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集体主义为何屡遭批判和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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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集体主义之所以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遭遇来自个人主义等各个派别的批判和责难,原本是因为,它将特殊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的道德原则,夸大为在任何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人们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的终极评价标准。这一方向性根本性的错误,必然带来集体主义实践的危害,使集体主义很难发挥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和谐一致,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的作用,动员一切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和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资源。这不仅破坏了伦理生态的自然环境,而且背离了集体主义主张者最初的设想,极易被一切强权者或专制者利用。这不仅会扼杀大多数社会成员追求至善的道德热忱,而且会阻止大多数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通过目的利己但手段利他的途径增进全社会和个人利益总量的通道,催生整个社会的虚伪敷衍之风,降低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消除大多数人积极奋斗的道德热情和意志。

集体主义是这样一种道德理论,其基本内容的表述是:它主张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辩证统一的观点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①可以说,集体主义从它诞生那天起,就一直受到来自个人主义等方方面面的理论责难和拷问,集体主义是在与个人主义等伦理派别的论战与争吵中被体制庇护着成长的。问题是,集体主义为何屡遭批判和责难,是对手的吹毛求疵,还是自身包含着致命的缺陷?

从集体主义的主流表述看,似乎天衣无缝,不容责难和批判,但集体主义的实践告诉我们,尽管集体主义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但实际却是对个体差异和个性的屡屡忽视,是个人思考和创造的被忽视和扼杀。更为致命的是,它实际上是滋生官本位思想的温床。强调集体主义,往往很容易引发对集体的领导者本人的强调,“到头来集体主义不知不觉演变为集体领导人主义,也就是官本位。”强调集体主义,必然强调服从,结果导致对民主精神培育的忽视。“集体的领导人习惯地把本人的意志歪曲为本集体全体成员的意志,从而使个人的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事实上,这很容易助长专制主义。此时,集体主义往往蜕变成为集体领导人更好地控制集体成员,实现自己愿望和利益的借口。从实践看,集体主义还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除了扼杀人的创造精神外,也并没有真正培养人们的良好社会公德、公民意识和真正理想中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也就是说,强调集体主义并不必然地造就具有爱心、责任心以及团体观念的公民。而一些国家的社会实践证明,只有强调个人和个体利益的重要性,强调每个人的生命、个性、自由、尊严、意志、情感、权利、责任,强调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强调尊重、自由和宽容,人们的首创精神和整个社会的活力才会被激发。凡此等等,何以故?

理性地说,我们首先应当从集体主义本身的理论缺陷找原因,而不应该报怨批评者的苛求和责难,事实上,如果没有批评者对集体主义旷日持久的拷问和批判,集体主义也不会逐步完善其理论缺陷的。

细究考去,我们发现,作为道德范畴的集体主义,首先是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依据标准理论,它主张对行为和道德本身的评判,应当看其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就是说,它是一种把增添社会整体利益总量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伦理流派。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边沁认为,所谓功利原则,就是“赞成或不赞成任何一种行为,其根据都在于是增多还是减少利益当事人的幸福”,换言之,是“促进还是阻碍利益当事人的这种幸福。”② 毛泽东曾说:“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③ 可见,集体主义是一种以功利标准出发的,将集体利益作为评价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终极标准的伦理学流派。(www.yypl.net)

问题是,集体主义能否成为评价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的终极道德标准。道德终极评价标准意味着,它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意和道德优劣的最后最高的评价标准,而其它一切都是由此派生衍生而出。它是道德之所以产生的最原初也是最本真的目的。它“起源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维持社会活动秩序从而保障其存在和发展的手段。”④对此,古往先哲多有论述:“道德的普遍目的就是在社会联系中建立起一种秩序。”⑤ “道德的普通目的在于改善或不恶化人类的困境。”⑥ 另一方面,道德表现于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需要,是维持两者的活动秩序、保障其存在发展的手段。不过,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仅是道德的具体目的而已。对此,恩格斯多有论述,他说:“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⑦ 就是说,从根本看来,道德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它是衡量其它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也是一切道德原则得以推出的标准,故尔是道德终极标准。

由道德的目的可知,道德的终极标准应当是看一切行为和道德是否增进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和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道德标准。那么,集体主义是否能成为道德终极总标准呢?如果是,就意味着,集体主义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和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运行标准;如果不是,那集体主义到底是评价什么的标准。

如果集体主义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就意味着它要求一切行为应当以集体利益为目的,集体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拥有绝对优先权,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应当以集体利益为重,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就是说,对行为者的任何行为善恶的评价主要以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集体利益为标准。为集体就是善的行为,为自己,就是恶的行为,即就是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作为行为者的行为目的也应当以集体利益为目的。事实上,集体主义要求人们将“纯粹利他”“无私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惟一标准,并且特别强调,一旦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地义无反顾地牺牲个人的利益。

显而易见,用集体主义作为评价任何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集体主义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那谁来评价集体主义的善恶,因为集体主义本身只是一个伦理学流派。如果还以是否增进社会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道德终极标准,那集体主义的道德标准与道德终极标准是完全违背,还是完全一致,还是部分违背部分一致。从集体主义主张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集体利益为重牺牲个人利益的表述看,当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主义作为终极道德评价标准没有错。不论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冲突,还是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体主义作为终极道德评价标准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此时道德终极标准会转化为“最大净余额原则”。这一原则主张,在行为主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遵循“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就是遵循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主义最接近和符合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就是说,增加大多数人的利益比增加少数人利益更接近减少全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其净余额是增加了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总量。但这一主张是集体主义有别于其它伦理学流派唯一而根本的特征吗?不是!事实上,不仅集体主义主张在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利己主义流派同样主张,在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应当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合理利己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就说得很清楚:“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个别民族利益,全民族利益高于少数等级利益,多数等级利益高于少数等级的利益。在理论上,这一次序是毋庸置疑的,它只是把几何公理——‘整体大于部分’、‘大数大于小数’——运用到社会问题上来罢了。”⑧ (www.yypl.net)

而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集体主义一般表现为“自我牺牲”原则。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自我牺牲其差是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的,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且,自我牺牲从总体上说是有利自我的。因为,总体上说,只有自我牺牲,每个人事实上选择了一种较小可能的死亡,当然这是利己的。这一道理,合理利己主义大师爱尔维修就曾举例说明。他设想,有一百个人因轮船失事滞留在一座无物可食的荒岛上,等待救援。终于有一天到了如果不吃人所有的人都会饿死的关头。这时,每个人显然都会同意抽签,而中签者自我牺牲,被其他人吃掉。从表面上看,中签者是损己,但总体看,显然是利己,因为他选择了较小的死亡可能——1%。可见,在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只有自我牺牲,才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也只有在这一情况下,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才与道德终极标准是一致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集体主义作为评价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作为伦理学流派之一的集体主义,是否具备作为终极评价标准的资格。就是说,集体主义作为一个伦理学流派,它本身就有一个被评价是优是劣的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主义根本不可能作为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它也不可能是推出其它道德原则的原则——终极道德标准。要成为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必须要看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如果增加了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那集体主义就是优良的道德,反之,则是恶劣的道德。

如前所述,集体主义的道德主张只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才最接近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因此可以说,只有在这种特殊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才可发挥作用。显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不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集体主义的道德主张是不合时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固执地要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来规范人们的一切伦理行为的话,其结果肯定是减少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和范围更大一些,数量更多一些,时间更长一些,而冲突的情况必定是少数,是特殊,是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如果用特殊情况下的道德原则来规范一般情况下的伦理行为时,无异于张冠李戴,其危害可想而知,显然会减少而不是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有违道德终极评价标准要求的。

在一般情况下,即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未发生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原则应当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对此论证得较系统和全面的是当代经济学家帕累托。他说:“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有两个问题待解决。如果某些分配的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将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做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各个人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个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的别人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作此变动对整个社会为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做出任何一种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⑨ 简而言之,帕累托标准可以这样表述:即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个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用孟子的话说,在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不为也。”帕累托事实上发现了人们在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评价标准: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就是说,此时,如果损害了那怕仅仅一个人的利益,即就是增进了何等巨大的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应该的。(www.yypl.net)

综上所述可知,集体主义之所以屡遭批判和责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一方面,它把非常情况下的——即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衡量行为善恶的直接标准,夸大成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衡量行为善恶的标准;另一方面,它把特殊情况下、例外情况下——即在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发生冲突——衡量道德规则优劣的标准,夸大成为在任何情况下衡量道德优劣的道德终极评价标准。以笔者陋见,这种在理论上的根本性方向性迷失和缺陷,是集体主义屡遭批判和责难的根本原因。

从实践方面看,集体主义之所以屡遭批判和责难,是因为大量的事实表明,奉行集体主义并没有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没有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每个人的人生境界,并没有如集体主义者所想的那样,激发了全社会的首创精神和创业热情,并没有衍生出现代社会需要的那种社会公德意识,个人责任意识等等积极的道德品性。

这无疑是由于集体主义理论本身的缺陷所致。如前所述,集体主义虽然是作为终极的道德评价标准,但它仅仅是行为主体利益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下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在行为主体利益一致且能两全的情况下,应当有另一种道德评价标准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这就是: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种张冠李戴式的终极道德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肯定会遭遇种种困难,使行为主体无所适从,从而失去规范指导行为的意义,难以发挥道德的职能和作用。而且,由于它将特殊情况下的终极分标准夸大为一般情况下的终极道德标准,这种理论上的原则性越位,其结果肯定会导致行为者行为的越位和错位,甚至失位。另一方面,由于集体主义将自己在特殊情况下,即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发生冲突情况下评价道德规则优劣的道德终极标准夸大为在任何情况下评价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实践中,往往会导致集体主义一家独尊,排斥和忽视其它伦理学流派贡献的倾向,破坏伦理学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压抑甚至打击伦理学研究者追求真理追求真伦理的热情和信心。(www.yypl.net)

而且,由于集体主义在理论源头的迷失和缺陷,在实践中,集体主义很容易成为一些人攫取个人和集团私利的幌子,根据他们小集团和个人的私利,对集体主义进行任意的裁剪和利用。特别是在集体利益的“虚幻性”、“虚构性”现象未完全消除之时,这种对集体主义的断章取义以及滥用、借用,直至歪曲将难以杜绝。再加上传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机制的惯性,集体主义将会完全背离其倡导者的善良初衷。

对“虚幻集体”的分析,马克思有精辟的论述。马克思对“虚幻集体”与“真实集体”曾经作过经典的区分。他认为,私有制社会中“虚幻的集体”不是人们自由的联合。他指出:“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个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构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⑩ 而且,集体不是由真实的个人组成的。“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来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11 而真实的集体是指,“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12 在这样的集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 一方面,集体是个人存在的基本形式,个人离不开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14 另一方面,个人是组成集体的细胞,集体是由细胞构成的有机体,集体离不开个人。“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等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5 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警告到:“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16(www.yypl.net)

马克思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基于革命斗争历史背景,基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斗争目的而树立起的集体主义大旗,面对各种利益主体冲突的矛盾背景,集体主义显然是最直接最明了,也是最接近道德终极评价标准的道德旗帜。问题出在,当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归于平衡,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即矛盾冲突的社会基础基本消除之后,适用于革命斗争冲突大背景的集体主义道德观,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或者说,是否也有一个与时俱进,需要转型的问题。

如果与时俱进,成功转型,为集体主义注入了新的富于时代内涵和精神的意义,即归于行为主体各方利益已经协调基础上的道德终极标准――不损害一人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社会大背景时,那集体主义遇到的问题仅仅是一个称谓与终极道德标准不完全吻合的问题,在实质上也许是一致的。相反,如果未及时成功地转型,集体主义本身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将在新的时期带来重大的实践危害。事实上,集体主义转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基于过去斗争环境而建立起来的,保证斗争冲突情况下取得夺权政权胜利的运转机制和与此相适应的观念形态,以及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如果成功转型,就意味着这些组织机制、观念形态等等都要与时俱进,而且,这种转型将是结构性的而不是修修补补式的微调。因此,出于机制运行的惯性以及转型必然面对的直接风险,往往体制和机制的转型会因为惯性以及原有体制运行推动者――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计较而滞后。实际上,将过去斗争冲突情况下集体的内涵更换为和平时期集体内涵,使自己永远以集体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居于制度和机制的领导者位置的做法会带来负效应,往往导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名义上的一致与实际上的不一致现象的加剧。在战争年代,由于有战争血与火的终极评价标准,战争的胜利与失败是对作为集体利益代表者的最终评价标准,这时,终极道德评价标准与战争的评价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和平时期,由于这一刚性标准的退位,很容易蜕化化为软性的标准,加剧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背离。而作为组织机制保证下的集体利益的代表――领导,很容易以集体的名义发号司令,以集体利益的合法代表自居,以集体主义的大旗作招牌,大肆剥夺个人利益,或者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实际上是个人意志的淡化和虚幻的表象)。如果这种情况持久占据统治地位,自然会加固集体主义的现实地位,派生官本位的社会土壤,打击和剥夺一切正当的个人利益,压抑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首创精神和工作热情,从而背离道德的终极评价标准。(www.yypl.net)

从个人利益的追求与实现看,由于集体主义的理论缺陷,事实上否认了一切目的利己行为的合理性,拒斥了一切主张目的利己手段利他,或者不损人的伦理主张。因此,不仅会阻塞人们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有力的源泉,而且会侵害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况且,由于集体主义的理论缺陷,一方面,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对个体而言,缺乏明确直接的道德规范指导,另一方面,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个体也面临情境利害比较的困难,究竟让自己自我牺牲的情境是什么?特别是,这种牺牲并不是生命的牺牲,而是经常发生的个人物质和精神利益牺牲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行动。比如,我究竟应该为自己越远的人牺牲得越多还是为自己越近的人牺牲得越多。越远牺牲得越多,推而及之,我们是否应该为动物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越近牺牲的越多,那这与集体主义原则是否相违,等等。

集体主义的缺陷在“文革”时期被暴露得淋漓尽致。基于集体主义产生的冲突与矛盾背景,为了避免利益和谐时的理论尴尬,就自觉不自觉地人为制造了空前的冲突背景,武断地认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永远对立的。因此,为了保证集体主义的大旗,就开展了一系列规模浩大的“公字化”、“灭私立公”运动,“大立公字、大破私字、狠斗我字,把自己从我字中解救出来:离我远一寸,干劲增一份,离我远一丈,干劲无限涨,我字若全忘,刀山火海也敢上。”一时间成为全民的行动准则,全国上下日复一日地大搞“狠斗私心一闪念”批判会和“公字化”典型讲用会。其结果勿庸赘言,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恐怕几代人都难以医治补偿。导致这样的结果,集体主义本身的理论缺陷是前提,而基于集体主义价值观构建的体制和机制是根本,各级组织机制的领导者、既得利益者是关键。

而且,由于集体主义过多地强调“集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集体利益的实现本身也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实现,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17 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将“无私利他”原则和“自我牺牲”原则作为评价社会成员一切行为善恶和道德体系优劣的惟一标准,结果就否定“为己利他”或“利己不损人”等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善的价值,从而削弱集体主义本身对社会道德资源的协调和动员力量。

集体主义之所以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遭遇来自个人主义等各个派别的批判和责难,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这原本是因为集体主义理论本身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它将特殊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的道德原则夸大为在任何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人们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的终极评价标准,这一方向性根本性的错误,必然带来集体主义实践的危害,使集体主义很难发挥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和谐一致,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的作用,动员一切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和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资源,这不仅破坏了伦理生态的自然环境,而且背离了集体主义主张者最初的设想,被一切强权者或专制者利用,扩大了其负面影响。这不仅会扼杀大多数社会成员追求至善的道德热忱,而且会阻止大多数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通过目的利己但手段利他的途径增进全社会和个人利益总量的通道,从而催生整个社会的虚伪敷衍之风,降低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消除大多数人积极奋斗的道德热情和意志。或者,被一些组织和机构的领导者借用,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取代集体中真正的个人利益,使集体主义演变为个别掌权者剥夺大家利益的借口。

总而言之,集体主义要真正成为评价一切行为善恶和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必须从理论上进行彻底的创新,否则,面临的责难和批判将会越来越多,靠体制力量维系的理论是脆弱的,最终也会失去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与时俱进,从根本上对集体主义进行彻底的结构性创新。

注释:

①○17罗国杰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版,第153-161页,第159页。

②《道德与立法愿理导论》,牛津1823年英文版第1页,第2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821页。

④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版,第139页。

⑤洪谦 主编:《逻辑认识主义》下卷,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43页。

⑥G·J. Warnock: The Object of Morality, London Methuen & Co. Lid 1971 P.26.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

⑧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54年版,第807页。

⑨转引自胡寄窗:《1870年以来的西方经济学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⑩○11○12○13○14○15○16《马克思全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第83页,第83页,第83页,第273页,第23页,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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