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回归祖国20年来,香港的法治取得了巨大进步,尤其是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国家意识不断增强。表现在:香港特区法院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全国人大拥有行使主权、香港特区法院无权审查国家行为的宪制规定;承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158条拥有主动而全面的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颁布了平息“占中”动乱的禁制令,等等。《基本法》实施20年来,存在五个争议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香港个别人对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国家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国两制”的实施。未来的香港法治,依然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和平竞赛,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一国两制”必将在香港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 键 词:香港法治 国家主权 国家意识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香港回归的20年是检验和实践“一国两制”战略决策的20年,也是香港法治进一步完善、发展的20年。作为世界历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一国两制”的实施注定会经历不平凡的磨合和考验。“一国两制”背景下的香港法治在这20年间既有很大进步,亦有盘旋曲折,目前还不能说是一马平川,而仍处于山路弯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治一定会日臻完善。
一、维护国家对香港的主权,国家意识逐渐增强:香港回归20年来最大的法治进步
香港于鸦片战争后漂泊海外156年,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方面,它属于资本主义世界的一部分;在法系方面,它属于资本主义的英美法系。香港1997年的回归,最主要的是香港主权的回归,即: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回归后的香港法治是进步、还是倒退的根本评判标准,一是国家主权是否真正回归,二是能否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大体而言,香港回归20年来的最大成功在于继续保持了繁荣稳定,这是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例如,截至2016年,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香港已连续22年获选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其次,是中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主权的行使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为什么说在恢复行使香港的主权方面,中国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笔者认为,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香港法院的法官们终于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判例,把纸上的《基本法》逐步落实为现实的法律,使国家主权在香港特区的大地上落了脚。
香港回归后,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焦点问题,就是正确把握“一国”高于“两制”这一根本原则,“一国”体现的是国家主权,主权包括中央政府对外的防御权和对内的统治权。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尊重和维护中央国家主权。即:香港特区必须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对香港《基本法》拥有解释、修改等权力,拥有对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审查权;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依法拥有对香港特区政府的指令权。
就法系而言,香港特区大体属于英美法系,司法在法治体中占据重要地位,是香港特区法治前进与否的重要风向标。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尽管道路崎岖不平,香港法院正在一步一步地适应《基本法》带来的大陆法系思维方式,理解尊重全国人大立法的权威性,理解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权威性。
1.1997年“马维昆案”中香港特区法官承认了全国人大拥有行使主权、香港特区法院无权审查其国家行为的宪制规定。
英美法系中,法官一般拥有对立法和行政的违宪审查权。但这在中国是不行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府两院”制度,法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二是中国大陆及其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法院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种违宪审查权。但香港回归后,一些人开始并不具有这种意识。
1997年7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马维昆》案中,被告人提出临时立法会不是按照《基本法》成立的合法的立法机关,由它制定的法律因而是无效的。临时立法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设立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行为,特区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此案的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陈兆恺、黎守律、马天敏在本案判词中接受了代表政府出庭的律政专员冯华健的论点:在1997年以前,香港法院无权审查和推翻英国国会就香港的立法或英皇就香港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为国会和英皇是代表主权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与此同理,1997年以后的香港法院作为地区性法院,也无权审查或推翻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这些主权机关的行为。因此,如果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而成立的,成立临时立法会非但没有违反《基本法》,而且是在落实《基本法》时必要的。那么香港法院便无权质疑它的合法性。
这份判决尊重了全国人大的权威性,也遵循了《基本法》关于特区法院无权管辖国家行为的规定。但判决不是依据《基本法》第19条第3款来说明香港法院对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而是依据过去香港法院对英皇和议会的行为没有管辖权来说明,确有不妥之处。
2.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吴嘉玲案”的判词颁布的补充性判词,承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拥有主动而全面的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法官李国能、烈显伦、沈澄、包致金、梅师贤在《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判决中,肯定了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认为它的成立是符合1990年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也没有违反《基本法》。但他们认为高等法院上诉庭在“马维昆案”中关于香港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的国家行为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把殖民地时代香港法院管辖权所受的限制延续至《基本法》下的法院管辖权所受的限制,是不对的。他们认为,香港法院不但依据《基本法》有权审查立法会的立法行为,而且还有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权力,甚至可以宣布后者的有关行为无效。
2月7日内地四位曾任基本法草委的著名法学家萧蔚云、许崇德、邵天任和吴建璠在媒体上质疑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否定了中国对香港的主权,把香港地方法院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上。2月24日特区政府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它就1月29日“吴嘉玲案”的判词中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分作出澄清。还有其他学者批评终审法院的判词逻辑混乱,且没有论及如下四个重要问题:第一,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中,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地位如此尊崇,其立法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第二,在中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下,并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此情形之下,香港法院是否可以拥有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立法行为的“违宪审查权”?第三,香港是中国单一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性的司法机关,香港的各级法院是否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第四,假定香港特区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那么在法理上,该种“违宪审查权”是否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要受到哪些限制?遗憾的是终审法院对这四个关键性的问题并没有给予说明。
2月26日终审法院就它在“吴嘉玲案”的判词颁布了补充性的判词,指出它无意“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以英美法系重视字面含义解释的思维方式来看,终审法院没有明确说明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没有审查管辖的权力;但以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目的、精神的思维方式来看,判词透露终审法院是不再坚持原来有权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为的立场,否则就无必要补充判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26日就《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关于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规定作出解释。指出终审法院“吴嘉玲案”的判词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的解释,既不符合立法原意,又没有按照《基本法》关于涉及中央管理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时应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指出本解释不推翻终审法院1月29日的判决,但自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法院应以本解释为准去审理相关案件。
3.香港终审法院在“刘港榕案”的判词中,进一步承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受香港终审法院是否提请释法的限制,拥有主动而全面的解释权,并对特区法院是有约束力的。
1999年12月3日香港终审法院在“刘港榕案”的判词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26日的释法正式表态。它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人大常委会有权在案件诉讼以外的情况下颁布关于《基本法》个别条文的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受香港终审法院是否提请释法的限制,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拥有主动而全面的解释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26日的释法对特区法院是有约束力的。本案中的兼职法官Mason指出“这个《解释》并非纯粹的立法,《基本法》的修改才是纯粹的立法”,它阐述的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首席大法官李国能指出“这个《解释》宣示有关法律的本来面目”。此外,2001年7月,终审法院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诉庄丰源》的判决指出,香港法院可以沿用普通法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释《基本法》,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基本法》有关条文正式作出解释,则香港法院必须遵从。“庄丰源案”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公民,即使其父母当时并非在港合法定居,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港权。该案判决后,内地孕妇来港产子大幅增加,到了2007年,特区政府和内地政府采取了行政措施予以限制。
经过一番曲折,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主动性的解释权获得香港司法界的确认。
4.香港终审法院在“刚果金案”审理中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事件是否涉及国家行为、刚果金政府旗下公司是否拥有绝对外交豁免权进行释法。
2011年6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决定将一宗美国基金公司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追讨约8亿港元的案件,提请人大常委会就事件是否涉及国家行为、刚果金政府旗下公司是否拥有绝对外交豁免权进行释法,因为根据《基本法》规定,国家行为是中央权力范围,香港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是回归以来首次由特区法院主动提请释法。终审法院后来根据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作出了判决。
2013年3月25日终审法院就外佣居港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马道立等五位法官在一纸判决政府胜诉的同时,也拒绝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提请释法的理由是《基本法》条文规定明确,不需要提请释法。从终审法院关于“吴嘉玲案”的判词中可知,1998年时为资深大律师的马道立在担任入境事务处处长代表人出庭聆讯时,“已不再坚持政府较早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马维昆一案所持的立场(即:特区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笔者注),他实际上同意特区法院拥有我等所述之司法管辖权去审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且同意该案在这方面的判决与我等所述之立场有抵触之处,实属错误”。而2013年4月8日马道立先生应邀出席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普通法系列讲座,以“解释香港宪法之我见”发表演说时则重申在《基本法》规定下,法院必须跟从人大释法。他指出,在《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下,香港法院必定要跟从人大对《基本法》条文作出的解释,不能当条文不存在,即使其解释是如何荒谬或不公平。他指出,解释条文不应只看字面,亦要研究条文背后的背景及目的。被问到人大过去释法有否向香港法院给予足够理据,以助法院在往后的案件应用时,马道立先生表明,由于人大常委会本身不是法院,亦非奉行普通法,故人大在解释条文时不一定会提供理据,令香港法院遇到两大困难——首先香港法院根本不知道人大解释有关条文时有何理据,而本身奉行普通法的香港在应用人大的解释时亦有难度。①
马道立先生既然说“香港法院必定要跟从人大对《基本法》条文作出的解释,不能当条文不存在,即使其解释是如何荒谬或不公平”,表明他放弃了1998年在“吴嘉玲案”中认为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行为的立场。这是一个正当的、可喜的变化。
5.2014年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颁布了平息“占中”动乱的禁制令。
2014年9月香港一些人以所谓“公民抗命”的旗号,在香港港岛、九龙等地区的一些交通要道、政治经济中心设置路障,进行了公然违法的“占领活动”,目的是要政府接受他们的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普选”方案。“公民抗命”理论上源于西方的自然法理念,立法上则源于“二战”后德国基本法有关“抵抗权”的规定:如果用其他手段均不足以制止对“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破坏,全体德国人都有权抵抗。由于“占中者”打着争取“真普选”、“公民抗命”这些所谓“道义”旗号,不少人担心香港特区的法官们会对他们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网开一面。但事实证明,不同审级的法官们都对“占中者”的违法行为不予支持,颁布了“禁制令”,从客观上维护了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2014年10月20日,香港计程车会主席黎海平与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委员谭骏雄、潮联公共小巴有限公司、中信大厦业主金蓬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入禀,分别禁止“占中”人士霸占旺角登打士街与亚皆老街间的弥敦道、砵兰街与通菜街间的亚皆老街西行线一带马路,以及金钟龙汇道及添美道交界的中信大厦三个出入口,得到了法庭的“临时禁制令”的支持。不过,“占中”人士不遵守禁制令,更阻止入禀人派员清除“占中”路障。及后,入禀人再入禀,申请法庭授权警方协助执行禁制令。2014年11月10日法官区庆祥颁下长达54页的正式判词,表明所有霸占马路人士,必须离开禁令范围内的弥敦道及亚皆老街西行线一带马路,并让出中信大厦3个出入口的马路。霸占马路人士需同时撤走留在马路上的杂物。基于无人遵守早前颁下的临时禁制令,法庭接纳入禀人申请,授权执达吏在移除路障时,于有需要情况下,可寻求警方协助执行禁制令。法庭同时授权警方,如有人违反禁制令,阻挠执达吏移除路障,警方可在警告无效时,拘捕阻挠人士再交由法庭处理。法官区庆祥在判词内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逾越法律。法庭颁下的禁制令必须遵守”。法官又指,法治是香港基石,即使有人不服禁制令,亦需先遵守,后再以法律途径申请上诉。判词强调,法庭无增加警方权力,只是肯定在本案禁制令下,警方可行使权力。法官区庆祥亦不认同辩方所言,本禁制令只属民事,无须警方介入。因为早前已有人阻挠执行禁制令,会让社会误以为无须遵守民事法庭命令,这误解将会冲击法治,因此法庭要用行动澄清。另外,法官区庆祥不认同辩方所有抗辩理据,指车辆的确可以如辩方所言,绕路过被占据的马路,不过此举会增加其他道路负荷,令交通出现挤塞,因此认为占据马路行动的确对社会有负面影响。法官又指,市民有表达意见权利,但市民不可因为表达意见而阻碍其他人的日常生活。由于辩方抗辩理据不成立,法庭决定判处辩方支付所有堂费。
2014年11月20日,占领者吴定邦就旺角占领区临时禁制令提出上诉申请,同时申请暂缓执行禁制令。11月21日中午,上诉庭颁下书面裁决。处理本案的两位上诉庭法官张举能及林文瀚在判词中称,看不到上诉人吴定邦有任何合理的抗辩理据,足以推翻原讼庭裁决,决定驳回上诉申请。裁决书指,本案出现的背景原因是社会出现特殊的政治要素,随后出现非法的占领行动。法官强调法庭有责任保障市民享有基本法保障的权利,不论示威者自觉有何等高尚的意愿,都不能作出非法行动,令他人的权益受损。
法官在判词中特别指出:法庭经常处理不同利益冲突,透过法庭命令来处理纠纷。一旦法庭作出裁决,涉事人都必须遵守,这是本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本案中,法庭授权警方协助执达吏,拘捕阻挠禁制令执行的人士,这决定并非常见。不过,当有人藐视法庭命令,法庭就必须实施额外措施,务必使命令得以执行。否则,任何人都无视法庭命令,以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将会蚕食本港的法治精神。情况不单令社会对法律失信心,更甚者有可能会令社会陷入混乱的失控局面。因此,法庭必须维护法治不受质疑。判词又强调,违反禁制令是玷污法治的行为。
法官区庆祥、张举能及林文瀚的判词强调了不论出于什么政治目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表达权利时,都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藐视法庭的裁决。同时判词也释明禁止令没有放松对警察权力的制约。这样兼顾各种价值观念的判词能够让多数人接受。香港许多人士认为,法官颁布的禁制令和判词,对香港市民认识占中活动的违法性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政府平息占中活动客观上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香港特区法院自回归以来逐步习惯把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和英美法系的思维方式结合起来理解《基本法》,逐步加深了对《基本法》关于“国家行为”规定的理解,从而尊重和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包括立法解释),从害怕人大释法到主动请求人大释法。回归以来,香港特区的法官这一群体,没有一位因为实施《基本法》中体现中央行使主权的有关条款而抑郁辞职的。相反,他们总是认真探索《基本法》里中央对港管治权条款在港的落地途径。香港社会习惯于英美法系“法官造法”“法官释法”的传统。香港社会非常尊重法官们的判决,上述法官法律思维的进步对香港社会正确理解《基本法》、提高国家意识无疑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一些人的国家主权意识依然薄弱:香港回归20年来法治五大争议问题的症结所在
香港回归20年来围绕《基本法》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是:
1.我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具体说,就是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一是认为我国宪法“总体适用于香港特区”,因为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述[1]14;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宪法是否适用于和如何适用于香港特区是《基本法》没说清楚的问题[2],甚者说我国宪法只有第31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香港特区,其他则与香港无关。②
2.《基本法》中规定的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问题。中央政府对香港是只有国防、外交两项权力,还是除此之外还有多项?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是虚权(即:类似英国女王那样名义上的权力),还是一种体现国家主权、治权密不可分的实权?“港人治港”是否意味着中央政府不治港?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在这方面,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一是认为中央对香港至少拥有十多项管治权,绝不止于国防、外交两项,这管治权根源于中央拥有对香港的主权,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认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而非联邦制国家,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国家,因此,中央对香港的管治全部可能是什么虚权;“港人治港”并不意味着中央对香港没有和不行使管治权,只是指中央不会派人到港府任职,也不允许英人和其他外国人担任香港特区主要公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只有外交、国防两项,是类似英国女王那样的虚权,甚至认为“港人治港”就是中央丝毫不管治香港。[3]
3.《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问题。香港是单一制下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域,还是类似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香港特区有无“固有权力”“剩余权力”“民族自决权”?在这方面,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一是认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区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授予多少就有多少,可以授予,也可以收回,香港特区不是联邦制的成员单位,没有什么“固有权力”、“剩余权力”。[1]5香港鸦片战争之后到回归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殖民地,而是被侵占地。因此,香港不可能拥有殖民地才可能拥有的“民族自决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香港历史特殊,拥有什么“固有权力”“剩余权力”“民族自决权”等。③
4.《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问题。香港特区实行的是“三权分立”还是“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在这方面,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一种意见认为是后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是前者④;是按《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推进香港的“双普选”,还是自编一套所谓的普选“国际标准”来实施香港的普选(因为联合国有关文献已说明,它只可以给各国各地区提供普选的原则,具体方案或标准则由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香港政制的决定权最终掌握在谁手里?在这方面,同样是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一是认为香港特区的“双普选”应该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解释、决定进行,香港政制的决定权掌握在全国人大手里;而另一种意见则是抛开《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把自己心里中意而杜撰的所谓“国际标准”照搬到香港特区来。⑤
5.《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是有主动、全面、终局性的解释权,还是只有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者才能进行释法?行政长官是否可以向国务院报告在实施《基本法》时所遇问题,由国务院决定是否出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香港法院对哪些国家机关的行为是不能管辖的?在这方面,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一种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主动而全面的解释权,特区政府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行政长官负有实施《基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职责,因此应该将有关《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有权依照《基本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基本法的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有当香港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之后,全国人大才能释法。[4]
上述五大争议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意识强弱不同所致。根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86%的中国人对国家发展方向感到满意。在国家发展方向的满意程度上,中国大幅领先于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日本《外交学者》2013年6月14日一篇题为《在中国,政府为人民?》的文章说,一些外国观察家总是讨论中国民众如何对政府日益不满。但民意调查显示执政的中共获得高度民意支持。我们参与的一个全国性面访调查(结果最近发表在《政治研究季刊》上)发现,中国公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极高。根据对随机访问的3763名中国人的调查,民众对北京的平均支持率约为8分(满分是10分)。这一数字也与近来的其他调查相一致。
香港类似的数据没有看到,但据香港大学一份问卷设置不甚科学的民调数据,多年来港人认同自己为中国人的比例没有超过40%。连是否属于中国人的认同问题都存在一定问题,那么对国家认同的比例也肯定存在较低的问题。国家意识强的人,必然会认为中国宪法作为一国主权之表述,当然总体适用于香港特区,而不是什么只有第31条适用于香港;必然会认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基于主权而拥有管治权,绝对不是只有外交、国防两项,也不会是什么虚权;肯定会认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绝对自治权,它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香港特区没有什么“剩余权力”,更没有什么“次主权”;必然会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主动而全面的解释权,而不是只有特区法院主动提请才能释法。正因为一些人国家意识薄弱,围绕《基本法》的实施,才产生了一些本来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香港回归20年来,香港社会的国家意识确有提高,从而对“一国两制”的认识在加深,但由于诸多原因,香港社会总体上国家意识仍显薄弱,仍然是全面实施《基本法》的障碍。
早在2004年9月,梁爱诗女士就指出:“虽然《基本法》实施至今已经差不多七年,但是《基本法》许多方面仍未得到广泛认识。我们倾向强调‘一国两制’中的‘两制’部分。当然,在香港和在海外,了解内地和香港的制度有何不同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一国两制’中的‘一国’部分也同样重要。”[5]
2006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王鸣女士在一次全国政协会议上就指出,香港青年虽然基本上是认同“一国两制”,但是对“一国两制”、《基本法》、国情缺乏了解,而且没有去读懂、了解的愿望。这一情况引起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贾庆林先生的高度重视,他说,加强教育,特别是对青年一代的教育,很重要,我们要加强这个工作。⑥
2013年3月,谭惠珠女士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香港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回归十多年来,香港社会在推介《基本法》时,80%的只讲“两制”,不讲“一国”。
2013年5月5日香港行政会议成员罗范椒芬出席有107位香港市民参与的香港电台《众言堂》节目后,在《明报》撰文指出:“两个小时的对谈,使我深深体会‘一国’与‘两制’之间的矛盾,亦加深我对香港前途的忧虑。矛盾的根源在于香港人普遍缺乏国家观念,两地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亦很大。有发言者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政地位,认为国家并没有依法治国,因此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香港是国际城市,无论城市规划、社会制度、专业标准、生活方式大都与世界接轨,难怪香港人都期望政治体制与联合国的准则看齐。但理想归理想,现实归现实。香港是中国境内一个特别行政区,并非独立的政治实体。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具有实质管治香港的宪政权力,会从国家整体发展的视角看香港的民主发展对内地可能产生的影响。”⑦
王鸣、谭惠珠、罗范椒芬三位女士的上述感慨,不仅透射出了回归以来香港《基本法》融入港人生活的艰巨性,更反映了在香港准确普及《基本法》的急迫性。香港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社会群体和价值观的多元。没有多元,社会就没有活力,但若无基本共识,社会就必定崩溃。香港社会最根本的共识就是《基本法》,如果没有这一共识,就没有香港的顺利回归,就没有香港社会总体上涛声依旧的繁荣稳定,就没有回归以来国际社会对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普遍好评;如果这一共识不牢固,香港社会就会充满不稳定性或不确定性,就会使综合竞争力慢慢削减;如果这一共识被打破,香港将会产生巨大的震荡。
相对而言,香港社会的国家主权意识的整体水平既不如大陆,也不如澳门特区。
1.香港是一个历史上政治移民为主而形成的城市,与内地有着一言难尽的恩恩怨怨。
1949年国共内战结束后,与共产党作对的势力来到香港一百多万人,新中国成立后偷渡到香港的近百万人。这些人对共产党心存芥蒂是无疑的。香港虽然是个国际大都市,开放度高,但有百万人没有来过内地,对内地缺乏现实了解。
影响一个人价值观念形成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和媒体。家庭往往与内地有历史恩怨,学校长期不把中国历史和《基本法》当做必修课,相关教材内容对内地体现出敌意,许多教师加入了对内地很有偏见的教协组织。香港媒体一般信奉“负面才是新闻”的理念,对内地负面报道很多,正面较少。立法会里的反对派很会抢镜头、制造议题,吸引港人的眼球。这些无疑会影响到港人对国家的认同。
2.外国反华势力没有放弃“分化”或“西化”的企图。这一点是香港一些人不愿意承认的。为什么不愿承认?一是价值观念认同“西化”,这是因为香港毕竟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主流文化和西方价值观念是同质文化。二是对外国干预香港特区的内部事务事实麻木或不以为然。
第一,回归后英国并没有放弃对香港事务的干预。根据李晓惠《迈向普选之路——香港政治发展进程与普选模式研究》一书的研究,英国人干预的具体手段,是英国政府通过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期所谓《香港半年报告书》,对香港事务指手画脚,往往引发中英双方的交锋。例如,2004年7月20日,英国政府向国会提交《香港半年报告书》,公然指责中国政府介入香港政制发展。英国驻港领事柏圣文于同日接受英国广播公司访问时声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运作出了问题。当时正值香港社会酝酿2007/2008年政改方案。英国政府高调发表干预香港事务的言论,目的是企图插手香港的政制发展。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杨文昌和外交部的发言人,都对英国的言论严词批驳。英国在这次交锋中领教了中国坚定的原则态度,在以后的报告书中比较谨慎,不敢轻易刺激中方。2013年9月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国务大臣施维尔声在《南华早报》和《明报》发表文章,称“英国也随时(为香港普选)准备提供任何支持”,受到了外交部、外交部香港特派员公署和香港各界的批驳。
第二,美国把香港作为干预中国事务的重要阵地。
美国介入香港事务在回归前虽已开始,但高峰期则是在2002年到2004年香港进行落实《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和人大就香港政制发展进行释法并作出决定,否决2007/2008年双普选。美国干涉港事的目的,除经济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利用香港问题干预中国,服务其“重返亚太”、遏制中国崛起的战略目标。美国介入港事的议题主要有三个:政制发展、人权问题、高度自治。其中政制是重点。美国干预的方式,既有官方直接插手,也有运用民间力量介入,包括发布法律及政策报告、公开声明、官员谈话、公开支持反对派、支持涉港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在香港搞颜色革命等。[6]318美国在香港有着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战略利益。美国力图“填补”英国撤退后产生的所谓“国际真空”,全面干预香港事务。有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庞大经济利益驱使。回归前美国与香港的经济联系远远高于英国,仅次于中国内地。回归以来,美国在香港的利益更加庞大,香港每年大约有100万左右美国游客进出,有6万美国公民在这里生活,是美国在亚洲最大的“社区”。2006年,美国对香港出口达178亿美元,香港成为美国第15大出口市场;美国在香港的直接投资则达379亿美元;在香港的美国公司约1200家。至2009年底,美国在香港的累积直接投资总额市值达407亿美元,2009年,美国对港商品出口总额211亿美元,进口总额36亿美元,贸易顺差近176亿美元,较2008年增加25亿美元。20l0年,美国对香港出口上升至266亿美元;香港成为美国第12大出口市场。2011年美国在港的地区总部/地区办事处/当地办事处总数为1328间,其中300多家在香港建立了地区总部。二是利用香港遏制中国的崛起。一方面,在美国看来,美国过去长期将重点放在所谓推动中国民主进程的“民运”分子、持不同政见者身上,包括提供大批资金,但效果不佳,搞不到中国内部。但重点放在香港则可以搞到内地。在美国看来,台湾与大陆分离,“统独之争”掩盖了台湾所谓民主示范的功能。香港则不同,如果在共产党政权下的土地上,有那么一小块地方不受管治且实行西方式民主,对中国其他地方的影响是巨大和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在安全、资源、市场、技术、资金等诸多方而都依赖与外部的正常交流,香港的“桥梁”作用短期内尚无可取代。搞香港也就是从中国的外部经济环境入手,遏制中国的实力陡增。从香港入手就是“掀桥板”,加大中国实现增长的成本与难度,阻止中国综合实力的持续快速增长。这是美国政府认为最可行、也最易达到目标的行动方案。
美国介入香港事务的重点是政制发展。1997年香港回归后,美国介入香港事务主要集中在三个议题上:一是政制发展,二是人权问题,三是高度自治原则,其中的重点是介入香港的政制发屣。美国干预香港事务的主要方式,既有官方的直接插手,也有运用民间力量予以介入。“维基解密”是专门公开匿名来源和网络泄露文件的网站,成立于2006年12月。创办人为阿桑奇。2011年8月底9月初,“维基解密”公布了美国25万份外交密电,其中约950份是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发往华盛顿的报告,从时间上看,被公开的主要是1999年9月至2010年2月的密电。其中又以2005年至2009年为多。此期间,美国驻港总领事是郭明瀚和唐若文。
从“维基解密”披露的电文内容来看,美国驻港总领馆干预港事的秘密材料,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美驻港总领事馆干预香港政制发展。美国驻港总领馆官员曾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向特区政府提出过带有干涉性的意见,包括曾要求行政长官曾荫权取消区议会委任制。⑧二是美驻港总领事馆与反对派头面人物关系密切,陈方安生要求美国干预港事。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与陈方安生、李柱铭、陈日君、黎智英等关系密切,其中与陈方安生关系更密切。2009年陈方安生与美国总领事会面,表达对特区政府推行的国民教育、“爱国教育”极为不满,之后的主要工作,是走进校园,抗衡特首曾荫权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积极推广的“爱国教育”。⑨三是美驻港总领事馆物色在港政治代理人。当李柱铭退任民主党主席和立法会议员之后,美驻港机构准备物色有“潜质”人物作为美在港的政治代理人。陈方安生推荐了公民党前党魁余若薇,称余氏是最适合接替李柱铭作为领导整个“泛民”的共主。
“维基解密”披露美国驻港总领馆的秘密报告,是美国干涉香港事务的最好注脚,让世人不仅看到美国如何通过香港本地的反对派向香港渗透,插手香港事务,而且看到美国在港确实有自己的政治利益代理人。“维基解密”的最大功劳,是让人们看到,美国干涉香港事务不仅仅是外交层面的角力,而且在香港本地有实实在在的行动。这对于那些认为“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只是外交辞令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清醒剂。
3.香港反对派对香港管治权的觊觎。1987年4月16日上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尖锐指出,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我看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1997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香港回归后,一如邓小平所预料的那样,香港确实存在以推翻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为目的的反对派,他们与外国反华势力和中国台湾地区“台独”势力相勾连,频频在香港举行一些挑战香港基本法的反中乱港活动。
西方政坛有“忠诚反对派”之说,这一概念源于英文“Loyal Opposition”。早年在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地区的国会中拥有最多议席的在野党,被称为“女王陛下的忠诚反对党”,他们反对执政党的政纲政策,但忠诚皇室及整个制度,尊重国家主权,不会引入外来势力干预本国内部事务。1940年美国大选中败选的共和党候选人温德尔·威基在败选演说中强调,自己在未来四年的责任,是充当一个忠诚反对派。他说:“让我们不要陷入党派之争的错误中,徒然为反对而反对。反对之目的,必须是为了成就一个更强大的美国,而不是为了削弱之。”⑩这段话对“忠诚反对派”作了精彩的论述,广为人知。
香港是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反对派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香港的某些反对派恰巧不是西方通常的那种“忠诚反对派”。西方“忠诚的反对派”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在信念上忠诚于现行的宪政体制;二是尊重国家主权,反对外来势力干预本国内部事务;三是行动上实行建设性的“正当反对”,通常不会损害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其中,忠诚于现行宪政体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核心精神。西方的反对派由于忠诚于国家宪制法律,因此可以通过体制运转而成为执政党,今日反对派,他日执政党;今日执政党,他日反对派,轮流坐庄。而香港的某些反对派由于挑战国家宪制(推翻共产党领导、执政地位;推翻内地社会主义制度),中央政府就无法让他们成为特首。因此他们是不具备在特区执政资格的,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反对派。
与西方的反对派政党相比,香港的反对派有着不同的如下特点:[6]425
第一,与外国反华势力相勾连。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交层面。香港反对派热衷于寻求西方反华势力干预香港事务。2011年8月底9月初,“维基解密”公布的美国外交密电透露,香港的反对派人士与美国驻港领事接触频繁,多次要求美国干预香港事务。二是获取反华势力的经费扶持。2011年8月底9月初,“维基解密”详细披露了这方面的秘密资料。壹传媒集团主席黎智英向反对派政党及头面人物捐献巨资的事件有一定的代表性。网上分享软件Foxy 2011年10月17日披露,黎智英5年来,先后捐给公民党1456.65万元、民主党1369万元、社民连100万元、前线40万元及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130万元、天主教香港教区前主教陈日君2000万元。舆论对黎智英政治献金的来源提出质疑:黎智英虽属有钱人,但他的身家不可能“包起”反对派的政治献金;更为重要的是,其拥有的壹传媒集团在献金事件揭发前不久已发出盈警,指全年业绩料蚀逾6亿元。如此经营状况,何来闲钱来做政治献金呢?
随后,媒体披露的材料似乎有助解开其中的奥秘。据报道,黎智英巨额政治献全的关键人物Mark Simon,表面上在壹传媒负责动画业务的工作,实际却是担任黎智英的政治助理,协助他分配献金。此人不但曾在美国海军服役担任情报工作,而且更是美国共和党香港支部主席。香港媒体据此作出这样的推测:由这样一个有美国军情背景的人负责黎智英的秘密账簿,代表黎向反对派及其他组织分发献金,可以让人们清楚地看到:生意严重亏蚀的黎智英,其背后的金主只能是美国。
第二,反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治权。一是美化港英殖民统治。反对派头面人物李柱铭公开表示,愿意让香港继续做100年英国殖民地,形容英国政府把550万爱好和平自由的香港人交回中国,犹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英政府把550万在英国领土出生的犹太人送交那纳粹德国一样(11)。当他跑到美国国会发表演讲,要求美国干预中国事务,被香港社会斥责是“汉奸”时,而他却称:“舒服呀。”(12)二是鼓吹推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有一个反对派骨干人物2011年5月在《明报》发表文章说:“香港民主派的对手是在北京管理整个中国的中共中央及其领导的中央政府。”他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歪曲为“一党专制”,公开要求内地“结束一党专制”,取消“四项基本原则”。三是阻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例如,李柱铭把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仅仅归为外交、国防两项,说:“对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我的理解是,国防、外交由大陆处理,其他一律不准碰。”他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说:“我一直反对内地释法。香港用香港法律,用普通法,大陆用大陆法。”他还说:“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严重打击香港现行制度的完整性。”香港特区政府按基本法第23条进行本地化立法,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但香港反对派却拼命反对这一立法。反对派骨干人物陈日君在2003年6月8日接受某媒体说,特区为“23”条立法“肯定系一个灾祸”,如果通过了,会严重破坏香港社会。
第三,对特区政府为反对而反对。西方的反对派政党注重“有批评也有建设”。而香港的反对派却与此明显不同,他们往往为反对而反对。面对政府的政策,他们的第一反应首先是反对,反对之余如何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政策性措施,则不考虑。他们在民生问题上民粹色彩浓厚,重分配,轻创富,大要免费午餐,开空头支票,却不问钱从何来,也不管政府能否负担。在发展经济方面,他们评头品足、百般挑剔居多,但可行性、建设性意见甚少。
上述香港反对派的特点,决定了香港的反对派不是国际社会通常所说的忠于宪法的“忠诚反对派”,而是挑战中国宪制的“居心不良反对派”。这些人被一些港人视为社会精英,对港人的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未来香港法治的展望:和平竞赛,胜负乃见
法治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受社会经济、文化、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香港社会的整体国家意识水平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诸多制约,尚未完全达到实施“一国两制”的要求。而且改变现状,还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所以,借用一句老话来说,就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为什么说前途是光明的?这是因为香港法治所依存的内部和外部社会环境总体趋好。
第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变化正在告诉港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和文化并非洪水猛兽,它正在开辟一条不同于西方模式的现代化道路。西方社会有句谚语“条条大道通罗马”,说明人类的发展道路是由许多条的,而非一条。
刘鹤先生在《没有画上句号的增长奇迹》一文中指出,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里,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2007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万亿元人民币,平均增长高达9.75%,经济总量是改革初期的14.9倍,国际贸易量超过2.1万亿美元,是改革初期的104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81元人民币上升到2007年的1.8万多元,约合2500美元,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约2000万人,人均预期寿命从20世纪50年代的四十多岁提高到今天的72岁,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位次也从第10位一路跃升到第4位。奇迹不仅发生在北京、上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同样的增长奇迹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先后出现,即便在甘肃的定西地区,这个被联合国有关专家定义为不适合人类居住的贫困地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经济总量在过去30年增长了10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了8.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约6.8倍。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衡量,都可以说,中国创造了人类社会大国经济增长的奇迹。奇迹何以发生?在刘先生看来,主要原因是:第一,在反思“文革”教训基础上形成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共识。历史反复证明,重大的危机推动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好的社会共识是历史进步的强大推动力量。中国改革开放之前是十年“文革动乱”,那时中国经济已经走到崩溃边缘。如果没有经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没有对“文化大革命”灾难的反思,就不可能有今天中国的经济增长。经历“文化大革命”一代人的痛苦磨难和深刻思考,为改革开放准备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价值认同,也准备了充足的人力资本资源。全民族对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创新与激励、权威与民主、中国与世界等问题的理性认识,则是历史给予中国极其宝贵的国家财富。和历史上大部分崛起的国家一样,中国经历了危机催生复兴的历史过程。第二,坚定不移地对外开放,加入全球产业分工和市场体系。中国改革之初,恰是国际上一些国家经济走向全球经济的转折时期。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已经无力承受高福利的成本负担,大量产业需要转移,世界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中国。中国已经具备良好的基础和诸多条件。只要坚持开放,就可以纳入国际分工体系,关键在于决策。这就是当时世界的长期供求格局。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发展的重要结论。第三,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承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追求,重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重视保护产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导向作用,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实践。以渐进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并且逐步健全适合国情的产权制度、信用制度,是中国的独特之处,在学院经济学家围绕产权和竞争激烈争论着的非此即彼或非黑即白的区域之间,中国找到了现实存在的灰色区间,在市场化这一根本问题上走出了迂回和有特色的道路。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上非常务实,因为两者最终都是为发展服务的。在发展的初期,市场体系并不存在,企业家阶层也软弱无力,政府在培育市场和促进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企业家阶层开始成长并且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具有制高点意义的问题,各个高增长的地区都有一个善于引导的政府,虽然发挥作用的方式很难用同一个公式表述。第四,保持政治的稳定性,发挥制度优势。政治和经济从来没法分开,经济学从来都是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后历代中国领导人都把政治稳定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中国的经济基础不可能承受脱离实际的政治风波,中国历史、文化和其他初始条件决定着不可能走西方式的政治民主化路径。正确的道路是逐步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加快实现依法治国。政府重视发挥国家发展战略的导向作用和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重视发挥中国政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当然这里肯定的是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合理的政府行为。第五,充分利用国家具备的各种比较优势。全球化背景下欠发达国家发展战略的基本问题,是在全球市场分工体系中找到和发挥比较优势。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的后发比较优势明显存在,主要包括:工业化加速产生的巨大市场规模优势、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二元结构落差优势、高储蓄率、国际资本流动等。这些和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相结合,成为巨大的增长动能。第六,文化底蕴发挥着逐步加大的支撑作用。经济增长表面的决定因素是资本、劳动、技术和地理优势,但是最终起作用的是文化和习惯的遗传。中国古老的文化传统在改革开始就起到重要作用,主要是按照循序渐进的传统和中庸文化特点摸索改革路径。“和为贵”的思想和包容多样的风格自然地和各类经济因素结合起来,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不断扩大的作用,成为看不见的又时时可以感觉到的国家软实力。
以上刘鹤先生的论述,从一个角度说明,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在世界上古代四大文明硕果中唯一存在者的中国,完全能够通过自己的民族思维、制度、道路而跨进世界先进民族之林。这一铁的事实,最终会使一些港人理解和认同自己的国家。
第二,香港特区的爱国爱港力量将会在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日益成熟、壮大。香港回归30年来,爱国爱港的力量没有萎缩,而在壮大;内部虽在所有问题上意见各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保持团结,在维护“一国两制”这一根本问题上有着坚实的共识。在对特区政府施政问题上,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开展建设性批评,这种做法越来越赢得中间立场人士的支持。爱国爱港力量的成熟壮大,会提高香港整个社会的国家认同水平。
第三,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能力将会不断提高。英国人侵占香港150多年,长期不让香港的中国人进入管理高层,参与决策,只是当香港快要回归时,才让部分中国人当上司一级的负责人。因此,香港公务员队伍的执行能力虽然是强的,可是,由于过去英国人排斥中国人的原因,香港政务官、公务员的决策能力不如其执行能力。然而,随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践的推进,特区政府的管治能力会不断提高。这从一个方面会使港人对中央提出的“一国两制”充满信心,增强国家认同意识。
为什么又说未来香港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这是因为香港法治所依存的外部和内部环境中的一些问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解决。
第一,社会主义运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低潮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前、且还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会影响到港人对社会主义中国的认同。
内地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香港差距明显。2015年香港特区人均GDP是42418.75美元,内地人均GDP为7943.21美元。内地各省、市、自治区中,天津人均GDP最高,为17505.73美元,最低是甘肃,为4208.07美元。可见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遥遥领先于内地各省市自治区。
在法治、人权保障方面,香港的水平是得到世界公认的。英占香港时期,害怕港人通过民主而要求脱离英国人统治,所以长期不搞民主,但在法治方面比较注意,因此它的法治体系比较健全。而内地依法治国还在路上,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未实现。
在反腐败方面,上个世纪70年代,香港成立廉政公署之后,廉洁指数在世界上都是比较高的,港人对此很有信心。而内地目前还处于腐败高发期,监察委员会体制正在确立和完善,腐败的势头在减弱,但政界清廉程度比起香港还有差距。
第二,香港特区迄今尚未培育出来新的支柱产业,民生问题一时难以很好解决。
香港在“亚洲四小龙”中本来领先于新加坡。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产业升级换代中,英国人把港人的注意力转移到“民主化”等一系列政治议题上,忽略了传统制造业转入内地后如何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忽略了如何防止经济过度虚拟化。新加坡恰巧在那个时期培育出新的支柱产业,完成了旧的产业的升级换代。特区政府成立后,历任特首虽然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尚未取得实效。中产阶级的收入实质性增长不快,失业率虽然不高,但失业人口中年轻人比较多。香港回归前的,上个世纪90年代,恰值香港现代化完成之际,港人生活水平被形容为“鱼翅捞饭”。而回归后由于制造业内移,新的支柱产业没有形成,“鱼翅捞饭”的生活不可能那样广泛地延续。因此,一些港人觉得回归后的生活水平没有以前高,对“一国两制”不信任。其实,经济发展潮涨潮落实属正常。正是由于英人在香港培育新的支柱产业、旧产业升级换代之际,大搞政治议题,造成了香港在经济上的停滞不前。
第三,香港许多人的普通法(英美法系)法律思维方式是很稳定的,不会轻易改变,和内地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有较大差别。思维方式的差异,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使港人理解、尊重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定。
长期在香港任教的郑戈先生在《普通法心智与香港政改》一文中说,香港社会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普通法心智”[7],在我看来,它说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郑先生将其概括为:一是具有职业塑造和自我规训而成的“狭隘眼光”,他们只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谈论问题,在判断和决策时也只使用自己专业范围内的知识。换句话说,他们推崇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士。二是不走极端,行动谨慎,这与普通法所体现的就事论事的分析与推理方法有关。但当涉及整个香港社会的政治未来、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问题时,普通法那种擅长处理具体而微的问题的思维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受普通法浸润的思维范式习惯于前思后想、左顾右盼,更适合于稳健型的商业活动,不适合于政治决策,因为政治判断更接近于普通人的直觉与常识,不需要专业。三是普通法推理以给定的法律渊源为出发点,搁置政治问题和政治决断。所以它不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改的有关决定视为对《基本法》的解释,而视为新的立法,因为它增添了新的内容,并且没有以说理的方式论证新内容为什么可以从《基本法》文义中推演出来。四是普通法法治重视程序公正甚于实体公正。认为只有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正义,才能构筑一个总体上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它信奉“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法谚),与内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司法判决要考虑社会效果”之类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相距甚远。五是当社会发生纠纷和争议的时候,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要求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裁断,以符合“任何人都不能在涉及自身的纠纷中充当裁判者”和“兼听两造之言”的要求。在香港,法院可以对这类机构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在政改问题上,一些港人认为中央没有设置第三方中立机构来听取不同意见。六是普通法思维尊重当地习惯和维持传统,抵制外来激进改革。典型例子是清代的一夫多妻制在1971年才被香港当局废除。
上述郑先生揭示的港人普通法(英美法系)的思维方式,是与适合香港资本主义法制基本不变的“一国两制”的方针相吻合的。而内地的法治思维方式不仅属于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更具有强烈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法系特色。一些港人开始肯定不熟悉、不习惯内地的思维方式,但在维护国家主权、处理中央与香港关系上又必须服从中央的主导地位。这对港人来说,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的。
总之,“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治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实质上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开展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和平竞赛,其中法治无疑是极其重要的竞赛内容。在过去的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整体上没有赢过资本主义国家。但在21世纪,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法治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能够超过资本主义法治。从终极追求来说,我们的目标是让人类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现实目标来说,我们在本世纪要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使中国跨入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开辟人类第二条现代化之路。事实胜于雄辩,相信绝大多数港人在事实面前会最终认同自己的国家,为《基本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明报》,2013年4月9日。
②《明报》2013年4月2日社评。
③2002年12月9日,由梁家杰担任主席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公然批评香港特区政府“没有最低限度的确认一个推动分裂国家的运动有可能是一个民族正当地行使民族自决权,并因而构成一个正当的政治诉求”。
④目前香港司法界不少人士认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但法学界不少人认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征是“行政主导”,“三权分立”的主张早在基本法起草时即被邓小平明确否定。
⑤发生于2014年年末的“79天占中”动乱,就是要抛开《基本法》关于特首候选人需采用机构提名(提名委员会)方式的明确规定,而采用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民提名方式。
⑥参见2006年3月6日贾庆林主席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港澳委员联组讨论时的发言,载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官方网站。
⑦见《明报》,2013年5月8日。
⑧(香港)《星岛日报》2011年9月5日,第A4版。
⑨(香港)《文汇报》2011年9月27日,第A2版。
⑩(香港)《明报》2008年11月13日。
(11)(香港)《文汇报》1989年6月24日第12版。
(12)(香港)《东方日报》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