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爱军:用社会逻辑解决社会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6 次 更新时间:2014-08-3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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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爱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思想体现在社会建设方面,就是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关键在于把握社会治理的“社会逻辑”及其两大机制。

 

一、社会逻辑的凸显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管理认识的不断深化与提升,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成为新时期下党搞好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究其实质,社会治理的根本要义就是用社会逻辑分析、解决社会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常常用经济逻辑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突破了市场的边界,将市场经济拓展为“市场社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采取的是政治逻辑,依赖于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管理社会事务、控制社会成员。政府逐步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城市街居、农村社队等基层组织为辅的社会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用政治逻辑管理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调整,特别是“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用政治逻辑管理社会的合法性不断式微。

所谓社会逻辑,就是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主要通过社会自身力量、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达到社会自治。凸显社会逻辑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马克思认为,国家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未来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采取的是“社会自治”模式。人类民主演变的根本趋势是国家向社会的回归,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义。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就是社会自治体。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原理。凸显社会逻辑,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这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是完全契合的。

凸显社会逻辑,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府治理观念上,凸显社会逻辑,就是实现服从意识到服务意识的转变。在政治逻辑里,政府是管理者,社会和人民群众是被管理者。管理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服从政府,强化政府对社会的单向控制。在社会逻辑里,政府是服务者,治理的目标不是让群众服从,而是让政府为老百姓服务。

2.在社会治理主体上,凸显社会逻辑,就是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由过去的政府一元主体变成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多元主体。社会逻辑凸显社会的能动性和能动力量,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

3.在治理方式上,凸显社会逻辑,就是实现治理方式的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以及民主化。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消除官本位观念,抵制以权管事、权大于法、“法外特权”等现象。凸显社会逻辑,特别要突出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我们要在全社会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可以用经济的、行政的方法,但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的方法。政府的行为都要在法治框架中进行,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正常执法和司法活动等错误行为。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关键要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纳入到法治轨道上加以规制和解决。离开了法治轨道,就算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控制,也会产生不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凸显社会逻辑,还包括实现治理方式的民主化,用民主协商方法解决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

 

二、社会逻辑的动力机制

用社会逻辑分析、解决社会问题,还需要把握社会治理的两种机制。一是动力机制。它用以释放社会发展的能量,立足效率发展原则,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为基本目标。二是平衡机制。它用以保持社会发展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和稳定,立足公平正义和安全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增加和谐因素为基本目标。

发挥动力机制作用,关键在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1.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社会组织在当代中国已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有些人还没有正确认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也有偏差,对社会组织存在两种普遍的错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组织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无足轻重,起不了什么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没什么影响。这实际上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将“国家”定位为“全能管家”,既能发展好经济,又能搞好政治建设,还能直接管理人民的生活。国家能总揽一切,管理好一切,所以没必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还有一种观点,对社会组织持害怕敌视的态度。一些人总认为社会组织发展强大起来,会影响党的执政,会影响政府的控制力;社会组织会跟党和政府唱反调、对着干。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总是对社会组织持敌视态度,认为社会组织是西方的“舶来品”,充满了资产阶级政治色彩,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构成了威胁。他们总是把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一概看成是抵制或对抗政府的异己力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不仅要破除以上两种错误观点,而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实施政社分开。以往我们的社会组织即便不是政府主办的,也受到行政权力过多干涉,导致政社不分、责任不清,桎梏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活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必须使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成为真正具有民间性、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组织。政府不是“全能管家”,要限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防止政府把“手”伸到社会组织中。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事项),都可以通过竞争机制交由特定的社会组织承担。在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上,政府要做“甩手掌柜”,而不是“全能管家”。

2.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等精神为基本原则,它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特征。国外志愿服务起步较早,相关组织也比较成熟。我国志愿服务活动起步很晚,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我国志愿服务进入组织化、秩序化发展的阶段,始于1993年,这年底,共青团中央开始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之后,志愿服务日益广泛发展,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程度也大大提高。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并向纵深发展,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仅仅靠政府、市场和家庭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志愿组织的介入,要发挥它们的社会作用。

3.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四类社会组织。《决定》提到的四类社会组织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四类社会组织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申请登记。

既要激发活力,也要加强管理。放手让社会组织自主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要建立和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依靠完善的登记审核机制、监管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让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坚决打击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将其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度降低到最低。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的重中之重。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依“情”(我国的风俗习惯)开展活动。特别要防止境外非政府组织附加政治、宗教要求或者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开展公益活动、合作项目。

 

三、社会逻辑的平衡机制

一个社会只有活力、没有和谐,只有发展、没有稳定,是不可能健康有序的。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全秩序等都需要平衡机制发挥作用。平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构公共安全体系,实现“安全”“秩序”价值。

平衡机制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体现:1.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08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进入多发期,究其原因,大多是由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论证、评估不够。可见,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评估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社会稳定风险关键在于:一是分析重大决策实施所在地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和群众是否有足够的可承受力;二是考察重大决策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特别是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能否被利益相关人群所接受。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分析体系,对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流程、评估责任等要素进行系统分析。在当下,特别需要关注的:一是实现重大决策的公开性、透明性,要将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代表设定为重要的评估主体,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二是要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的最重要的内容,在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障等事项上,以妥善解决群众利益为社会风险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建立畅通有序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决定》指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包括四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诉求表达机制。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社会必然出现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群体都需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希望自己的利益诉求进入到公共决策过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沟通反馈机制不健全,就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利益主体的不满,人们只能采取非理性的甚至是暴力的利益表达方式。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让不同社会阶层在法治框架内以平和的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决定》特别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作为一种诉求表达机制,信访工作也要纳入法治轨道。

其次是心理干预机制。心理干预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命题。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最终是通过具体行为人来实现的。心理因素是人们“失范”行为的重要诱因。通过心理干预,可以使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得到适当的心理咨询、疏导、调节甚至是治疗,从而摆脱心理危机,消除引发失范行为的心理诱因。随着社会的不确定性增多、竞争加剧,社会焦虑和心理疾病似乎成为一种常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再次是矛盾调处机制。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存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肯定会遇到利益矛盾、利益纠纷。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调处矛盾纠纷,让社会矛盾、利益纠纷在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得以化解。调处矛盾,重在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尤其是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让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比较优势;要不断增强行政调解的公信力,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坚持执法办案工作中调解原则的优先性。

最后是权益保障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上来。要防止公权力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犯,用制度限制、规范公权力,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不能仅仅依靠党性教育、为官伦理,根本的依靠力量只能是实实在在的机制、制度。离开了权益保障机制和制度,口号喊得再响,也无法阻挡不满情绪、社会矛盾。

安全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秩序是人类社会良性运行的底线。安全、秩序等基本要素都是通过社会的平衡机制提供的。发挥平衡机制作用,需要建构公共安全体系。它涉及五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二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三是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四是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是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

发挥平衡机制,不仅需要完善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能够协调各方的机构。随着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在对外战略、对外政策、政局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需要一个能够集中高层权力、协调各个有关部门、迅速作出决策的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次《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社会治理、外交工作领域的一个创新性的举措。国家安全委员会将会在未来国家治理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会为外交决策做保证,会统筹各方力量有力维护国家安全。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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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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