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明:《家道与齐家工夫》书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7 次 更新时间:2015-10-26 22:22

进入专题: 儒教   纲常   义理  

唐文明 (进入专栏)  

家道之重要,经典屡言之。历代圣贤排斥异端、护持正统,往往措意于此。晚清以降,西风炽盛,破家之论又起,乃至有家为万恶之源之邪辞。近来圣学呈来复之象,重思家道,渐为学者关注。倪培民先生《家道与齐家工夫》一文,亦其选焉。《中外医学哲学》主编范瑞平先生嘱余撰一评论,拜读之下,有如下感获。


该文之胜义,不可枚举。今言其要者四。


一曰,仁义不当以抽象原则论。现代以降,以仁义为抽象原则而极尽其论述者,非牟宗三莫属。其所借用之康德伦理学,即西人义务论之标准版本,其要在以法则论道德。康德之论,实缵西教神命论之余绪,亦合于西人近代物理学之法则概念,若言其弊,则又不止于律法主义,余尝撰一专书详论之,此不赘。概而言之,以西人之伦理学格义于儒学,或以义务伦理学,或以角色伦理学,或以美德伦理学。杜维明先生尝谈到西儒安乐哲持第二种观点,而问及余之看法,余答曰:美德伦理学最当,因义务、角色之思想皆可涵摄于美德思想之下,反之则不然。虽然,将儒学与西人之美德伦理学互向格义,二者不契之处尚多,此又不可不申。


二曰,人伦或沦为攫取性个人主义之借口。此处特就家庭伦常而言。以倪文所言,为人子女者觊觎父母之财产而不思尽孝,为人父母者一味求子女之服从而不思尽慈,而皆曰人伦乃天之经、地之义也者,即人伦沦为攫取性个人主义之借口之怪现象也。另如为人子女者怨恨其父母不如他人之父母而处处苛待之,亦可归入此类现象。西人有情感勒索(emotional blackmail)之语,余尝仿此撰一概念曰伦理勒索(ethical blackmail),用以指称上述伦理领域之怪现象也。儒教之家庭伦理,其深厚自不待言,然其末流之弊,或在伦理勒索与家庭私利主义。此处先言前者。以父子、夫妇、兄弟家道之三亲而言,皆可能发生伦理勒索。应对此一问题,经典中之范例莫过于《孟子.万章上》孟子答弟子万章问“舜往于田”一节。舜即处于伦理勒索之逆境中,所谓父顽、母嚚、弟傲,而舜仍以克谐以孝而留千古令名。依孟子之言,子女之于父母,有怨则当不失其慕,故曰怨慕,所谓大孝终身慕父母,决不当怨恨父母也。近人或以伦理勒索之存在而呼吁冲决人伦之网罗,此又因噎废食之论,此处不及详论。


三曰,孝道兼公私贯家国。一己之私、一家之私与一国之公、天下之公皆可藉孝道而结合无间。此《孝经》首揭之大义,现代以降或为学者所不留意。《孝经》开宗明义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质言之,单纯言能养、能敬,尚不能显明孝之全义。孝之为孝,要在立身行道,始则免于刑戮,终则扬名显亲。时见媒体有难儒者,列举二三事例而曰,今之贪官污吏大都孝子贤孙,可见孝弊之大。此实不明何谓孝也。贪官污吏见刑则不能全其身体发肤,犹不及于孝之始,遑论孝之终;不见刑则俯仰不能无愧怍,不仁不义如此,岂可谓孝!有扬名显亲之心则常怀天下之公、国家之公,故有公不废私,私不破公,公私相反而相成之义。知此则知将儒教之孝道与家庭私利主义等量齐观者之谬。


四曰重建纲常。儒教义理,最为现代人诟病者,莫过于三纲之说。一则以为君臣之伦当废,一则以为父子、夫妇皆当以平等之理处之而不当论纲。其中理解之共识,在以主使义释纲。护教者则有新解,如刘咸炘,是以典范义释纲。论者循此新解提出,纲之为纲,其要在德。此不易之论也。然其论犹有未尽者。试思纲之典范义与主使义如何通之。主使义之纲重位不言德,典范义之纲重德不轻位,若言后者高于前者则可,若言后者涵摄前者则不可。如子虽有德仍不可言子为父纲,此不待辩矣。纲之主使义既不可废,仍有须澄清者。其要则曰,纲之为纲,就其事而言也,非就其人而言也。凡事皆有主从之别,主事者有主使之责,从事者有听命之责,理之顺也,此所谓纲也。至于臣、子皆有谏诤之责,经典中言之明矣,此不具引。故结合上文所论,以伦理勒索为界限,重建纲常,乃儒教复兴之一重大课题。此又难为不知道者言之矣!


读此文之另一深刻印象,是其立论之和气。想见论者之为人,或有合于诗教温柔敦厚之旨,然亦不免因此而有所失。此处本《中庸》和而不流之大旨,略说二题。其一曰婚姻问题。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嗣,此礼教之经训也。探其实则父子之伦为家庭之主伦,夫妇之伦藉父子之伦而显其重也,所谓夫妇正则父子亲。论家道而不明乎此,则难免于流也。若同居、同性恋之议题,皆当准此而论之,否则难免于离经失训也。其二曰经权问题。以教育之艺术言家道,信然也,然圣人不以权立教,若处处以权视之,则将置大经大法于何地也?经权问题,要之在经不失权,权不废经,孟子之言明矣。至于倪文以《论语》中沮、溺、丈人之隐居避世为离家,将大同与共产主义等量齐观,其谬显然,不必置论。


(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3年第4卷)

进入 唐文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儒教   纲常   义理  

本文责编:郑雷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伦理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9324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