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生命伦理需要引入“独特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8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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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关于生命伦理,有关文献中常常提到的人权问题包括:基因歧视问题、隐私权问题和自由选择问题等。前两个问题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同时解决,即给基因隐私权立法:每个人的基因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传给他人。第三个问题则相对困难一些,根源在于“自由选择权”这个提法本身就有些不妥,因为人的出身本来就是不能自由选择的。那么,基因技术或克隆人技术究竟侵犯人的什么权利呢?本文的论点是:基因技术或克隆人技术所侵犯的是人的独特权。


(一)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克隆技术等使生命伦理问题更为突显,因为它们将使人的基因、孕育和出生过程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受到干预。这类干预可以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消极干预是以治疗疾病或弥补某些先天不足为目的的,积极干预是以进一步改善人的特征或属性为目的的。一般而言(至少在笔者看来),对于消极干预的争议,倾向于达成肯定的共识;对于积极干预的争议,倾向于达成否定的共识。为什么要否定积极干预呢?这主要是基于人权方面的考虑。有关文献中常常提到的人权问题包括:基因歧视问题、隐私权问题和自由选择问题等。

笔者认为,前两个问题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同时解决,即给基因隐私权立法:每个人的基因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传给他人。第三个问题则相对困难一些,首先自由选择权这个提法就有些不妥,因为人的出身本来就是不能自由选择的。也有人提出平等权,但在我看来也是不妥的。如果说只因克隆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因而是不平等的,那么自然人也是其父母生产出来的因而也是不平等的。那么,基因技术或克隆人技术究竟侵犯人的什么权利呢?

在我看来,基因技术或克隆人技术所侵犯的是人的独特权。每个人有权利要求自己具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是不能由任何人事先确定的,包括他的父母。如果有了这样的立法,那么,任何人都无权事先设计另一个人的基因,因为这样设计出来的基因就不具有独特性了。美国独立宣言只提到三种人权即生存权、自由权和获得幸福的权利,隐私权是后来才提出的。现在,从生命伦理出发,我们有必要也有理由提出一种新的人权,即独特权。

关于独特权问题有两点需要进一步讨论。一是独特性的界定,另一是对改变基因的条件界定。首先,独特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被其父母的遗传基因所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只是部分的,后代仍有一定程度的变异性。为什么人们对克隆这样的无性繁殖比较敏感,是因为无性繁殖的决定性程度太大,变异性程度太小。这是人们反对无性繁殖的一个重要理由。其次,人为改变基因并非绝对不允许,对于病态基因还是可以改变的。这样,就需要能够在病态基因和正常基因之间做出区分。这个标准如何确定是一个问题,但这主要地不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医学技术问题。

赋予人们独特权,一方面与维护个人尊严有关,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和促进人类的多样性。在自然界,生命繁殖开始时都是无性的,后来才发展成为有性的。有性繁殖增加了变异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物种的竞争力和适应力,这是生物进化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与此相反,无性繁殖导致群体的每个个体都一样,从而增大了这个物种被消灭的风险。因此,无论着眼于维护个人尊严的主观需求还是有利于人类进化的客观效果,人们都需要拥有独特权。相应地,在人类繁衍方面,我们应当尊重自然选择或自然繁殖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反对人为选择或人工繁殖的必然性或决定性。当然,出于治疗疾病或弥补某些先天不足的基因干预可以除外。


(二)

独特性是“自我”的应有之义,否则自我与他人没有区别,自我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丧失独特性,从而同某一个他人完全相同,那我也就失去自由意志。例如,我同张三在长相和性格特征上非常相似,以致别人难以区分,这使得,张三做了我本不想做的事情,别人却要我为此负责;或者,我做了我想做的事情别人却以为是张三做的,因而不让我承担或享受其后果。这样,我的自由意志便被他人损害,进而使我追求幸福的权利受到损害,这便违反最大幸福原则(principle of the greatest happiness),从而使我的尊严受到侵害。

把独特权引入人权之后,就可以说明我们为什么要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实施。我们知道,克隆人的最显著的特点是,他同被克隆者的基因信息完全相同,以致二者在长相和性格特征上非常相似。这样,克隆人的独特权便被侵害了,而且是先天地被侵害。相应地,克隆人的尊严也就被先天地贬损了。这时,我们可以按照康德的普遍律原则问一个问题:我愿意让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成为克隆人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至少自己不愿意做一个克隆人,既然克隆人的尊严已经先天地被贬损了。有鉴于此,我们应当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实施。在这里,康德的绝对命令只起范导作用,独特权原则才是我们反对克隆人技术的直接依据,而独特权原则体现了最大幸福原则。

关于独特权问题,人们会立即想到双胞胎:双胞胎的独特权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害呢?笔者的回答是:孤立地看,双胞胎的独特权确实受到侵害,尽管不如克隆人那么严重。然而,如果这种侵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种侵害就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尊严的侵害。这是因为,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情就不应说“不应该”。这不仅符合常识,也符合康德的命题“你能够,因为你应该。”(You can, because you must)如果一件事情不是不应该的,那么它也就不会对人的尊严造成侵害。一般情况下,生产双胞胎都不是父母的故意所为,只是自然界的一种小概率事件,它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不涉及尊严受损的问题。与之不同,克隆人完全是人为的和可以避免的,因而一旦实施克隆人技术,它便使克隆人的尊严受到损伤。这就是双胞胎和克隆人之间的根本区别所在。

至此,我们便给出反对实施克隆人技术的理由,其关键之处是引入独特权。依据独特权原则,也很容易回答另一个与克隆人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基因组合的伦理学问题。克隆人技术可以看作基因组合技术的特殊情形,它与其他基因组合技术的不同点在于,它使新人无论从相貌上还是基本性格上都与被克隆者相同,直接侵犯了人的独特权。与之相比,基因组合技术不必使新人同某一个已经存在的人相似,可以组合出一种独一无二的相貌和性格特征。尽管如此,由于新人的基因密码已被他人知道,因而存在着新人被复制因而失去独特性的可能性,这便使他的独特权受到潜在的威胁,构成对他的独特权的间接侵犯。正是出于维护独特权的立场,我们既反对克隆人技术的实施,也反对基因组合人技术的实施。

也有学者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来反对克隆人和基因组合技术,然而对于隐私权的根据何在的问题却很少有人讨论。在此我们将表明,隐私权的根据正是独特权,或者说,隐私权隶属于独特权。

我们为什么需要隐私权?直接的回答是:我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我的一切。进一步追问,这是为什么?一种浅层的回答是:我的有些决定被别人知道后会对我产生不好的感觉,甚至会干涉我,从而影响我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对此,我们可以劝告他,你只做让大家感到高兴或对大家有利的决定和事情。他会说,那我的自主性到哪里去了?我们进一步开导他:你就把大家的意志当作你的意志,正如康德所说,要把普遍律作为自己的意志,这就是普遍意志或善良意志,同样也是真正的自由意志。至此,如果他不引用独特权,很难再说什么了。另一种深层的回答是直接引入独特权:为了保持我的独特性,我需要隐私权;否则,别人将知道我的一切,使我要么受到别人的干预,要么被别人模仿,而这两者都会使我失去独特性。即使在一定时期内别人没有这样做,但他们这样做的潜在可能性总是有的。所以,我需要隐私权。根据独特权原则,我们很容易对付这样的非难:一个人需要隐私权就表明他心中有见不得人的事情,一个光明正大的人不需要隐私权。现在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我之所以需要隐私权主要是为维护我的独特权,即使我心中没有任何见不得人的事情。

克隆人和基因组合问题属于生命伦理学,这意味着,生命伦理需要引入独特权。我们从隐私权隶属于独特权这一事实进一步看到,独特权并非只有生命伦理学需要引入,而是整个伦理学甚至政治学需要引入的,只是独特权在克隆人问题上被凸显出来。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独特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它与生存权、自由权和幸福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相并列;由于克隆人和基因组合人的技术侵犯了人的独特权,进而侵犯了人的尊严,所以我们反对这类技术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翟振明、刘慧.《论克隆人的尊严问题》(On the Dignity Problem of Cloned Human Being) [J]. 哲学研究, 2007, (11).

[2]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 陈晓平.《基因伦理需要引入“独特权”》[J].科学时报,200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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