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呐喊?
去职二十年来,江平丝毫没有因为去职而落寞,更没有因为去职而消失。反之,通过不停地呐喊,他的社会影响力与知名度,反而在他去职后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进入新千年之后,较之此前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公法与私法的分界、呼吁社会权力等理论探究,江平开始更关注转型中国具体的社会问题,以呐喊为天职,为民权呐喊,为私权呐喊。
这一系列的呐喊,持续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以呼吁与经济学家的结盟、推动保护私产入宪、孙志刚事件等诸多事件为契机,江平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深远影响,开始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良心”。
也正是这一系列呐喊,有时为他带来无尽的尊崇,而有时为他带来的却是网络口水和谩骂。是者奉之若神,非者视之若魔。江平的声誉与形象,也在这十年内前所未有地富有争议。
2004年12月,江平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指出:“我这个人,在多年的经历上,造就追求自由的性格,自由高于一切。我的一生有两个东西,一个是只向真理低头,一个是自由高于一切。我常常说,人一生追求什么,最朴素的真理,嘴无非两个作用:吃饭和说话(大笑)。你仅让我吃得很好,不让我说话,这更可悲了。”
或许这是个玩笑话。但江平与记者对话,相对完整地刻画出他进入晚年后内心的真实想法:
人物周刊:74岁了,也许应该安享晚年,但您还是到处奔走,内心的动力是什么?
江平:(沉思)从个人来讲,活动就是生命。因为是终身教授,我现在还没退休,即使退休了,要我在家过退休生活,恐怕是生命的减少,而不是增加。我感觉到,不断讲课和活动,不仅体现了生命价值,而且是真正意义上延长了生命价值。不断跑,是一种锻炼,也说明我的思维还可以。我常考虑:我的思维有没有老化,思维有没有保守,有没有新的想法?
如果从大一点来说,从社会的使命来说,不必说太大的大话,无非也就是觉得,我现在所能够为社会做的还是呐喊,我现在的社会使命是呐喊。在我力所能及的时间内,范围内,影响力的度上,我尽量为中国现代应该有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做一些呐喊。呐喊总是能起到一些作用。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吧。
无独有偶,2008年2月1日,江平在《我所能做的是呐喊》出版之后接受《新京报》专访,亦道出他的“呐喊”所暗含的四层内涵:
第一,从我的职业身份来看,我是一个搞教育的,教授就应该喊出自己的声音,有自己的理念和观念。做官的有做官的理念,教授有教授的理念。知识分子没有别的,有一张嘴,有嘴就要说话,发出自己的声音来。
第二,你可以理解,用“呐喊”这个词,就是说要有声音,有自己独立的声音。我们国家舆论还不是那么畅通,要让老百姓有发言的权利。能够发出他的声音,表示他的意见的自由。应该说,中国这一点还是有些欠缺。如果老百姓的意见不能充分表达出来,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声音不能表达出来,这是很不正常的。另外,人们的声音不应该被压制,那样情况只会更糟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时代都需要人们喊出自己的声音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不同的声音,而只是一种声音,那只能证明危机被掩盖下来了,很有可能会爆发。
第三,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我所做的就是为了法治而奋斗,学校的学生让我为返校20周年题词的时候,我题了“法治天下”四个字。我们搞法治的人,唯一的理想就是能够法治天下,天下真能够按照法治的理念去构建。但是,现在的情况跟我们法治的理想还是离了很远。我想,法治与市场经济必须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是经济上的自由、平等、民主,就现在的情况来说,我们的法治差了很多。基本还是人治为主。法治应该是人治的对立面。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应该更多地为法治去呐喊、去呼吁。
第四,这本书出版还有一个历史的大背景,就是我们的改革开放大争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呐喊实际上也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呐喊,为中国的思想解放呐喊。我认为,中国现在仍然需要有思想解放运动。因此,也就需要有人去多呼吁。
自从1990年脱离政治舞台,此后十年内有限度地脱离教学舞台,耄耋之龄的江平,对于自己所能做的、所该做的、所承担的使命,有清晰的判定:呐喊!呐喊!再呐喊!
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20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东省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被收容3天后,离奇死亡。一个月后的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发布《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借助网络媒体,“孙志刚之死”成为中国进入新千年后最牵动人心的一起公共事件。
最终,孙志刚事件以6月18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办公会议,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发布的1982年5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告一段落。
一个无名青年的死,一部行政法规的骤废,这里面,有着怎么样的玄机?这与江平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孙志刚事件发生时,北京正笼罩在“非典”的阴霾之中。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北大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以此“三博士上书”为标志,中国法律人以一种公开而张扬的姿态介入孙志刚事件。尤其是许志永和滕彪,自此踏上维权道路至今。
对此事件,江平自然不会坐视。据现在能够在网络上查到的信息,孙志刚事件过程中直接和江平有关的是5月21日江平与秦晖、何光沪、沈岿等8位学者,一道研讨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并发表相关意见。
在这次研讨会上,江平公开表达对“三博士上书”的支持。《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提及江平的观点:“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我对他们的行为非常赞赏和支持,他们合法地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手段和武器,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捍卫整个国家法律的尊严。’‘江教授认为,公民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了。而现在公民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合法人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会削弱。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查是一个层次,高一步上升到宪法委员会,更高一层涉及宪法法院。’‘从最低层次,到将来走向中层次,再走向更高层次,中国最终要解决这个问题的。’”
为改革辩护
2004年8月9日,郎咸平在复旦大学的一场讲座中,以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为题,掀起“郎旋风”,进而引发关于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大论争。改革开放往何处去?是进?是退……这场首先在经济学界爆发的论争,不时敲击着江平。
在这场事关改革开放前途的论争中,法学家姗姗来迟。据马国川在其《大碰撞:中国改革纪事》中提供的信息,最早从法律角度回应“郎顾之争”的法学家是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2004年9月15日,李曙光在其《法制日报》的专栏“曙光视点”中,发表《从法律角度看“郎顾之争”》,将“郎顾之争”从法学角度分解成三个问题:国企改革和产权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律上防止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及法律应更多强调公平还是效率问题。这篇文章发表之后,法学界才陆续有学者介入第三次改革大论争。
作为一名改革开放之后成长起来的法学家,江平亲历改革全程。对于改革究竟往何处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他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他迟迟未对这次改革论争发表看法,罕见地保持了很长时间的沉默。
沉默在2005年10月份被打破。10月30日下午,江平来到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在“第五届张福运先生纪念讲坛”上选择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题目:《中国改革成败得失的法律分析》。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们改革进行到今天,对于改革的成绩、失败和问题,已经有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可能认为某些局部的改革是失败,甚至有的人对我们改革的整个方向都提出了挑战”。
那么,江平又是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改革的得失成败呢?
第一,改革和公私法之争。江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的改革实际上是要给‘私’确定一个领域,给‘私’一个合法的地位和保护。”“我认为改革开放就是要划出一部分属于私的领域,而且把这部分领域合法化,还要对这部分领域加以法律上的保护。”江平认为,“改革到现在,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很好地处理公私关系。”结合改革的实践,江平毫不讳言地指出,“现在的不足就是国有企业的问题。”在江平看来,国有企业问题比较复杂,“从国有财产来说,我们认为这是公的领域,而从市场主体地位来说,它又处于私的地位……所以,国有企业就面临着公与私的矛盾”。
第二,改革和私法中的平等机制。在江平看来,中国改革开放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机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主要的活力来源是竞争,而完全充分的竞争要求竞争主体的平等。而在中国,竞争主体的平等历程缓慢而艰难,先通过加入WTO解决了国内外平等的问题,再通过促进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艰难地解决所有制平等问题,但城乡平等问题,依然还是问题。
第三,改革和私法的自由机制。在这部分,江平着重谈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江平认为市场包括三大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和营业自由。而对于这三大自由,又都有各自的底线。江平提出,财产自由的底线是“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才能征收”;合同自由的底线,则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营业自由的底线则是“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就不能禁止设立而不需要前置的审批程序。
第四,改革和公平机制。“当前对于改革最大的非议就在于认为改革没有体现公平,改革改到了不公平,有人富得太快,有人没富起来甚至更穷。”在江平看来,“我们应该坚持一条,就是改革绝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使得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急剧增长。改革是需要花成本的,但是改革的成本和负担应该让大家来承担,不能让一部分人承担改革成本,让另一部分得到改革的利益。”
第五,改革和诚信机制。之所以提出这一点,是因为江平很清楚地意识到,“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市场发展了,道德水平降低了。道德水平降低,不能都怪市场,市场不能都管的。市场的自发性必然造成为了自我利益而不择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要规制市场。”江平以他和吴敬琏在对话中讲到的“经济学家的天真”和“法学家的天真”为例,指出我们“不能迷信市场也不能迷信法律”,“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从私法角度的诚信机制”,而“我们要看到公法里,也同样要求极大的信用,尤其是要求政府有更大的信用。”“公信力在某种程度上比私信力更加重要。”
第六,改革和权力结构。江平受郭道晖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把权力结构分为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力。按照江平的观点,改革的过程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政府权力缩小、社会权力增大、私人权力彰显的过程。对此问题,江平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所作“社会权力和和谐社会”演讲中详细阐述。
整体来看,江平从公私、平等、自由、公平、诚信、权力结构六大方面,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做了全面的阐述和分析。这篇诞生于第三次改革大讨论末期的文章,可以说从法律的角度,为改革作出最好的辩护,一定程度上亦从法律角度为改革指明方向。
捍卫新闻自由
2006年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延宕三年之后,正式进入立法议程,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审议次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在对外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如下两条引起公众普遍的担忧:
第45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第57条第5款: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这种赤裸裸地以突发事件为由加强媒体管制的做法,江平的立场同大多数人的立场一样,认为既不应该,亦不必要。江平遏制不住内心的焦灼,破天荒地应《新快报》之约,写下时评《突发事件新闻管制严重违宪》,指出“总的来说,这样的条款是严重违宪的。对于这样的条款,人大就应该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予以删除而不要抱有修改、完善的幻想。立法作为走向法治的第一步,责任重大,立法者当慎之又慎。”
7月17日,《新快报》发表江平的评论。在此前,江平已经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表达自己的关切。7月10日《财经》发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争议”》报道,即提及“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接受《财经》专访时,特意提到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论述。他说,无论是决策还是立法,都应该大力推进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我们的决策和立法,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按照常理,这显然不是江平的全部观点。
一年后,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江平针对2007年6月底该法律草案的二审,借着评论凤凰大桥垮塌事件的契机,在7月22日刊出的《财经》上撰写《维护新闻自由,首在保护记者权利》一文,再次阐明他对此立法的持续关注和担忧:
但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更重要是为了掩盖某些腐败行为,往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公开信息,主动配合新闻报道,反而封锁消息,限制新闻采访。轻则回避媒体,拒绝接受采访透露信息;严重的直接对记者进行人身伤害,实施殴打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此次记者在凤凰县采访被殴打正是典型代表。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做出严肃处理,否则后果可想而知:一方面是政府瞒报、谎报信息的行为会更加猖獗,腐败行为得不到舆论监督;另一方面由于记者的工作环境甚至生存环境严重恶化,除了个别具备道德勇气、有大无畏精神之人,多数人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面对恶性事件只能选择放弃监督保持沉默,甚至还有可能沦为粉饰太平的附庸。长此以往,受害的是整个社会,一个无人敢说真话的社会将失去发展的希望。
……
所以,当一个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重要的不是关心前来采访的人是不是记者。关键在于,应该更彻底披露信息,更坦诚面对社会舆论。惟其如此,才是上上之举。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审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机关采纳江平等人的建议,删除相关可能限制新闻自由的条款,将第54条改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来源: 《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