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香港政改必须遵循基本法》中有这样两段话:"经过十多年的依法稳步推进,香港政改离基本法提出的目标近在咫尺。但有人不甘心遵循基本法确立的框架,要按所谓的'国际标准'来,要搞'公民提名',不达目的就要'占领中环'(Occupy Central),瘫痪香港经济。""我在英国和美国工作多年,这两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就不尽相同,我也从未听说哪位英国首相或美国总统是公民提名产生的,何谈国际标准?"此文已被人民网、新华网、环球时报网及其他各主要网站以"驻英大使谈香港普选:从未听说美国总统公民提名产生"为题全文转载,可见其受重视程度。
虽然可以理解刘晓明大使的本意,即以他在英美工作的亲身经历来证明不存在公民提名的"国际标准"。但是,这里的比较很不恰当。
首先,英国和美国都是国家,而香港只是中国的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英国和美国作为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因此不应将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香港与英国和美国相比较。
其次,即使不考虑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香港特首的选举与英国首相或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没有可比性。英国首相作为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其前提是他(她)本人已是在一定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下议院议员。美国总统虽然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但总统候选人需要经过初选、党代表大会及全民投票三个投票程序才可以正式当选。在美国历史上有多次总统候选人赢得全国普选,却因输掉选举人票而落选(最近一次例子是2000年大选中的戈尔对小布什)。所以,选举人团的制度在美国也一直饱受争议。而目前关于2017年特首普选的主要争议是提名形式问题,即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还是由公民提名问题。
当然,由于各国政治体制不同,如英国为议会内阁制,而美国为总统制,所以国家行政首脑或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也有所不同,确实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标准"。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没有规定具体选举形式的"国际标准",而是规定了选举的一般原则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例如,该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
一、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二、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三、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至少对于该公约缔约国及公约适用区域来说,这些规定应构成选举和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共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由于香港是中国的地方政府,若"国际比较",也只能与英国或美国的地方政府进行比较。英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采用地方自治制度,所有地方政府都是由地方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中有些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由普选产生的地方议会选出)。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州长全部由民选产生。无论地方自治还是联邦制,地方政府或联邦成员行政首长由民选产生是世界通例。
不过也有个别例外,如俄罗斯虽然也是联邦制国家,但2004年9月初发生300多人遇难的恐怖事件--别斯兰人质事件后,在时任总统普京推动下,俄联邦各州的州长从民选改由总统直接任命。原来有选举州长制度的时候,还有俄罗斯共产党员当选过州长,但采用任命制度后州长基本都是普京领导的统一党成员了。在梅德韦杰夫任总统的2013年4月,俄罗斯恢复了州长选举,但州长候选人还要经过地方筛选和总统筛选,因而仍有俄罗斯共产党最不满的总统任命制痕迹。这大概也是俄罗斯被认为缺乏民主的证据之一。
香港已具有以司法独立为标志的法治传统,又有较高程度的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按理说走向普选民主的道路应当更容易。正如刘晓明大使在文章最后所说,"继续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有利于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谈及"一国两制",不应忽略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早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国际条约,对中英双方都有法律拘束力。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也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重承诺。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二段也明确提到:"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如何在"一国两制"方针下真正使香港实现平稳的民主转型,还将考验各方的政治智慧。经验表明,激化矛盾或过激行为在结果上往往都会适得其反。实行民主政治,还需要一定的包容和妥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