或纸马,以便盗窃财物;
其二,所有的罪犯都是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捕的,而且都是建立在板子夹棍的基础上的;
其三,疑犯不是流浪乞丐,就是游方僧侣,亦即他们都是“乡土社会”熟人社区之外的无根游民;
其四,案件的滋生蔓延既是乡民无知猜 忌的结果,也是最高统治当局皇权政治、文化重重疑心“挑唆”的结果。
以上是(叫魂》第一章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也是孔飞力为我们梳理的“叫魂”案件的表层叙事。接 着,他将为我们解读“叫魂”案件蕴涵的深层意义。
那么,孔教授又是怎么解读的呢?
在第二章里,作者把我们带入“盛世”的语境,希望以此透视“叫魂” 事件可能蕴涵的政治社会意义。照理,在一个“盛世”社会里,人们应该看到一幅“国泰民安”和“祥和欢快” 的图画,可是,何以当时偏偏发生这种令人惶惶不可终日的“叫魂”事件?
孔飞力告诉我们:尽管“弘历治下的镀金时代”商品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特别是“叫魂”发源地或爆发地的江南地区更是当时中国经济、文化的重镇。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面却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出现翻 番——从1700年的一亿五千万左右猛增到1794年的三亿一千三百万左右——的结果:人口的急剧增长,导致土地短缺日趋严重,生存压力逐步严峻。这样一来,外出谋生——从事商业与流浪乞讨,也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进而,随着商品经济的渐次展开,从乡村到城镇的各种交通路线不断形成;另外,人身依附关系 也慢慢松1懈寺院管理系统渐渐废弛,如此这般,也为僧侣和乞丐的行游流浪生涯提供某种可能的条件。读者完全可以想象:那些希望通过维持“平均齐一”的农业经济关系与乡土社会秩序的官府和民众面对周 游天下的外乡僧侣及乞丐,会有一种怎样的心理?
孔教授指出:就是敌意和焦虑。而那种捕风捉影的所谓“叫魂”事件的根源,就是出于这种“敌意”和“焦虑”的心态。事实上,所有“叫魂”的嫌疑对象,就是这些游方僧侣和流浪乞丐。
在(叫魂》的第三章和第五章里,孔飞力继续深挖“叫魂”事件背后的深层意义:政治与文化两个层面;而它们之间又有相互交叉重叠的关系。
第一,剃发留辫问题。众所周知,满族原有剃发留辫的习俗,这原本只是一个民族的文化问题,而非严 重的政治问题;然而,随着满人征服战争的节节胜利,“剃发与否”也就成为一个表示汉人是否“归顺”满人 统治的根本性的政治问题。
据此,颁布极其强硬的法令,声称: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 置重罪。而同时,采取残酷血腥的手段予以推行,真是血流成河。及至后来,剃发留辫又与《大清律例》 有关谋反的法律勾连起来,成为一种政治犯罪。对汉人特别是官僚士人来说,长发得到精心的护理,乃是华夏文明的象征和儒家孝道的要求。
所以《礼记》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而《论语》则有“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等等的说法,都是礼仪精神的反映;相反,剃去头发乃是一种耻辱,秦汉法律中的髡刑,就是一个例证。故尔,剃发留辫既是一个文化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对乾隆年间“叫魂”事件的蔓 延及政治上的不断升级来说,就与百年以前“剃发留辫”的历史记忆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剃发已经成了一个衡量政洽‘效忠”的隐语。
再者,头发也是一种身份认同的表征。剃发留辫,是与满人身份认同的体现; 罪犯髡头,是与良民身份差异的符号;和尚落发,是僧俗界线的标志。和尚,乃是一个抛弃父母妻子的特定群体;四处流浪的化缘和尚,更是与乞丐为伍。这样,他们也就成了一群边缘人或外来者;因而,也就自然 成了‘叫魂”的首要嫌疑对象。
第二,宗教信仰问题。民众何以惧怕“叫魂”妖术?皇帝为啥掀起扑灭妖术的运动?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信仰问题。对中国古人来讲,一个活人有两个部分组成:灵魂与躯体,亦即魂和 魄。“魂”是高级的控制中枢,而“魄”则是有形的感觉肌体再者,“魂”与‘魄”是可以分离的。
比如,在睡 眠状态中,人的“魂,就会离开躯体;当然,它也会回到躯体。如果离开的时间太久,则会引起种种异常或反常,诸如生病、昏沉、发疯,甚至死亡。对小孩来说,这种情形尤其容易发生;一旦出现这类症候,父母就会 为他举行‘招魂”仪式,以使“魂’与“魄’重新团聚。
令人惊恐的是,“魂”会被某种人力或超自然力偷走,人们称那些摄取人的“魂”的鬼怪为“走马天罡”或“半天秀才”等。假如一个人失去知觉,人们就会请“师公”给人举行‘抢精神”的仪式,以便把“魂”找回来。有关“叫魂”种种谣言,就是在这样巫术信仰的氛围中迅速蔓延起来的。
从信仰与权力的角度看,《国语。楚语》关于颛顼“绝天地通”记载表明:那种“家为巫史”及“民神杂揉”的情形即将成为过去。从今往后,以君主为政治权力中心的各级政府,一直都在努力谋求垄断‘人神”交通的权力。这种格局,既是维护“天道’自然秩序的要求,也是维持“人道”社会秩序的需要。
但是,诸如“叫魂’ 一类的巫术信仰,就某种意义而言,乃是一种对国家垄断的正统的信仰体系的挑战和颠覆。另一方面,那些操持这种邪术的僧侣,则对民众的信仰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威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 中国传统社会里,民间的宗教信仰体系始终是存在的,也是官方无法彻底禁绝的;换一个角度看,只要民间信仰不与国家信仰直接发生冲突,还是可以相安无事的。
走笔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所谓“叫魂”妖术的爆发,乃是“盛世”底下潜伏的各种社会经济、政治矛盾交 互作用的产物;然而,乾隆年间各省掀起的清剿“叫魂”妖术的运动,则是皇帝与民众合谋的结果。与此同时,其中还夹杂着乾隆与江南地区那种既羡慕认同又厌恶指斥,视为腐败堕落的渊薮的心理因素。
不过,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
叫魂:皇权与司法运作
之所以说问题尚未完结,是因为清剿“叫魂”妖术运动的背后,还有一个皇帝与官僚之间权力运作的纠 葛有待挖掘,有待梳理,有待解释。孔飞力交代完毕神秘兮兮而又比较感性的“叫魂”传奇问题之后,摇身 一变,摆出一副正经严肃而又理性冷静的架势,开始为我们深入分析:乾隆皇帝为啥“夙夜不寐”地投身“叫 魂’案件的处理。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想以“皇权与司法运作”为题目考究一下孔教授的具体看法。
在‘叫魂”事件爆发初期,地方衙门的官员虽然觉得这种妖术事件不同一般案件,而且事关仕途前程——如果‘叫魂”妖术确有其事,那么一旦错放罪犯或引起民众的恐慌,危及地方公共秩序,自己难脱干系, 也罪责不轻;但是,他们对此又感到将信将疑——亦即“叫魂”行为果真能够产生那些无知小民谣传的结果 吗就在这样一种患得患失和将信将疑的心态之下,况且所有被指控的案件经过审问(严刑拷讯)之后证明都是证据不足,简直可以说是捕风捉影;故尔地方官员处理起来还算比较谨慎,一旦发现证据不足,随即放人了事。
可是,由于一个既偶然也必然的原因,乾隆皇帝得知江南地区最近发生一种人们称之为“叫魂” 的妖末而且还在不断扩散,事态随之急转直下,变得严峻起来。
一则乾隆责怪地方官员“隐瞒”事件真相, 而这恰恰是专制皇帝最为忌违的事情;
二则出于担心“叫魂”妖术可能引起的恐慌,这从乾隆对1752年马朝 柱事件的态度中可以看出。事实上,在皇帝看来,妖术不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而且它所煽动引发 的社会恐慌更有可能危及大清帝国的权力结构。绝对不可等闲视之。
在1768年7月29日乾隆皇帝向全 国各省的总督和巡抚发布一个紧急诏谕:命令各省严厉追捕‘叫魂”术士,保护百姓免受妖术之害及维持地 方之安靖。这一说法的背后,则有《大清律例》处罚“妖术”的各种条款。之后,事态变得越来越严峻,到了 9月初,乾隆已经确信,日益蔓延的“叫魂’事件,不仅威胁地方社会之安危,而且很有可能威胁朝廷本身之 安危。
在9月7日皇帝又发布了一道上谕,终于把剪辫妖术与充满政洽‘效忠”隐语的剃发留辫联系起来; 也就是说,所谓的“叫魂”不仅仅是妖末而是谋反。我们知道,这是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列为著名的“十恶”之首。在乾隆层层加码的压力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纷纷行动起来。
州县衙门的捕役对‘叫魂”术士进行地毯式的搜索追捕,一个个“叫魂”疑犯被扭送衙门审问,用尽板子夹棍,弄得鬼器狼嚎,血肉横飞;上级知府和总督衙门层层审转,但是,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可以据以断罪量刑。巡抚、总督的案情奏章源源不断地飞速抵达承德的夏季行宫,放到皇帝的公案之上;而乾隆则事事过问,发布各种清剿指令,并且严厉申斥地方官吏办事拖拉,阳奉阴违,致使“叫魂”主谋迟迟不能归案。
经过地方各 级衙门审理的案犯也被一拨一拨地押解北京,再由皇帝任命的军机大臣、刑部长官和京畿步军统领组成特别法庭,进行重新审核。然而,结果同样令人遗憾,因为案犯纷纷翻供,声称原来的“ 口辞”乃是“不能忍痛而吐不实’的结果,实际上他们并没实施什么“叫魂”的妖术!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叫魂’事件/案件的泛滥蔓延,审理的逐级升温,一则与民众的报复、猜忌和诬告相关,二则与皇帝的清剿命令有关;另一方面,民众诬告得以肆意扩散,事实上也与乾隆的扑灭妖术的谕旨相关。
总的说来,推动审判“叫魂”案件的司法机器加速运作起来的,是皇帝自己。换句话说,只有乾隆才是指控整个令人惶恐不安的“叫魂”妖术案件的总检察官;同时,也只有皇帝是整个案件的首席原告。皇权成了大清帝国司法机器运作的燃料,故尔,孔飞力指出: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第 169页)事实也真是如此。至此,我们才能明白皇权对司法运作意味着什么;而皇帝之所以特别关注“叫魂’事件,除了“安良除害”这个既堂皇又确实的原因之外,更有通过“个案”审理来强化皇帝对官僚机构的控制这个深层目的。
为了深入把握中国古代司法运作的这一特点,我觉得尚有三个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一是皇权与官僚体 制的基本结构;
二是皇帝与司法体制的一般关系;
三是乾隆面临的问题及他的具体做法。
所有这些,也是孔教授或详或略或隐或显予以解释的问题。
中华帝国的皇权专制的渊源极为久远,我们在史前时期就能看到它的萌芽;也就是说,它与酋邦制度 下的酋长专权有关。随着酋邦战争的扩展,随着文明时代的来临,君主的权力逐步得到强化。可以说,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专权是其社会基础,部族征服战争的军事专权则是其政治动力。
夏商周三朝不但方国 林立,而且实行分封体制,因而天子的权力毕竟有限。在我看来,对中华帝国皇权专制形成具有根本意义的时代,则是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那时,各个诸候国家为了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为了“救亡图存”进而取得争霸战争之胜利,纷纷进行经济、政治、军事和法律方面的全面改革。
这些改革的一个最为显著的 特征,就是各项制度的渐次理性化或合理化;与此同时,君主的专制权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强化,以“文吏”为 核心的官僚政治体制也得以初步形成。秦汉时代的意义,则是最终建成一个“六合同风”与“王者无外”的“ 一统”帝国,皇帝专权得到进一步强化,官僚体制变得更加复杂。
这种皇权专制结构也是后世历代皇朝的基本格局,晚清维新志士谭嗣同所谓“ 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即是指此,同时也指明它们都是专制政权。自隋唐科举考试制度确立以后,贵族政治渐次退出历史舞台,它的后果乃是皇权更加强大,而官僚却逐步沦为皇帝“走卒’之地位。
当然,皇权与相权也曾构成一对矛盾,但是,乃至明朝洪武13 年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皇权专制更是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相权则已不再是根本性的问题。史称“清承明制’恰好说明,清朝的皇帝专制丝毫不让明朝;而且随着禁革宦官干政与大臣结党之弊端,皇权更有加 强的趋势。
这祌‘官僚君主”制度的要义,就是法家竭力标榜的“明主治官不治民”的原则。正因如此,自从秦汉以降,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吏治”问题。对此,只要我们翻检以下历朝历代制定的繁复细密的有关官吏选拔、任命、考核、奖惩等等方面的法律典章制度,就会明白。
故尔,梁治平先生指出:君主通过官制的安排以 便控制臣属的苦心,恰恰是中国古代官制的核心。此乃当的之论。一般而言,皇帝是这个制度的中枢,而官僚机构则是皇帝的手足和耳目。官僚机器的运作,自然必须遵循法律典章之规定;又因为官僚只是皇 帝的雇员,所以他们最终不是对法律负责,而是对皇帝负责。相反,尽管皇帝是各种制度的源泉,但是,他自己却不受制度的约束;也就是说,皇帝是超越法律和制度之上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皇权真的没有一点制约。刚好相反,制约是有的。譬如,在皇权运作过程中,官僚体制本身就是一种制约;再如,法律制度及 祖制遗训,甚至礼仪和道德准则,也是一种制约因素。不过,这些所谓的制约,只是一种“软”约束,而非 “硬”约束。极而言之,皇帝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的超越地位。
那么,皇帝手里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有多威呢一句话,皇权乃是一种全能的权力,它无所不包——立 法、行政(包括军事、外交、考试、监察等等)和司法,亦即现代宪政体制下的三权皆由皇帝垄断;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因为皇帝是‘奉天承运”的,他代表上天对人类社会实施统治。就司法来说,皇权也是核心,也是枢纽。
从清朝来看,皇帝的司法权力主要有二:
—是死刑案件的最终裁决。在清朝,每个死刑案 件均需履行‘专案具题”的手续,即是向皇帝专门报告。根据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的规定,死刑罪名有436 项在当时,每年约有三千多个死刑案件③督部和刑部两次具题,就有六千多个专案题本;据此,皇帝平 均每天就要处理十多个死刑案件。
对“日理万机”的皇帝来讲,要花费如此巨大的心血处理死刑案件,我们从中领悟皇帝对司法机器严加控制的迫切愿望。尽管这种死刑“勾决”制度不乏“例行公事”的文牍主义的 弊病,可是,大清皇朝二百年间奉行不辕,我们同样可以由此看出皇帝对司法权力严密控制的深刻用心。自然,这仅仅是一种对官僚机构司法运作的常规性的、制度化的控制。
二是钦定案件的审判。自清朝开国 洎乾隆时期,清代的“钦定’大案要案之数量确实不少,诸如年羹尧案、隆科多案等等;再加文字狱案,更是数以百计这些案件的处理,具有超越常规的意味;然而,它却是体现皇权司法作用的更为重要的层面。当然,这些政治性的“钦定”大案要案,还有它们自身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而不仅仅是司法问题。
雍正皇帝曾经对“吏治”有过一番严厉的,也是卓有成效的整饬,由此皇权得以进一步强化。在皇帝的寝殿养心殿里,雍正曾经亲笔手书“惟以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的对联,既是一种心态的表白,也是一种事实的写照。这些,作为一笔政治遗产被乾隆所继承。但是,乾隆继位以后,曾经意欲改变其父“严苛 少恩”的策略,而推行‘宽猛相济”的方针,然则,对强化皇权却没有丝毫放松懈怠的意思。
继位之初,这位皇帝就着手削弱宗室亲贵势力与打击臣下交结朋党,以此强化皇权。乾隆倡言“盖权者,皆不下移,实无大 臣敢于操窃”就是最好的反映。事实上,乾隆继位之后,对控制官僚机构一直是不遗余力的。乾隆的这些做法,按照孔飞力的观点,与他的个性也有密切的关系。(第289页)就此而言,皇帝的专制权力具有明显的个性色彩或感性特征;落实到“叫魂”事件上来看,乾隆的种种举措恰好成为有力的证据。
那么,就“叫魂’案件而言,它的司法意义又是什么呢?孔飞力告诉我们:这个“叫魂”妖术案件已经变 成推动整个官僚机器运作的燃料;也可以说,它成了推动整个司法机器运作的动力。因为,中国古代司法 乃是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独立意义。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它给了皇帝监督和控制官僚的一个重要机会。
孔教授认为,传统中国官僚君主体制的权力结构有二:常规权力与专制权力;而且它们是并行不悖的。 我以为,它们之间了不乏矛盾和冲突。因为,所谓常规权力,实际上是制度化的权力;既然如此,官僚机构就会‘循例”运作,而不愿受到皇帝的时时刻刻的严密操纵。然而,作为“视国若家”的皇帝,则对官僚机器时时刻刻抱有一种戒惧的心理,一种控制的欲望。对乾隆皇帝来讲,为了达到严密控制官僚机构之目的。
一方面,他必须对日常运作的官僚机器上紧螺丝;另一方面,则把自己的专制权力注入这架机器的运作中去。(第251页)我觉得,孔飞力对中国古代政治权力结构的这种划分,是很有用的。事实上,人们说中国古代是一个皇权专制的社会,它的基本涵义是指这样一种‘超常”的专制权力,而不是指那种制度化的“常规” 权力。另外,所谓“法洽’,主要是指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相反,所谓“人治”,则是指“专制权力”不受 法律的制约。
就‘常规权力”运作而言,清朝已经形成极其丰富的制度内容,比如《大清会典》及“事例”和“则例”等 等,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清代的皇帝主要也是依靠这些制度化的安排来选拔、任命、考核、奖惩、监督和操 纵官僚的。就司法运作来说,死刑的上报和奏裁,譬如秋审、朝审,官僚贵族犯罪享有的“议”或“请”的特别 司法程序,都是皇帝控制官僚的常规做法。
但是,乾隆深深感到,对那些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贪图安逸、上 下欺瞒、遇事推诿、腐败堕落的官僚来说,这样一套常规性的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他的官僚机器,因而他觉得必须采取“专制权力”予以“超常”监督和控制。本来,雍正皇帝推行“密折”制度,原先也是 希望“突破”常规制度,加强皇帝与高级官员之间的“私人”联络手段,从而起到强化控制官机构之目的。
然而,到了乾隆时期,皇帝已经深切感到,所谓“密折”制度也慢慢成了虚应故事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像“叫魂”一类的政治案件,恰恰成了君主控制官僚的绝好机会。所以,孔教授认为:乾隆向地方衙门层层加码,不断施加压力,是在‘利用”这个政治案件以便控制它的官僚或奴才。在我看来,这个妖术事件,似乎可以说是乾隆‘别有用心”地建构起来的。
一般地说,对单个“叫魂’案件,也许司法机构可以按照《大清律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可是,对不断蔓延而且跨县越省的“叫魂”事件来讲,它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和骚动,却是超越常规的。这样一来,官僚‘循例”的做法也就没法应付;反之,皇帝刚好可以利用这一案件提供的机会,把他自己关心的问题跟官僚摊牌。事实上,在乾隆给大臣的朱批奏折中,训斥官员与谈论案件的言辞几乎各占一半。一言以蔽 之,这些朱批的背景是针对妖术的清剿,而内容则是针对官僚的控制。(第290页,加粗字系原文所有)
乾隆试图严密控制官僚,当然,各级官僚也会采取各种办法进行抵制。这是官僚君主体制固有的问 题。掀起对“叫魂”妖术的清剿运动,包含着乾隆控制官僚机器之目的;即使结束这场令人啼笑皆非的运动,皇帝还是不能忘怀对官僚之控制。你看,到了后来,整个案件的“虚构性”及“荒诞性”日趋明朗,据此, 大臣如刘统勋等,试图说服皇帝结束对妖术的清剿,而乾隆则为了挽回个人威望和道德权威,把责任推给官僚。
无论如何,清剿运动还是需要结束的,于是,在11月3日,皇帝正式降旨停止对“叫魂”事件的清剿。 然而,即使如此,乾隆仍然不忘对官僚的惩戒;结果,一批乾隆认为属于“失职”的官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 惩罚。这,又是一次控制官僚的努力,也是一种控制官僚的方式。
读完孔飞力的《叫魂》一书,写完这篇粗糙的读书札记,我得到的启示是: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应该具有 更为丰富的样式和手段;而我们过去的研究,未免显得有点单调,有点乏味。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案件,其实也是一个事件。就事件来说,它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自足的;它所蕴涵的意义,也非仅仅依靠自己能够解 释清楚的。换句话说,一个案件或事件的意义,必须与其他事件联系起来予以考究,才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只有这样,中国法律史的解释才能真正深入下去,才能确实丰富起来。
令人遗憾的是,对中国法律史上的 某些案件或事件,我还从未见到国内学者能像孔教授的《叫魂》那样,做得这么出色。我还觉得,这种对案件/个案的“凝视’,对案件/个案的“深描’的研究方法,乃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我的这个观点不知读者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