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税收辩论:那场“文胜于质”的口才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0 次 更新时间:2014-12-1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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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12月10日晚,历时一月有余的“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终于在北京圆满结束。随后,参赛各队相拥荣誉回归学校,接受青春鲜花与笑脸的欢迎。

作为天子骄子的大学生,他们参与的主题活动被社会关注无可厚非;更何况此次辩论的主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话题——税收。因此,社会的热切聚焦便在情理之中。无疑,因为媒体造势,专家助阵,大学生围观,莘莘学子在“税收辩论”中展示出的知性风采,也就成为公共生活中一道靓丽的风景。

遗憾的是,由于辩题选择的局限性与技术性,以及辩手们各自心中无意识自设的红线警示,也使“税收辩论赛”不得不演变成为一次热闹的口才秀,“文胜于质”成为其突出的印象。

以总决赛辩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扩大征收面好,还是缩小征收面好?”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辩张乃琦立论认为:“在税制下,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能加强税收的调节职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直接作用个人所得,能够实现有所得征收,无所得不征收,多所得者多征收,少所得者少征收。” 西安交通大学一辩则立论认为:“缩小个人所得税征收面有利于减少税负增加收入,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助于吸引人才鼓励创业。缩小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可谓是‘放水养鱼,藏富于民’。”问题是,两位辩手的理论都没有触及税制的根本要素,仅仅是从个税的税负高低与具体功能角度去论证。

岂不知,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面与加强税收的调节职能之间,并不是一种必然、必要的关系,最多只是一种充分关系。直言之,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面未必一定能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因为,个税只是一个税种,如果在国家收入中占比很小的话,更不可能。可见,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能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还有其它前提性要素。同样,缩小个人所得税征收面,所能减少的税负对象规模,也是十分有限,活着本就不该减。毋庸讳言,税负轻重本就不是税制的根本要素,最多只是一个重要因素而已。因此,能否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助于吸引人才,鼓励创业,也就成为一个未知数。特别是,在一个“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安排下更是如此。自然,期望通过缩小个人所得税征收面,从而收获“放水养鱼,藏富于民”的社会功德,也不过是“剃头匠的挑子——一头热”罢了。

坦率地说,尽管这一辩题的设计充满一定的辩论空间,有利于辩手们自由发挥。可惜的是,由于辩手们心中的“红线”太过鲜亮,进而视野就变得狭窄而浅表,完全忽视了个人所得税本身的合法性与本质,忽视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政府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太小等根本性、前提性的因素。同时也忽视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所有的税种,整个税制的优劣,不仅仅在于个人所得税。而且,“用税”的质量与效率才最为重要。

当然,更为遗憾的是,专家们在点评时也没有特别“点透”这些,这就很容易使听众以为:税收是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女孩!而且以为,税收似乎征与不征都有道理没有什么客观的优劣标准。。

又比如,反方驳论者西安交通大学二辩认为:难道我们个人所得税是从贫穷的人手中拿走他们原本就不多的东西而接济给富人吗?个人所得税的出现本就是为了均贫富,而非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问题是,第一,能从贫穷的人手中拿走他们原本就不多的东西而接济给富人的,主要是失控的税权与不公的税制。第二,如果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社会中的占比很低,它岂能从贫穷的人手中拿走他们原本就不多的东西。比如,在一个“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格局下,个人所得税就不可能从贫穷的人手中拿走他们原本就不多的东西。事实上,能从贫穷的人手中拿走他们原本就不多的财富的,恰恰是不公正的间接税,而非个税。第三,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动机或许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距,但能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却是有许多前提性条件的,比如用税的质量等等。因此,千万不可以偏概全。

而正方驳论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辩颜新认为:“现在居民收入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我们要将那些之前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纳入,将那些已经纳入而没有贯彻好的贯彻好。今天扩大征收面,不仅是理论上的扩大,更是要表现在实际中在个人所得税征收面的扩大。”问题是,在一个个税收入占比很低的社会中,个税征收面能够扩大到多大?质言之,十分有限的个税征收制度安排,根本不可能有效加强税收调节职能,实现社会公平的理想。因为,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多因素造成的,税收原就无法承受“均贫富”之重

在自由辩论环节中,西安交通大学三辩者认为:“今天扩大了征收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是多了还是少了?如果是多了,那么,这多出来的一部分是否是由原本不用纳税的那部分低收入者所承担的呢?” 问题是,如果有了征税必须征得纳税人“同意”的制度安排,不论哪种税种的征收面宽了还是窄了,税负是多了还是少了,这些还能成为问题吗?如果纳税人愿意,高了如何,低了又如何?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辩手认为:“股票的差价额应该缴税,之前税法没有规定,现在国家扩大征收面,让他们把财产性资本性的收入拿出来一部分纳税,不正是我们的题中之义吗?”问题是,如果股票赚钱了要征税,如果股票赔了,政府会退税吗?如果政府在股民们赚钱的时候征税,赔钱的时候却不做声,这与打劫有何区别?!

同样,西安交通大学辩手追问:“可是纳税意识的培养难道一定要通过交钱来解决吗?我们拿到一张发票的时候,刮开奖发现纳税光荣,你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纳税人呢?”问题是,纳税意识的培养难道不能通过交钱来解决吗?现代行为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人性恒久自利的本性千万不可低估!如果拿到一张发票,只有在刮开奖发现“纳税光荣”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纳税人,岂不更为可悲!纳税本来就是公民的义务,依法纳税是在尽一个公民的本分,根本谈不上是“关荣”还是“耻辱”。如果非要谈什么“光荣”或者“耻辱”的话,征税人才是重点。试想,如果纳税人交了税,能够交换到征税人提供的高性价比公共产品和服务,纳税人满意,征税人才应觉得“光荣”;反之,如果纳税人交了税,未能交换到征税人提供的高性价比公共产品和服务,纳税人不满意,征税人就应觉得“耻辱”。

正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辩手的诘问是:“美国1.8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美国人群的46%,而中国只有30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比不足2%。按您的观点,是不是所有中国人都不纳税,您就高兴了呢。”这一问的正价值就在于,它触及了税制的根本,国家征税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什么?也进一步说明,税负轻重不是税制的根本要素!因此,关于税收非根本性问题的辩论,也就只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语言游戏之中,只能演化成为一种展示辩手们口才与语言技巧的知识“做秀”。

至于其它辩题,诸如提高烟草消费税对抑制吸烟有没有明显作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能否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是否应该对网店征税?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哪个更能促进税收遵从?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治霾’意义大不大?辩手们的辩论,大多也是仅从技术要素切入攻防,明显少了些从税收本质层面切入进行辩论的自觉。原因或许众所周知,但在一个全国性的税收辩论赛上,如果完全无视税收本质问题,仅仅满足于税制技术性要素的“口水仗”,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时代性的缺憾与悲哀。

直言之,税收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其本质首先在于,这种契约缔结时双方的地位应该且必须是平等的,是在自由的无强制的前提下缔结的。其次则在于,这种契约是否公正的,也即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是不是公正的。具体说,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遵从了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遵从了比例平等原则。当然,终极来说,要看这个契约是否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总之,“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虽然结束了,笔者指出大赛组织者与辩手们的这些不足与缺憾,提出一些更高的要求,很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甚至是吹毛求疵,但无论怎样,“文胜于质”总归是一种遗憾,需要经过持续的理性计较去弥补。

税收辩论:那场“文胜于质”的口才秀是结束了,但警示依然留在那里,留在人们的心里!中国要走向税收文明,显然无法绕过“税收辩论”这个环节。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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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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