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自己不努力而专门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学术腐败,论文抄袭是一件令人非常厌恶的事情。为了净化学术环境,对这样的事情一经查处就应严格处理。不管是取消答辩资格还是撤销学位,都是不值得同情的。当北大历史学博士于艳茹在《国际新闻界》发表的论文被举报抄袭的事件暴光后,北大经查实撤销了授予她的博士学位,让人觉得是应予肯定的事。如果作为我国名牌院校之首的北京大学都不能坚决整肃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很难想象学术腐败会发展到什么程度。
然而,不经意间看了《法制晚报》记者对于艳茹的采访,才发现对于她的博士学位应否撤销问题,尚需认真商榷。于艳茹的那篇文章是否应当认定为抄袭,应当以相关评定而不是她自己的解释为准,这自不必说。问题是,该篇论文并不是发表于她的博士学位授予的2013年7月5日之前,而是发表于已经授予学位后的当月23日,而且她在授予学位前已经发表了申请学位所必须要求的两篇学术论文。也就是如她所说,这篇论文与她申请博士学位没有关系。此外,她的博士论文也经审查符合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是是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另外,根据《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在申请学位前,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刊物上至少发表或接受发表两篇论文。发表论文规定可以视为学位条例和细则所要求的达到规定学术水平的一种证明,同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一样可以认为是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如果发表论文不符合要求,学校可以不授予学位或撤销所授学位。
而于艳茹的学位取得,正是满足了上述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没有任何不符合学位条例、授予细则或培养规定之处。唯一可能影响她学位的,就是她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问题,但那篇涉嫌抄袭的论文,恰恰与学位取得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也就不应当影响学位授予。所以,学校撤销学位的依据——“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既与毕业后发表的事实不符,也与申请学位没有关系,自然让她不服。
无可否认,毕业后发表的论文也并非绝对不对获得的学位产生影响。因为,那篇论文虽然是毕业后发表,却是在校期间完成的。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但是,既是撤销相关奖励与证书,就应当指与奖励或证书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是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撤销学位证书是没有异议的。如果是作为博士学位申请前提的两篇论文之一违反规范,则有处罚过重之嫌;如果像该事件这样,因为与学位取得没有任何关系的抄袭行为而撤销学位,难免与该条规定相违背,有权力滥用之嫌。
当然,结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可以看出对严重抄袭行为的不容忍。学术规范规定的纪律处分中也有开除学籍的规定,学业处理中存在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没有专指学位论文中的抄袭行为,从而可以理解为在校期间的所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不管与学位和学业有没有关系。
北大这种净化学术环境和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的精神可以看得出来,但根据规则适用原理,如果不与精神和原则相冲突,在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具体规定。既然从学术规范第五条可以清楚地看出撤销学位是指与学位取得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就不能任意将其扩展到无关行为。如果北大确实对严重抄袭的行为进行零容忍,就应当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不能任意突破规定。即便修改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能溯及先前的行为。希望在接到于艳茹的申诉后,按照规定撤销所作的不当撤销学位决定。严肃学术纪律固然可嘉,撤销学位也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