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公平治理能力,必须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即是要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职责能力和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与此相适应,需要从制度基础、对策措施和保障机制这三个层面,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制度机制建设。在制度基础层面,主要是落实公平的政治制度,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建构公平的民主制度,健全公平的权利保障制度;在对策措施层面,主要是设立公正监督委员会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监督能力,以及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决策能力、公平协调能力、公平立法能力、公平权保障能力、反特权不公的能力和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在保障机制层面,需要健全中国共产党公平执政、人民公平参政和良法善治等保障机制。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公平宪法制度;公平监督能力;公平保障机制
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永恒目标,公平公正也是国家长治久安和文明进步的前提基础,公平正义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基于政治公平理论,我坚持认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更要公平化,而且,要推进国家治理的公平化,就必须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公平治理能力。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治理主体,在推进国家治理公平化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也应该发挥重要的功能作用。因此,为了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公平治理能力,必须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
一、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治理主体,如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人民大众等,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都要履行公平治理的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进国家治理的公平化。
从这种应然性角度讲,所谓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职责能力和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
(1)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参与国家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根据我国的宪法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参与国家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行使修宪、立法、监督、决定等职权。实际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能够通过下面这些职权行为参与国家公平治理。
其一,《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等。
其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
其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其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2)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理应保障国民的平等权利,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应该依法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人民能够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权,即如《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且,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如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还有,国家也保障族群平等,即如《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因此,居于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就应当保障公民个人和群体平等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加强保障平等权立法,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中共十八大根据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的现实,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具体要求是“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应当发挥这些作用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强调的一个重点领域立法,就是立法机关要加强保障平等权的法律制度。即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职责能力。在我国,不仅要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也要保障分配或结果公平(当然,不是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保障我国“走共同富裕道路”和“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职责能力。十八大报告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也就是说,“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要走共同富裕道路,就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实际上也是给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职责要求。
(4)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应该享有参与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和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权责能力,而且,还应该具备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
大致说来,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以其自己的行为履行公平职权职责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获得了保障公平的权利能力,但维护公平的行为能力却非常有限。因此,强化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在当今中国,就更加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体系施行公平治理行为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治理体系通过公平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的这种公平治理能力,突出地表现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其核心治理能力,就是在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上,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说,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应当具有的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不论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角度,都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公平治理的能力。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也作了强调,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有助于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这种应然性角度讲,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职责能力,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与此相适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建设及其现代化,也是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即是说,在我国,应当从制度基础、对策措施和保障机制这三个层面,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作用能力、职责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制度基础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先需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同理,要推进国家治理的公平化,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建设,也首先要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总体而言,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促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1.落实公平的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质上就是保障人民共有、共治和共享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应该是实现人民共有、共治和共享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在我国,建设公平的政治制度,就是落实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保证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即是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国家领导层能够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够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够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
实践证明,以政治斗争促社会和谐绝无可能,以政治和谐促社会和谐、以政治公平促经济社会公平是人民共和国的必由之路。
另外,公平的政治制度是不允许特权不公现象的存在,因此,落实公平的政治制度,就要求健全反特权腐败的制度机制,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
从价值功能角度来看,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趋势是从近代的限权宪法制度,到现代的平衡宪法制度,再走向当代的公平宪法制度的过程。
所谓限权宪法制度,意指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着重于限制公权力(或政府权力),以保障私权利(即人权与公民权)。
所谓平衡宪法制度,意指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致力于对公权力(或政府权力)与私权利(即人权与公民权)给与平衡的保障或规制。
所谓公平宪法制度,意指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仅平衡地保障或规制公权力(或政府权力)与私权利(即人权与公民权),而且,还努力对富强群体和贫弱群体(如精英与大人、富人与穷人、企业家与工人等)的权益给与公平的保障。
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是当今各国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助于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通过“公平修宪”,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是人民共和国公平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公平化,促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
3.建构公平的民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要实行的人民民主,既非单纯的精英民主,也不是极端的平民民主,而应该是人民共和的民主,即公平的民主。在制度层面,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实行普遍选举和平等选举的选举民主制度。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及和平等的选举”,有三项基本要求,即每一名选民享有的选票数目是要相等;选民所享有的每一选票的票值是要相等;公民参选的资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平等选举要求一人一票,即投票权相等;一票一值,即每一票的价值相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改,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些都是我国的平等选举权制度的发展完善。
(2)发展公平导向的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是平等、自由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达成共识和进行决策的民主治理形式。公平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促进国家的公平治理,也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是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为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等协商民主建设的要求。该《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协商民主要体现公平或平等,但在协商民主的原则、程序和结果的要求中,已经内含了公平或平等协商的理念,如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协商民主原则;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等。
4.健全公平的权利保障制度
基于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和公正、平等的核心价值观,我国需要健全公平权保障和权利公平保障的政治法律制度,这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前提。
公平的权利保障制度,一是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公平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机制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
二是健全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或公平权利。这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或公平权利。中共十八大提出了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平等参与权利、平等发展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以及构建公平分配的制度机制,等等。
三、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对策措施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建设,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的能力水平,可以从职权职责、组织结构、行为能力和治理方式等多方面,提出改革发展的对策措施,譬如:
1.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监督能力
这可以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公正监督委员会,或者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机关以公正监督的职能和权责,以保障公平宪法制度的落实。其具体要求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和改进对政府公平行政和公正文明执法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
2.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决策能力
这要求从公平决策的角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从公平财政的角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从公平税赋的角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
3.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协调能力
这种公平协调能力的功能作用在于,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4.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立法能力
提高公平立法能力,就是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保障立法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是: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等。
5.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权保障能力
提高公平权保障能力,要求立法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6.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反特权不公的能力
这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7.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这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因此,要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还需要中国共产党公平执政、人民公平参政和良法善治等保障机制。
1.中国共产党公平执政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不仅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还要公平执政。中国共产党依宪和依法公平执政,即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其重要功能就是支持和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施行公平治理的作用。
2.人民公平参政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民主保障
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公平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够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提高,这包括:(1)人民大众民主参政和公平维权的能力。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权能的具体体现。(2)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能力。(3)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公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4)城乡居民民主自治和公平参与的能力,等等。
3.良法善治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法治保障
所谓良法善治,就是依据体现公平正义的宪法法律进行国家治理。因此,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的治理能力和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公平治理的职责,都离不开国家良法善治的保障。
原载《晋阳学刊》2015年第6期。
作者简介:刘俊祥,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所属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生成、危害和防治机制研究”(13AZD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