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古罗马的外交思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77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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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春 (进入专栏)   张学斌  

许多学者认为,罗马人对战争艺术的兴趣要比对谈判艺术的兴趣大得多。英国外交学家尼科松甚至在他的著作中写道:“罗马人在谈判的技术方面没有任何特殊的才能。在他们同志的几个世纪中,他们的方法是训练军队和修筑道路而不是外交家的方法。……如果说罗马人对外交有所贡献,那是在国际法方面,而不是在外交谈判方面。” 但是,仔细研究罗马的历史以后,我们认为,这种外交从属于军事的情况并非罗马帝国所独有,东方国家甚至古希腊也不例外,只不过罗马军团的光辉遮蔽了它的其他活动的光亮罢了。

大家知道,罗马本来不过是意大利中部的梯伯河畔丘陵地带上的一个小小的城邦。后来它从这个小小的城邦发展成为一个囊括地中海,横跨欧亚非3洲的大帝国。古罗马国家的历史经历了3个历史阶段:一是王政时期,从公元前8世纪到前6世纪为止;二是共和时期,从公元前510年到公元27年为止;三是帝国时期,从公元27年到476年为止,西罗马帝国在蛮族的入侵下灭亡。

在王政时期,当时有一个费启亚里斯祭司团,由20人组成,他们出身世家,并终身享有称号。祭司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整部落之间以及部落同盟之间的争执和误会。未经费启亚里斯祭司团批准,不能开始和结束任何一项重大的外交政策措施。费启亚里斯祭司团的职权还包括维护国际协定,主持正式的宣战和媾和的仪式。派遣外交使节的权力属于国王,但使节通常由祭司来担任。

公元前510年,延续240年的王政时期被推翻,罗马历史进入了共和时代。罗马在建立共和初期,仍然是一个小的城邦。在它的北边有强盛的埃特鲁尼亚人,在它的南边和东边,则有强悍好战的厄魁人和伏尔西人。新共和国的最初100余年,罗马人就是在与近邻的不断战斗中度过的。在共和时期,元老院负责对外关系,特别是任命外交使节和接待外国的使节。使节通常来自元老阶层,并且组成为外交代表团,最多可包括10人左右,一般平均为3人。使节的人身受到惯例和法律的保护。使节的使命主要是谈判媾和或宣战,签定条约,调解国际冲突或宗教纠纷,并维护罗马人民的尊严和利益。使节在返回之后应向元老院如实汇报。元老院除派出使节外,也接受外国的使节。罗马元老院对外国使节待如上宾,接待十分隆重。外国大使到达后,由罗马政府安排在专门的住处,提供一切设备和膳食,甚至赠送金钱。在公共场合,大使的地位与罗马元老相当。但是,罗马对外国使节的接待区分友好国家和敌对国家。对敌对国家的大使不允许进入罗马城内,而安排在城郊的玛尔斯原野上的一个公共别墅里。为了炫耀罗马的武力,罗马元老院通常在与公共别墅相邻的倍洛娜战神庙里接见敌对国家的大使。有时,罗马元老院拒绝接见敌对国家的大使,则该大使必须在指定时间内离开。罗马人还经常对谈判的时间加以限制。例如公元前197年,马其顿大使抵达罗马,罗马元老院要求他必须在10日内与罗马达成协议,否则将作为间谍押解出境。

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由共和国向帝国过渡,同时也是古罗马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的时期。在帝国时期,罗马的一切对外事务,包括宣战、媾和、接纳和派遣使节等,均由皇帝掌握。从皇帝克劳狄(41-51年)时代起,罗马帝国的外交工作开始由元首秘书主持的元首私人办公厅掌管。这个办公厅同时又是全帝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帝国时期,罗马除了展开了积极的与东方国家的外交,并取得重大成就外,还在帝国内部进行了内部外交。例如,克劳狄广泛地向帝国内各行省居民赠送公民权,吸收高卢省上层参加元老院,平衡罗马与行省的关系,扩大了罗马统治阶级的基础。在对外方面,他还恢复了恺撒的扩张政策,先后在不列颠、毛利塔尼亚和色雷斯设立了5个行省,巩固了罗马对上述地区的统治。

第一节:古罗马的国际法思想

在不忽视罗马人对外交多方面贡献的同时,我们认为罗马人对西方外交的最大贡献还是在国际法方面。早在王政时期,国际法的萌芽已开始出现在费启亚里斯法中。当时对于宣战与媾和已有一套法律制度。战争的正当理由是:(1)对罗马领地的侵犯;(2)对大使的侵犯;(3)违反条约;(4)在战争中先前友好的国家对敌国的援助。在古代罗马,宣布战争需经过极其复杂的手续。费启亚里斯祭司要几次前往破坏国际决定的城市。并且他们每次都要举行仪式,高声诵念咒语,诅咒国际法的破坏者。然后,祭司们返回罗马,以33天为期等待答复。在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费启亚里斯祭司即向享有宣战权的元老院和公民提出报告。此后,费启亚里斯祭司团的代表—圣父,前往敌方城市边界,将一支枪头烧热并染有血污的标枪投到敌人的土地上去。 结束战争,罗马也有法律规则:(1)双方缔结和约终止战争;(2)敌人投降终止战争。在这种情况下,敌人的生命和财产可以保全;(3)征服敌国终止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可自由处理敌人的生命财产。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对外关系的发展,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先后出现了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等法律和理念。民法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主要是适用于罗马公民间的法律,万民法是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出现的。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共和国内的异邦人中,有许多工商业者和其他有产者,他们因无罗马的公民权而不受民法保护。但当时罗马的商品经济已很发达,它在客观上要求无限制的私有制,要求有产者法律地位平等和契约自由,所以迫切需要出现调整和保护一切有产者之间财产关系的统一法律,这样万民法就产生了。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和外国公民间的法律。为了处理罗马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罗马共和国还委任了外事大法官,和内事法官相区别,外事大法官执行万民法,处理对外关系的有关事项。万民法是近代国际法的前身,尽管它仍然属于神法的范畴,但已具有世俗法律的性质。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曾经把国际习惯法这个部门称为万民法,而万民法和国际法在古代是通用的。

但是,民法和万民法都是实在法,它们必须服从更高的法律即自然法。自然法是适用于一切人类的法律。实在法是国家根据自然法的要求制定的法律。它的作用是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限,它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实在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安全和幸福。除了实在法以外,罗马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Cicero, 公元前106-43年)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它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理性或者人的社会性。西塞罗强调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法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应当做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都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允许的。而要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不能解除我们遵守这一法律的义务,它也无需塞克斯图斯.埃利乌斯来加以阐述和解释。它决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天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也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服从它的人人们就是放弃了他的较好的自我,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的本质,他将因此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逃脱了人们称之为处罚的一切其他后果。”

第二节:恺撒的外交思想

恺撒或恺撒大帝( Gaius Julius Caesar, 公元前100-前44年), 古罗马著名的统帅、政治家和演说家。恺撒出身于罗马的破落贵族家庭,他的家族本是旺族,曾有多人担任执政官和保民官,他的姑父为马略。但是,他父亲从政多年,却无建树。据说恺撒的父亲曾建议自己的儿子学习经商,但恺撒却另有打算。于是他到小亚细亚去从军,以便为自己的政治生涯打好基础。早年,恺撒倾向平民,并积极参与了反对苏拉派的活动。公元前63年,恺撒当选为大祭司长。次年,他担任大法官,期满后出任西班牙总督。公元前60年,恺撒从西班牙任满归国,并与克拉苏、庞培结成了秘密的政治同盟,历史上称之为“前三头同盟”。公元前59年,恺撒当选为执政官。次年,恺撒出任高卢总督。他攻打高卢的日尔曼人,并渡海进攻不列颠,从而掌握了一部分军队和大量资财,树立了个人的威信。恺撒在高卢的战功,引起了元老院和庞培的疑惧。公元前49年,内战爆发,恺撒通过4年的苦战,击败庞培的势力,成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统治者。公元前45年,恺撒被元老院宣布为终身独裁官。破例任5年执政官,亦为终身保民官,兼领大将军、大教长荣衔,及“祖国之父”尊号,成为名副其实的军事独裁者。恺撒独裁时期,他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分配公有地给士兵,改革元老院,把罗马公民权扩大到一些行省,改革税收制度、历法制度,以及严惩腐败行为等等。恺撒的改革代表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也适应了罗马共和国不断扩张的需要,但是它触犯了元老贵族们的利益。因此,在公元前44年3月15日,恺撒为布鲁图和卡西乌等阴谋刺杀。恺撒生前著有《高卢战记》、《内战记》等著作,其文体简洁,结构清晰,有拉丁文典范之称。

恺撒虽主要是一个政治家,尤其是一个军事家,但他在外交上并非毫无建树。在征服高卢、埃及等东方国家的过程中,恺撒也十分重视外交手段的运用,从而为实现他的政治和军事目标扫清道路。在征服高卢时(公元前58-51年),恺撒曾在“罗马之友”的帮助下,在高卢召开了一次全高卢各部落的外交代表会议。通过这次会议,恺撒被宣布为领袖和全高卢利益的代表者。此后,恺撒又利用了高卢人各部落和各居民集团的矛盾,成为高卢各部落纠纷的仲裁者和保护人。例如在高卢人和日耳曼人的纠纷中,起初,恺撒曾力图用外交手段加以解决。当时日耳曼人的国王阿里奥维斯经常越过莱茵河侵略高卢。为了促使阿里奥维斯放弃他的侵略政策,恺撒设想可以与对方进行会见。于是恺撒派出了使节,二人最终实现了首脑会晤。但是,恺撒与日耳曼人的关系并未改善,恺撒的使节被阿里奥维斯监禁,恺撒不得不对日耳曼人使用武力,最后恺撒取得了胜利。恺撒对于外交使节的特权是十分强调的,他认为大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一次,恺撒派遣几个使节到维尼托斯(Venetos)联系购买军粮的事宜。但是居住在布列塔尼沿海地区的这个傲慢的民族扣留了使节。恺撒问讯后,立即派兵攻打维尼托斯,认为他们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当时恺撒表示:“他们怎么能扣留使节并拷打他们呢,他们怎么能蔑视世界各国一致公认的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呢?”在打败了维尼托斯之后,恺撒决定给予他们严厉的惩罚,以便使这些野蛮人以后懂得尊重使节的权利。

第三节:奥古斯都的外交思想

奥古斯都(Augustus, 公元前63-114年),原名盖约.屋大维,古罗马帝国皇帝,恺撒的养子和继承人。恺撒去世之后,执政官安东尼、骑兵长官雷必达和恺撒养子屋大维,经过一段纷争后,3人于公元前43年10月在意大利北部的波诺尼亚城结成同盟,史称“后三头同盟”。次年,屋大维和安东尼联手在腓力比战役中击败布鲁图等共和派势力。不久,屋大维剥夺雷必达兵权,控制罗马西半部,与控制罗马东半部的安东尼形成对峙局面。公元前37年,安东尼与埃及女王娄巴克特拉结婚并擅自将罗马东方领土赠送娄巴克特拉及其子女,从而引起了罗马人民的不满。屋大维利用这一机会,向安东尼宣战,并在亚克兴战役击败安东尼。征服埃及后,屋大维凯旋回到罗马,成为内战的最后胜利者。他被元老院授予执政官、保民官、大元帅和大祭司等职衔。公元前27年,屋大维故意向元老院请求退隐,并建议恢复共和国。对此,元老院心领神会,再三挽留,并奉屋大维为“奥古斯都”,于是屋大维继续执政,成为罗马帝国的开国皇帝(公元前27-公元14年)。奥古斯都在位期间,接受了恺撒独裁的教训,他不用君主称号,而自称“元首”或“第一公民”,他还保留了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但是,奥古斯都是实际上的君王,他直接掌握军队,独揽行政、司法和宗教大权,帝位的继承人也是由他指定的。

在外交政策上,奥古斯都当时已认识到,周边可征服的文明国家已经没有,因此他不欲寻求大规模地扩张领土,而以平定境内未顺服的部族为目标;在帝国的安全政策上,他以寻求天然疆界为目标,用兵旨在巩固帝国的边防;对东方的一些国家,主要是帕提亚人,奥古斯都主张采取外交手段进行笼络,而反对进行危险的征讨。他经常说,不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发动一场战争或战斗。除非得的希望明显大于失的恐惧;他把冒着相当的风险去攫取那为数不多的好处比之为用金钩去钓鱼,因为金钩一旦被鱼拖走,钓上任何东西也弥补不了这种损失。 奥古斯都的和平政策的效果十分明显,在某种意义上它为所谓“罗马治下的和平”奠定了基础。正如《圣奥古斯都传》的作者苏埃托尼斯当时写道:奥古斯都“没有正当的理由,他决不向任何民族发动战争,并且,他根本不想不惜任何代价扩充自己的领土或发扬自己军威,因此他就迫使某些蛮族的首领在复仇者玛尔斯神的神殿里发誓,他们将忠诚地保持他们所要求的和平。……他因此而取得的英勇和宽厚的声誉,使得我们只在传闻中才知道的民族印度人和斯奇提亚人都自动派遣使节前来,请求同他和罗马人民结成友好的关系。当他对阿尔明尼亚提出主权要求时,帕提亚人也乐于向他表示服从,并且按照他的要求,送回了他们从 玛尔库斯.克拉苏斯、安托尼乌斯手中夺去的军旗。此外,他们还交还了人质,并且,有一次,当着有几个人要求取得他们的王位时,他们只接受奥古斯都选定的那个人作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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