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晖:“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0 次 更新时间:2013-04-1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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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晖  

【摘要】“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表述上能够互换对等使用的状况,显现了在当今中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现代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和基本权能的一种认知与理解。依照不同语境的考证,在中文方面,“检察”与“监督”两词所指的语义确实相近。在外文方面,prōcūrōtor、prōsequor 所产生的相关词语,其语义主要为“代理”和“控诉”,在其沿革过程中,从未含有“监督”的内容。基于对中外“检察”相关词语表述方式的分析与比较,表明域外有关“检察”的相应用语中包含着历史性、制度性的内容、依据与背景,并且其有着从“公诉”职能的维度来把握和理解检察制度的习惯、传统与趋势。为此,应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国内有关域外“检察”词语和现代检察制度的相应知识内容与认知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关键词】检察;监督;语义

“检察”与“监督”一对词语,在中国当下检察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应用过程中,体现着犹如硬币之两面的密不可分关系。同时,在中国近几年的制度实践与理论研讨过程中,“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所指代的意思和内容方面,显现出能够“彼此对接”或“同等替换”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检察”与“监督”二者之间的勾连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中国检察制度核心问题的理论争议仍在不断进行的现实,表明了用“监督”来定位与表述检察权属性、检察权能等的观点,并未成为理论上的共识。“检察”与“监督”这对词语在现今中国所展现出的“亲密性”,包含着特定历史过程、语境下对检察权属性与检察权能的认知和理解。为此,针对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而言,对“检察”、“监督”任意一词的理清、阐明与把握,便具有了“中国式”的意义和价值,也构成了理论思考的逻辑起点。而基于理论与实践、历史和当下、国内同国外之间的全方位审视,对检察权的属性与检察权能内容和特征的分析、争论、探究、确认,是各国检察制度构建、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石[1]。

“检察”一词的中国语义、域外“检察”一词的释义、“检察”一词的中西对接以及“检察”一词的再思考,构成了本文的逻辑脉络。采取此种文章建构和布局,主要是基于时间与空间维度下词语的产生、发展、交流与互译,而对以下问题的思考:第一,在世界范围内,当今理论界与实务界习惯性使用的与“检察”相关的英文、法文词语,同中文“检察”、“监督”二词,在语义方面是否具有“同义性”;第二,英文、法文中现今表述“检察”的传统或习惯性词语,在其词源的发生与演变过程中,是否具有、出现或关联过中文“检察”、“监督”所具有的语义;第三,中文“检察”一词是怎样同英文、法文中的相关词汇进行勾连的,用中文词语“检察”进行对应表述的原因为何。

从发生学的意义及回归原点的方式,对现代检察制度中的相应问题予以考察,是对其进行分析和认知的重要理论手段。[2]为此,本文采用词源追溯、历史梳理、比较分析的“技术方法”来客观展现“检察”词语的沿革状况。正如任何言语的内容与所指,都脱离不开特定历史、制度所赋予的含义一样,“检察”词语的分析与探明也必然包含着对制度性事实的展示,并能够反映出中国和域外在“检察”词语、检察制度、检察权能与属性等方面的认知状况,从而对中国当下的相关探讨有所助益。当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仅仅是应用词源、历史、比较方式的一种技术性研究,并不含有对中国当下检察权属性、检察权能的争议与设定,进行“价值评判”与“指点江山”之意。

一、“检察”一词的中国语义

据考证,“检察”一词古已有之。[3]《古代汉语字典》中有关“检”字的解释如下:“检是形声字,木为形,佥为声。检的本义是指在木片上写书信简牍等,然后将木片叠搁起来。为防止他人擅自拆阅,常在木函外写上文字,即封书的题签,也指木函”[4]。在《词源》中对“检”字有四种解释,一是指“封题标签”;二是指“约束、限制”;三是指“法式”;四是指“操行”[5]。例如,刘勰所著的《文心雕龙·物色》中有“然物有恒资,而思无定检”一句话,意思是指“客观景物的形貌总是一定的,但是作者的构思确是变动不拘的”。其中,这里的“检”字就有“法则”、“法度”之意。成公绥所著《啸赋》中“宁子检手而叹息”中的“检”字,则是有“约束”、“限制”的意思。而《通志·魏·高恭传》中:“御史检事,移付司直”。这里的“检”则有“侦查、控诉”的意思。而“察”字在古代则有三种意思,一是指“考察”,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信不然之物而诛无罪之臣,不察之患也”,二是指“观察”,如《商君书·禁使》:“上别飞鸟,下察秋毫”。三是指“经过考察后给予推荐、选举”,如《三国志·吴书·吴主传》:“郡察孝廉,州举茂才”[6]。《词源》中对“察”字的解释则有四种:一是指“考核、调查”;二是指“选举、推荐”;三是指“观察”;四是指“昭著、明显”[7]。

在中国古代,把“检”和“察”连用,则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所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纠正”。可见,在中国古代已经出现“检”和“察”两个字合为一起,构成“检察”一词并进行使用的情况。但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设定中,从未出现过以“检察”一词予以表述或称谓的官职和机构。这表明从外在称谓来看,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这种称呼。

而随着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有学者指出“从形式和概念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但是,从内容和实质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存在着检察制度的雏形”[8]。并进一步强调“‘public prosecution’的原意为告发、检举、指控、公共起诉。然而,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我国法律时,没有将英语的‘public prosecution’直译成‘指控’或‘公共起诉’,而是创造性地将其翻译为‘检察’,其原因在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特别是清廷所主要借鉴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检察制度,其检察机关都具有监督属性,且其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9]。可见,此观点认为中文“检察”一词,既能够揭示现代检察制度所具有的诸多权能,又能体现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为此,中文“检察”一词是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完美概述和表意。那么,依照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特征,“如果从广义检察制度着眼,视检察制度为法律监督制度的话,就可以肯定中国古代有检察制度”[10]。

二、域外“检察”一词的释义

有关域外“检察”一词的追溯与澄清,主要选取英语和法语中有关该词的相关表述来进行认知。采取此种材料选取方式的主要原因为:首先,从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近代检察制度滥觞于法国[11],特别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相关设计、理论内容与词语表述,同法国的历史有着深厚联系。其次,通过词源来分析,英语和法语均以拉丁语和希腊语的词素作为构词的基本材料,这促使了当下许多英语词汇和法语词汇之间存在着“亲缘性”联系。[12]再次,作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与发展的两个重要国家,法国、英国彼此之间在对“检察”相关词语进行表述或对应互译的过程中,必然体现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解或共识。最后,对学术传统与标准的遵守。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法律词语、制度、理论等方面的英语和法语表达,已经是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公认的成例与基准。本节主要从“检察”相关词语的基本构造、词源演化以及域外同中文“控告”、“监督”语义相近词语的变革三个方面,进行词源、语义等方面的分析和探明。

(一)“检察”相关词语的基本构造

从构词方式与语态上来看,英文和法文中有关“检察”相应词语的表达,同中文并不相同。中文“检察”一词在表意时,并不需要变化词形。例如,“行使检察职能”、“拥有检察属性”,这里的“检察”是名词形式,而“检察某事、某人”中的“检察”则是动词形式。而在词形上,并无任何变化。但是,立足于“检察”一词的基本词根,英语和法语中动词、名词等形式上的“检察”,在表意过程中,其词形特征上有一定的区别。

英语或法语中围绕“检察”的相关词语,见下表:

依照上图所示,当今英语和法语中有关“检察”的相应词汇,主要为名词形式的“检察”、“检察官”、“检察制度”以及动词形式的“检察”。英语中的 procurator、procuracy、procutatorium 三个词语同属于拉丁文词语 prōcūrator,它们分别指称名词的“检察官”和“检察制度”[13]。而英语中的 prosecute 为动词形式,它构成英文词语 prosecution、prosecutor,即,名词上的“检察”和“检察官”。并且,prosecute 来自于拉丁文词语 prōsequor[14]。在法语方面,法文 procureur、procurateur 为“检察官”之意,poursuivre 则是动词的“检察”。procureur、procurateur 两个词语来自于拉丁 prōcūrator,poursuivre 则来源于拉丁文词语 prōsequor[15]。

从词源学上来看,英文中的 procurator、procuracy、procutatorium 和法文中的 procureur、procurateur 是同源词汇,而英文中的 prosecute 与法文中的 poursuivre 则是同源词汇。拉丁文词语 prōcūrator 和prōsequor 演化并形成了现代英语、法语中有关“检察”的词汇。为此,应以这两个词语为中心,逐步介绍和阐述域外“检察”相关词语的基本含义和变革过程。

(二)“检察”的词源变革

第一,prōcūrator 一词的演化。在古罗马的拉丁文中,prōcūrator 一词由动词 prōcūrare 形成。其中,prōcūrare 由 prō 与 cūrare 两个词根共同组成,词根 prō 的意思是“为……的利益”,而词根 cūrare 则有“治愈”、“照顾”、“看管”的意思[16]。因此,古拉丁文中 prōcūrare 一词,可直译为“为……的利益照顾、看管”,即“代理”的意思。它的名词形式 prōcūrator,便理所当然的具有“代理人”之意,同时,prōcūratorem 则是“代理制度”的意思。

依照现有的历史资料,能够发现最早有关 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 的文字记载,是在罗马官方文件“Notitia Dignitatum”中[17],该文献分为东、西罗马帝国两大编。在西罗马帝国这一编中,其第 11 章记录了西罗马帝国在其行省设置了“Prōcūrator Gynaceii、Prōcūrator monetarum、Prōcūrator monetate Siscianae”[18]等众多官职和机构。这些“prōcūrator”主要是作为罗马国王在该地区的代理人,帮助管理财政和税收,官方称谓的拉丁文表达为“Prōcūrator”[19]。他们起初只是罗马国王派到每个行省管理财务的“代理人”,到了罗马国王克劳迪斯时期,他赋予这些“代理人”更大的权力。从而,使得这些“代理人”成为罗马行省的省长(Prōmagistrate)[20]。依照拉丁文词根的意思,“magistrate”指的是“君主”,而prō 则是“为……的利益”,他们已经变成“为了君主利益的人”[21]。这也证明了相关学者的论断,即,如果说在罗马时代存在的相应制度上的设计,同后世的检察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和联系性,那就是在帝国全盛时期,有一批“国家或皇帝的代理人”出现,他们的名称并不统一。有叫 procurator princip-is 的,有叫 procurator caesaris 的,也有叫 procurator rationals 的。不过他们的职务大都不外替国家或皇帝保障财政上的利益并管理财政。据说以后法国一种类似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法国检察制度的滥觞),便是渊源于此。但是,在当时并没有国家检察制度和国家检察官的建制,因为,在罗马时代无论何人都可以诉追犯罪的人,国家并没有设置专官担任此事。就是到了以后皇权发达的时期,也没有人想到这一点[22]。

随之,古拉丁文 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 分别演变为古法语中的 procurour、procureur 和 procuratour[23],并进一步形成现代法语中的词汇 procureur、procurateur。并且,在中古世纪早期的法国,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procurour、procureur 和 procuratour,共同存在并能够互换使用。由于英文和法文词语的历史关联,英文中的 procurator、procuratorium、procuracy 究竟是源于古法语还是直接来自古拉丁文,现在已经不能明确考证。但是,从词形上来看,现代英文中的 procurator、procuratorium、procuracy 同古拉丁文 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 有着更大的相似性。可以肯定的是,英文和法文中这些词语具有同源性,并且在原初词义内容上都是指称“代理”之意。

另外,拉丁文词语 prōcūratorem、prōcūrator 在演变为英文、法文相关词语的过程中,其基本语义并未发生同中文“监督”或“检察”意思相近的变化。首先,从词根的演变来看,英语中现在的词根 pro,主要来源于拉丁文 prō 或 professiō,前者自然指的是“为……的利益”,而后者则是“职业、专业”[24]。现代英语中的词根 pro,除此两种语义外,并无它义。而拉丁文词根 cūrare,则演化为中世纪英语的curare,即现今的英文 cure。从其词义演变来看,未曾脱离“治愈”、“照顾”、“看管”之意[25]。在法语方面,现代法文中的词根 pro,只有拉丁文 prō 一个来源。而现代法语中的词根 cureur、curateur,则都是来自拉丁词根 cūrare[26]。所以,这些现代英语和法语的词根中,并没有中文“检察”、“监督”的意思。可见,从词根构词上来看,这些词根组合而成的现代英文、法文中有关“检察”的词汇,也并不存在含有“检察”、“监督”之意的可能性。那么,现代英文中的 procurator、procuratorium、procuracy 与现代法文中的 procureur、procurateur,与其说是“现代词根”的组合,他们更应该是对古拉丁文词语的一种“复刻”和“延续”。其次,从制度历史来看,在法国,13 世纪之前,procureur、procurateur 主要指称的是帮助任何人(quelqu’un)处理经济利益的“看管者”(curateur)[27]。当时,他们还不具有代理法律方面事务的能力。公元 1256 年,法国国王路易四世颁布法令(Ordonnance de Louis IX ds Ordonnances des roisde France),首次确认这些“代理人”具有替代国王参与法庭审判的能力[28]。在此之后一段时期,这些“代理人”表现为如下特征:并不专属于国王一人,可以任意选择被代理人;对国王之外的代理人所涉及的法庭审判,其无权参与,他们仅能替代国王参与法庭审判;代理内容包括经济利益等多方面[29]。公元1302 年,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颁布法令,其明文要求这些代理人只专属于国王,为此,他们从“国王的代理人”(procureur du roi)转变为“国王的检察官”(Procureur du Roi)[30]。在英国,procurator 也主要指涉的是代理人,中世纪的英国领地曾经有“procurator fiscal”这个官职,他主要是帮助国王收取王室法院判处的罚金。后来这个官职称谓逐渐在英格兰消失,但是苏格兰仍然保持着这个官职。1867 年“SheriffCourts(Scotland)Act”颁布,正式赋予这些“procurator fiscal”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31]。

第二,prōsequor 一词的沿革。拉丁文 prōsequor 分别由词根 prō 和词根 sequor 构成,其中,prōsequor、prōcūrator 这两个词的词根 prō,在古罗马都是指“为.....的利益”之意。而 sequor 在拉丁文中则是有“探明”、“追寻”、“追问”、“持续”的意思。依据现在语言学的考证,拉丁文词根 sequor来源于“古印欧语”(Proto - Indo - European)[32],它分别同梵文(Sanskrit)以及古希腊文中的相应词语具有同源性(Congates)[33]。而梵文与古希腊文中的这两个词根,都为表达“追寻”、“追问”、“探明”的意思。

拉丁文 prōsequor 演化为古法语中的 pursuer 和 poursuir,而 poursuir 则是现代法语 poursuivre 的前身。同时,现代英语中的 pursue 和 prosecute 这两个词,则分别于 13 世纪晚期和 15 世纪早期从古法语的 pursuer、poursuir 转变而成[34]。从词义来看,英文与法文中的 prosecute、poursuivre 最初并没有特指“控诉”、“公诉”、“指控”之意。依照相关资料表明,起初英文中的 prosecute 与 pursue 两个词可以任意互换,二者的意思都是指“探明”、“追寻”。直到 16 世纪 70 年代左右,prosecute 才首次具有“诉至法庭”(bring to a court of law),即,控诉的意思。17 世纪30 年代左右,prosecution 方始具有指代名词“控告”的意思。而 prosecutor 代表“控告者”,则是在 17 世纪 60 年代左右。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没有详尽资料予以明确记载。但是,依照其它相关资料,例如,通过词根进行解读,prōsequor 可以理解为“为……的利益,而进行探明、追寻、追问”,而且在中世纪的法语中 poursuivre 含有怀着“使他人不利的企图”,去“追踪”、“探明”某人、某事之意[35]。为此,笔者推测:英文和法文中的 prosecute、poursuivre 演变为后来“控诉”之意,同词源本身所具有的词义内容有很大关联。在英文或法文中,B prosecute 或 poursuivre A,即,B“控诉”某人 A。就是“为……的利益,怀着使 A 不利的企图,追寻、探明相应人和事”的意思。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英文与法文中有关 prosecute[36]、poursuivre[37]的词义解释中,其仍然具有“追寻”、“追问”之内容。

在表达习惯上,英文中表述“检察官”和“检察制度”时,并不单纯使用 prosecutor、prosecution,而是应用 public prosecutor、public prosecution。即所谓的“检察官”或“检察制度”必须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追寻、探明相应人和事”的官员或制度。

邵晖,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国内有关检察权属性、检察权能的代表性著作和文章包括:石少侠:《检察权要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版;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年版;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林钰雄:《检察官论》[M],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期;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J],《法学研究》2000 年第 5 期;张志铭:《检察权的性质及其正当性基础》[C],载孙谦等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J],《人民检察》2010 年第 9 期,等。外文著作及文章,Perrot,Roger,Institutions judiciaires,12e édition.Paris:Montschrestien,2006.Z.B.schon Kern - Roxin,Strafverfahrensrecht,10.A.,1970.Coing,Epochen der Rechtsgeschichte in Deutschland,4.A.,1981.Peter Collin,Die Geburt der Staatsanwaltschaft in PreuBen,Erstver?ffentlichung,Artikel vom 12,M?rz 2001.Entwurf Mühlers vom 1.September 1843,abgedr.bei Otto,Die preuBische Staatsanwaltschaft,1899,S.11 ff .[日]出射义夫:《检察制度の研究》[M],司法省调查部,昭和四十三年;Raoul Muhm,The role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in Germany,The Irish Jurist,Volume XXXVIII,New Serious 2003,The Law Faculty,University College,Dublin,等。

[2]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7 页。

[3]谭金土:《说文解读·检察》[N],《检察日报》,2003 -11 -12。

[4]《古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2005 年版,第 358 页。

[5]《词源(修订本)》[M],商务艺术馆 1979 年版,第 1642 页。

[6]同前注[4],第 29 页。

[7]同前注[5],第 860 页。

[8]王新环:《中国检察制度的滥觞与职权嬗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9]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J],《人民检察》2010 年第 9 期。

[10]李士英:《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73 页。

[11]Esmein,A.,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re: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France,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13,p.114.

[12]法语和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等一样,属于印欧语系的拉丁语族;英语则属于印欧语系的日耳曼语族,属于这一语族的还有德语、荷兰语等。英语和法语的 26 个字母相同,许多词汇的写法也是完全相同或是差别不大。英语在发展时期不断地向其他语言直接或间接地借用了大量外来词汇,其中来自法语的词汇占现代英语总词汇量的四分之一。在构词上,法语和英语均以拉丁语和希腊语的词素为构词的基本素材,特别是在诺曼人征服英国后,法语对英语的影响长达两百年之久。经过统计发现,在中古英语时期,英语吸收法语词汇的总量达到 10000 多个,其中大约 75%的词汇目前仍在使用。因此,两种语言的词汇系统十分相像,以至于许多西方的语言学者把法语和英语成为“twins”。参见:N.F.Blake,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

[13]“在线词源字典”(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http:/ /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procurator,2012 年 2 月 21 日访问。

[14]“在线词源字典”(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http:/ /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prosecute,2012 年 2 月 21 日访问。

[15]“维基百科词源字典”(Wiktionnaire Le dictionnaire libre)法文版,http:/ /fr.wiktionary.org/wiki/procureur,2012 年 2 月 21 日访问。

[16]“在线词源字典”(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http:/ /www.etymonline.com/index.php?term = procurer&allowed_in_frame = 0,2012年 2 月 21 日访问。

[17]Notitia Dignitatum 是记载罗马帝国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官方文件。从东、西罗马帝国的中央到地方的几千个政府机构,该文件中都给予了记录和描述。有关该文件的具体成文日期并没有准确记载,但是,史学界大都认为它成文于公元 400 年至公元 420 年这段时期。该文件的原本被完整添加于 Codex Spirensis 法律文件合集中,Codex Spirensis 是将 Notitia Dignitatum 文件,以及公元 9世纪之前尚存的其它罗马法律文件原本装订成册的法律文件合集。公元 1542 年,Codex Spirensis 被放置于德国施派尔地区的天主教教会图书馆中。公元 1672 年,它被盗取。在公元 15 到 16 世纪时期,曾经存在着许多 Codex Spirensis 的抄录本。而现在所用的 Notitia Dignitatum 文件,主要是公元 1436 年 Pietro Donato 的抄录本 Codex Spirensis,其中有关罗马政府部门和机构所使用的图章、印信等图画,是由 Peronet Lamy 完成的。

[18]Notitia Dignitatum,该拉丁文文献可参见:http:/ / www.pvv.ntnu.no / ~ halsteis / notitia.htm。

[19]E.g.A.L.F.Rivet,Colin Smith,The Place Names of Roman Britain,Batsford Publishing,1979,p.492.

[20]Adam Krammer,Bewigged and Bewildered:Pupillage and a Caree at the Bar,Hart Publishing,2007,p.24.

[21]“Promagistrate”,Encyclopedia of the Roman empire,Matthew Bunson,Infobase Publishing,2002.

[22]杨兆龙:《杨兆龙法学文选》[M],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6 -237 页。

[23]Paul Imbs,Trésor de la langue francaise:dicitionnaire de la langue du XIXe et du XXe siècle(1789 - 1960),?ditions du Centre National de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1983,p.655.

[24]“维基百科词源字典”(Wiktionary,a wiki - based open content dictionary)英文版,http:/ /en.wiktionary.org/wiki/pro#English,2012年 2 月 21 日访问。

[25]“维基百科词源字典”(Wiktionary,a wiki - based open content dictionary)英文版,http:/ /en.wiktionary.org/wiki/curare,2012 年 2月 21 日访问。

[26]“维基百科词源字典”(Wiktionnaire Le dictionnaire libre)法文版,http:/ /fr.wiktionary.org/wiki/cūrare,2012 年 2 月 21 日访问。

[27]Pierre de Fontaines,Le conseil de Pierre de Fontaines:ou Traité de l’ancienne jurisprudence francaise,éd.A.J.Marnier,Joubert,1846,chap.14,§ 15,p.95.

[28]“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资料库”(Centre National de Ressources Textuelles et Lexicales),http:/ /www.cnrtl.fr/etymologie/procureur,2012 年 2 月 21 日访问。

[29]Robert Chazan,Medieval Jewry in Northern France:A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Johns H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3,p.28.

[30]Esmein,A.,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re: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France,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13,p.116.

[31]Julia Fionda,Public prosecutors and discretion:a comparative study,Clarendon Press,1995,p.65.

[32]“古印欧语”(Proto - Indo - European,PIE)是“印欧语系”所有语言的共同“祖先”,经过语言学家的努力,该语言被逐步挖掘和重建出来。18 世纪的语言学家 william jones 通过观察和研究,发现古希腊文、古拉丁文以及梵文在词源上具有共同的相似性,从而也证明了“古印欧语”的存在。而且,它有着复杂的构词系统。到了 19 世纪,经过不断的研究,语言学界已经承认“古印欧语”的存在。依照学者的估计,在公元前 3700 年至公元前 2700 年这段时期,“古印欧语”作为一种单一的语言开始发生分化,被形成现在“印欧语系”诸种语言的前身。相关文献,可参见:Clackson,James,Indo - European Linguistics:An Introduction(Cambridge Textbooks in Linguis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Mallory J.P,Adams D.Q,The Oxford Introduction to Proto - Indo -European and the Proto - Indo - European Worl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33]Sihler,Andrew L.,New Comparative Grammar of Greek and Lati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89.

[34]“在线词源字典”(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http:/ /www.etymonline.com/index.php?term = prosecute&allowed_in_frame =0,2012年 2 月 21 日访问。

[35]“维基百科词源字典”(Wiktionnaire Le dictionnaire libre)法文版,http:/ /fr.wiktionary.org/wiki/poursuivre,2012 年 2 月 21 日访问。

[36]“prosecute”,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 - Complete & Unabridged 10th Edition,HarperCollins Publishers,2009.

[37]“poursuivre”,Dictionaires Le Robert,HarperCollins Publisher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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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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