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两大法系的法官培训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8 次 更新时间:2015-02-1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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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官培训制度,下面主要介绍两大法系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

在美国,法官的培训由各州的法官协会负责实施,全国性的法官正规教育培训则由国家司法学院承担。国家司法学院除了本院固有的专职教员外,主要聘请美国联邦或各州法院的著名法官或资深法官充当教员。授课的法官尽可能地讲解本州所具有的司法特色和自己对司法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并无固定的模式。在教学形式上较为多样化,如互动式教学、苏格拉底式(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式教学、教学评估等等。

在新西兰,对法官的培训则分为:司法技能培训、社会形势培训、少数民族习惯和语言培训、司法教育师资培训及司法经验培训等等。

在法国,法官已经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及文化素养,培训是针对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往往采用非教学方式进行,下面简要介绍几种。“讨论会”的方式:主要是参会者和报告人就报告的主题观点进行辩论、分析、探讨。“周期培训”的方式:主要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专题培训,可分期、分批进行,半年内分几次进行,每次持续2至3天。“会见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安排法官与司法界同行,如律师、法学理论家或社会各界代表人士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法官和其他社会精英交流对同等问题在不同领域的看法,期限1至3天。“现场培训”的方式:法官在职业教员的指导下,围绕共同主题观摩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从而达到互相启发、借鉴,增强业务操作能力、培养独立判断能力的目的,期限长短不定。“实习”的方式:由法官学院组织法官到机关、企业或机构进行实践,期限3至5天。“研究会”的方式:主要是指法官就共同研究的某一个或几个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进行研讨,期限不固定,类似沙龙或笔友会。

在日本,法官的培训机构隶属于日本最高法院,称为司法研修所。司法研修所对教师的选配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要具备15至30年工作经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才能够被任命为司法研修所的教员。司法研修所把法官分成五类进行培训。在对简易裁判所(最基层的法院)判事(基层法官)的培训中,举办各种审判培训班和研讨会,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婚姻家庭和少年案件等五类案件进行培训。法院外的研修,则是将法官派到机关、单位、企业进行锻炼,2个月到2年不等。司法研究,即对一定时期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都是5至7天的短期培训,没有超过10天的长期培训。没有统一的课程、统一的教材。某一个培训班需要开设什么课程,由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法官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的要求加以确定。

这些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有两个特点。第一,无需制定统一的培训教材,而是紧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二,注重实用可操作性。法官是已经具有相当文化和法律知识的司法工作者,其职业特点是解决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用性可操作性更为重要,培训实用可操作性更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些国家法官培训制度的不同与相同之处。在法国、日本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从广义方面理解和开展法官培训。而在美国、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从狭义的方面理解和开展法官培训。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之处是,在从事司法职业之前,应当经过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和专门的司法职业训练。虽然美国、英国等国在司法职业的职前教育上是大学的法学院,但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司法过程中的实践和经验。两大法系法官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培训,开展短时间培训,注重知识更新和司法实践操作。

在我国,法官的教育培训日趋重要,如何从两大法系的法官教育培训中,借鉴好的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断提升我们法官的职业能力是当务之急。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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