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是由乡民百姓自愿约定缔结的行为准则,其倡导者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此调整邻里乡党之间的人际利害关系,诸如修身、立业、齐家、交游,以及过往迎送、婚丧嫁娶等行为。其最初的推行主要依靠的是舆论和教育等非权力的力量。具体而言,旨在使乡民百姓和睦相处、患难相济,礼让和节俭,可概括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句话,以及宾仪、吉仪、嘉仪、凶仪23种礼仪守则。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乡约》,出现于宋代熙宁年间(1068~1077),由北宋学者吕大钧著,并由同其兄大忠、大防,其弟大临一起,率先在今陕西蓝田县的家乡倡导推行。毋庸讳言,《吕氏乡约》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是封建宗法思想与儒家的伦理纲常,其目的是为了用儒家礼教"化民成俗",维护封建皇权制度。它通常由1个或几个自然村乡民自愿组成,设"约正"1~2人,由同约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负责"主公道、决是非、息讼争、定赏罚"。而且,《乡约》的执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违犯《乡约》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要按"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分别处罚100~500文钱不等,对屡罚、屡犯者,则会通过公议除名。通常,全体同约人会按规定,每月"聚"一次,每季"会"一次,借此对同约人中有明显善与恶的行为,进行当众议赏、议罚,并记录在案。而聚、会所需酒菜的费用,由受赏或受罚的当事人承担。
《吕氏乡约》的影响深远,此后,王守仁就在南昌讲学时仿《吕氏乡约》,制定推行了《南赣乡约》。后世,也有不少地方仿行《乡约》的。而且,《乡约》也传至韩国、日本等地,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质言之,《乡约》之举,是在封建皇权专制体制的特定时期,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的阶段,由中国传统士大夫,基于悯生、济世情怀而创建的民间自救、自保、自治机制,从而客观上顺应和尊重了民间自治的本能诉求,拥有比较坚实的人性基础。因此,便与正统的皇权统治体制一起,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了封建社会基层乡民百姓公共生活的调理职责。其中既包含乡民百姓之间人际利害关系的调节职能,同时也包括百姓与官府之间捐税征纳关系的调节职能,但其根本在于自治,在于对乡民百姓人格尊严的在意与认可。必须指明的是,原初的《乡约》,重在保护乡人百姓的利益,主要是凭借舆论、教育等非权力力量来发挥作用。当官府与百姓之间的捐税行为发生冲突时,重在发挥其协调斡旋的作用,维护乡民百姓的利益,并不直接承担官府的赋役征派等职责,最多只是劝喻乡民百姓基于个人利益的计较,依法按时缴纳皇粮国税,偶尔才扮演征纳税冲突的调停人较色。因此,在这种自治思想的主导下,由于《乡约》经过了乡民百姓的直接和间接同意,民意基础比较广泛和牢固,《乡约》的遵从度就高,在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也就容易发挥持续性重要作用。
遗憾的是,伴随《乡约》制度的官方介入与渗透,尽管一方面扩大了乡约的影响力,提高了官府的行政绩效,但另一方面,也由于其自治、主导权的逐渐丧失,越来越走向"异化"的穷途末路,甚至沦落为与官府和胥吏欺压乡民百姓的工具与帮凶。据史书记载,清代新疆各地如"有大兴作徭役",总乡约便会"分檄各长,皆咄嗟立办。故官厅有事,仍须赖土著之乡约以宣达号召。" 更有甚者,官府征派赋役或办理其它地方公事,"非用乡约,则呼应不灵 。"而且,许多重要、紧迫或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政务,州县官往往会绕开吏役,依靠乡约办理。 比如乾隆中期,甘肃靖远县遭遇大旱,邑令倡捐,煮赈,"然不敢委之胥吏,恐有侵渔之弊 ",而择绅士与"本城乡约黄绣、路登任等共襄厥事"。就连山西巡抚曾国铨,欲令各州县禁种罂粟,也担心"若专以此责之州县,既恐一州一县之大,牧令难以遍查,且虑值此荒岁,蠹役奸胥因缘扰累", 因而"令民间宗族房亲、乡约里社自相钤制,庶免衙门书差需索舞弊"。这足以说明《乡约》制度与官府的相互渗透程度。问题在于,《乡约》向官府的靠近与投奔,肯定是有代价的。
其实,《乡约》制度的异化就是这种选择的"最大代价"。深究其因,是因为伴随官府权力的渗透,《乡约》制度中的约长、里正们会逐渐被收买,成为与官府、胥吏勾结一起盘剥乡人百姓的谋利之徒。乾隆初年,大学士鄂尔泰就曾指出:编查保甲时,吏胥"需索多端 ……重则入室搜查,生端挟诈;轻则册费、路费,坐索无休。至敛钱之乡保人等就中分肥,皆势所不免。"而且,到了清代,乡约串通吏役勒索民众,也成为州县地丁钱粮和额外课派征收中的常见现象。据《左宗棠文集 》记载:在北五省及关内外各州县,"丁役取其一,而承差头人、乡约、里正又倍之。 层累既多,中饱无厌"。据《辛卯侍行记》记载:新疆"汉官不知缠回之语言文字,非假手乡约不可。乡约鱼肉其下,归咎于官。官之来源不澄,大半穷贪,方倚乡约为利薮。"而新疆拜城金矿向金夫征收黄金时,"吏胥、乡约扶同舞弊,率以包谷作为砝码,任意高下,漫无定准,有一倍而收至二三倍者。" 而清末的东北安东县,"乡保交通胥吏, 因缘为奸,刀俎村氓,遇事苛派"。因此,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层指出:乡约权力膨胀,导致"黠悍无赖之徒,遂把持地面,与官分治 "。更甚者,"乡约乃分东省数百年政治之席,直接临民,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 。"甚至,清代北方乡约与官府的矛盾,已经发展为双方的公开对抗。比如,"直隶获鹿县西关白源充当乡约,仗势欺人,私抽牙税,又公然顶撞知县 ",等等。
事实上,从宋代《乡约》制度首开之际到明朝前期,乡约的主要职责在帮民、助民,重在维护乡里的公共秩序,并无直接的催粮派差之责,但据专家考证,到明中期以后,乡约才开始具有劝民交粮、纳银的规定。比如,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就规定:"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惩治,削去寄庄。 " 吕坤也认为:"若行乡约,只用约中自纳,妙不可言"。史载,清末直隶有12 个府、7 个直隶州和3个直隶厅,其中有10个府、2个直隶州和1个直隶厅有关于乡约负责催科的记载。比如,顺天府宝坻县的乡约有"承催租粮,办理差务 "之责;在承德府丰宁县,有"派办车马、夫草等项,因牌民多寡不齐,牌头零星凑钱,交乡约雇备交官"的记载。嘉庆 七年( 1802) ,该县一次就"用车二百五十辆,均系各牌头、乡约在乡雇车送县"。但根本说来,清代北方的里甲催科之向乡约催科转变,主要通过官府推动的赋役制度改革与乡约、里正们自发地向里甲职能的渗透共同完成的。
因此,当我们研究《乡约》制度的历史与现实价值之时,一定要客观理性,既不能爱屋及乌,美言其"利",也不能罔顾事实,无视其"弊"。《乡约》里自治的财税智慧固然应该汲取,但《乡约》的财税异化更应警惕。直言之,没有了自治的源头活水,再好的《乡约》与制度,都会失去基本、持续的发展动力。
201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