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和取得社会成就?

——制度决定论的又一证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24 次 更新时间:2017-08-1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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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是同一社会事务的两极状况。一个国家,如果其多数社会事务的状况都表现为社会问题,这个国家的整体状况就差;如果其多数社会事务的状况都表现为社会成就,这个国家的整体状况就好。社会学没有“社会成就”的范畴,它关于社会问题的成因有多种理论解释,但没有一个经得起推敲,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社会制度。与之相反,社会成就的取得,就是因为具有高效的社会制度。既然如此,不论是想获得社会成就,还是想解决社会问题,都只能从社会制度入手。在某个社会事务上,若想取得社会成就,就要设法创造出新的比自己过去或其他国家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若想解决社会问题,就要设法调整或改变原有的无效或低效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社会学、社会问题、社会成就、制度、社会赏罚。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追求社会的良性运行。


社会学为了揭示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秘密,将妨碍社会良性运行的“社会问题”(亦称“社会病态”)确立为一个专门的范畴来加以研究,希望通过寻找产生社会问题的原因来消除社会问题,以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殊不知“社会问题”的反面即“社会成就”,也与社会良性运行有关,甚至更能体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因为对社会问题的消除,其实最多只能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行或一般运行而不是良性运行。只有取得社会成就,实现的才是社会的良性运行。故此,对社会成就之成因的探讨,相对社会问题而言,如果不是更重要,也至少是同等重要。这就是说,为了实现社会良性运行,我们应当将社会问题与社会成就作为一对范畴同时展开研究,而不是只研究社会问题。


1、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的所指


社会学界对社会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说法,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都不够精确和全面。这里所使用的“社会问题”概念与这里所擢升为理论范畴的“社会成就”概念,用来指称任一事关公众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简称“社会事务”或“公众事务”——都有可能发生的两种极端状况。这两种极端状况都有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存在并泛化的趋势,只不过其中的一极状况一旦在现实中出现,会被政府或公众认为是不好的状况或坏事情,属于需要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而另一极状况一旦在现实中出现,则会被政府或公众认为是好的状况或好事情,属于值得骄傲和应该继续保持的社会成就。因此,社会问题就意谓某一社会事务持续而泛化地呈现出被政府或公众称坏并希望有所改变的状况,而社会成就就意谓某一社会事务持续而泛化地呈现出被政府或公众称好并引为骄傲而希望继续保持的状况。


以上界定意味着我认为,无论社会问题还是社会成就,都属于社会事务的状况,而不属于个人事务的状况或组织事务的状况。比如某个人不务正业,某个企业经营不善之类,都不属于社会事务。此其一。


其二,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是社会事务的两极状况,而不是社会事务的一般状况或两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属于国家教育部2014年度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制度性后发优势研究》(项目批准号:14YJA72002)的阶段性成果。


间状况。其中,社会问题可谓社会事务的负极状况,社会成就可谓社会事务的正极状况。


其三,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作为社会事务的极端状况,实存于社会之中,具有在一段时期内持续泛化呈现的特点,而不具有这种特点的其他任何状况,比如偶尔发生的状况、在某种特殊情境下才会出现的状况和仅在某处出现而没有泛化或普遍化的状况之类,均构不成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至于为何要在“持续泛化呈现”的前面加上“一段时期内”的限制词,是因为这种状况作为社会问题,一旦被解决或因为某种原由而消失,就不会再持续泛化地呈现;作为社会成就,如果不能被保持,也不会再持续泛化地呈现。由此推论,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存在着历史与当下的区分。历史性社会问题和历史性社会成就,是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而当下性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则是正在社会中发生或呈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同时,上述关于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之特点的说明还意味,思想或理论在思考社会时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如,社会是什么?社会是何种结构?社会应如何发展?等等,由于均不是社会的现实状况,更不是社会事务在历史或当下的一段时期内持续泛化地呈现的状况,也就都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实存于社会之中的社会问题,而是仅仅产生于头脑中的社会问题。


其四,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作为同一社会事务的两极状况,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同时出现,即如果某一社会事务的状况已经表现为社会问题,就不可能同时表现为社会成就,反之亦然。


其五,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作为持续泛化呈现的状况,属于一种客观存在或客观状况,但这种客观状况被政府或公众从主观上赋予了或坏或好的两极意义,并给出了或要解决或要保持的态度。并且,只有当这种客观状况被政府或公众赋予了或好或坏的意义和给出一定态度之后,它才正式成为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相反,如果某种社会事务的客观状况虽在持续泛化地呈现,但只要还没被政府或公众赋予或好或坏的意义和某种对待态度,那么它也就算不上是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这就说明,有些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也许早就存在,只是到后来才被“发现”。


其六,政府和公众都是对社会事务之客观状况的赋义者,只要其中一方将或好或坏的两极意义赋予某一社会事务的客观状况,该状况就成为需要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或希望继续保持的社会成就,即便另一方并没有如此赋义和认定也是如此。这里要加点解释,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政府和公众的立场及其利益关注可能不尽相同,二者对某一社会事务的客观状况的好坏赋义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可能的。比如当下中国,公众会认为房价飞涨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房地产型财政的各级地方政府则不会认为它是什么社会问题;又如社会福利再高公众也不会认为它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政府则会认为它是一个让政府财政难以为继的社会问题。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有了共认和单认的区分。共认性社会问题或共认性社会成就是由政府和公众双方一致认定的,单认性社会问题或单认性社会成就则或是仅由政府一方认定,或是仅由公众一方认定。在真正的民主社会,政府和公众双方对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的认定基本上都会是一致的,因为这时公众的意志就是政府的意志。只是在非民主或专制的社会,双方对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的认定才经常相左。此外,还要补充说明,由于公众难免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公众的意见有时也会不一致,甚至往往不一致,这时所谓公众对某一公共事务的客观状况的赋义,就只能由多数公众的意见来代表。因为在崇尚民主政治的时代,只有多数公众的意见才有资格代表公众的意见和整个社会的意志。这就是说,某种社会事务的客观状况即便已被少数公众赋予了或好或坏的意义,也仍然不是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同时亦可知,前面关于“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之定义语中的“公众”,既是“所有公众”的所指,也可以是能代表所有公众的“多数公众”的所指。


其七,这里所用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都是狭义概念,仅指符合以上各项说明的社会事务的两种极端状况,而广义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概念则没有这些限制,前者包括与社会有关的所有问题,既包括现实中的社会问题,也包括思想观念中的社会问题;后者包括与社会有关的所有成就,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成就,也包括组织和个人层面的成就。


政府或公众之所以会认为社会问题是坏事情或坏的状况并需要加以解决,是因为它或是不符合公认的价值观念,或是妨碍了政府或公众的预期的实现。与之相反,政府或公众之所以会认为社会成就是值得骄傲和值得延续的好事情或好的状况,则或是因为它符合公认的价值观念,或是实现了政府或公众的预期。一般说来,政府或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社会成就的认定则要困难一些。因为政府或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认定,只需要以公认的价值观念或各自的预期为标准来直接做出判断就成。比如,官员腐败由于不符合官员要清廉的公认价值观念,所以是坏事情,是需要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又如,“看病难,看病贵”由于与大多公众预期的社会医疗健康保障供给水平相差太大,所以被他们认为是不好的事情和需要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政府和公众对社会成就的认定,则不能仅凭公认价值观念或各自的预期直接做判断,而是还需要再做某种比较才能完成。这种比较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即将政府或公众对某一公共事务被认为不错的状况,或是与本国以往的状况比,或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状况比。比方说,某国当下政治清廉,鲜见贪官的状况是符合公认价值观念的,但能否说这种状况就是社会成就,这时还要进行比较,只有经比较,发现目前这种官场状况或是好过该国以往的官场状况,或是好过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当下的官场状况,才堪称是值得骄傲、值得延续的社会成就。同样,某国向公众提供的医疗健康保障状况如果已达到多数公众的预期,那就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事,但能否说这种状况就是社会成就,则还要看它是否好过本国以往的医疗健康保障水平,或好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医疗健康保障水平,如果经比较,答案是“好过”,那它才堪称是值得骄傲、值得保持或延续的社会成就,否则就不是。


毫无疑问,所有社会公共事务都存在向正负两极状况演化的可能,所以哪里有社会事务,哪里就有可能出现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社会事务首先可作全域性社会事务和局域性社会事务的划分。全域性社会事务即关乎整个社会的事务,如社会系统结构、社会运行、社会发展、社会转型、城乡关系、社会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社会人口繁衍之类。局域性社会事务即只关乎社会某个局域的事务,又可再分别以地域、领域、行业和组织为标准进行划分。其中,以地域为标准划出的是分属农村和城市的地域性事务,以领域为标准划出的是分属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的领域性事务,以行业为标准划出的是分属工农兵学商吏等各行各业的行业性事务,以组织为标准分出的是分属政府、企业、医院、学校、社团、协会、军队之类社会组织的组织性事务。并且,各类局域性社会事务,还存在不同层次和不同种类的差异。所以,社会事务是有大有小,种类繁多,难以尽述。与之相应,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也有可能在以上所有地方呈现,也可作同样的划分,也是有大有小,种类繁多,难以尽述。


可以肯定,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整体运行状况,是由其在各个层面各个局域的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社会事务的状况及演化构成的。如是,如果一国之中各个层面的多数社会事务的状况都表现为社会问题,那么这个国家的整体状况就是衰落的,这个国家的整体运行情况就是恶性的,这个国家的社会治理就是失败的,并且这个“多数状况”越多,比重越大,这个国家的衰落程度和恶性运行程度也就越深越重,这个国家的社会治理也就越失败。相反,只有当一个国家在各个层面的多数社会事务的状况都表现为社会成就时,这个国家的整体状况才是兴盛的,这个国家的整体运行情况才是良性的,这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才是成功的,并且这个“多数状况”越多,比重越大,这个国家的兴盛程度也就越火,良性运行程度也就越高,这个国家的社会治理也就越成功。


2、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的成因


为什么同样一种社会事务,有时会演化为社会问题,有时会演化为社会成就?或者说,让社会事务演化为社会问题或社会成就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显然,我们只有先弄清这个问题,继而才能再构思出相应的对策或应对谋略。


这个问题在学科分工上应该归社会学研究,但由于社会学历来没有“社会成就”的范畴,所以社会学界的中外学者迄今就只有关于社会问题之成因的回答,而没有关于社会成就之成因的回答。不过,社会问题的成因应该与社会成就的成因之间存在某种正反对称性,故搞清社会问题的成因也将有助于搞清社会成就的成因。社会学对社会问题之成因的回答出自不同的流派和理论,多种多样,却也不相互排斥。归并一下,共能得到八种可相互兼容的说法,即自然因素说、经济因素说、政治因素说、社会结构说、社会变迁说、社会冲突说、文化差异说和个体异常说。不过,若对这些说法再进一步做仔细分析将会发现,它们所说的成因,均不是产生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或决定因素,有的甚至连成因也算不上。同时可以发现,顺着这些线索继续追踪最终原因,其结果全都是指向了社会制度。这就是说,社会制度才是各种社会问题的终极原因。我这里所说的“制度”,与学界主流观点不同,它不包括人们约定俗成的习俗、道德等非正式规则,仅指由社会或社会组织制定的正式规则。而社会制度就是由社会制定的制度,包括由国家立法机构或政府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体制建制、政策政令、纪律条例等具体形态。


自然因素说把自然因素作为社会问题的一个成因的理由在于,气候异常或地震、火山、海啸、飓风、冰雹、雪崩、暴雨、洪水和泥石流等自然现象会给人类社会造成灾难,导致灾区、灾民、饥荒、流离失所等社会问题。但阿马蒂亚·森对饥荒的专门研究表明,自然灾害虽然能够造成粮食大量减产,但并不注定会形成饥荒,历史上很多发生饥荒的国家,都不是因为没有足够的食物,而是因为社会分配不公,一些人没有获得粮食的“应得权利”,“实际上,与个人(或家庭)的饥饿直接相联系的是其‘粮食权利’,而不是关于人均粮食供给量等一些遥远的总量统计数据。”阿马蒂亚·森说的有理,而我更认为,所有由自然因素造成的灾害都只是自然灾害而不是社会问题,这就如我们不能将地震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说成是社会问题一样,否则,我们立刻就会感到可笑与荒谬。事实上,只有社会或政府对待自然灾害的消极态度和不当作为,才会从自然灾害中生出社会问题。如,总是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缺乏有效预防措施的问题、总是不能降低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的问题、灾后灾民总是得不到救助或得不到及时有效救助的问题、灾区总是越轨行为激增和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灾后总是流行瘟疫的问题,等等,都是这样形成的社会问题。而政府对自然灾害的消极态度和不当作为,如果不是有意的——事实上每个政府即使为了自己能继续执政都不会有意这样干——最终都与政府没有为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制定有效的防救灾制度安排有关。这就是说,如果政府事先有一套设计周密而有效的防救灾制度,那些有可能从自然灾害中生出的各种社会问题就不会出现。比如政府如果在粮食权利方面有应付粮食大量减产时的公正分配预案,就可以避免一遇自然灾害就发生饥荒的状况或社会问题。所以,在自然灾害之后出现的社会问题,其实并不是自然灾害的必然结果,而是缺乏相关有效制度安排导致的。


经济因素说认为低下的生产力或落后的经济难以保障社会的物资供给,这就会造成饥饿、贫困、失业、住房、就医等方面的社会问题,所以,“经济落后是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基本原因”。然而这个说法有些轻率。生产力低下和经济落后会使社会的物质供给不足,但并不是必然会引发以上提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倒是水平不高,效率低下,可失业、住房、看病却没在当时成为社会问题。相反,就业难、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看病难且贵、贫富差异悬殊等社会问题,恰恰都是在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已有极大提高的今天出现的。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在于这两个时期社会所实行的相关制度不同。前者在资源分配方面相对公正,所以虽普遍贫穷但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并不多;后者则相当不公正,所以尽管社会总体财富已有大幅增长,还是没能防止一系列与民生相关的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因而就如自然灾害并不必然导致饥荒一样,经济落后也并不必然导致“一系列民生社会问题”的出现。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乃是社会分配制度,若该制度公正,即使经济一时落后也不会有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若该制度不公正,纵然经济快速增长也会生发大量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赞同孔子的说法:“不患寡而患不均”。


政治因素说认为政治对社会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果政治清明,决策正确,就能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相反,就会导致社会风气败坏,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问题丛生。这个观点基本正确,只是不够彻底。由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清明,只能是由该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的,比如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或廉洁程度是由该国的反腐败制度的有效程度决定的,而所谓“决策正确”之“策”也属于制度的一种,所以将政治因素说说到底,就成了制度因素说,或社会(政治)制度说。


同样,将社会结构说和社会变迁说说到底也是社会制度说。因为被社会结构说认为引发了所有结构性社会问题的所谓“社会结构”,按照持该说之学者的解释,就是指社会体制、社会建制、社会机制、社会控制系统、社会制度、社会政策之类。其中,不仅社会制度是制度,社会体制、社会建制和社会政策其实也直接属于社会制度,或者说是社会制度的不同类型,而社会机制和社会控制系统也只能是由社会制度构成的社会机制和社会控制系统。所以,社会结构说实质上就是社会制度说。社会变迁说也一样,它是把各种发生于社会变迁期或社会转型期的社会问题都归因于社会的变迁或转型。但社会的变迁,岂不就是社会制度的变迁?社会的转型,岂不就是社会体制亦即社会制度体系的转型?而随社会变迁出现的各类个体行为失范的社会问题的成因,岂不就在于这个特殊时期的社会出现了较多对个体行为无任何约束的制度空场和让个体行为无所适从的新旧制度冲突?


社会冲突说认为社会问题是各种利益群体相互冲突的必然结果。这种必然性体现为,任何社会资源都不是无限的,任何社会都有各种群体的存在,这些群体为了在有限的资源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难免要展开相互斗争,这就必然会导致一系列诸如压迫剥削、贫富悬殊、族群歧视、财物犯罪等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社会问题的出现是自然的和必然的,而不是伴随着社会一时失控、失调而出现的偶然现象。社会冲突说对社会问题成因的说明看似有理,实则不然。因为它无法解释,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为什么有的时代存在压迫和剥削,有的时代不存在压迫和剥削?也无法解释,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中,为什么有的国家出现贫富两极分化有的国家没出现?为什么有的国家有族群歧视有的国家没有?为什么有的国家犯罪率高有的国家犯罪率低?这说明,各种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存在,只是有可能形成相互冲突而不是必然会形成相互冲突,只是有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而不是必然要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而决定一个社会内各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是相互冲突还是不相互冲突,以及是否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的东西,不是别的,只能是社会制度。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制度是被各个利益群体都认可的,它们之间就不会出现源自资源的相互冲突,更不会出现由资源冲突所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反过来说,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出现压迫剥削、族群歧视之类的社会问题,就是因为这个社会存在支持压迫剥削、支持族群歧视的社会制度,而不是因为这个社会存在各种群体。所以我们看到,当欧洲发达民主国家在用防止压迫剥削的制度安排取代原有的支持压迫剥削的制度安排之后,原先普遍存在的压迫剥削现象就没有了;当美国、南非废除了各自国家中支持种族歧视的制度以后,种族歧视的社会问题也就有了根本性的好转。至于犯罪率的或高或低,同样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首先取决于社会的资源分配制度,如果资源分配制度被各个群体认可,这个社会的犯罪率就低,反之则高;其次取决于社会治安制度,如果社会治安制度灵敏高效,能使各种犯罪普遍得到及时的打击和严惩,这个社会的犯罪率就低,反之则高。


文化差异说也称价值冲突论,是从文化或价值观的差异来解释社会问题的根源,可归为这种说法的具体理论包括“亚文化论”、“文化堕距论”这两个给人命名不当之感的理论,它们的共同观点也是基本观点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文化及价值的多元化,社会上同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持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在交往中必然会发生分歧和冲突。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源于“文化价值上的冲突”。 一方面,文化价值冲突使人们对同一社会现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例如美国的“人工流产问题”,就是传统的天主教徒和现代的“女权主义者”对“人工流产”的两种观念的激烈冲突而酿成的。前者认为,人类的胎儿已经是完整的人,人工流产就是特殊形式的谋杀。后者则认为,如果不允许妇女做人工流产,就等于剥夺了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另一方面,文化价值冲突造成人们思想准则的混乱。互相冲突的文化或价值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长期受这种冲突的影响,就会失去协调一致的准则,于是很容易做出越轨行为。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才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我认为,把“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归因于文化差异是极其肤浅的说法。试问:压迫剥削、贫富悬殊、房价飞涨、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看病贵难、上不起学、官员腐败、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黑黄赌毒之类社会问题,哪个是被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引发的?现代社会,又有哪种文化或哪种价值观念不把它们视为恶或不好的状况?至于种族歧视、民族歧视之类看似与文化差异相关的社会问题,正如前面已经说到的那样,其实也不是由文化差异造成的,而是由把种族或民族分为优劣等级的歧视制度造成的。所谓“源于文化价值冲突”的诸如“人工流产”之类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已被政府或大多数公众认定为“不好”而需要消解的实际的社会问题,而是还在理论上被讨论它是“好”还是“不好”以及该如何对待的认识问题或观念问题。同样,所谓“文化价值差异会造成思想准则的混乱,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说法也是草率的。持不同文化观念或价值观念的人在相互交往中最多可能会产生一些被双方相互指认为不合习俗的行为,但这些行为还不至于是违反制度或法律、政策、纪律的越轨行为,因为社会制度在每个国家之内都是一元的,是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的规则,诚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人们的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以及文化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而持有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也都清楚这一点,并且都知道违反制度要受罚,所以他们即使因为文化价值观念不同而认为某个现行制度不合理,一般最多也只会对其采取口头批评而行动遵守的策略。由于习俗通常只与私人事务相关,制度才与公共事务相关,加之在一个社会中,可以同时存在多套不同的习俗而绝不可能同时存在多套不同的制度,所以,凡是不合习俗的行为均不属于越轨行为,更不会导致社会问题。这就是说,只有不合制度的行为才是越轨行为,才有可能导致社会问题。既然如此,一个社会中的文化价值的多元化,就与这个社会所出现的社会问题没有任何必然的关联。只要该社会的制度是合理的,不存在歧视某些人的特点,持有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们就能和谐相处,不起事端。人类社会的经验事实也能证明,那些多种族、多民族及其多文化的国家,并非不能形成统一制度,也并非就一定会比单种族、单民族、单文化的国家存在的社会问题更多、更严重。


个体异常说是将个体异常作为解释越轨性社会问题产生的一个原因。只不过有的学者是将个体异常说成心理异常,即心理失调或具有反社会人格;有的学者是将个体异常说成生理异常,即天生具有犯罪基因或犯罪本能。但不论是哪种“异常”,都不足以成为社会问题的成因。且不说“犯罪基因”和“反社会人格”说法本身的假说性,就算不是假说,那么请问:那些被认定为有反社会人格或有犯罪基因的人,是不是总在越轨或经常越轨?是不是没有任何其他动机,就是单纯因为具有反社会人格或犯罪基因而越轨?事实显然不是这样。他们没有总在越轨,特别是没有在越轨肯定逃脱不了社会惩罚的时候越轨,更没有总是不为了自己的任何利益而越轨。这就至少说明,所谓有反社会人格或犯罪基因的人,其实和正常人一样,也都是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诸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黑黄赌毒和官员腐败、商人行贿、医生收红包之类越轨行为,哪个不是由为自己逐利的目的或动机所驱动?哪个仅仅就是因为具有反社会人格或犯罪基因而发?所以,不管行为者是否有反社会人格或犯罪基因,如果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黑黄赌毒和官员腐败、商人行贿、医生收红包之类越轨行为成为持续泛化呈现的状况即社会问题,那就只能是社会赏罚尤其是制度性社会赏罚在这些领域失效失灵的结果。因为制度性社会赏罚比非制度性社会赏罚,即人情性社会赏罚、舆论性社会赏罚和神秘性社会赏罚之类,更具有强制性。这就是说,制度性社会赏罚失灵才是使越轨行为泛化为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而纯粹因具有反社会人格或犯罪基因而引发的越轨行为,退一步讲,即便确实存在,也只会是一个很小的常量,属于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完全避免的常态,犹如精神病人的越轨行为,它们都算不上是社会问题,而仅属于生理问题或医疗问题。而且,如果反社会人格或犯罪基因是某种常量人口生而有之的,那由这类因素导致的越轨行为就相当于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而非由社会因素造成的社会问题,犹如地震导致的灾害属于由自然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一样。与之同理,由先天犯罪基因导致的越轨也不属于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用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变迁、社会冲突、文化差异和个体异常解释社会问题的成因是不正确的,用政治因素、社会结构、社会变迁解释社会问题的成因是不够准确的,所有种类的社会问题的成因,最终都在社会制度,即不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这才是正确而准确的解释。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继续推论,所有种类的社会成就的成因,最终也应该都在社会制度。不同的是,这时的社会制度必然是无效或低效的制度的反面,即高度有效的制度。因为社会问题和社会成就是同一社会事务的两极状况,社会成就正是社会问题的反面。


3、进一步的论证和方略性结论


制度是所有社会问题之成因的观点,不单是从反面分析批判以往各种社会问题成因说的结论,而且也能从正面的基本理论上得到根本性的说明。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所有类型的社会问题都是由行为者通过其行为选择做出来的,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其中,有的社会问题是由个人的行为选择做出的,如跑官买官、贪污腐败、坑蒙拐骗、黑黄赌毒、考试舞弊、学术造假、医生索收红包、农村留守儿童等;有的是由企业、学校、医院等社会组织的行为选择做出的,如制假售假、三废排放、环境污染、制作假账、滥收学费、过度治疗等;有的是由政府的行为选择做出的,如贫富悬殊、通货膨胀、城乡壁垒、应试教育、看病贵难、任意行政、乱收费用等。当然,也有一些社会问题,不是仅由一种类型的行为者做出的,如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行为主体,就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其次可以肯定,已经构成社会问题的行为选择,不可能只是个别行为者的选择,也不可能只是行为者偶尔的行为选择,而只可能是为数不少的行为者的长期而稳定的行为选择的结果。否则,社会问题就不可能具有持续而泛化地呈现的特点,社会问题就不可能是某一社会事务持续而泛化地呈现被政府或公众称不好并希望有所改变的状况。易言之,构成社会问题的行为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社会问题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在确定了以上两个前提之后,现在需要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在某个社会事务上,为数不少的行为者总是会选择做出被政府或公众称“不好”的行为选择?


唯一说得通的解释,就是他们都是理性自利人,经过理性计算,或者根据自己或他人已有的经验,认为做这样的行为选择,尽管可能要冒被政府和公众谴责的风险,却可以给自己带来更想要的利益或更大的利益。


那么,一个社会为什么会存在行为人选择被政府或公众谴责的行为,反而还能得到自认为更好或更大利益这种不正常的情况?答案只能是这个社会的社会赏罚机制失灵或出问题了,无法对这种受谴责的行为做出有效的能让行为者感到害怕和却步的惩罚。既然该社会不能让做不好行为选择的行为者受罚,也不能阻止其得利,那就等于这个社会实际上是鼓励行为者做这种被政府或公众称“不好”的行为选择的。鉴于在各种社会赏罚机制中,对人的行为最有导向力和决定性的社会赏罚是事关人的各种利益的制度性社会赏罚,而不是其他社会赏罚,既不是只事关人的人际关系的人情性社会赏罚、也不是只事关人的名声的舆论性社会赏罚,还不是只事关人的虚构的来世幸福的神秘性社会赏罚。这就说明,那些构成社会问题的为数不少的“不好”的行为选择,就是被这个社会的制度性社会赏罚激励出来的。因此,所有社会问题的终极根源,也就是这个社会的制度。


与社会问题一样,所有社会成就也是由行为者的行为选择做出来的。并且,也只可能是为数不少的行为者的长期而稳定的行为选择的结果。既如此,社会成就的成因也只能从社会制度那里做出解释。只不过构成社会成就的行为选择在价值评价上与构成社会问题的行为选择相反,是被政府或公众称赞的好行为。


为什么为数不少的行为者总是能做出被政府或公众称赞的行为选择并由此而构成社会成就?自然也是社会赏罚机制使然。确切说,是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对行为者确确实实地形成了这样的激励:在某个社会事务领域,不论它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还是文化领域的事务,你要是这样选择行为或选择这样的行为方式,就不仅能得到政府或公众的称赞,而且同时也会让你得到你想要的东西或利益。相反,如果你不是这样选择行为或不选这样的行为方式,你就既得不到政府或公众的称赞,也得不到你想要的东西或利益。一当在某个社会事务上有了这样的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或这样的制度安排,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选择做受政府或公众称赞的好行为,从而亦使该社会事务呈现出越来越好的状况。如果某个国家在这一社会事务上的这种制度安排比其他国家的同类制度安排更为有效,能激励更多的人用更大的积极性去做受政府或公众称赞的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也就在这个社会事务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社会成就。


因此,社会成就的成因与社会问题的成因一样,最终也在社会制度。这里没有必要不厌其烦地列举大量各种各样的史实为证,只想反问一下:人类社会历史中的哪一种公认的社会成就的背后,没有一套这样与众不同、出类拔萃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高度清明的政治背后,必有一套高效灵敏的反腐败制度安排;持续增长的经济背后,必有一套能持续激励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安排;空前繁荣的文化背后,必有一套能让人自由释放文化创造性的制度安排;祥和从容的民生背后,必要一套真正以民为本的高福利制度安排。


由此可知,所有带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好的社会现象——社会成就,还是坏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都是由社会制度造成的。好的社会制度造就社会成就,坏的社会制度引发社会问题。所以不论是想获得社会成就,还是想解决社会问题,都只能从社会制度入手。在某个社会事务上,若想获得社会成就,就要设法创造出新的比自己过去或其他国家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若想解决社会问题,就要设法调整或改变原有的无效或低效的相关制度安排。因为在这个社会事务上,不论是社会成就之所以未出现,还是社会问题之所以发生,都是既有制度安排的结果。换言之,就是因为既有的制度安排是那样的,才导致或者取得不了社会成就,或者形成社会问题。所以,若不创新制度,社会成就就永远不会出现;若不调整或改变制度,社会问题就永远无解。如果创新了制度安排仍未取得社会成就,如果调改了制度安排仍未解决社会问题,那只能是对制度的创新或调改不对路或是不到位,须重做创新和调改。


明白了以上道理。国家治理中就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不想做或不会做的事;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不想解决或不会解决的问题。


此文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原标题为:《国家治理一维: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和取得社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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