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是理解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乃至国家职能的核心与基础。全球化发展构成了对国家行为的挑战,并导致了主权观上的矛盾与分歧。
一、主权是可“分割”、“分享”、“让渡”的吗?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化、集团化的发展,全球问题的广泛兴起与不断突出,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大量涌现及其影响的日益深入,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大大增强。人们似乎对国家主权形成了某种“共识”,即: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也是可与他国分享或向更大政治实体让渡的。时下这种主权相对主义十分流行,不仅导致了主权概念及相关概念的混乱,而且直接导致了对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认识的矛盾与困境。
所谓主权“分割”,涉及到分割的主体、客体、过程与结果等。从分割主体看,如果分割权由政府行使,便存在其行为是否能完全、始终代表国家意志的问题;如果被动地由外部力量来分割,则一定存在比主权更高的权力来源,这显然与主权的最高属性原则相矛盾。从分割客体看,如果主权始终可以被分割,则证明它是一种无限资源。事实上分割的是主权某方面的行使权,而且分割本身也破坏了主权的整体性原则。从分割过程看,则存在分割权本身的不平等和主权分割是否符合目的等问题。从分割结果看,不同国家间必有分割程度之差异,从而将破坏主权平等的原则。
所谓主权“分享”(被认为是主权分割的目的之一),包括内部分享与外部分享。从国内角度看,分享本身将破坏主权的对内排他性;对外部而言,则将破坏主权的对外独立性。主权乃国家特质,与国家不可分。因而所谓“分享”,只是主权之行使权的分享,并非分享主权本身。一国主权只为该国所享有。
所谓主权“让渡”被认为是国家向更高政治实体演进的途径与标志。然而,如果存在让渡,则让渡对象也将享有主权,不同国家所让渡主权的集合,便是超国家组织乃至世界政府的逐渐形成,这显然与主权乃国家所拥有之根本属性相矛盾。况且,国家间主权让渡之差异必然导致各国的主权不再平等。因而所谓“让渡”,不过是主权派生的具体行使权力的让渡而非让渡主权本身。
更广泛的说法是所谓一国主权受到了“侵蚀”,即: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跨国组织等对国家主权行使的干扰与掣肘。然而,这与其说是对主权的侵蚀还不如说是对传统主权观的侵蚀。全球化发展导致主权行使主体及主权依附实体(领土、人口、政府)与主权本身的分离。于是人们常常将主权行使误认为是主权限制,仍然机械、被动地理解主权行使的丰富内涵。比如,事实上,“一国行使条约义务(等)是主权的行使而不是限制”(注:[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来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727页。)。
关于主权的种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源于两个基本的误区:其一,脱离国家来抽象地谈论主权,忘记了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主权只有在国家身上才得以体现,甚至将政府等同于国家,把政府能力而不是合法性作为衡量国家主权行使的前提;其二,“主权静态论”,视主权为一“存量”,因而可以分割、分享乃至让渡。
造成误解的根源恐怕在于,人们在3 个意义上使用主权概念:其一,作为国家存在要素的终极、总体主权。其二,主权表现,即所谓经济主权、政治主权等。所谓“分割”,即是主权表现的分离。其三,主权行使与主权归属。如某国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即是一种具体的主权,表明该国对此领土拥有行使主权的权力。主权虽归属于国家,但主权行使却可由国家内部政治实体或非本国来执行。于是有了瑞士、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分享主权的提法以及“托管”、“共管”等导致的“名义主权”与“实际主权”的分离。所谓主权“让渡”,即是让渡不同主权表现的行使权。如实行单一货币后,欧盟各国经济主权方面的货币发行权将交由欧盟来统一行使。
总之,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与对内、对外权力的相互协调一致是主权存在的根本。“主权是一个真正的统一体的固有特性,它是不能赐予或剥夺的。(注:[ 英] 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0页;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页。)”上述说法破坏了主权的独立、排他、平等与整体性原则,导致了主权概念的混乱,它们混淆了权力与主权、主权与主权行使(尤其是自主权)间的本质区别。理论上,主权分割、分享与让渡最终必将导致世界政府的产生;实践中,则必然导致强国对内主权无限延伸至境外,导致破坏他国主权独立、侵害他国主权权益之霸权行径与强权政治。
实际上,主权虚无主义、绝对(极端)主义倾向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早在本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时,否定、攻击国家主权便成为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和借口;法西斯主义的“绝对主权论”以及60年代苏联的所谓“有限主权论”等无一不表明强权者拿主权开刀、为其侵略霸权服务的用意。因此,认识主权必须追溯其演变根源。
二、历史与逻辑:近代主权观念的演变
国家是私有制的产物,主权也如此。有人基此便提出,国家主权是一种“契约”: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国家间的一种契约,前者表现为对内主权,后者则派生出国际法。然而,这绝不是对国家主权的本质描述。
主权观念的产生是人类对国家存在状态认识的明晰化。近代主权观念产生以前,主权以国内统治方式表现出来并通常以“替天行道”或“执行上帝旨意”等形式为统治者所解释和利用,作为其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 第114页。)”这种公共权力后来以主权形式集中呈现并为人们所认识。此时人类尚未形成国际社会的概念,并不具备各民族国家和平、平等相处的理念与要求,社会发展尚停留在弱肉强食的阶段。近代主权则指民族国家主权,因而只是近代民族国家形成后的产物。宗教改革,即主权(俗权)对教权(神权)的超越与分离,为近代主权观的形成创造了前提。于是便有了16世纪后半叶博丹等提出的国家主权说。但这种主权观侧重于中央集权式的国内主权,它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只是到了17世纪中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近代国际法诞生后,国家主权概念才获得了完整内涵:即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平等权的合一。其后,作为对主权行使主体的反映,产生了议会主权、人民主权等观念;从主权行使客体看,则有法律主权、政治主权等认识。人们对主权内、外两方面属性的理解日益丰富和深入。
从认识论角度看,人们对主权的认识经历了抽象——具体——再抽象的辩证演变过程,这是与人们对国家问题的探索相一致的。当今主权认识的“困境”,也正是这种具体、抽象主权观之间的矛盾表现。
近代主权观的提出与启蒙运动对人权的倡导一样,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是维护国际秩序的和平、稳定与民主的重要法理依据,是人类在追求平等征途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主权概念是对国家生存状态的一种描述,是国家本质的反映;国际法则是对国家对外主权行使的一种规范与共识。因而,从国际法和主权观本身出发来认识主权,必然导致种种关于主权的“困境”与“挑战”的神话。
三、从国家(注:国家本文特指作为主权拥有者的国家,侧重指国际法行为主体的国家实体(尤指民族国家);尚未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其“虚拟主权”指其“潜在生命力”,它具有一个成熟、显化的过程。)认识主权:国家主权的“生命力假说”
对国家主权的唯一正确认识,只能源于国家本质及其实践的发展。主权概念的混乱源于对国家认识的混乱,正象当年列宁批驳资产阶级学者把国家问题搞得混乱不堪一样。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作为国家根本属性的主权当然也是维护国家统治的手段,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内统治合法性的凭借和对外权益维护的盾牌。对小国而言,主权更是维护其生存与发展,反对他国干涉与控制的重要法律依据和保护屏障。尽管它也常常成为强国对外干涉与扩张的借口与工具。事实上,强国往往强调主权的目的性,而弱国更强调其手段功能。
然而,主权是国家的生存之本,是国家存在四要素(领土、人口、政府、主权)中最本质和最高的表现形式,是一国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地行使处理国家一切事务的根本权力。从它的基本属性可知,主权与国家共存亡,其行使所受掣肘不过是对国家生存健康的损害;其外延拓展等则是国家强盛的象征。因此,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力”(ilfe—force)(或曰“国家意志”(注: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二卷第1章,第四卷第1章;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第26、39、229页。)), 是国家作为世之万物其一所具有的“Libido”(注:Libido——the strong forcc of lifcin a pcrson,see《Longman Dictionary of Comtcmporary English》. )(主权之目的,手段说不过是不同条件下国家生命力呈现的差异)。主权的涵义有3 个:1.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国家所以区别于人类社会的其他组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主权”(注: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5页。);2.主权随国家实力发展而得以维护和显现;3.主权演化与国家产生、成长、壮大与衰亡同步。
作为国家生命力的标志,主权的最根本属性就在于其终极性,及其高度的抽象性和整体性(注:参见《布来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726页。)。正因为是国家的终极性资源, 主权是国家生存的最根本和最后的一道防线。领土可以转让,人口可以迁徒,政府可以更迭,主权却不可剥夺!主权的对内最高与对外独立性皆源于此,它是国家生命力的不同表现与象征。
如上所述,主权的生命力假说是国家。作为国家生命力的主权是国家作为“类组织”存在,区别于其他组织与团体的根本属性与标志。因此,作为国家本质属性的主权是自在的而非人为的,不因人类认识的变迁与深化,甚至不因人类认识其存在与否而客观存在着,并与国家一同演化。
正因为主权是国家的终极性根本权力,故派生出其他权力,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丰富。主权的行使有一显化与实践的过程,并集中表现在国家职能的演化上。正是这一历史进程构成了对主权行使的种种挑战与困境。
四、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挑战与演化
近代主权是全球化发展的客观产物,随着国家与国际社会的演变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内涵,这就是所谓全球化发展中主权所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挑战一:主权的绝对性限制。主权虽然是一国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但它并不是绝对的,对内统治权的行使(其主体往往是政府)须以国民之公共意志为基础(注:参见卢梭,前引书,第二卷第3章。)。随着民主化的发展, 主权行使主体及行使度都有泛化与软化之势;对外主权行使亦须以国际公意为前提(注:参见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第39—40页。),并由国际法规而体现。国际法则是多数主权国家的旨意,即世界民主的产物。因此可以说,国家主权行使应以民主为前提,并随全球化发展而不断深化。
挑战二:主权的行使主体、客体、过程与环境的制约。主权行使者——政府,其行为日益受到自治团体及非国家行为体的挑战(其合法性本身乃是主权行使的前提),前者冲击着对内主权的绝对性与最高性原则,后者则侵蚀着国家对外主权的独立与排他性;主权行使对象的角色分化:公民(人权的普遍化发展对狭隘主权观的挑战)与事务(一国内政和外交的分离与融合)的民族性、国际性与世界性合一式发展;主权行使过程与环境的民主性、公开性、相对性要求日甚,尤其是主权生存与行使空间的“错位”等,无不呈现出全球化“限制”的痕迹。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主权已成为国际合作的障碍。
实际上,相互尊重主权恰恰是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的保障、维护民主与稳定的国际秩序的前提。剥夺、丧失主权的合作是强权的产物与历史的倒退。主权真正成为障碍是国家可以“和纺车、青铜斧等置于古物陈列馆”的那一天。
因此,正确认识全球化理想与现实层面的矛盾,必须区分自主权与主权。自主权丧失并不意味着丧失主权,比如“半主权国家”(附庸国和被征服国)的主权行使受到剥夺但仍享有主权,因为它“有权随时摆脱外来控制而恢复行使主权的自由”(注:周鲠生《国际法》,第75页。)。政府更迭或架空,甚至其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国家主权的存在与享有(注: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727页。), 因为主权是终极性权力。同时也必须区别国家在具体事务、特定对象中所拥有的主权与整体国家主权概念的差别,前者往往表现为国家特定领域的所有权,比如领土争端中“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主张,并非共享主权(主权是无法共享的),而是搁置所有权归属,共同行使分享、开发的权利。另外,主权与治权不同,故有“一国两制”之伟大构想与实践。
挑战三:主权悖论与歧化。1、责任与能力的矛盾, 即主权国家政府能力与应尽国际义务,国家对内统治权利与其所负职责的不相称,甚至相背离。全球问题,比如环境问题,之所以需要国家超越主权局限进行国际合作,原因在于治理、保护环境是每个国家的义务,依靠单个国家无法完成。跨国事务的日渐增多,对国家对外主权行使的协作性和对内主权行使的合法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2、主权平等:应然与实然。 从发生学角度、理念以及本质上看,主权都应是平等的。但主权的原则同主权实现的可能性之间总有巨大的距离。各国由于国情与实力的差别,尤其是在对外主权的行使上,其主导国际事务的能力不同,因而它们对主权的维护与保障能力各异,这就为强权(霸权)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各国主权行使的排他性、自主性要求实际上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限制,导致主权事实上的不平等。3、 主权的整体性与层次性: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教事务的分化与组合,形成了各自领域的权力、利益与安全观,使整体主权行使的层次日益突出,也构成了对主权行使的挑战,如政治联盟对政治主权行使的挑战;军事结盟对军事主权、军事安全的挑战;经济一体化与集团化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行使的挑战;民族主义与文化霸权主义对他国文化主权的挑战;原教旨主义(和民族主义一样可以认为是对全球化的一种反抗)、“文明的冲突”等对国家宗教主权的挑战等等。4、 主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作为国家的生命力与终极性资源,国家主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维护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与保障。主权所受“挑战”体现在国家安全,其内涵的泛化、动态化与抽象化;从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到文化安全、环境安全的不断演变;从单个国家到地区乃至全球安全观的拓展以及国家利益(其基本层面就是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的维护与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与可塑性演进上,使得主权行使之弹性有趋增强的一面。它导致主权的分化与浅表化发展,即核心层面向边缘层面的转移与软化。5、主权的终极性与表象性:从终极层面讲, 国家主权的独立、排他性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根源;从表象角度说,它又是保障稳定、民主国际秩序的前提。
总之,正是主权自身结构与属性的矛盾及其所依附国家承受的挑战,导致了人们对主权认识的矛盾与分歧。理解主权可有两方面的侧重:其一是观念型的,即以主权的内生基础——公共意识为前提的认识,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国家生命力”或曰“国家意志”,从这点看主权是不受限制的;其二是法理型的,即从主权的外部环境行使之时空条件等着眼,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反映主权本质的仍然是观念型认识。毕竟,“一切国家行动归根到底都是运用一种意志(即“公意”——作者注)。(注:鲍桑葵,前引书,第229页。)”法理型内涵不过是其实践中的一个表现而已。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种种挑战突出表现在国家对内、对外职能的演化上(往往以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内涵演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也是国家主权对内对外属性互动发展的本质反映与体现。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力意志,虽不可分割、分享与让渡,但可以国家生存健康程度的变化形式表现其弱化与进化趋势,体现其动态化发展。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从其终极趋势来说,乃是主权自身从现实、有限层面向潜在、理想层面的拓展与演化,是主权的自主、自然与自为式演进。同时,随着国家内部分权与自治程度的提高,国家对内主权的最高属性也在不断演化。主权的分化与潜表化是国家统治职能向管理、协调型发展的本质体现,这是与民族国家的演变和消亡进程相一致的。另外,全球化发展也是与国家对内主权(就最高与排他性而言,往往反映主权的积极意义)向对外主权(从其不服从于任何外部权威看,体现了主权的消极层面)渗透、膨胀和演化过程相一致,表现出国家对内对外职能的分化与合一(事实上,国家对内与对外主权的不统一与失调式发展便是解构主权),瓦解国家意志的内在动力。它既是全球文明冲突与融合的结果,也是加速这一进程的原因与肇始(注: 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之“主权(sovereignty)”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9卷,第533 页。)。从非国家行为体和超国家组织对国家对外主权行使及传统国际法的挑战,到国家外交对内政的超越与融合,主权接受全球化挑战的结果,客观上表现民族国家向世界共同体的演进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国内社会化和国际社会化演变,即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与融合,而其根本动力在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表现为国家生命力的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属性,它遭受的挑战、矛盾与困境,都是民族国家自身性质与职能演化的伴生物,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必经途径与必然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