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按】据作者邵晖博士的原作按,其与此主题有关的文章还有一篇:《“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该文发表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甄贞教授提出了批判,指出该文忽略了苏联历史的独特性。作者也认为“检察”词源在苏联的历史中是有流变的,文章也确实在苏联和俄罗斯这部分有所欠缺。是故,作者又着手对该文进行了拓展研究,主要把对俄罗斯的相关知识添加进去。最终彻底打通检察一词在英美法、大陆法及俄罗斯、苏联制度中的演变。最后以《“检察”一词的前世今生:基于词源的考察》发表于《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即这里所呈现出来的文章。如此,“检察”一词在理解上就贯通了,并呈现出来历史演变的完整再现。遗憾的是,限于微信篇幅所限,所有注释都删去了,其实原文有大量的英文、俄文、法文、德文和拉丁文的参考文献,如需,请阅读《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在此带来的不便,向原作者和读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在当下中国,由于词语“检察”和“监督”之间语义的相近性,推动了二者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般合力拱卫着我国检察学界、业界的主要理论认识和实践命题,如中国检察权为法律监督属性、中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能等。可以说,中文“检察”、“监督”二者在词义上的相似性,为论断和证明我国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值得注意的是,从语义上来看,与中国热衷于将“检察”、“监督”二词等而视之所不同,西方语境中同二者相关的词语,其在内容所指、意思表述上确从未有明显之勾连,更不存在语义表达过程中可以互换交叉和对等使用的状况。此种状况显然会影响到中西方之间的词语对译,而且无疑会进一步造成中西检察理论和实践彼此之间的认识冲突、交流障碍等。因此,本文试图从词源的视角对西方同“检察”有关的相应词汇予以抽丝剥茧般地梳理、正本清源地阐释,以便清晰厘定西方语境下表述“检察”的相关词语之基本语义,从而为合理认知检察权能的属性、内容以及检察制度等提供一定的智识性支撑。
一、研究背景的基本介绍
本文主要选择法语、英语作为词源追溯之基本场域,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众所周知,近代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滥觞于法国[1],而德国在借鉴法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对检察的理论、实践予以了进一步的塑造和发展。可以说,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以法国、德国为翘楚,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则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历史中法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构建奠定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雏形与格局,对法语中表述“检察”的相应词汇予以追溯显然有益于实现对大陆法系的“检察”词语予以正本清源之效果,而对英语中指称“检察”的词语予以梳理也无疑能够保障对英美法系的“检察”词语给予合理探明。可以说,选择英语和法语作为追溯“检察”词源的场域,已然全面涵盖了近代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轨迹。
第二,从词源发展历史来看,由于英语和法语均以拉丁语、希腊语作为构词的基本“素材”和原料,这导致英语和法语当中的许多词汇有着必然的“血缘联系”和“亲缘性”。依照语言学的研究结果能够发现:法语和英语同属于印欧语系,前者为拉丁语族、后者为日耳曼语族。由于英语、法语共同隶属于同一语系,所以二者之间许多词汇的表述和写法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如英语、法语、德语等的26个字母是相同的。从英语的发展历史过程来看,它不断地向其他语言或直接、或间接地借用了大量的词汇。值得强调的是,这当中源自于法语的词汇占现代英语总词汇量的四分之一以上。英语对法语的大量借鉴,一方面是由于以上指出的二者词源上的共同渊源,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诺曼人征服英国后,法语对英语长达两百年之久的影响。经具体统计,在中古英语前期,英语吸收法语词汇的总量达到10000多个,其中大约75%的词汇目前仍在使用。鉴于两种语言的词汇系统十分相像,以至于许多西方的语言学者把法语和英语称为“twins”[2]。这说明:由于英语、法语之间的“亲缘性”,在追溯二者表述“检察”之相关词语的过程中无疑能够进一步发掘“检察”的原初根源,以便保障对该词从发生到演变的完整梳理。
可以说,以法语、英语作为追溯西方“检察”词语的背景语言,关照到了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词语的生成和演变等多方面因素。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鉴于中国检察制度同俄罗斯检察制度之间的联系,为保障对“检察”词语研究的广度,并进一步拓宽和理清有关该词以及检察制度的相关认识,文中还会对俄文中与“检察”相关的词语予以历史性、关联性地说明和阐释。
二、域外“检察”词源考
中文、英文、法文在词语的构词方式和表述语态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中文词语在表意和陈述时其词形是没有变化的,例如,中文“行使检察权能”、“具有检察属性”中的“检察”是名词形式,而“检察某事、某人”中的同一词确是动词形式。在这其中,“检察”一词并没有任何变化。与此不同的是,英文、法文中的词语都由基本的词根构成,其中,在相异的语境、语态、时态等表述过程中,他们的词形也有着基本的变化。以“检察”相关词语为例:
1、英文。动词形式的“检察”有prosecute;名词形式的“检察”有prosecution、procurator、prosecutor、procuratorium、procuracy。在英文表述中,名词procurator是指“检察官”,而名词prosecutor,通常以“public prosecutor”之形式来准确表达“检察官”之意。procuratorium、procuracy则指检察制度,prosecution仅指称检察。
2、法文。动词形式的“检察”为poursuivre;名词形式的检察为poursuivre、procureur、procurateur。值得注意的是,法文在表述“检察官”、“检察制度”之意时较少用单个词汇,而是多用词组来陈述。例如,在指称“检察官”时有“procureur duroi”、“procureursgénéraux”、“procureurs de la République”、“magistrats du parquet”、“ministère public près lacour”,陈述“检察制度”时为“parquetgeneral”等。
从法语有关检察官、检察制度之表述中能够发现:法文在表述这两种意思时,包含着深厚的历史根源和制度基础。“procureur duroi”为“国王检察官”之意,当其大写为“Procureur duRoi”则专指为“国王检察官”这一官职。“magistrats duparquet”也有指称“检察官”之意,此种表述的历史根源是:在国王统治时期的法国,“国王检察官”即“Procureur duRoi”被称为“国王的人马”(Les gens duroi),他们被定位为既非断案的法官也不是当事人的顾问,而是在法庭中代表国王利益的常任“文官”,并且其在法庭上的席位设在法官旁边稍低一点的位置而被俗称为“le parquet”。由于检察官在法庭的物理空间中始终处于此一位置,所以古法语中“magistrats duparquet”的表述直到现在也具有指称“检察官”的意思[3]。“procureursgénéraux”也具有指称“检察官”之意,此种表述由来于公元1302年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颁布的法令,在他的法令中设置了“总检察长”即“Procureur-Général”这一头衔。从词组构成上来看,“Procureur-Général”中的法文“Général”有“一般的、普遍的”之意,因此便演化出后世“procureursgénéraux”这一指称普通“检察官”之意的用语。与以上法文表述相对照,“ministèrepublic près la cour”、“procureurs de la République”产生于法国大革命后,起初专属于指称“共和国检察官”,此后成为当下法国表意“检察官”的普遍陈述。从此组构成上可见,“ministèrepublic”、“République”等“共和国政府”替代了“Roi”即“国王”,这种表述的转化也说明了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变化。此外,法文中“检察制度”的称呼“parquetgeneral”直译为“常设于法庭”。这说明:一方面,自法国国王创设检察制度后,它便成为法庭中的常设机构;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检察制度构建后,其所运行的基本场域。
综合英文、法文中有关“检察”的相应词汇,从词源的角度来看,拉丁文中的prōcūrare和prōsequor是构成这些词语的原初根源。即,英文中procurator、procuracy、procutatorium,法文中procureur、procurateur都来自于拉丁文prōcūrare[4];而英文prosecute、prosecution、prosecutor,法文poursuivre则源于拉丁文prōsequor[5]。可以说,拉丁文中的prōcūrator、prōsequor演变并形成了现代英语、法语中表述“检察”的相关词语。因此,显然应以二词为中心来逐步梳理和阐释域外“检察”词语的基本含义与演变过程。
(1)prōcūrare的演化。在拉丁文中,prōcūrare是动词,它衍生出了名词prōcūrator、prōcūratorem。prōcūrare一词由词根prō和cūrare组成,前者prō有“为…的利益”之意,后者cūrare则是指“治愈”、“照顾”、“看管”[6]。因此,在古拉丁文中prōcūrare一词的意思是指“为…的利益照顾、看管”,参照其词义、对应于中文最贴切的词语应是“代理”。进一步来看,动词prōcūrare又生发出名词的prōcūrator、prōcūratorem即“代理人”、“代理制度”。
基于历史资料进行分析,拉丁文中的prōcūrator、prōcūratorem两词,最早可见于古罗马文件“NotitiaDignitatum”[7]。该文件分为东、西罗马帝国两大编,在西罗马帝国编中的第11章中记录:西罗马帝国的诸多行省中普遍设置“PrōcūratorGynaceii、Prōcūrator Monetarum、Prōcūrator monetateSiscianae”等官职和机构。从这些官职和机构的称谓来看,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君主管理财政和税收[8],如拉丁文Gynaceii、Monetarum、Siscianae等词的意思为“财政”和“税务”。从这些机构的发展过程来看,在罗马帝国最初的时期,他们只是罗马国王派到每个行省管理财务的“代理人”,并没有具体的官职和机构。至罗马国王克劳迪斯时期,他赋予这些“代理人”以更大的权力,并委任这些“代理人”成为各罗马行省的省长(Prōmagistrate)[9]。从词形上来看,拉丁文“magistrate”指的是“君主”,而prō则是“为…的利益”,因此Prōmagistrate既是“为了君主利益的人”又是一种罗马官方机构或官职的称谓[10]。可以说,在此时这些prōcūrator即“代理人”,真正成为了罗马国王的人。此种制度创建对后世检察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模板和依据,法国检察制度的前身“国王代理人”制度便是由此而来。同时,以上证据也验证了此前学者的相关论断,即:在罗马帝国全盛时期,有一批“国家或皇帝的代理人”出现,他们的名称并不统一。有叫procuratorprincipis的,有叫procuratorcaesaris的,也有叫procuratorrationals的。不过他们的职务大都不外替国家或皇帝保障财政上的利益并管理财务。在当时并没有国家检察制度和国家检察官的建制,因为,在罗马时代无论何人都是可以诉追犯罪的人,国家并没有设置专官担任这事。就是到了以后皇权发达的时期,也没有人想到这一点[11]。
古罗马帝国覆灭后,拉丁文中的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二词分别演变为古法语中的procurour、procureur和procuratour[12],并进一步形成现代法语procureur、procurateur。值得强调的是,在中古世纪早期的法国,由于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procurour、procureur和procuratour等词的词义不外乎都为“代理人”之意,所以他们是能够互换使用的。由于英文、法文之间的历史亲密联系,现已无从考证英文procurator、procuratorium、procuracy等词究竟是直接来源于拉丁文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还是演变自古法语procurour、procureur和procuratour。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英文、法文作为同源词汇,其表述“检察”的以上词语在原初阶段都是来自于古拉丁文prōcūrare,并且在词义上只具有“代理”的意思而未同中文“监督”之意有任何瓜葛。
那么,是否源于拉丁文prōcūrare的英文、法文等相关词语,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同中文“监督”之意发生了勾连呢?从具体的追溯和考证来看,实际上,这些相关词汇也并没有产生过中文“监督”、“检察”之意。首先,从词根的变化来看,现在英文中pro一词根,主要来源于拉丁文中的prō或professiō。前者,如上所述,指得是“为…的利益”;后者则为“职业、专业”[13]。除此二者之外,英文词根pro并无其它来源。同时,与英文词根pro不同的是,法文词根pro只具有拉丁文prō一个来源,这说明法文中的词根pro始终只具有“为…的利益”之词义。此外,拉丁词根cūrator源于cūrare,cūrare演变为中世纪的古英文curare,即现代英文cure的前身,以及法语中的词根cureur、curateur。在词义上,源于拉丁文词根cūrare的英、法文等词根,从未脱离“治愈”、“照顾”、“看管”之意[14]。
其次,从制度史来讲,在公元13世纪之前的法国,法文中的procureur、procurateur主要指称的是帮助任何人(quelqu’un)处理经济利益的“看管者”(curateur)[15],即“代理人”。至公元1256年,法国国王路易四世颁布法令首次确认这些“代理人”具有替代国王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力[16]。公元1302年,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颁布法令,其明文要求这些代理人只专属于国王,为此,他们从“国王的代理人”(procureur duroi)转变为“国王的检察官”(Procureur duRoi)[17]。值得注意的是,中文“代理人”陈述向“检察官”表述的转变,无论从语词构成到语义所指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变化。但是,从法文表述来看,其词语组成并无任何变动,严格依照词语解释的话,其词义仍未脱离“国王代理人”之意。无非是法文词语予以大写,以便凸显其作为一种官职之地位。可见,中文表述之优点在于一语道破“国王代理人”职权、地位已然变化之特征,其缺点则在于似乎容易误以为外文词汇同中文“检察”、“监督”之词具有了词义的勾连。此外,在英国,procurator一词自始至终主要指涉的是“代理人”。中世纪英国领地曾经有“procuratorfiscal”这一官职,他主要是帮助国王收取王室法院判处的罚金。此后这个官职称谓逐渐在英格兰消失,但是在苏格兰确仍然留存至今。1867年“Sheriff Courts(Scotland)Act”颁布,正式赋予这些“procurator fiscal”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18]。
最后,可以说,现代英文中的procurator、 procuratorium、procuracy与现代法文中的procureur、procurateur应该是对古拉丁文词语的一种“复刻”和“延续”,它保留了拉丁文中“代理人”之意。严格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讲,这些词语并不具有“监督”、“检察”之意。国内习惯性地将“监督”、“检察”之意赋予其中,反映了我们已然形成了对检察权能属性、内容和制度等方面的基本认识,而喜好将此种认识套用于域外词语、词义、制度等的特征。
(2)prōsequor的演化。拉丁词语prōsequor由词根prō和sequor构成,前者之意不在赘述,后者sequor在拉丁文中则有“探明”、“追寻”、“追问”的意思。通过现代语言学的考证,词根sequor最早来源于古印欧语,它同梵文(Sanskrit)中的“????”、古希腊文中的“?πομαι”具有同源性(Congates)[19]。它们都是表述“探明”、“追寻”的意思。
从词形演变来看,拉丁文prōsequor演化为古法语中的pursuer、poursuir,而现代英语中的pursue和prosecute两词,则分别于13世纪晚期和15世纪早期从古法语的pursuer、poursuir转变而成。从词义来看,拉丁文中的prōsequor以及古法语的pursuer、poursuir,它们最初只是指称“探明”、“追求”,并没有近代所指的“控诉”、“指控”之意。这表现为在中世纪的英文和法文中,pursuer、poursuir、prosecute、pursue等词可以对等互换使用。在英语世界,至公元16世纪70年代左右,prosecute才首次具有“诉至法庭”(bring to a court of law),即“控诉”的意思。17世纪30年代左右,prosecution始具有指代名词“控告”的意思。而prosecutor代表“控告者”则是在17世纪60年代左右。通过词根进行解读,拉丁文prōsequor可以表述为“为…的利益,而进行探明、追寻、追问”。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法语中的poursuivre含有怀着“使他人不利的企图”来“追踪”、“探明”某人、某事之意[20]。因此,B prosecute或poursuivre A,即,B“控诉”A就是指“B为…的利益,怀着使A不利的企图,追寻、探明相应的人和事”之意。此种控诉不同于英文、法文中其它表称“诉讼”的词语,即accuse、accusé、charge。
accuse、accusé共同源于古法语中的acuser, acuser则进一步由古拉丁文accusare生成[21]。拉丁文accusare一词由词根ac、cusare构成,前者指的是“对…说话或讲话”,后者则有“诱因”、“理由”、“动机”之意。accusare表述的意思为“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动机,而对…说话或讲话”。古罗马学者西塞罗首次将cusare这个词根赋予“法律上不利理由”之意,这使得accusare一词转化为具有“控告”、“诉讼”的意思[22]。此外,accusare强调基于法律上不利之理由,而由个人来发起诉讼。鉴于古罗马以及中世纪早期的法国、英国采取的诉讼模式以弹劾主义为原则,因此拉丁文accusare、古法语中的acuser、英文中的accuse等词主要指的是私人发起诉讼。与此不同的是,拉丁文prōsequor以及早期古法语中的pursuer、poursuir并不具有“控诉”之意,而是指称“探明”、“追求”。从历史上来看,伴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化、“国王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国家垄断刑事公诉的理念逐步成形。与此相伴随的是词语表意的转变,古法语中的poursuir同pursuer相区分并生发出“控诉”之意,poursuivre转变成“为…的利益,怀着使某人不利的企图,追寻、探明相应的人和事”。其中,作为“虚位者”的利益由国家来承担,poursuivre变成“为国家的利益,以使他人不利的企图来追寻、探明具体的人和事”。常用表达中,习惯通过publicprosecutor、publicprosecution来指称检察官、检察制度恰恰佐证了此点,public正是词语prosecute中pro所强调的它需保障和维护的利益。同时,英文中prosecute具有指称“控诉”之意的时点为公元16世纪末、17世纪初,此时的法国正是国家垄断刑事公诉达到稳固的时期,正如“法兰西王国到16世纪初叶,私人控诉为主的诉讼模式彻底消失,‘国王检察官’成为刑事控诉的主体”[23]。在鉴于两国语词的亲缘性,可以说,英文中prosecute具有“控诉”之意是对古法语poursuivre的借鉴,同时也是对法国检察制度生成、诉讼模式转变的一种“背书”。
此外,现代法语和英语中都有charge一词,法语中的charge来源于古法语中的charger,charger又演变为中世纪英语的chargen,chargen则是现代英文charge的渊源。同时,从词源上来看,古拉丁文carrus则是古法语charger的词源[24]。在古拉丁文中,carrus主要有“装载”、“承担”之意,公元12世纪之前,英文和法文中的charger、chargen只有此种语义。14世纪中期,charger、chargen开始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思。至公元15世纪晚期,charger、chargen出现表达“诉讼”、“控告”的词义。charge有表述“控诉”之意,同其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语义有着密切关系[25]。
三、俄语中“检察”和“监督”的勾连
中国检察制度深受苏联检察制度之影响,其中,“检察”和“监督”相等同便是对此种影响的最大展现。针对此种状况、立足于文章目的,显然有必要一方面对俄语中表述“检察”的词语予以语义上的澄清,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俄国的历史经验将“检察”同“监督”相勾连的原因给予梳理和探析。前者澄清了俄语中“检察”词语的基本语义,后者则分疏了俄罗斯检察制度中“检察”、“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来看,这有利于我们更深层的了解检察制度的基本职能和历史流变。
从词语上来看,在俄语中,“检察官”、“检察制度”被称为прокурор,该词发音为“prokuror”。基于俄语的构词方式,прокурор是对外来词语procurator的直接音译,即该词仍然根源于拉丁文。此外,俄语“надзору”为“监督”之意,从词形构成上来看прокурор和надзору并非同源词语。可见,俄语中“检察官”、“检察制度”的词语прокурор的基本词义无非也是“代理人”,并不含有“监督”之意[26]。进一步深度挖掘,прокурор一词在俄语中从“代理人”转变为指代“检察官”则有着深度的历史文化根基。可以说,俄语中прокурор一词具有“检察官”、“检察制度”之意同沙皇彼得一世时期的相关改革(Reform ofPeter the Great)有着密切的联系。
整体来看,沙皇彼得一世推行改革的目的主要为加强王权之统治、巩固国王之集权地位以便保障国家的所有资源和权力能够集中的行使,从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理想。在当时的境况下,横亘于加强王权道路上的两块绊脚石为东正教会( Russian Orthodox Church、 РусскаяПравославная Церковь)和贵族议会(Boyar Duma)[27]。针对这两个“对手”,彼得一世有的放矢的将其改革主要方向设定为宗教制度和政治制度两部分。在政治改革方面,公元1711年2月22日,彼得一世借出访他国、国内无君、他人可能篡权为由,通过法律和命令创设“国家参议院”(GoverningSenate、Правительствующийсенат),这一所谓的“临时”制度来代行其皇权。与其“临时性”相反的是,沙皇彼得回国之后并没有撤销该机构,而是以此为契机废除了贵族议会(Boyar Duma)。“国家参议院”虽然被称为仅仅是国王的“智库”,但是在实践中,他确相当于国王的内阁(Cabinet),具有广泛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相较于“虚位君主”下的内阁制度,“国家参议院”(GoverningSenate)表现出为沙皇意志“马首是瞻”,是他命令不折不扣的执行者等特质。此种原因,无非在于“国家参议院”(GoverningSenate)构成的两点特征:首先,“国家参议会”中的9人(后期扩大为10人)都是由彼得一世亲自任命,而他们不是彼得的亲生儿子就是他的直系血亲等。其次,彼得一世有权随时替换这些官员[28]。进一步来看,彼得一世将“国家参议院”的院长命名为Ober-Procurator(обер-прокурор、ober-prokuror)。“国家参议院”作为贯彻沙皇命令和意志的重要机构,其长官Ober-Procurator在国王和参议院之间起到上情下达、串联两端的重要作用。当然,对Ober-Procurator来讲,作为“君王之眼”(the sovereign’s eye、око царево)来监督王意的执行情况则是他首当其冲的重任[29]。由于俄语обер-прокурор即Ober-Procurator中的обер来自于古德语ober,ober的意思为“首席的、资深的”[30],обер-прокурор便是沙皇的“首席代理人”。可以说,在沙皇彼得一世的改革中,Ober-Procurator既是一个显要的官职又必然是国王的“资深代理人”。在宗教改革方面,公元1721年2月,彼得一世正式废除东正教会的教区制度(Patriarchate),创立“神圣国家宗教议会”(Most HolyGoverning Synod、Святейший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ующий Синод)。“神圣国家宗教议会”早期由10人组成,后来扩充为12人,其议会统领的职务也被称为Chief Procurator(也称Ober-Procurator,俄语为обер-прокурор、ober-prokuror)。由于此前,东正教会内部事务主要由其自身管理,并且其教会人员不时的成为抵触沙皇命令的重要力量。因此,为限制东正教会的力量,彼得一世通过设立其直接代理人ChiefProcurator来对教会予以管控[31]。Chief Procurator职务由世俗人员担任,其第一任为陆军上校伯尔丁( ColonelI. V. Boltin),这实际上架空了传统上东正教会由内部教会人员进行重大决策的制度结构。ChiefProcurator由彼得一世直接任命和委派,其主要任务是代替国王监督教会里的人员,以保障国王的命令能够在教会内部得以顺利执行[32]。可以说,在此时无论是“国家参议院”还是“神圣国家宗教议会”中的Ober-Procurator都是彼得一世的“代理人”,行使着监督东征教会和参议院成员的作用,他们还没有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需要强调的是,此时以procurator命名的官职还仅仅局限于这两个职位,在俄罗斯全境还不存在普遍的procurators。
这种状况的转变肇始于公元1722年1月12日,彼得一世在当天发布重要法令,该法令的出台也被视为是俄罗斯检察机关产生的开端[33]。鉴于Ober-Procurator在“国家参议院”、“神圣国家宗教议会”中代表国王监视他人所表现的重要“功勋”,更是为了进一步将其“发扬光大”来保障沙皇意志在全俄罗斯境内的统一实现。彼得一世对“国家参议院”发布命令,此前的Ober-Procurator作为首席代理人的同时,创设次席代理人来辅助其工作[34]。此外,在国家的每个部门派驻这些“代理人”,他们统一地向Ober-Procurator负责、受其管制,而Ober-Procurator则直接听命于沙皇。与此同时,沙皇俄国的法院当中也开始派驻“代理人”,他们终于开始步入到司法审判当中。同年1月18日,彼得一世委任Pavel IvanovichYaguzhinsky 爵士成为“国王代理人”的总长。鉴于该制度初次在全国境内实行,彼得一世显然也十分当心这些人员偏离他们的“使命”,因此他进一步通过律令的形式重申和着重强调这些“代理人”的地位和职权。这体现为:公元1722年4月27日,彼得一世再次发布法令。在该法令中,他说出了那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他们是我的眼睛,有了他们我将看见帝国之内的每件事情。从此之后,他们将是我在所有国家事务中的眼睛和代理人。”彼得一世在命令中,强调这些人员的职权主要为监督官署(supervise overthe Senate)以及附带提起控诉(managesubordinate prosecution authorities)[35]。以此为时点,可以说,沙皇俄国的检察制度已然出现。但是,从历史状况来看,“监督”确是他们的主要职权,反过来分析,参与司法审判确又不是他们的主要功能,这从它的权能设定和制度定位上便能够发现。
彼得一世去世后,女皇叶卡德琳娜二世(Yekaterina Alexeevna、Catherine II)在位期间,除了继续加强Ober-Procurator的权力之外,她在地方上逐步设立了州代理总长。他们负责监督州的管理工作是否合法,州内的各个机关设有“代理人”并统归总长领导[36]。1864年面对俄罗斯国内频发的政治、经济危机,沙皇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Ⅱ)于同年11月20日发布法令意图在俄罗斯全境推行司法改革,其主要目标定位于俄罗斯的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来看,该司法改革以俄罗斯法院系统为主要对象,按照沙皇亚历山大的要求在俄罗斯全境分别创设“普通法院系统”(Generaljudicial settlements、Общие судебные установления)和“地方法院系统”(Local judicial settlements、Местные судебные установления),陪审法院、律师团体等在俄罗斯得以确立[37]。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俄罗斯检察制度在此方始确立。正如历史所展现的,在此次司法改革之前,沙皇俄国这些“代理人”的职权是复杂的,他们不仅是保障国王意志、法律统一的执行者,并且还是沙俄帝国中“财政部”、“内务部”中的成员,这种状况明显体现在凯瑟琳二世和保罗一世时期。至1802年,这些“代理人”才步入到“司法部”的序列中。这说明:这些“代理人”真正地开始同司法发生“亲密接触”,还是彼得一世改革80年后的事情了。这也再次证明,这些“代理人”在1864年改革之前漫长的约150年间,其主要职权还是作为国王的监督者和代理人[38]。在此期间,他们虽间或在法院当中行使职权,但是法院显然是其行使监督职权的附属场域、诉讼只是其“监督”的附带品,而不同于近代检察系统以参与审判为中心的趋势。
1864年司法改革中,明确规定了俄罗斯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不再是监督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而是参加刑事诉讼。当时沙皇政府的司法部长莫拉菲耶夫在给国会的报告中,对俄罗斯检察机关职权的转变提出了自身的看法,他指出:“检察官应是一切刑事案件的告诉人,并应在各审级法院中以政府代表和法律代表的资格主持一切刑事案件。检察官的这种告诉活动,在成为他们职务的主要对象后,就没有任何可能去执行检察机关所负担的监督各行政机关正确进行与处理事务的其他职责”[39]。此时沙皇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被定位于参与刑事案件审判,而对民事诉讼则很少介入,其仅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提出意见。在此之后,法律又规定检察官可以具有某些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
沙皇俄国被推翻后,1917年11月7日,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武装起义取得胜利,资产阶级临时政府被推翻。1920年11月苏联卫国战争胜利,苏联进入国家建设时期。依照列宁的倡议,苏俄司法人民委员会部起草《检察监督条例》草案。在此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原则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其主要表现在未来苏联检察机关应采取怎样的领导原则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职权等方面。当时的列宁因病不能参加相关会议,他在通过斯大林转交中央政治局的《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信中阐明了他对未来苏维埃检察机关组织原则的基本认识。列宁在信中指出:“应该记住,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得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40]。由于他认为苏维埃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整个国家法律的执行情况以便保障法律能够从上至下、统一地贯彻执行,所以,他建议苏联的检察制度应采取中央单独和垂直领导的方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接受了列宁的意见后,于1922年5月28日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新型的苏维埃检察机关建立起来。
四、域外“检察”语义的总结
整体来看,英文、法文中有关“检察”词语的相应表述和说明,其主要由拉丁文prōcūrare、prōsequor两词演变而来。它们在产生之初以及演化过程中始终不具有中文“检察”、“监督”之意,而是主要包含“代理”、“控诉”的意思。进一步从词源来观察,拉丁文supervidere中的词根super有“在...上面、处于...之上”的意思,videre则有“看、注视”之意。它是指“处于...之上而注视”,即“监督”。拉丁文supervidere是英语supervise、法语superviser的原初词语。可见,拉丁文prōcūrator、prōsequor、supervidere之间词根并不相同,指代的意思也不可能相近。同时,由于现代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繁复的过程,是否德语中表述“检察”的相关词语具有指称“监督”之意呢?德语中表述检察官、检察制度主要由anwalt组成。其中,“检察官”被称为staatsanwalt,staats为“国家”的意思,anwalt则指“代理人”。anwalt作为一种制度出现于德国16世纪,它又被称为vrweser[41]。anwalt最早是一种私人“代理人”,他基于“国王的要求”(staat)、“私人的要约”(privatpersonen)、“个人的授权”(beh?rden)或“法庭的判决”(gerichten)等原因来“代理”他人,他的主要职权是帮助“被代理人”参加诉讼。德语中的staatsanwalt也可直译为“国家的或国王的代理人”,显然它并没有脱离法语之意。
此外,从沙皇俄国至苏联整体历史的简略描述中,能够发现:沙皇俄国检察制度的确立植根于“代理人”制度,从其职权来看,它的主要职权定位于监督。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它权力运作的基本场域并不定位于司法系统,而是整个国家的体制系统。这同西方其它国家法国、德国等在检察制度形成过程中,以介入司法审判为主要场域来塑造自身的过程并不相同。这就造成监督权作为其主要职权在它创建之初便始终体现,从而成为俄罗斯检察制度的一大历史“特征”。同时,从语义上来看,俄语表述“检察”的词语基本意思仍为“代理”,由于其主要职能为监督,所以就出现以职能为中心来标示这些词语的状况。而“同源同种”的法语、英语中表述“检察”的词语则因其主要职权为控诉,反而被认为是诉讼之意。这整体体现出在对域外“检察”的认识上,以制度职权为中心来解读词语的特征。
综上可见,从词源角度来看,域外语境中有关“检察”词语的相应表述,其词义主要包含“代理”、“控诉”的意思。进一步来看,具有“代理”之意相应词语的生成和演变,更多反映出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制度性缘由;而包含“控诉”之意的词语则凸显出该制度的权能属性和特征。可以说,对“检察”词源的追溯为清晰厘定和认知域外检察制度的创建和演进提供了重要的智识线索。
【作者简介】邵晖,北方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
【来源】本文转自微信公号“法学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