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文学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转型期,其主要标志是戏曲、小说等民间通俗文学的崛起和兴盛,正是民间文艺的兴起改变了中国古代文学的格局,不管它是否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可和接纳。历来的小说史家对这一时期的话本小说有着较多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关于这一时期说话家数的划分问题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难题,至于小说家数之一的“说公案”具体何指、如何界定判断其内涵等,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而成为小说史研究中的一桩悬案,这正如李啸仓先生半个世纪前所讲的:“由于各书文词含混,可左可右,断句很难有固定的标准,遂使‘四家’问题,人执一词,直到现在仍旧缠绕不清,始终不能有一个比较确切而合理的断案。”(注:李啸仓《谈宋人说话的四家》,载《李啸仓戏曲曲艺研究论集》,中国戏剧出版社1994年版。关于宋代说话家数及说公案归属的各种意见,胡士莹先生进行过系统详细的归纳总结,参见其《话本小说概论》第四章《说话的家数》,中华书局1980年版。)因事关小说史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这里试作辨析。
成书于宋元时期、记载当时“说公案”情况的书籍今天保存下来的有3部:灌圃耐得翁的《都城纪胜》(注:另有《古杭梦游录》一书,耐得翁著,其中也有关于宋代说话的记载。但一般认为该书与《都城纪胜》为同一书,如余嘉锡就认为“《都城纪胜》,一名《古杭梦游录》”(《四库提要辨证》卷8);也有人认为它是《都城纪胜》的删节本,如程毅中先生认为《说郛》所收《古杭梦游录》为《都城纪胜》的节本(见《中国古代小说百科全书》“《都城纪胜》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两书内容基本相同,作者又为同一人,故不计入。)、吴自牧的《梦粱录》以及罗烨的《醉翁谈录》。尽管它们所提供的材料十分珍贵,但具体记载皆是寥寥数语,语焉不详,据此很难确知“说公案”具体何指。这里先将《都城纪胜》、《梦粱录》两书中的有关记载摘引如下:
“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都城纪胜》)
“小说名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公案朴刀杆棒发发踪参之事。”(《梦粱录》)
这两条记载屡屡被研究者征引,但争论也最多。实际上,这两条记载也可算作一条,两者内容基本相同,而且学术界一般认为《梦粱录》一书的有关记载来自《都城纪胜》(注:如孙楷第先生就认为,“《梦粱录》录此文,全本《都城纪胜》”。见《宋朝说话人的家数问题》,载其《论中国短篇白话小说》,棠棣出版社1953年版。)。因此,《都城纪胜》的这段记载也就成为研究者理解“说公案”意旨的主要依据。
总的来看,在对这段文字的解读上有上读和下读两种意见。多数学者如鲁迅、胡适、孙楷第、赵景深、陈汝衡等将“说公案”一词下读,将“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当作“说公案”所独有的内容。但也有一些研究者不同意这种读法,而将“说公案”上读,如王古鲁、黄岩柏等,他们将“说公案”与烟粉、灵怪、传奇等并列,以“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为它们共同的内容。还有一些学者如陈汝衡等将“说公案”和“说铁骑儿”一起算作说话的四家数之一(注:参见陈汝衡《论“南宋说话”四家中“说公案”、“说铁骑儿”应合并为一家》一文,载其《陈汝衡曲艺文选》一书,中国曲艺出版社1985年版。)。
但老实说,不管是上读还是下读,从文意上都难以读通。尽管不断有研究者据此提出种种解释,但仍然存在不少漏洞,难以自圆其说。仅从字面上来看,“说公案”一词上读或下读显然都是不妥的。如果上读,众所周知,烟粉、灵怪、传奇等所写多为神怪作祟、男女欢爱之事,如《莺莺传》、《鸳鸯灯》、《李亚仙》、《卓文君》等,与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何涉?而且还“皆是”这类内容?即使它们偶然涉及,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也绝不会是其主要内容和题材特色,这里何以要专门强调而不提及烟粉、灵怪、传奇这些小说最核心的内容呢?烟粉、灵怪、传奇和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这两大类小说之间题材及风格明显不同,上读实际上是将两者之间划等号,显然于理不通。“说公案”一词如果下读,似乎稍为合理,但也存在问题。为什么书中偏偏只字不提“说公案”的摘奸发覆、洗冤雪枉这样更核心、更有代表性的内容,而以不大相关的“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为其主要内容,而且还用“皆是”这样肯定的口气将两者等同起来?今天还可以看到的那些公认的公案作品如《简帖和尚》、《合同文字记》等,内容与此根本不合。其实将“说公案”下读的研究者也意识到这里有疏漏,但他们过于相信书中的记载,往往找出一些牵强的理由来解释,采取巧为掩饰的做法。以陈汝衡先生为例,他在界定“说公案”一词的内涵时,据《都城纪胜》的这条记载下读,认为当时的“小说近于文,公案近于武”,这样不仅将公案与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等同,而且还将公案与小说并列;在分析具体作品时,他却又抛开这种“近于武”的界定,提出“从现存的宋人话本(其中是经过明代人改编的)来看,所谓公案故事,都具有摘奸发覆、经官到府、恶人伏法、清官英明一类新奇的内容”。显然,他对“说公案”一词的概念界定与分析具体作品时所使用的标准是自相矛盾的。他大概也意识到这一点,于是又将公案一词曲解:“公案一语,有它广阔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上述武的内容而已。”(注:参见陈汝衡《宋代说书史》一书第4、8章有关论述,载其《陈汝衡曲艺文选》。)应该说这种解释顾此失彼,显得十分牵强,难以服人。
罗烨的《醉翁谈录》一书也记载了宋代说话的情况,而且他的记载与《都城纪胜》、《梦粱录》明显存在着矛盾和抵牾。《都城纪胜》和《梦粱录》将朴刀、杆棒当作说公案独有的或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共有的内容,而《醉翁谈录》则将两者单独成类。另外,该书中所载“烟粉公案”和“私情公案”作品十数篇,丝毫没有“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记载相互矛盾,这里就有个问题,哪本书更为可信呢?答案当然是《醉翁谈录》,仅从其书中卷1《小说引子》和《小说开辟》这两部分的内容来看,罗烨对说话这门技艺十分了解,他是以一个内行人的身份来谈说话的,当与说书有较深的因缘,并非一般的道听途说,他原本就是一个说书艺人或书会才人也不一定,可惜没有确切的材料印证,我们对其生平的了解甚少(注:有这种看法的并非笔者一人,比如李剑国先生也认为罗烨“大概是位‘书会才人’,或是与说话人关系密切的‘才人之流’”。参见其《宋代志怪传奇叙录》,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但不管怎样,罗烨对宋代说书情况的了解应该说要超过耐得翁和吴自牧。据《都城纪胜》、《梦粱录》的记载来看,尽管耐得翁“遭遇明时,寓游京国,目睹耳闻,殆非一日”(注:耐得翁《都城纪胜》自序。),吴自牧也是“生长于宋,目击其事”(注:钱曾《梦粱录》跋。),但他们只是一般的听众,从书中看不出他们对说话技艺的特别了解。因此,罗烨的记载应有更高的可信度。在该书中,他明确将小说分成灵怪、烟粉、传奇、公案、朴刀、杆棒、妖术、神仙等八个门类。可见,朴刀、杆棒等既非说公案的主要内容,也不是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等所共有的内容,它们是与上述诸家并列的门类。从现存的学术界所公认的宋元公案小说作品来看,它们多数与朴刀、杆棒等内容无涉,与《都城纪胜》等书中的记载并不吻合。
其实,《都城纪胜》那段记载还有一种解读法,比上述两种更为合理。即:“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说铁骑儿,谓士马金鼓之事。”这样就将各个门类分别开来,而且合乎情理,但细究起来,句意上还是有牵强和可疑之处。看来,仅仅局限于这段文字的解读并不能解决“说公案”的问题。
上读、下读皆是不通,而且与当时的作品实际不合,因此,我们有理由超出这段文字本身,怀疑《都城纪胜》和《梦粱录》的记载本身有问题。笔者这样说,并非信口开河,而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中国古代图书有不少经过辗转抄录,版本众多,出现疏漏也是很正常的事。其实孙楷第先生早就怀疑到这一点,他曾经借别人之口指出:“《都城纪胜》、《梦粱录》,解公案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其语亦不可解,或是他处文字栏入,曷可强用?”(注: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之《分类说明》,国立北平图书馆1933年版。)可惜,他刚一提出这一观点就立即加以否定批驳,这也许是材料不足,难以立论的缘故。不过在写于同时期的另外一篇文章中,他再次提出这一问题,并举出了这种怀疑的理由:“《都城纪胜》虽有四家之说,而仅小说上冠以数字(以意推之,无举一数字之理,其余必系脱落)。以下诸目并列,无由知其统系。”(注:孙楷第《宋朝说话人的家数问题》。其实,一直有学者对《都城纪胜》中所记载的说话四家数提出置疑,李啸仓先生就对孙楷第的这一意见“很同意”,见其《谈宋人说话的四家》。此外程毅中先生早就认为“所谓说话四家的说法,最早见于《都城纪胜》,后来又为《梦粱录》所沿袭,其他记载宋代瓦舍伎艺的文献资料中都还没有见到,可能当时并没有固定的区分”,见其《宋元话本》第12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近来他又重申自己的这一看法:“说话有四家可能只是耐得翁的一家之言,未必是公认的说法。”参见其《宋元小说研究》第226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另外,萧相恺先生也认为四家数的区分“不过是耐得翁、吴自牧的一己看法,是他们对当时‘说话’的粗略分类,耐得翁的记载含混不清,反映他自己对所谓‘四家’之说尚在犹疑之中,并非不遵循不可的科学法则”。参见其《宋元小说史》第36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两篇文章观点截然相反,由此可以看出他的矛盾和犹豫。不过孙先生所讲,确实很有道理,对人颇有启发。我们可以接着他原来的思路,将问题进一步深入。
《都城纪胜》的记载有孙楷第先生所指出的语意不通、文句缺乏照应之病,《梦粱录》的记录承其而来,更有词语错误、脱落文字的现象,如“朴刀杆棒发发踪参之事”一句中的“发发踪参”就不可解(注:孙楷第先生认为是原文有误,“当云:说公案皆是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见其《宋朝说话人的家数问题》。)。这种文字上的疏漏现象与它们经过辗转抄录有关。与《都城纪胜》异名同书的《古杭梦游录》在明代就有文句脱落的问题,如《百川书志》记载:“《古杭梦游录》,一卷。宋灌圃耐得翁著,记杭风俗,凡十三事。今世罕传,中多断文。”(注:《百川书志》史部地理类。《都城纪胜》作者灌圃耐得翁的真实姓名,余嘉锡先生认为“其名字,终不可考”,不过他据文献记载,指出耐得翁姓赵。笔者在《澹生堂书目》史类第10发现,其所著录的《古杭梦游录》作者署名为李郁。不知孰是,待考。)《梦粱录》更是存在这类问题,它在流传过程中有4卷、10卷、20卷等版本(注:4卷本见《澹生堂书目》史类第10之著录,10卷本是明人杨循吉的删节本,20卷本是通行的本子。),传抄过程中多有脱误现象,如其学津讨原本“从宋版抄录,其漫漶初间有讹脱”(注:张凤池学津讨原本《梦粱录》跋。)。卢文所得以借抄的一个本子也是“脱误尚多,惜无别本参正”。鉴于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没有新的材料和解释出现之前,《都城纪胜》、《梦粱录》所载说公案一条不足为确定其具体内容范围之证据,否则只能是众说纷纭,谁也说服不了谁。在这种情况下,将有疑义的材料悬置,应当说是一种谨慎稳妥的做法。看来,要弄清公案具体何指,还得另找门径。
从语义上来看,“公案”一词在宋元时期有多种含义:一是指官吏审案听讼时所用的桌子。如元杂剧《陈州粜米》第4折:“快把公案打扫的干净,大人敢待来也。”一是指各种案件。如宋话本《错斩崔宁》:“府尹也巴不得了结这段公案。”一是指官府公文案牍。如苏轼《辨黄庆基弹劾子》:“今来公案,见在户部,可以取索按验。”此外,它还被引申作佛教名词,禅宗认为前辈祖师之言行范例犹如官府案牍,具有效力和权威,可用以判断是非迷悟,故借用。如释圜悟《碧岩录》:“劈腹剜心,人皆唤作两重公案。”一般来讲,一个词的具体词义大致包含了当时人们对该词所代表事物、现象或观念的基本认识。从上面所举宋元时期人们所使用的“公案”一词来看,“公案”一词的各个义项多与官府、案件相关。说话时所使用的“公案”一词在词意上当不会与当时人们对这一词汇的理解相差太远。顾名思义,作为说话家数之一的“说公案”其内容应当与官府审案、断案有关,而不会有太大的出入。从现存宋元时期明确标明类别为“公案”的小说作品看,无论是“公案传奇”《简帖和尚》、“私情公案”《张氏夜奔吕星哥》,还是《醉翁谈录》中那15篇“花判公案”,都有官府审案、判案的描写,尽管作品中所写案件类型不同,判案描写在作品中所占比重也有各有差别。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这些有较大把握认定为公案小说的作品中,并没有朴刀、杆棒及发迹变泰的内容。这样,无论是当时作品的实际情况,还是具体词义的理解,“公案”的含义均与《都城纪胜》、《梦粱录》中的记载不合,看来,要探寻其具体内涵,还需更另寻途径,结合当时的创作实际和当时人们的理解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