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派在联邦制、国家资源分配、国家属性、伊斯兰教的政治作用和追究复兴社会党等问题上争执不下,伊拉克新宪法草案在推迟一周之后,仍未在8月22日按时出台。在各派政治势力当中,逊尼派反对宪法草案最为强烈。未来的伊拉克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在美国的压力下,逊尼派部分政治势力最终接受宪法草案;二是逊尼派拒绝接受宪法草案,伊拉克制宪继续延后。从目前情形看来,出现第一种局面的可能性较大。
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美国为伊政治重建设计了这样一条路线: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2003年7月)----签署临时宪法(2004年3月)----举行过渡国民议会选举(2005年1月)----组成过渡政府(2005年4月)----提交伊拉克永久宪法草案(2005年8月)----对永久宪法草案进行全民公决(2005年10月15日之前)----根据永久宪法举行大选,产生正式的议会和政府(2005年年底前)。目前程序已经完成了一半,虽然前阶段中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毕竟已经走过来了。从目前局势看,以后也不会很顺利,但无论如何,伊拉克走上民主宪政之路的大势已不可阻挡。
随着冷战的结束,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口水战和武力战,已让位于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口水战和武力战。伊拉克战争和制宪问题,再度引发人们对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关系的重新思考。
在专制国家中,统治者及其理论家出于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策略需要,把民族主义当作主要的意识形态工具,利用一切机会在所掌控的主流媒体上大肆渲染,煽动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来掩盖国内矛盾和转移民众视线,淡化和阻止广大民众对自由民主的追求。而自由知识分子,则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化和有限市场化形成的空间宣传自由主义,与官方宣传的民族主义展开论战,形成官方和民间两个舆论阵地。
在国际政治中,专制国家对外推行的也是民族主义,强调“内政不容他国干涉”的国家主权理论。而民主国家则对外推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人权的绝对正当性和普适性,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政府推行残暴统治,严重践踏人权时,这个国家就失去了道义上的支持,文明的民主国家不能对这个政权袖手旁观。
萨达姆被推翻,固然有美国军事力量强大这一原因,但萨达姆也以其残暴统治自掘了坟墓。在现代史上,在镇压人民、制造恐慌和白色恐怖方面,很少有统治者能与萨达姆相提并论,萨达姆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数十万伊拉克人民在他的坦克、机枪和毒气下惨遭横死。萨达姆为维护独裁统治,对反对他的人一概施以酷刑,就连其亲属也不放过。曾一度受到萨达姆信任并担任国防部长的大女婿侯赛因·卡迈勒,因和萨达姆的儿子乌代发生矛盾而逃到约旦。次年,他回心转意,在萨达姆保证不杀他的情况下,又回到伊拉克。但萨达姆仍在他回国之后杀了他及其家族成员共16口人。
民主国家以推行民主对专制国家实行军事打击,不管其目的是出于策略上的考虑,还是出于价值观的内心虔诚,但至少在效果上是符合专制国家民众利益的。不管是为了石油等经济利益,还是为了扩大世界“民主地盘”,美国这次用导弹把萨达姆轰下台,把伊拉克扶上民主宪政之路,对饱受萨达姆残暴统治的伊拉克人民来说,是多年来求之不得的。
当今国际政治规则中,一国对另一国出兵是不是侵略的衡量标准,主要是看军事行动是否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这种做法有一定局限性。从根本上而言,决定国家外交政策的最终依据是国家利益,是事关本国利益的利害权衡,其次考虑的才是国际道义。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各成员国,在决定是否授予一国对另一国家的出兵权时,首先考虑的是往往自己国家的利益。再者,国际政治规则从来就是强者制定的。因此成员国的最终决定,并不一定最符合被出兵国的人民的利益。只有本国人民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他们的意愿最能反映他们自己的利益。
不仅如此。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这不仅是自由主义者的价值观,民族主义者至少在表面上也这么认为。自由主义同时认为,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当然,如果人民的力量相对弱小,无法直接对抗掌握国家暴力机器的统治者,则人民有借助外力的权利,外力当然包括军事力量。因此,国外军力对国内局势的介入,只要是出于本国人民意愿,符合本国人民的利益,就不应该认为是侵略。
不管从自然权利还是从利害角度来看,他国对己国能否出兵,以及出兵是否正义的最终裁定权不应该在国际组织,而应该在本国人民。也就是说,是要“坦克专制”还是“导弹民主”,主要看本国人民的意愿。美军进入伊拉克后不但没遇到什么抵抗,一些民众还在街上欢呼雀跃,由此可见,萨达姆是多么不得民心。伊拉克人民以自己的方式作出了选择。目前,伊拉克人民已看到了民主宪政的曙光,事实再次证明他们的历史选择是正确的。
(写于20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