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彬:鲁迅的脑袋和自由主义的帽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6 次 更新时间:2015-06-18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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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  

鲁迅与中国现代史上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分歧,在他们生前生后,都是被公认的。对这种分歧当然始终存在不同的评价,但对分歧本身却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胡适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而鲁迅对胡适的自由主义立场是不能认同的,于是就有了矛盾,就有了对立。——这几乎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最近几年,我至少看到三篇文章,都把鲁迅“描写”成一个自由主义者,都把自由主义的标签贴到了鲁迅脸上。我本来把这当作既不懂多少鲁迅也不明白什么是自由主义的人刻意为之的一种“发现”,因此也就“玩笑只当他玩笑”,并不想出而辩驳。然而,竟有也于鲁迅和自由主义都不甚了然者为这种“发现”叫好,甚至认为这是近年自由主义讨论中最有价值的观点。看来,对这种“发现”予以质疑和驳斥,还是不无必要的。尤其是,重新探讨鲁迅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已成了一个很迫切的问题,而一旦在鲁迅头上戴上一顶自由主义的帽子,就会把水搅浑。这样,指出这种“发现”的虚妄,也就成了不得不做的事。

把鲁迅说成自由主义者,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把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与今天成为热门话题的自由主义混为一谈了。毫无疑问,鲁迅是热爱并追求自由的,毫无疑问,鲁迅是有着充分的“心灵自由”的,但并不能由此便得出鲁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结论。

被称作当代自由主义大师的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对法国传统的唯理论的自由主义和英国传统的经验论的自由主义做了区分。这两种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不相同的面貌。英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后来在美国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最典型的实践,所以又被称作英美式自由主义。今天被广泛谈论的,正是这种英美式的自由主义。而把鲁迅说成是自由主义者的人,也是在英美式的、经验论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主义这一概念的。

要弄清鲁迅到底是否是英美式的自由主义者,得先弄清这种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再看看这种基本理念是否为鲁迅所认同,所信奉,所坚持。

有人曾从这样几个方面表述过英美式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一,坚持维持私有制,认为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石,它不但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且是生命权和自由权得以保障的前提。因此,必须从法律上确保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在英美自由主义者眼里,财产权的重要远远超出人们一般的了解。英美式自由主义者认为,窒息个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剥夺个人的财产权。而在私有财产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的情形下,所谓生存权,不过是做奴隶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是宪政民主的底座。把维护私有制作为自由主义的首要特征,确实是有道理的。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奥地利经济学家米瑟斯甚至认为:“用一个唯一的词汇就能概括自由主义的纲领,这就是: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二,主张在政治上实行法治,建立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并从法律上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防止国家走向专制。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本文中自由主义与英美式自由主义为同一概念),离开了社会的法治,也就无所谓个人自由,个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在宪法上得到明确的保障,宪法必须具有一整套这方面的内容。这些基本权利确保了公民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领域,而国家的职能主要就在于保障公民自由发展的空间。

三,主张国家的政权形式为议会民主制,亦即通过代议制实现间接民主。英美式自由主义者是坚决反对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那种山呼海啸般的“广场民主”(直接民主)的,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四,主张在经济生活中建立和维护一种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条件下追求其利益的经济秩序,主张不是由国家而是由私人经济的参与者来决定经济生活的进程,国家只应为经济运行制定“游戏规则”并督促其实施,而决不能直接介入经济生活。

正如政治的法治化是自由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样,市场经济也必然是自由主义的选择。自由主义者并不把市场经济仅仅理解为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坚信个体自由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证。一旦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严密的计划,个体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五,主张建立一个人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所选择的道德标准,哲学和宗教等价值观来塑造个人生活的社会,国家无权在这类问题上对公民施行丝毫强制,而只应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

以上几点当然并未穷尽主义的内涵。但自由主义的最基本的几种特征算是得到了说明。任何一个不仅仅在一般意义上热爱并追求自由,而是信奉自由主义的“者”,对上述几点都必须坚定地认同。上述几点,应该是作为一种理论化的信念,被任何一个可称之为自由主义者的人所坚持。要把自由主义者的帽子戴到鲁迅头上,就必须证明以上几点是被鲁迅作为一种信念所坚持的。然而,有谁能做出这样的证明?

鲁迅几乎没有说明过他理想的政治制度是何种形式,对经济问题则更少关注。把一个从未对政治制度和经济活动的方式发表过正面意义上的明确看法的人说成是自由主义者,正如把一个从未下过水的人说成是游泳健将一样荒谬。与胡适作对比,问题就更清楚了。胡适不但毕身致力于张扬自由主义的理念,而且依据这种理念对中国社会有一套明确的设计。如果鲁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那又该如何看待胡适?如果把鲁迅和胡适都看成自由主义者,又该如何看待他们的分歧?如果认为鲁迅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而胡适不是,那这里所谓的“自由主义”,到底是个什么玩意?

不是说鲁迅与自由主义之间一点相通之处都没有。例如,在伦理观上,鲁迅与自由主义就较吻合。但在总体上,即便不能说鲁迅与自由主义是敌对的,至少也可以说鲁迅对自由主义是不感兴趣的。要证明鲁迅对自由主义冷淡甚至厌恶,比要证明鲁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容易得多。鲁迅与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阵营的纷争,鲁迅对苏联和中国“苏区”的兴趣是众所周知的,不提也罢。在译作《思想·山水·人物》的“题记”(《译文序跋集》)中,鲁迅也明确地表示过对自由主义的不感兴趣。

作者的专门是法学,这书的归趣是政治,所提供的是自由主义。我对于这些都不了然……

……那一篇《说自由主义》,也并非我所注意的文字。我自己,倒以为瞿提所说,自由和平等不能并求,也不能并得的话,更有见地,所以人们只得先取其一的。然而那却正是作者所研究和神往的东西,为不失这书的本色起见,便特地译上那一篇去。

这里要添几句声明。我的译述和绍介,原不过想一部分读者知道或古或今有这样的事或这样的人,思想,言论;并非要大家拿来作言动的南针。世上还没有尽如人意的文章,所以我只要自己觉得其中有些有用,或有些有益……便会开手来移译,但一经移译,则全篇中虽间有大背我意之处,也不加删节了。因为我的意思,是以为改变本相,不但对不起作者,也对不起读者的。品味这些说明性的文字,是很能见出鲁迅对自由主义的态度的。《思想·山水·人物》是日本鹤见祐辅的杂文集,共收杂文三十一篇。鹤见祐辅本行是法学。鲁迅之所以选择其中的文章,是因为“只以为其中关于英美现势和国民性的观察,关于几个人物……的评论,都很有明快切中的地方。”从三十一篇中,鲁迅选择了二十篇,其中包括那篇《说自由主义》。仅此一点,也能说明鲁迅对自由主义的理论并非全无接触。从他对于自由与平等的几句议论,也可看出他还是思考过这类问题的。从原书中选择一部分,当然一般都是选取自己较为喜欢的篇什。但这篇《说自由主义》,却“并非我所注意的文字”,换句话说,自己并不喜欢,只是因为自由主义是原作者“所研究和神往的东西”,而这篇《说自由主义》,也可视作是原著的内核,为保留原著的“本色”,才不得不译它。在选译的二十篇中之所以要对这篇《说自由主义》特做说明,无非是免得读者误解自由主义也是自己“所研究和神往”的,免得读者把自己也看成一个自由主义者,免得读者以为自己是在宣传自由主义。做了这番说明后,鲁迅还觉不够,紧接着还要再“添几句声明”,声明在翻译过程中,即使原文里有“大背我意之处,也不加删节”。虽然没有明确说“大背我意之处”有哪些,但在关于《说自由主义》之后紧接着再添这种声明,可以看出这种声明至少也指向《说自由主义》。联系前后文,可以说,《说自由主义》中的观点,恐怕正是“大背”鲁迅之“意”的。

鲁迅对英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冷淡甚至厌恶,原因该是很复杂的。留学日本,当是原因之一。日本的明治维新,在政治上采取德国式的国家宪政主义模式,英国式的自由主义受到排斥,这对中国的留日学生不会没有影响。留日学生大多为左翼,决非偶然。除了外在的原因外,恐怕也与鲁迅的性情气质不无关系。有人说,一个人的性情气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选择何种哲学,此话不无道理。英美式的自由主义理念,与鲁迅的性情气质之间确乎缺乏亲和力。在私下里,鲁迅多次表示过对英美的反感。1927年11月21日致江绍原信中,鲁迅说:“英美的作品我少看,也不大喜欢。”1935年5月17日致胡风信中,又说:“英作品多无聊”,并说“我和英国人是不对的”。还有一种趣事。当鲁迅和郑振铎合编的《北平笺谱》即将印出时,鲁迅于1934年1月11日致函郑振铎,商量将笺谱分赠各国图书馆。但“法西之意,德,及自以为绅士之英”却除外。意德两国,其时法西斯主义正猖獗,暂不赠送,自在情理之中。但英国不送,却只因为“自以为绅士”,就很耐人寻味了。——如果说鲁迅是一个英美式的自由主义者,那是决不应该如此讨厌英美的。

鲁迅不是自由主义者。即便你能找到一千条证据证明鲁迅酷爱自由,能找到一万条证据证明鲁迅远比同代人有着更多的“心灵自由”,你也无法把“自由主义者”的标签贴到鲁迅脸上,正如你即便能找到再多的证据证明鲁迅喜欢吃蔬菜,也无法把鲁迅说成是素食主义者一样。当然,鲁迅也不是任何一种“主义者”,或者说,鲁迅是一个“反主义者”。鲁迅之所以为鲁迅,就在于对任何一种现存的“主义”都持怀疑态度。把鲁迅说成一个自由主义者,内里的思维方式与当初把鲁迅说成一个共产主义者是毫无二致的,这说明我们的确“没有进步”。

不过,我想重复一遍:鲁迅与自由主义的关系,是极值得重新探讨的。

20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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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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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鲁迅研究月刊》(京)2000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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