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台湾司法改革经验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72 次 更新时间:2014-10-3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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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一,引子,他山之玉,可以攻石?

没错,我没有搞错诗经名句,我只是太珍惜台湾经验了,毕竟台湾的近二十三年无论是司法还是政改都令人惊艳,比为石头,有点委屈,该是亚洲之玉。而,海峡对岸的现实,称之为玉,显然高估,经济繁荣,司法却依然脆弱。在美国期间,认识一个台湾法官,详谈二个半天,渐渐对对岸司法改革的历程更有了解。从网络上搜索到一些文章,台湾司法改革的图景逐渐清晰起来。看对岸,思故土,难免会比较。花了些时间,做了比较,结论无非是常识。


二,台湾司法改革简介

一切重大变革均从解除戒严开始。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二五二六号令:

准立法院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议字第一六四一号咨,宣告台湾地区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时起解严。“

1987年,蒋经国先生在内外压力下,权衡选择了对的路,不但给自己及后人留了方寸地,还给国民党留了后福,让台湾人民有一个开万世太平的机会。台湾人民显然没有浪费这个机会。

讨论的起点当回到戒严之时。台湾省宣布戒严是1949年5月20日,戒严主要是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行使。戒严的主要冻结人民权利是,(五)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及游行请愿等行动。(六)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七)严禁人民携带枪弹武器或危险物品。及根据戒严法令制定的,《戒严期间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戒严期间新闻杂志图书管理办法》、《惩治叛乱条例》等。

不要小看这种戒严条例,毕竟他还是有法统出来的。犹如中华民国宪法一样,大部分条款其实是不错的,正由于不错,所以国民党要冻结部分宪法才能搞有法律依据的独裁,不然,也可以置宪法于不顾,明目张胆地搞,反正枪杆子还在老蒋手里。如民国宪法第八十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条: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虽然,这些宪法没有冻结,但一旦舆论、结社松动,这些活过来的宪法权利,会给独裁带来极大的制衡。

这些条文如对应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可以看到其中的不同之处了。拿同样该是独立审判的条文,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是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有学者分析出党派可以“依法干涉[2]”法院审判。或者说,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而是法院独立审判。不过,《法官法》的解释似乎更倾向于这个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作为法官的权利之一。法官法第八条第(二)项法官的权利: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如此种种,说明国民党虽然也把宪法玩于鼓掌,但是,方式不一,至少国民党认为宪法权利还是神主牌作用的,所以要冻结。犹如明初铁铉守济南时,把朱元璋的牌位放在城墙上,朱棣就不敢开炮轰击,神主牌作用不可忽视。执政者一旦把宪法权利解冻,说明,他们是准备还宪法原来的威力。一部好的宪法,原本就是统治的法律依据,一旦从冰封中活过来,其中的个人权利,权力制衡就会逐渐发威,这一点,在台湾的政治历程中非常明显。一个有法统的制度会比一个全靠武统的制度要容易建立法律权威。

根据王金寿先生的总结,主要改革行动者是年轻的律师与来自司法体系最基层的法官与检察官、政治人物几乎不参与这一波司法独立改革、这些司法体系不同分支的改革者之间很少对话、司法独立改革已有相当重大的进展改革的动力。当然,这个总结忽视了政治改革对司法改革的极大影响力。最主要的是开放报禁,让舆论自由,民众就可以制衡旧体制那种习以为常的司法不公。开放党禁后,党派要赢得选举,就无法明目张胆搞司法控制,就让司法官有机会付出比较低的成本挑战旧制度。

其中高新武检察官的案例,

清晨,新竹地检署1989年1月11日检察官高新武,逮捕了吴天惠和他的妻子苏冈。吴天惠当时是负责司法人员操守的司法院第四厅厅长,而苏冈则是一名律师。他们两人被指控行贿和贪污,他们要影响当时新竹地检另一名检察官陈松栋所负责的一件案子。即使陈松栋已经数次明确拒绝他们的贿赂和关说,他们还是持续地骚扰陈松栋,并强迫他接受贿赂。苏冈还曾说过:「不相信有司法官不收钱」(吕东熹:181)。高新武检察官决定在没知会检察长的情况下侦办此案件,并逮捕吴天惠和苏冈。相当讽刺的是,吴天惠在司法院是负责法官操守和品行,而他被逮捕那一天是「司法节」。检察体系曾经阻挠高新武的调查,但他终究还是起诉吴天惠和苏冈。而这期间,也传出当时新竹法院院长黄金瑞尝试要介入此案。最後,吴天惠一审被判无罪。四名新竹法院的法官和一名检察官立即辞职抗议,再过一天,三名协助侦办此案的调查员也辞职抗议。三个月之後,高新武被迫辞职[3]。

首先,在当时,已经存在反对党,开放了报禁。高新武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我们结合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件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民意,媒体在重要作用。

第二个案子是萧天赞案。1989 年当时法务部长萧天赞,被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彭绍谨调查一件关说案件。7彭绍谨被整个检察体系剥夺了行政上的协助,他不能使用书记官和司机。同时,他和几位检察官,都感受到他的生命遭受威胁(受访者71)。最後,他被迫交出此案。彭绍谨在媒体工作者的注目下,流着眼泪交出此案。萧天赞并没有因为此案被起诉,但在媒体压力之下,他最後还是被迫辞职。彭绍谨原本是当时检察体系中,前途相当被看好的一位检察官。发生此案後,他被检察体系孤立,後来选择到德国留学。回来之後,他还是遭受检察体系的孤立,和高新武一样,後来被迫辞职。第三个案子是法院体系的谢说容案。此案牵涉到司法行政体系过去所惯用的一个控制干涉案件的方法:「送阅制度」。在此案之前,凡是尚

未取得正式资格的「试署」和「候补」法官审判的案子在宣判「之前」8,必须将裁判书先送给院长审阅。9这是院长介入审判的方式之一。在彭绍谨当年不是完全单打独斗对抗检察体系,他获得一些其他检察官的帮助,其中最重要的一位是当时已经成为检察体系「异议份子」的李子春检察官(受访者86)。

第三个重点案例:

1991 年台南地方法院一名年轻法官谢说容,在一位庭长的建议下,秘密录音他们的院长尝试要介入她所审判的一件案件。10谢说容不仅拒绝这样的干涉,录音内容後来外泄给媒体。谢说容和建议她秘密录音的庭长,後来都遭受司法院的处罚。但是在媒体压力之下,司法院修改送阅制度:在宣判「之後」才需要将裁判书送给院长审阅。这个事後送阅制度在1995 年台中改革派法官的抗争下才废除[4]。

应该说,这些案件固然有年青法律人初生牛图不怕虎的锐气,但是,如果没有媒体及媒体后面的民意,反对党的推动,司法改革是不可能取得社会影响的。法官和检察官也白白牺牲了,反而为执政者杀鸡给今后的推动者看。

所以,王金寿的观点很清楚:我们在此必须补充说明,在戒严时期,并没有如此显目的

司法内部抗争事件,并不代表国民党没有干预司法案件,而是显示出它控制司法体系的成功。相反的,这些抗争事件是显示出国民党在台湾民主化之後,已经无法完全控制司法体制,以及体制内的法官和检察官已逐渐要争取司法独立空间[5]。

但是由于现在有网络,这种秘密录音的方式是否有可行性,(在台湾一度被广泛采用,见王文)。当然,前提是不想做法律人了,这种人肉炸弹的成本显然太高。法律人大多是理智动物,在成功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盲动的。

第二阶段:案件分配改革运动。

国民党控制司法的办法无非是人和事。王金寿文章分析:国民党控制司法体系主要透过两个手段:一是案件控制,另一是人事控制。人事的控制是为了帮助案件的控制。我们将讨论这些不当控制司法的手段,如何被改革派法官所移除。

虽然「法院组织法」已经明文规定了六十年,「事务分配」(决定每名法官要办何种的案件)必须由所有法官在法官会议中决定,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在1993 年底之前,「事务分配」是由法院院长来决定。各法院院长可以决定将一些重要的案件,特别是牵涉到政治敏感度或是贪污腐败的案件,分配给他信任的法官。只要这些审判重要案件的法官是院长所信任的话,有时院长根本不用任何指示,这些法官就会揣摩上意办案。有时候在院长决定事务分配之前,一些法官还得贿赂院长以被分配到重要的案件,这些法官再经由这些案件收取贿赂[6]。

应该说,台湾的法院组织法还是不错的,真如他们的宪法,要顶真起来,法官还有办法。事务分配是司法改革中的“小学问,大关键”(台湾法律人语)。

王金寿介绍事务分配改革运动:

第一次针对事务分配运动推动改革,是来自台中地方法院三○三室,这里是接下来连续好几年法院改革的领导核心。14当时在台中地方法院三○三室的法官年纪都低於三十五岁,他们刚进入司法体制约三到六年,这个时间足以让他们了解法院体制的运作,同时又不足以被这个体制驯化和腐化。

1993 年12 月16 日,台中地院九名法官公开举行记者会,要求事务分配的权力不该属於法院院长,而是该属於全体法官。他们同时要求应该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事务分配,而不是以资历和司训所期别高低来决定。15这个改革行动立即得到新闻媒体的热烈回响,部分媒体甚至称呼14 台中地院三○三室和其他法院改革的核心成员不超过十人。对於三○三室的简介,请见田习如(1994)、陈东豪(1994)和王金寿(2003a)。他们除了推动事务分配改革运动,还推动司法预算独立入宪、废除裁判书送阅制度、以及羁押权回归法院等。这改革行动为「法官自治运动」1993 年12 月29 日,台中地院法官经过数小时的争论和四次的投票,以四十一比三十四通过决议,未来事务分配交由法官会议中所有的法官决定。17许多其他地方法院立即跟进,采取同样的改革行动。自此行动开始之後,台中地院三○三室成为法院改革的领导者[7]。

读者都可以看得出媒体的作用,因此,实际上是媒体起了决定性作用。王文的注16中明确举了一个例证:“当时中国时报记者陈志成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陈志成学法律出身,除了在报导时支持此改革行动,某种程度将改革派法官较专业的法律概念,转化为较一般性的语言”。想想,现在大陆法学院毕业生做记者的也不少,这个优质资源目前看看有点浪费,不过,以后会有发挥的机会。

接下来的送审制度废除端赖法官们的抵抗和司法院的调查问卷。

1995 年司改会议上,司法院拒绝将送阅制度废除,因此台中改革派法官的发起抗争。此改革运动或称为「箱子还您,独立还我」运动。台中地院改革派法官,拒绝将裁判书送给院长,只将原本装裁判书的空箱子(送阅箱)送给他。後经司法院对全国各级法官进行问卷调查,接受问卷调查的法官超过半数以上支持废止送阅制度,司法院乃决定自1996年起废止送阅制度[8]。

记得某位大陆政要说过话,最复杂的问题是人事问题,改革改到这个问题就会停滞。当台湾解决了事务问题后,就涉及到国民党控制司法的核心问题,法官人事制度。

“事务分配改革成功,给这些年轻改革法官一个机会,重新思考整个司法体系,也同时给予他们一个动力继续推动改革。这个改革也同时给这批有相同理念,但分散在不同法院的法官们一个机会,互相认识对方。可是,如果人事控制无法被打破,事务分配的改革成功还是不能确保司法独立。Peter Russell 曾论证:「对於危害司法独立而言,人事升迁过程比法官任命还要严重」(2001: 16-17)。国民党在戒严时期时,对於司法人员的升迁控制相当成功。几乎所有占据司法体系重要职位的人员,都是国民党籍。有些高层司法人员,如前司法院副院长洪寿南还特别感谢国民党对他的栽培(司法院史实纪要编辑委员会,1982:114)。有时司法人员还得加入国民党以求得升迁。。台湾法院的工作量相当重且分配不均。庭长的审判案件约只有一般法官的六分之一到八分之一,而院长根本就不用审判任何案件,只做司法行政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如果当上庭长或院长,可以担任相当长久的一段时间,有些还被称为「万年庭长」。如果一个法官要升迁,还必须要得到院长的推荐。这些院长也对法官打考绩,这会影响法官的年终奖金和升迁。资历深浅(司训所期别)在此升官图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它的作用和在军队中相差不多。一些改革派法官认为:「升迁图是司法独立的天敌」[9]。”

读者看到这节,将会微微发笑,因为,这正好也是大陆法院的问题,法院的工作量大,院长基本不办案件,庭长自己可以挑案件办,普通法官忙死。

“司法院的人事审议委员会(简称「人审会」)控制决定司法人员的升迁、惩处和调动。在1994 年,人审会一共有二十一名委员。十一名为当然代表,来自担任重要的司法行政职位的人,如司法院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等。其他十名代表由各层级法官选出。在1994 之前,所谓的票选人审会代表,经常是由院长所指派。在1994 年,十名票选人审会代表中,七席由地方法院选出,两席由高等法院选出,一席由最高法院选出。三名改革派法官(林辉煌、康树正、黄瑞华)参选地方法院的人审会代表,三人全部当选。接下来几年,改革派法官推出的代表几乎都能顺利当选。在改革派法官参加人审会之前,它的运作是一个黑盒子。除了司法院负责司法行政的官员之外,没人知道它是如何运作。它最多只是个橡皮图章,通过司法院送来的人事案。当这三名改革派法官进入人审会,一切完全改观,即使他们还是绝对的少数(二十一分之三)。接下来连续几年,在人审会会议中经常发生争执,改革派人审会委员抵制任何可疑的人事案。虽然这些改革派人审会委员无法提名任何的人事案,但他们的确成功地抵制一些操行可疑或有争议性法官的人事案。这种抗争的局面,直到改革派法官吕太郎在1998 年担任司法院人事处处长之後,才告一段落。除了人审会的改革行动之外,另外两个改革行动也帮助打破法院的升官图。一是三名改革派人审会委员在1994 年,针对各地院院长的操守、学识和能力等,发问卷给所有地院法官进行评比。此一问卷结果送至司法院。几乎所有地方法院院长都得到不及格的成绩,平均分数是54.5 分,最低的只有21.9(王己由,1994)。此一问卷结果公布不久,数名地方法院院长选择退休。另一个改革行动是法官票选庭长,法官不需再只能靠院长的推荐而得到升迁[10]。“

可以看出,台湾司法改革人事委员会本身存在一定的民主苗子,改革派能进入,虽然是少数,足以起些过滤作用,加上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才有改革的成功。没有大背景,这些改革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些因素,在大陆是难以想象的。


三,起点不同,结局不同。

简单介绍了台湾的法院改革,就可以看出开发党禁和报禁,反对党和媒体呼应法院内部的改革运动,在阳光下审视原来国民党控制司法的丑恶现象。我们现在把焦距调到北边,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是在苏联解体后才开始的。

On October the 24-th, 1991 by the initiativ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Boris Yeltsin, the Supreme Sovie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 the highest legislative body of the country at that time, approved the Conception of the Judicial Reform for the Russian Federation. Since that time the most important achievements of the judicial reform were the following.

In December 1991 the capital punishment for non-violent crimes was abolished.

In the sphere of civil law a lot of new acts were issu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roperty and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tizens. Russian citizens were given the right to complain to the court against the decisions and illegal behavior of officials.

In 1991 the first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the Russian history was founded.

In 1992 the courts of arbitration (business courts) were founded in order to deal with economic conflicts between judicial persons and between them and the state bodies.

In 1992 the Law on Judges'' Status was adopted. Since that time the judges in Russia, except the judges of the peace, are appointed for the life term. The real guarantees of independence of judges were declared[11].

1991年叶利钦启动了俄罗斯司法改革,俄罗斯重要的司法改革从此启动,例如,非常暴力犯罪的死刑,建立宪法法院,法官终身制等。可以说,在苏联的党主一切的前提下,没有空间进行司法独立的改革的。司法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政改这个枢纽,是不可能打开司法改革的大门的。

四,法律人的担当和锥形突破。

台湾经验对大陆法律人来说,基本上是法律人要有担当。没有少数有担当的法律人,台湾司法改革的步伐不可能这么快。这就是很多人的观点,社会自己在发展,大家不必冒风险出头,这种情况下,人人只顾眼前利益,恐惧高压恐怖。作为普通人可以理解,但是,当一些先行者前行时,是非常需要得到普通人的鼓励的,没有他们的锥形突破,社会可以说,犹如没有锋芒的钝刀,前行乏力,有的时候甚至倒退。没有社会会一定前行的,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不就在王朝圈子里轮回。台湾的高新武检察官,吕太郎法官,陈瑞仁检察官等人都起到了箭头的作用,犹如曾国藩所说,二三士人开风气,天下靡然从之。台湾开禁,当然更多归功于朝野互动,但是开禁后短短二十年司法就发展到这个地步,离不开这些箭头。

五,没有结尾的结尾。

认真阅读完王金寿先生的报告,结论只有是,司法改革确实无法先行于政治改革(两禁)。之前那种一厢情愿的所谓司法改革先行,为政党政治僵局时,有一个中立公正的仲裁者。现在证明,至少在台湾和苏联经验看,是不可能的。鄙人博客去年将司法改革梦,改为司法改革,后来对司法改革死了心后,就改为行动改变中国。实际上后面还有一句,至少改变自身。想要司法改革,没有政治改革是不可能的。(司法本身也是政改的核心),台湾的两禁解开实际上是政改的前提。没有这个,基本上不能谈政改。因此,要谈司法改革,请瞩目政改,而政改这个大题目,是不能在这里谈的。我就此打住。

台湾是温柔者渐悟,俄罗斯是固执者顿悟。大陆既不像台湾,又超越了前苏联,大陆会不会有所悟有所不悟的狐狸,犹如我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DOGLAS NORTH)教授,对大陆走向全公开化社会看法如何?他的回答是,谁都无法预测将来。按照基督教的说法,只有上帝才能预测将来。话说回来,真是未来的不可预知性,才是人生的精彩之处,否则,犹如看已经知道过程和结局的电影,多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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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语借自作家赵伯田博客,固执者顿悟,温柔者渐悟,狐狸有所悟有所不悟。他的出处不详。

[2]干涉未必合适,说领导、指导法院审判,或许更贴切。

[3] 王金寿:台湾司法改革二十年,迈向独立之路。http://myweb.ncku.edu.tw/~wangc/data/Taiwai%20judicature%20twenty%20years.PDF

[4] 同注3

[5] 同注3

[6] 同注3

[7] 同注3

[8] 同注3

[9] 同注3

[10] 同注3

[11] 苏联http://belfercenter.ksg.harvard.edu/publication/12717

/current_situation_with_judicial_reform_in_russ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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