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布里奇的金色秋天。新英格兰特有的明媚阳光透过红叶射入校长办公室,洒在了会议桌上。哈佛大学法学院正在这里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议[1]。
这一天是公元1870年9月27日。
与会人员有校长伊里奥特(Charles William Eliot)本人,还有三位教授,他们是Washburn, Nathanial Holmest 和兰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Washburn教授的提议下,大家推选兰代尔为第一任法学院院长,从此开始了兰代尔25年(1870至1895年)的院长生涯。
说他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是因为此前的法学院是不设院长的。这还得回到那一年的4月8,哈佛大学法人集团采用了一个新的大学条例,条款有老的,也有新的。这条例对法学院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至今还实行的一条是:每个职业性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都选一个Dean,其职责是坚持本系科经历记录,准备公务,当校长缺席时主持本系科会议……;可见院长一职是个无足轻重的形式上的职务。可是兰代尔改革理念想到哪里就实现到哪里,有校长掌腰,他使院长微薄的权力发生了巨大的实际效果。也就是从兰代尔院长上任这一天起,哈佛法学院开始了崭新的一页,开始了从传统法学院向现代法学院的转变,也正是由此开始,哈佛法学院成为领导世界法学教育甚至法学学术潮流的法学院。
兰代尔1826年出生在新罕布什尔州的New Boston, 1851年至1854年在哈佛法学院学习期间,他花了很多时间作研究助理和学生图书管理员,坚持阅读大量的法律判决,由此他发展出一种法院判例的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在其律师生涯中,他表现得并不出色。他的基本才能是研究和写作。[2]在他与阿姆斯(其下一任1895-1910)的院长任内,哈佛法学院完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的现代化过渡,发展成为一座现代法学院。如果用直观的概括来讲就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变革以及对法学图书数据的重视,这两方面集中体现在“案例教学法”与“法学图书馆”。而这两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体现实用科学精髓的众所周知的“案例教学法”就是在他任内确立起来的,尽管中国今天整个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等)的教学中早已引进了“案例教学法”,可是很少有人知道法学界的兰代尔是这种方法的先行者。
在兰代尔之前,法律是按照“德维特方法”(Dwight method)来教育的,它冠以哥伦比亚大学一位法学教授的名字,这是一种讲授、背诵材料和练习相混合的方法。法学生为上课作准备得靠对专题论著的阅读,厚重的教科书只是解释着法律和综述领域内的精华思想(把某一专题领域内的精华文献集中复制颁发给学生的做法至今仍然是法学院的重要教学环节,相比而言,我国目前连这一点还难以做到)。那时的考试就是靠背诵的记忆力。兰代尔的进路完全不同,在他的合同法课堂中,他要求学生只阅读原始的资料即案件,并描述他们各自的结论。为有助于学生学习,他收集一批案例并予印刷出版,只附上一两页的导言。兰代尔的教学进路是受当时盛行的经验主义的极大影响。他相信法律家能象科学家那样依靠对某种原则或原理内核的深入认知来开展工作。接着,这种认知通过法院判决的途径得以最好的发展,从那里法的原则首次成为有形的实在被触知。国家法可能会改变,但是正如法律家所知的那样,法的原则或原理必须在任何地方被不断实践。用兰代尔的话来说就是“精通这些原则或原理,并以一贯的娴熟与确信将它们实际运用于人际事务的一团乱麻,是真正法律家的一种素质构成”[3]
到兰代尔1895年离开院长职位时,案例教学法已经在哈佛及其它六所大学牢固地建立,芝加哥、哥伦比亚、耶鲁及其它精锐的法学院热衷于案例教学法,兰代尔的学生们也不断地广泛传播这种方法,到1920年,案例教学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教育方法并延续至今。
案例教学法并不能代替法学教育的所有方法,特别在制定法为主要传统的国家。事实上案例教学法在美国也不是全部方法。我们决不能迷信它。但是兰代尔的案例法与他的另一个更重要的思想是同出一辙的,那就是案例法所依赖的条件是法律数据,而法律数据就需要一个图书馆。案例教学与法学图书两个基本理念都是基于兰代尔的两个观点:一是他认为法学是科学,其二,法学科学的一切可利用的材料在于出版了的书籍。所以他极为重视图书馆,认为法学教育的中心是法学图书馆。他曾有这样的名言:“图书馆是教授和学生的应有的必要场所,……它对我们,就像大学所有的实验室之于化学和物理学者一样,就像自然历史博物馆之于动物学者一样,就像所有的植物园之于植物学者一样。”当然现在有人认为他混淆了作为经验的科学和作为理性活动的科学。至少兰代尔当时始终坚持对这两点不动摇。
每次进入这座图书馆,我都会有一种油然的敬意,惟独不知的是这种敬意是对兰代尔,还是对兰代尔所代表的那一代人?抑或是对图书馆,抑或是对这学术的圣山?
我很清楚的是,办法学院就是法学图书馆,而决不是办一个律师楼!
我对于兰代尔的基本看法是,他坚信经验主义与实用主义,在当时是十分见效的,但是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或在其它国家需要谨慎对待的。比如他在改革中把长期形成的对法科学生的品德审查制度取消了。他认为没有必要强调法科学生的品行。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必须在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意他的看法。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外界社会的道德或信仰状况普遍较好;二是法学院及其法学教授们能够在职业教学内容中融进职业伦理的精髓。
尽管我并不认为兰代尔所有的法学教育措施是同样适用于包括欧洲与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但是作为院长,作为法学教育家,他的改革精神与敏锐观察力是我们每一位从事教育的人学习的。一个法学教育家站在时代的先列,关键的时候有一种理念的钥匙开启了一个崭新时代的大门。换种说法,就是一种改革与创新精神,这使一项伟大事业在历史长河的转折点上告别历史迎向新的一页。
仔细想来,其实如果只靠兰代尔个人的改革力量,那也是有限的,这就不得不提到当时的校长伊里奥特。1869年伊里奥特成为哈佛校长,他当了40年的校长,这就是说他的任期是在1869-1909。而“兰代尔时代”(兰代尔加上阿姆斯两人的任期)是1870-1910,这位校长的任期与兰代尔加阿姆斯的院长任期惊人地相吻合。似乎他就任的校长一职就是上帝安排来为法学院服务的。伊里奥特的活力与能量在于,对法学院发展的富有判断力、并持续40年的兴趣。他对教师要求的深入了解,他那冒险创新的愿望,他对法学院兰代尔和阿姆斯的持续不懈的支持,都是这两任院长发展改革成效的必要条件。别的不说,你光看那法学院的地块,占了查尔斯河北岸主校园的几乎三分之一。
法学院、医学院、神学院这是欧洲古老的UNIVERSITY的三大最古老的职业学院,没有它们“三院”成不了“大学”。现代呢?虽有世事变迁,可是法学院作为其中的一院仍然雷打动地屹立着。哈佛法学院光有兰代尔时代辉煌的历史不行,它今天的法学院仍然是使哈佛之所以成为哈佛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哈佛如此,一流的名校都如此。没有法学院它们就不是哈佛,就不是耶鲁,就不是哥大,就不是斯坦福了。
有人问,为什么校长选择兰代尔而不是其它人?以至如此有效果,有报应?原因是,伊利奥特与兰代尔有共同的对当时科学主义的理智的信条。
2003年10月20日初稿
2007年3月16日定稿
注释:
[1] 事實上人們總是以1817作爲哈佛法學院的起算時間。1817年6月12日哈佛大學監事會同意在大學的資助下,在坎布裏奇建立一個教導法律學生的學院。
[2] David A.Garvin, Making The Cas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for the world of practice.Harvard Magazine September 29,2003.P56-58
[3] 轉引自David A.Garvin, Making The Cas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for the world of practice.Harvard Magazine September 29,2003.P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