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矿难是怎样发生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45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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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进入专栏)  

近年来,此起彼伏的煤矿灾难,已经吞噬了无数矿工的生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对此都寄予了高度的关注,也采取了很多积极的应对措施,但是,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为什么“前车之覆”不能成为“后车之鉴”?为什么数量众多的规章制度、层层叠叠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地遏制矿难的频繁发生?这样一些疑问,在我心中盘旋已久,且挥之不去。近日在农村调研,偶然遇到在乡政府作小职员的旧友老普。他的一席话,让我更深切地理解了矿难——特别是发生在乡镇煤矿里的灾难——是怎样发生的。我甚至突发奇想,如果对这个问题加以详细的探究,也许还可以成就一门“矿难社会学”。

老普耳闻目睹的矿难,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在老普生活的这个产煤大县,大大小小的矿难几乎每周都在发生,只是没有报道罢了。那些在中央媒体上得到披露的矿难,只不过是冰山之一角。

老普介绍说,遍地开花的乡镇煤矿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乡镇政府投资兴办的,称为乡办煤矿;另一类是由村集体投资兴办的,叫村办煤矿。大致在四五年前,当地小煤矿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无论是乡办煤矿还是村办煤矿,先后都卖给了私人。当然,按照国家正式法律的规定,矿山的所有权是不能卖的。因此,严格说来,私人购买的只是煤矿的经营开采权。但在老普以及当地村民们看来,法律上的这种区别根本就不值得理会。他们普遍认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已经把煤矿卖给私人了;煤矿已经被私人买下来了。

这几年,由于能源供应日渐紧张,原煤的价格也涨了好几倍。同样的原煤,十年前每吨只卖100多元,现在已经升到每吨500或600元左右。因此,那些正在开采的煤矿就像一只只正在下着金蛋的母鸡,成了炙手可热的紧俏商品,这就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于煤矿开采权的购买欲望。

老普给我算了一笔帐:在煤矿出售的过程中,作为出售方代表的乡政府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可以狠狠地捞一把。比如,一家煤矿的市价是50万,那么,作为购买方的私人老板,他的出价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向乡政府或村委会公开地支付比如40万,同时,向乡政府或村委公的几个核心决策者私下里再支付大约10万或15万。私下里支付的这笔钱,分别装进了几个决策者的腰包。公开支付的那笔钱,则成了乡政府或村委会的收入,乡政府或村委会的负责人既可以把这些钱用来购置汽车、盖房子,也可以用于其他事项,比如向上级机构的实权人物行贿,以换取个人的升迁机会,等等。不管怎么说,通过出售乡村小煤矿,乡政府、村委会的核心人物,都可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私人老板既然花了不菲的价格买下了煤矿,他当然有理由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润。因此,这些老板们奉行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最少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原煤产出;相应地,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必然严重不足。在老普供职的那个乡,就有几个这样的老板,他们都急于把购买煤矿的数十万巨额投资早点挣回来;至于保障安全生产方面,不仅可以省的钱在省,很多不该省的钱也在省。在安全无保障的条件上下,矿难的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种种规章制度,但在实践中都无法“较真”。因为,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就意味着投入增加,利润减少。换句话说,对于经营煤矿的私人老板来说,国家的规章制度与他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冲突。由此决定了老板们的基本立场:尽可能规避国家正式的规章制度。

那么,政府的监管机制到哪里去了呢?在乡镇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办室”),他们当然有义务对私营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管,但是,这个监管机构几乎也失灵了。老普给我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由于现在的乡镇财政普遍恶化,“企办室”的生存,都还要依赖于这些私营煤矿交上来的管理费。“企办室”也是一个“经济人”,它在收取常规性的管理费之外,经常还要额外地向老板们直接“要钱”——“要钱”的时候,甚至都不需要任何借口或名目。多收来的钱,既可以作为“企办室”工作人员的福利,但更多地用于“企办室主任”的花销,比如,他可以利用这些钱财,向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行贿、向上级机构的实权人物行贿。至于行贿的目的,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积极的方面是为了职务上的升迁;消极的方面,则是为了保住现在这个职位。所以,现在的“企办室”,经常会不定期地向私营老板直接索要,比如3000元或5000元,等等。面对这些“勒索”,煤矿老板们一般都不敢拒绝,因为,只要你拒绝了,“企办室”就可以责令你这个煤矿“停业半年”,并责令你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支出或损失,可能就是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因此,煤矿老板们一般都会答应“企办室”或乡镇政府的直接索取。当然,对于“企办室”或乡镇政府来说,既然额外地拿了人家的钱财,在监管方面就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了。更进一步说,如果真让这些私营煤矿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煤矿老板获取的利润将会大幅度下降,甚至无利可图;如果煤矿“瘦”得太厉害了,“企办室”的财源也会随之枯竭;如果所有的私营煤矿都跨了,“企办室”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可见,“企办室”以及它背后的乡镇政府,它们的经济利益与煤矿老板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致的一面,存在着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乡镇政府及其“企办室”,并没有动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在乡镇“企办室”之外,还有其他的监督管理机构,比如县政府内设的安全生产办公室,从中央到地方垂直设立的煤矿监督机构,以及侦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检察院等等,但这些机构同样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管的职责。据老普的分析,造成这些机构监管效能低下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这么几个方面:其一,乡村小煤矿太多,且常常处在交通不便的山沟里,上级政府设立的专门性的监督机构,不可能经常性地监督每个煤矿的日常生产。其二,县检察院、县安全生产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也在向这些煤矿老板直接索取金钱,也在接受老板们提供的各种招待、礼金。因为,这些机构与乡镇“企办室”一样,也在千方百计地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是一些不折不扣的“经济人”。其三,一些实力相对雄厚的私人老板,甚至还与这些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亲密关系,诸如此类的因素,极大地消解了众多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

概括地说,这些私营煤矿的老板们用金钱“摆平”了各路监管者,然后,用最小的安全投入换取最大的经济利润。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私营老板与各路监管者的经济利益分别都实现了最大化,但与此同时,矿工们的生命安全则会处于经常性的危险之中。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矿工们可以拒绝下井嘛。这话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在实践中,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那些正在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下劳作不止的矿工们来说,这几乎就是他们唯一的选择。他们没有其他更好的技能,他们不能通过其他更安全的方式来养活自己、养活家人,他们别无选择。“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就是对这群矿工们的真实写照。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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