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社会正义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1 次 更新时间:2015-01-1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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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摘要:“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观念,它起码有四种涵义,即个人正义、共同体的正义、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在这四种正义观念中,对我们最重要的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以制度的方式来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由国家支配的资源、机会和利益。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政治正义,它们被用来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个是分配正义,它们被用来分配资源、机会和利益。政治正义由法治、权利和民主等因素组成,它们构成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平等、需要和应得,而它们支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关键词:正义;法治;权利;民主;平等


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观念,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正义。按照所应用的不同对象和不同程度的普遍性,我们可以把正义分为四个层次,即个人正义、共同体的正义、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个人正义是指应用于个人之间的正义,它包括自然义务(如赡养父母)和道德义务(如救助他人)等。共同体的正义是指应用于某些团体的正义,如村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俱乐部甚至家庭,而这种正义仅仅适用于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正义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正义,它涉及该国家基本制度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全球正义应用于国际社会,用来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四种正义中,最重要的、从而我们也最关心的是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是以制度的方式来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由国家支配的资源、机会和利益。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政治正义,一个是分配正义。前者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它们被用来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后者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经济制度,它们被用来分配资源、机会和利益。


一、政治正义

正义观念不仅是复杂的,而且是程序性的。说正义是程序性的,这是指正义观念缺乏固有的内容。这不是说正义没有内容,而是说正义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正义所意指的东西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对于3000年前的古代中国社会,“不平等”能够是正义的,而对于当代中国,“平等”一般被认为是正义的。这样,对于不同的时代,正义具有不同的含义。因为正义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所以它需要每个时代来加以充填。就形式而言,正义是程序性的;但是就内容而言,正义则是实质性的。我们通常把前者称为程序正义,把后者称为实质正义。正义首先是程序性的,然后才是实质的。

正义是实质的,这是指正义的内容。正义的内容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正义意味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性质。作为社会制度的性质,正义与制度所体现的政治价值相关。如果某种社会制度体现出了该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正义的。在正义、社会制度和政治价值三者的关系中,正义的内容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最重要的政治价值确定的。那么什么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之间存在一个根本的区别,即前现代的社会制度都是等级制的(如奴隶制度、农奴制度、封建制度或种姓制度等)。在这些等级制的社会里,除了少数享有特权的贵族之外,大多数人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平等。几百年来,全世界无数进步人士为了追求自由和平等,前仆后继,鞠躬尽瘁,推翻旧制度,建立新社会。也就是说,自启蒙时代以来,全世界各国人民一直奋力追求的政治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

如果正义同社会制度所体现的政治价值相关,而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自由和平等,那么…个国家的制度是正义的,它就应该体现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我们说正义是社会所需要的性质,这意味着,该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和主要内容是由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来规定的。正义与制度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必须以制度的方式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之中;另一方面,这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社会经济制度必须被用来保障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正义的实质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以制度的方式把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体现出来。这样,我们可以从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化。就政治法律制度而言,自由的制度化体现为权利,平等的制度化体现为民主。为了保障权利和民主,为了在自由和平等价值的实现中保持一种程序正义,社会正义还需要一个前提,即法冶。这样,作为社会正义的政治正义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治、权利和民主。让我们依次来讨论政治正义的这三个部分。

首先是法治。法治既是实行统治的一种方式,也是社会制度的一种性质。没有法治,就没有程序正义,从而也无法实现实质正义。法治作为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制度是公开的和透明的。正如每一个参与某种游戏的人都应该知道该游戏规则一样,每一位公民也都应该知道该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公民有权利知道各种法律,国家也有义务让公民了解各种法律。只有法律是公开的和透明的,人们才能在行动中遵守法律,才能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程序正义强调,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应该前后一致,始终如一。这样,法治作为程序正义就要求法律的执行应该是公正的和一致的。社会需要一种普遍的公共规范体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公共规范体系。法律作为程序正义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按照程序始终如一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要求将法律和制度的程序平等地应用于所有的人。一方面,这些要求对执法和司法的官员形成了严格的约束,违反程序意味着违法;另一方面,这些要求也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知道依靠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

法治作为程序正义主张按照法律和制度的程序行事,这是最基本的正义。涉及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事务,小到个人诉讼,大到国家立法,都有其相应的程序。人们必须尊重这些程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行事,这样他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才能够是正义的。相反,不按照程序行事,就违反了基本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在某些缺少正义标准的场合,程序是达到正义结果的唯一保证。

现代的法治观念不仅意味着法律是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所有公民的行为规则,而且还意味着国家应该依照法律来统治或治理。一个健全的法冶社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二是所有公民拥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对法律的尊重是法治必需的条件,它是法冶的道德。没有对法律的尊重,即使有再好的法律,也不会得到切实的执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律制度,但法律的执行还需要加强。执行法律不好可能存在很多原因,但归根结底是因为缺少对法律的尊重。不仅普通民众缺少对法律的尊重,而且执法者(法官、警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等)也缺少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是当前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薄弱的一环。

其次是自由与权利。从政治哲学角度看自由,存在着两种自由,即通常所说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所谓消极自由,就是“免于什么”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碍而行动。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情,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所谓积极自由,就是“去做什么”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能够做任何我愿意去做的事情。消极自由强调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人身自由,积极自由强调政治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与积极自由相比,消极自由更为基本,更为重要,更具有优先的地位,因此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落实到制度层面,就是权利。因此,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与权利通常具有相同的含义,在许多情况下,两者是可以互换的。

个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各种各样的权利中,有一些对于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最重要的权利被称为人权。从内容上看,人权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外一部分是社会和经济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个人享有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尽管在权利的具体规定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之间存在差异。由于这些人权是以宪法形式规定的,所以它们也是宪法权利。而且,如果人权要想得到切实的保护,就必须被列入宪法,成为宪法权利。人权作为宪法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这一点应该得到政府、团体和每一个人的尊重。

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致权利已经成为一种“强势话语”。那么权利为什么会在当代社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可以由权利的一些特征得到说明。首先,权利为每一个普通公民提供了保护。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价值,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它们。但是,如果不能落实到制度的层面,自由和平等就是形式的和空洞的。相反,如果各种基本自由变成了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宪法权利,那么这些自由就得到了更好的保护。自由只有制度化为具体的各种权利,才能够真正为个人所享有。其次,权利对政府行为构成了约束和限制。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宪法权利,权利都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了限制。我们可以把公民享有的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对于公民的消极权利,政府赋有不得干预的义务。对于公民的积极权利,政府则赋有满足其权利要求的义务。最后,权利对其他价值具有优先的地位。权利体现了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最高层面的规范。一方面,如果权利与其他价值、目标或利益发生了冲突,那么权利的要求通常可以压倒其他的要求。另一方面,权利构成了对行为的限制,政府、团体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侵犯权利的方式来追求目标和利益。

最后是平等与民主。如果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自由权利,那么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成员资格,在国家的政治事务中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一方面,民主以平等为前提,只有人是平等的,他们才拥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另一方面,从平等可以推演出民主,如果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那么实行民主制度就是平等权利的应有之义。

民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由选举产生出官员和代表。在实行现代民主制度的政府中,国家的立法权是由代表(议员)行使的,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由高层官员行使的,而代表和官员都是按照宪法的规定,遵照某种法定程序,通过竞争陛选举而被选择出来的。第二,举行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选举应该是自由的,这意味着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选举也应该是公正的,每一位公民的选票应该具有同等的分量。选举还应该是定期的,是经常性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第三,公民要有效地参与民主政治,就需要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有权利从各种各样的来源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其中包括报纸、杂志、图书、电子媒体和互联网等。所以应该做出宪法安排,来保证新闻和出版自由,避免由任何单一机构垄断全部重要的信息来源。第四,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党派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政治事务往往意见不一,这种不同的意见主要是通过政治党派表达出来的。因此,公民有权利结成独立自主的社团、组织和利益团体,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要求自己的正当权利,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当然,关于民主的具体含义,在政治哲学的不同派别中是存在争议的。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政治哲学流派,存在着不同的民主,比如说自由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主义的民主、社群主义的民主等。

无论是哪一种民主,与其他政治制度相比,民主制度都具有以下优点: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一切权力归根结底都属于人民,有助于避免各种专制统治;民主制度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其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民主制度为每个人参与政治决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有助于人们使用自己的政治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民主制度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能够帮助他们实现道德自律和履行道德责任;民主制度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有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治、权利和民主是政治正义的三个构成因素,它们体现了当代政治法律制度的实质。在法治、权利和民主这三个因素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有机联系和优先次序。法治代表了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成为现代国家必须首先满足的一个条件。法治是一种程序正义,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保证。如果说法治赋予国家以治理的权力,那么权利赋予个人以保护自己的权力。权利与法治是对应的,个人应该服从法律,同时也需要法定权利来保护自己。在一个秩序良好的法治社会中,公民应该拥有各种个人权利,其中一种是政治权利,而民主的实质就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参与各级政治审议和决策的过程。如果上述观点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在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中,法治是第一位的,保护个人权利处于第二位,然后是各级政府的民主。


二、分配正义

如果说政治正义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与之对应的公民义务,它主要同政治法律制度相关,那么分配正义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它主要同社会经济制度相关。虽然分配正义体现为社会经济制度,但是它以一些背景制度为前提。没有这些背景制度,分配正义也无法实现。主要的背景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政治的,一种是经济的。

政治的背景制度是按照正义的宪法建立起来的,而正义的宪法被用来实行法治,保证公民的各种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和制度必须服从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其免于日常政治的侵犯;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了选择政府、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正义程序,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共掌权力以及这些部门之间恰当的关系。

经济的背景制度是市场体系。在市场体系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供求关系来决定,而它们的价格决定了资源的配置。从生产到消费的经济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市场的存在使这种复杂过程简单化了。市场鼓励竞争,生产者和服务者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以更先进的方式从事生产,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简言之,市场能够提供效率。市场体系的重要优势是效率,它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几乎所有的现代社会制度都使用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和劳动力,因为任伺其他方法从经济上讲都是低效率的。

分配同生产和消费是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越多,可供分配的商品和服务也就越多,从而人们的消费也越多。一个社会能够提供多少商品和服务,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在理想的条件下,市场制度通过竞争完全能够保证社会生产的效率。但是市场制度也有缺点,它会导致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有时甚至是极端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财富的持续积累,这种严重的不平等不仅会导致其他方面(如政治)的不平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财产的继承变成制度陛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体系虽然是有效率的,但它可能是不公平的。市场体系的不公平应该由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加以纠正。

在政治的和市场的背景制度下,分配正义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一个公民在就学、就业和升职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经济活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例如提供教育补贴,提供培训费用,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机关、公司和私人团体等。另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政府应该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提供某种程度的“社会最低保障”,这些社会福利制度体现为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教育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以及收入补助等。

把上面的论证总结一下就是:市场体系提供效率,社会制度保证正义。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社会经济制度来保证分配正义,那么衡量这种分配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如何能够判断这种社会经济制度本身也是正义的?这些问题涉及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需要某种原则来规范资源、机会和利益的分配。只有按照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衡量,我们才能够说某种分配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在当代社会中,资源、机会和利益是以非常复杂和多样的方式被分配的,有些需要通过国家来进行,有些则不需要。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分配,我们认为存在三个原则,即平等、需要和应得。

平等、需要和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原则,但是它们在分配正义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分配正义的不同层面发挥不同的功能。具体说,三者的不同在于:平等是最高层面的原则,它作为基本政冶价值规范整个社会分配制度的性质;需要是中间层面的原则,它规范一个社会的基本福利体系和最低保障;应得是最低层面的原则,它规范社会的工资制度,决定人们在竞争性市场中所能够得到的收入。应该指出,平等、需要和应得三者在分配正义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首先探讨应得。在竞争性市场的条件下,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需求方(公司)来看,一个公司对员工的需求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也就是由每一劳动单位的贡献之净价值决定的,而这种贡献的净价值则按照它所生产出来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来衡量。这样,公司愿意按照贡献付给那些具有更高生产力的员工以更高的报酬,因为他们做出了更大的实际贡献。从供应方(劳动者)来看。那些需要特殊训练才能胜任的工作、那些特别危险或者非常艰苦的工作,需要付给更高的报酬,否则就不会有人愿意去做。按照实际贡献或者特殊才能给予报酬,就是应得。

当代西方的主流正义理论(如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反对把应得当作分配正义的原则。例如,在罗尔斯看来,一个人在竞争性市场中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从而得到了更高的报酬,通常是由于这个人拥有更好的自然天赋或者出身于更好的家庭,而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则是偶然的,从道德上,这不是应得的。因此,应得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标准。罗尔斯的错误在于,除了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以外,一个人还可以通过抱负和努力来获得成功。如果一个人通过更远大的抱负和更勤奋的努力来得到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收入,那么我们会说这是应得的。分配正义把应得包括在内,其主要障碍是如何确定应得,而如何在应得中区分自然天赋、家庭出身与努力、抱负,这确实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我们认为,在理想的市场环境中,应得是由市场来评价的。一个人通过勤奋工作来实现自己的远大抱负,市场会给予公平的回报。从另一方面说,市场也只能以应得为评价的尺度来回报每个人的社会贡献。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必须是理想的。因此,如果分配正义的背景经济制度是市场,那么应得必然是一种原则。

应得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显然存在缺点。从原因看,一个人的更大贡献可能产生于内在的原因(抱负和努力),也可能产生于外在的原因(自然天赋和家庭出身),市场没有办法把这两种原因分开,而后者在道德上不是应得的。从结果看,按照应得的标准进行分配,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是不同的,必然导致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如果这种不平等产生于自然天赋特别是家庭出身,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的,从而需要加以矫正。

要矫正这种微观分配中的不平等,就需要进行再分配,而宏观再分配的原则是平等。我们说过,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之一,它被用来规范整个社会制度,其中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社会经济制度。在政治法律制度中,平等表现为每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在公共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这种平等是形式的。在民主制度中,每个公民都拥有参与政治选举的平等权利,但是人们能够当选的机会则是不同的,一些拥有巨大财富的人比穷人拥有更大的机会。平等不仅是形式的,而且也应该是实质的,体现为公民的平等机会和所享有的平等资源。这样,就需要用平等来规范社会经济制度,如义务教育制度、职业培训制度、财产继承法、税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并努力防止收入和财富的两极分化。

把平等当作一种规范性的价值,对此人们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平等意味着什么。当代政治哲学对此有两种基本的观点,一种主张“权利平等”,另外一种主张“实质平等”。“权利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这种平等取消了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差别和固定地位,将人看作完全自由的个体。这种自由个体作为劳动力资源在市场中尽其所能地从事竞争,并获取回报。就此而言,“权利平等”完全是形式的: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这种平等中,个人的前途(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社会环境的好坏等。这些社会环境和自然天赋往往造成人们在机会、收入和财富方面的极大不平等。也就是说,平等的权利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

如果说“权利平等”是一种形式的平等,那么“实质平等”则认为,人们仅仅拥有权利的平等是不够的,也必须在机会、收入和财富方面拥有大体的平等。因此,“实质平等”力图解决由自然和社会因素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社会福利制度,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出发点或者平等的生活前景,甚至平等的结果。

除了应得和平等之外,分配正义还需要考虑一个因素——需要,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基于需要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就是拿出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来保证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不会落到某种基准线之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这种最低限度的福利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得到的。但对于不同的理论,所应该满足的需要却不相同。关键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需要是社会应该满足的?目前存在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社会应该满足的是基本需要,而基本需要是生物学上的,如衣食住行的需要。应加以满足的需要确实应该是基本需要,但是把基本需要等同于生物学需要,这是成问题的。这种观点过于简单狭隘,用静态的方式来理解人类以及人类生活,从而把超出生物学的需要都排除出去了。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观点所体现的正义要求也显得过低。仅仅把社会保障制度定位于满足人们的生物学需要,没有表现出美好的社会理想。

由于生物学的解释过于狭隘,促使人们主张用“体面的生活”来定义基本需要。这种观点认为,对于什么可以算作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人们拥有“共享的社会规范”,通过援引这些规范,我们就能把那些防止人们滑落到这种最低限度之下的东西定义为需要。按照这种定义,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能满足人们过上体面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条件。这种关于基本需要的定义依赖于“共享的社会规范”。但是,人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关于体面生活的共同社会规范,还是一个问题,起码这是不清楚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想建立在这种需要观念上,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一种观点比上述两种观点更为合理,这种观点把需要同公民资格联系在一起。人作为公民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发挥社会成员的作用。从分配正义的观点看,需要同公民所发挥的成员作用相关,它是一个公民发挥社会成员作用所必需的那些条件。这些条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人的生物学需要,如衣食住行等;第二,维持或恢复人的能力的需要,例如,有些人失去了正常人的某些能力(因先天或后天的疾病),从而产生出比正常人更多的额外需要;第三,教育的需要,使人们知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并且使他们掌握能够发挥其成员作用的知识、技能和意愿。

这种观点意味着需要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是基本福利、医疗和教育。每个人都需要一些物质手段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这是所有人都需要的基本福利。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从而具有不同的医疗需要。而为了承担公民的责任和履行公民的义务,所有人都需要平等的教育机会。一方面,基本福利、医疗和教育事关重大,涉及人的生存、生理健康和精神境界,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所必需的,而无论其追求是什么。另一方面,基本福利、医疗和教育能够保证人们承担公民责任和履行公民义务所必需的能力、知识和意愿,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公民。因此,正义的社会必须满足公民在基本福利、医疗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需要在分配正义中发挥了作用,但不是在所有的领域,而主要是福利、医疗和教育的领域。



本文得到了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分配正义研究”(12JJD710011)的支持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原载于《学术月刊》2013年11月第59-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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