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庄重谨严的法学家身份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许多人不知道,他还是一位热情奔放的诗人。庄重谨严和热情奔放兼而有之的性格,铸就了江平教授特立独行的生命特征。
我常常暗自思忖,这样的性格是如何造就的呢?
江平教授在年轻时代曾是一位血气方刚的革命青年。据他自述,他在高中时参加共产党领导的学生运动,进入燕京大学时选择新闻专业,都是因为心中怀有强烈的争民主、争自由的理念,矢志为中国的民主自由而斗争。由于为共产党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口号所吸引,他在高中毕业前参加了地下党的外围组织“中国民主青年联盟”。江平在读新闻专业时认为,“新闻像我的性格一样奔放、激情”。以致在闻知组织上委派他去苏联学习法律时,竟然因为厌恶这将使自己“‘面对由一条条僵化难懂的法律条文而筑起的高墙’而望而却步”。
那么,在进入法学之门以后,江平的性格是否与法学家要求的专业精神发生冲突呢?江平在苏联接受过5年正规的法学教育。然而,原来设想“似乎像冰山那样生硬、冷酷”的法学以及苏联式教育中严格的意识形态控制,都没有能够使江平心中的青春火焰熄灭。
我猜想,那一粒争自由、争民主的青春火种,正保存在莫斯科大学的“罗马法”课程之中。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民法的源头和基础。恩格斯曾经指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对市场中的种种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合约、债务等等做出了无比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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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在苏联学习过多门法律课程,其中只有最“难啃”的罗马法,才是对江平教授影响深远的。作为一个欧洲国家,苏联建国初期对法律的看法和毛泽东所说“百代都行秦政制”不同。列宁曾经说过,不要忘记,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欧洲文明的基础之上的,而欧洲文明,又是在古代希腊、罗马所创建的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使到了后来,他在强调反资本主义的苏维埃立法原则的同时,也承认苏联法律对罗马法的继承性。经历了数十年曲折坎坷之后,那些反映苏联制度特征,印有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烙印的苏维埃法学教条在岁月冲刷中被淡化,而罗马法所确立的私法原则却深深地印在江平的脑海中。
罗马法所反映的法的精神成为在江平教授劫后复出以后用以启发后人和教育后生的主要内容。从他的民商法专业方向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取向。我们看到,他正是以一本珍藏多年的俄文版《罗马法》教程开始他 1979 年以后的法治事业的。
根据江平教授的自述,他之所以在北京政法学院复课以后自告奋勇地开设“罗马法”课程,就是为了给法的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寻根”,因为“罗马法精神中的实质就是私法精神,而私法精神实际上就是人文精神、人道精神、人权精神,所以在中国提倡私法精神,也就应当提倡具有像欧洲文艺复兴时代那样,是一种从封建制度中走出来的启蒙精神,让人获取自由的精神”。由此可以说,在成熟时期的江平教授身上,诗人的奔放热情和法学家的严谨理性已经水乳交融,浑然一体。不论是他主要在蒙难期间写作的诗词,还是近年来提出的“只向真理低头”、“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我的理想是法治天下”等动人心魄的口号,都是这两种精神的体现,或者说,是由两种精神汇合而成的呐喊。
(载于吴敬琏著《直面大转型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