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伯嫖娼”的事情甫一曝出,便引起舆论持续发酵。暂且不论区伯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就目前来看,这件事情至少暴露出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公权行为的正当性。区伯“嫖娼”让人不由自主的联想到2013年薛蛮子的嫖娼事件,2013年薛蛮子因为嫖娼被抓,但是从警方抓捕的时机和媒体的高调曝料,很明显的看得出来,醉翁之意不在酒,其嫖娼行为被赋予了极为浓重的政治意蕴。我们不禁要问一声,如果警方不是“刻意”抓捕,为何偏偏能够定位置定的那么准,且早不抓,晚不抓,还在人家完事或正做那事的时候破门而入。
警方的解释是群众举报,但这解释估计给鬼听鬼都不信,套用@五岳散人的微博话语:“咱不说嫖娼这事儿到底有没有、针对谁,只说这个群众举报。话说咱国人这个尿性,要说楼凤有人举报我信,打扰别人正常生活了嘛。要说酒店里叫小姐有热心观众举报,打死谁我都不信。出门在外谁闲的干这个?多少酒店床头都有印好的酒店里的按摩电话。线人就说线人,别把这个栽到群众头上,群众没这么下作。”那么,“刻意”地抓捕嫖娼行为算不算公权力的滥用呢?
具体于区伯“嫖娼”这件事情上来讲,我们说,如果长沙警方是在一次正常的扫黄行动中意外发现区伯“嫖娼”,这无可厚非,可倘若是广州警方是故意“下套”,然后将讯息传布至长沙警方,就算区伯真正的嫖娼了,但警方的初始动机并不是为抓嫖娼,而是别有用心的借助打击嫖娼来满足自己的“不正心术”,这从某种程度上说,也算得是公权力的滥用,甚至比一般的公权力滥用性质更为恶劣,即通过公权力来满足卑劣的“私欲”。张千帆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曾举述过这样一个例子:1924年,法国市政当局禁止海滩开设裸体浴场,但其真实目的却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去使用市政府所开的浴室。对于这种行为,我们绝不能说其公权行为是正当的。
二是法制与监管之间的弹度。 我们知晓,其实嫖娼很普遍,但如实讲,警方对此真的监控很为严格吗?不见得。换言之,我们的一些法律其实设置得十分严格,但是警方的监控力度却十分薄弱。就比如嫖娼,其实哪个酒店,哪个小区的嫖娼点,当地警方心知肚明,只是默契的定期扫黄,或者风声紧的时候突击一下,风头一过,又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时基本都在忙于其它的事情。就比如东莞扫黄,能说东莞的黄点存在那么久,当地警方不知晓吗,东莞的扫黄只是单纯的扫黄吗?
我们的社会上有很多事情,法制与监管之间有着相当的弹度,导致人人都对不规则的行为习以为常,这样固然是不对的,可是在这样的态势下,如果警方有意识的想要“整”你,完全可以借此“下套”然后找你毛病。粗通点说,假如哪一天你的某些行为惹我们的公权机关不高兴了,公权机关即可以凭借公权力来通过这些平时让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来惩治你,从而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有人会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可是其背后显现的是选择性执法的不正义。
我还想补充一点,在众多违法行为中,嫖娼是最为吸引人眼球的,最能够激引起舆论贬斥的,也是最能够否定其行为正义性的一项指控。我们这个社会对于道德完美有一种病态的痴迷,比如在历史书写中,失败者一定是道德不堪者;又比如一名官员落马后,一定会先想法设法寻觅其道德上的毛病,而且道德上的瑕疵就足以否定整个人的功绩,正如薛蛮子因为嫖娼被抓捕后,有人从中解析出这样的逻辑: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屁股干净”。这完全是混淆了私德与公德的界限。
不管区伯是否“嫖娼”,希望他还是能够继续监督公车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