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拥有相同政体基础的统治者,有的长寿,有的却短寿?为什么拥有不同政体的统治者,其历史寿命的有长有短,而现实寿命的长短又很难预测?
如果你能用心读完美国政治学者玛格丽特•利瓦伊教授的著作《统治与岁入》,或能有一个比较客观理性的结论,获得一种从税收破解统治寿命长短密码的认知能力。这大概也是美国政治学教授玛格丽特•利瓦伊一书成名,多年享誉政治学界,并因此荣任2004-2005年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的主要原因吧。
区别一本书的价值大小,标准可能很多,但就读者之获的价值大小而言,恐怕“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应是核心判断标准。固然,丰富读者的知识,启迪读者的思考,给读者以心灵的慰藉,或者让读者获得一种“由果推因”的认知能力等等,其价值也不容否认,值得肯定。但以笔者陋见,唯有能给读者“由因推果”,应对现实纠结,从而预知和化解未来重大风险能力的著作,也即“授人以渔”者,方能称之为有大功德的厚重之作。直言之,利瓦伊教授的《统治与岁入》,或许堪当此誉,名符其实,它给人的是一种认知复杂现实统治世界的新视角和分析能力。
在洋洋24万字的《统治与岁入》一书中,利瓦伊教授显然不认同大多数学者平面“列举式”的浅表分析方法,对那些高蹈虚空的大言大语,以及标榜为宏观态的研究,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囿于枝节性偏好,井底观天式的研究怀有特别的警惕。无疑,利瓦伊的选择是宏观态与微观态并举,而且对“结构主义者将一个宏观态与另一个宏观态联系起来,却几乎不考虑影响这种相关性的机制”的研究方法很不以为然。因为在她看来,“微观-宏观方法的优势在于它具有提出解释的能力,能够分析一个宏观态与另一个宏观态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这种分析方法会使研究表面化,回避重点与核心要素,无助于直取税收与统治寿命长短之间的根本关系问题。而在建立了自己从税收分析切入,探讨统治与岁入之间关系的分析模式之后,她就通过解释以往税收与统治寿命的相关性事实,验证她的理论,并不断论证和修正。总而言之,笔者以为,《统治与岁入》立意之高,视角之新,用力之深,思想力之强盛,现实功德之巨大,可以说在同类著作中无出其左右者。
而利瓦伊教授在《统治与岁入》中阐述的主要思想,可归纳如下:
第一,“岁入”(税收)即国家。在利瓦伊教授看来,“国家岁入生产(revenue production)的历史即国家的演进史。”岁入是国家的物质基础,也是政权的合法性的晴雨表。透过岁入的多少及其征收方式,便能剖析一个国家政体的位阶。也就是说,要看清一个国家的本质,税收具有全息性;要分析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税制是最佳的分析元;要预知一个统治的寿命,岁入的多少及其征收方式,是最重要的判定标准。因此,透过税收与统治的相关性分析,便可基本判定和预知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以及国运的兴衰,进而预知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时间长短。
第二,统治者是理性的自利者,是“岁入最大化者”。利瓦伊教授把自己建立的这套分析体系命名为“掠夺性统治理论”。因为在她看来,任何统治者都无法摆脱人性自利的规律和本性,不论他们宣称得如何大公无私。事实上,大多时候,或者恒久地说,统治者都是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的。“统治者是岁入最大化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统治者是掠夺性的。” “统治者要使其个人目标最大化,就需要国家岁入的最大化,他们会以此设定交易条件。因此,统治者是掠夺性的。”现实中,他们可能将这些钱中饱私囊,也可能用于加强个人权力,还可能用于支付社会或者个人的目标。他们可能怀有自身所希望加强的意识形态目标,他们甚至也可能是利他主义的。统治者拥有大量可选择的目标,目标的随机性是理性选择模型的总体特征。但是,“无论统治者的目标是什么,它们的实现离不开岁入。正是借助于国家及其岁入,统治者才得以实现他们的个人和社会目标。”
当然,“他们并不总是打劫、抢劫或者剥削”。 “掠夺性行动意味着为了实现岁入最大化,基于对利弊的权衡而做出的政策选择。”因此,“掠夺性统治理论”的主要意思是,“统治者会设计出并正式确立一些结构,从而增强他们的议价能力,减少交易费用,降低贴现率,以期更好地从政治交换中获益。” 一句话,“统治者总是掠夺性的,但他们不可能总是随心所欲”。
第三,统治者为了实现岁入最大化的目的,都会努力创造和维持“准自愿服从”。“准自愿服从”是利瓦伊教授“掠夺性统治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自愿服从”与“准自愿服从”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由于纳税人是在自由平等前提下自愿选择纳税的服从,而“准自愿服从则是因为不服从者与意识形态服从区别开来的一个事实是,服从不仅仅是一个原则问题,还是纳税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做出的精打细算的决策。” 而且,“准自愿服从是重新界定合法性的一种方式”。如果合法性意味着对统治者施于政治体的一致性统治的普遍同意,在利瓦伊看来,准自愿服从的概念就是设计出一个关于同意如何产生和实现的更加精确的模型的第一步。
同时,“准自愿服从也不完全是自利行为。它不能仅仅通过强制力来解释,而且也极少由正向的选择性激励来解释”。换句话说,“严格的规范性服从发生在缺乏强制或者公正保证的情况之下。它是非策略性的自愿服从,既未受到强制也非准自愿的。相反,准自愿服从融合了策略性互动与规范。”或者说,“准自愿服从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机制”。
事实上,在利瓦伊看来,如果没有相当高程度的准自愿服从,岁入生产政策甚至是不可行的。因此,统治者能够制定什么政策、不能制定什么政策,关键在于创造准自愿服从。如果准自愿服从不能实现,新政策就无法形成。如果准自愿服从行为消弱了,旧政策就不能再实施下去。如果纳税人认为某种代理形式不值得信任或者不公正,岁入最大化的统治者也许就要被迫改变它,即便它对于岁入生产而言最具经济效率。
第四,“准自愿服从”是有前提条件的。既然准自愿服从“融合了策略性互动与规范”,无疑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些前提条件既有统治者履行承诺的状况,诸如提供公共产品性价比的高低,也有官员的诚信状况,纳税人的认可程度等等。“掠夺性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他们将提供所承诺的产品和服务。如果纳税人认为可能被他们的统治者愚弄,他们就不会自愿纳税。”。
质言之,要增加纳税者的“准自愿服从”行为,统治者就必须是值得信赖的,是言出必行、遵守承诺的。而且,它的官僚机构是有能力且相对诚实的,从而纳税者知道政府会做他们该做的事情,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对你或你关心的事情做出回应。用利瓦伊教授的话说:”只有当纳税人相信(1)统治者会遵守协议,且(2)其他人也遵守他们的协议,准自愿服从才会发生。纳税人是策略性行动者,只有当他们预期其他人也合作的时候才会合作。每个人的服从取决于他人的服从。没有人愿意成为‘傻瓜’”。实际上,统治者通常能够通过三种方式降低服从费用,即通过使用强制,建立和维持服从规范或者意识形态的服从,以及创造准自愿服从。
无疑,在民主政体下,为了创造和维持准自愿服从,统治者要寻求能够使选民产生高度合作的非强制策略。他们必须树立纳税人的信心,相信统治者提供所承诺的税收回报的可靠性和能力;还必须使纳税人确信,纳税人的贡献对合意产品的生产意义重大。他们必须协调纳税人的行动,使每个人都认识到其他人也在照章纳税。简而言之,“支撑准自愿服从的是公正规范和物质利益。” “准自愿服从有赖于规范并得到物质激励和强制的支持。……他们包括惩罚、激励和互惠行为,这些在没有中央政府或者统治者施加强制的情况下,创建社会秩序和有条件合作”。
第五,影响统治者岁入最大化的行为受制于三大约束,即“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与贴现率”。在《统治与岁入》一书中她说:“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阐明国家结构为适应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的变化而演进的过程。”因此,为了岁入最大化,“统治者会设计出并正式确立一些结构,从而增强他们的议价能力,减少交易费用,降低贴现率,以期更好地从政治交换中获益。”
首先,在利瓦伊看来,“相对议价能力是统治者影响岁入的首要因素。“相对议价能力”是指对强制资源、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施加控制的程度,通常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他人对统治者所依赖资源的控制程度;二是统治者对他人所依赖资源的控制程度。而且,她只考虑具有物质基础且原则上能够量化的资源;而排除了合法性、社会地位和权威。
因此,就纳税人而言,当其他人占有了统治者所需要的资源,或者当他们能够成功地抵制统治者的要求时,他们的议价能力就会提高。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议价资源在整个人口中分配不均,一位统治者会与不同的代理人或民众集团订立不同的契约。这样,“同一个国家组织既能被统治者用作生产性企业,又能被用作收取保护费的黑社会组织。”
其次,交易费用是影响统治者岁入的核心因素。交易费用是指谈判、协商政策合同的费用,还有执行政策的费用。“更明确地讲,他们是度量、监控、创造以及迫使民众服从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讨价还价的费用,即确定适合的谈判伙伴以及达成契约的费用。……如果统治者必须仲裁、协商和召集会议的需求增加时,加以费用也会增加”。或者说,交易费用是协商政策并在达成协议之后执行政策的正成本。最重要的交易费用包括协商合同、度量岁入来源、监控服从、使用代理人或其他中间人、惩罚不服从者以及创造准自愿服从的费用。如果某个政策的交易费用过高,它就是不可行的。一句话,“交易费用分析着重于度量、监控和实施岁入生产政策的成本,尤其注重代理费用”。
就是说,如果统治者的交易费用过高,岁入便会减少,便会危及其统治。因为,“民众,或者至少是大多数民众是机会主义的,当他们觉得违反契约有利时,他们便会这样做”。用学者奥弗的话说:“交易费用是完全交换过程中的障碍。它们侵蚀了所有权,形成了中间人的利益,呈现出一种财产的特征”。另外,还有一种特定的交易费用,叫做代理费用。这是统治者(或者其他委托人)的监控支出、加上代理人为保证自己能够被信任而花费的担保支出的总和。因此,为了使岁入最大化,统治者就必须设计出能够节约交易费用的岁入生产体系。同时必须关注税收提取中开支的减少,以及税收的总收益。而且,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最多收益,统治者必须力图使自己能够评估代理人的绩效,并激励代理人的服从,阻止代理人的不服从。
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也在增强,这对统治的交易费用会产生两大影响:一是专业化增加了需要协调的经济行动者和机构的数量;二是不断增强的专业化会导致对政府提出各种要求的大量利益集团的产生。而利益集团的激增,会提高岁入政策谈判和执行的费用。
事实上,基于交易费用与岁入与统治的紧密相关性,在利瓦伊看来,任何理性的统治者,都会力图降低交易费用,其手段大多如下:一是通过“意识形态”欺骗人们相信,服从符合他们的利益;二是通过对人们的“社会化”,使他们感觉到有服从的义务;或者通过政策的“合法化”。从而使提供人们所预期的东西看起来是他们的责任。问题在于意识形态、社会化和合法化这些术语,通常包含许多的“虚假意识”,或者“理性选择理论家的非理性行为”。
或许正因如此,利瓦伊认为,税制改革就是为了解决最初有普遍逃税和避税所引起的交易费用问题。“政府试图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这便会导致政府关注最低强制执行的成本,其方法是通过增加不服从的威慑力,以及更多地诉诸于间接税——即对销售和交换征税而非对收入征税。当然,“税制改革也引发了对税收政治成本的思考”。这一观点,很容易使人想起1994年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就其本质而言,当时中央政府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用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的话说,选择增值税作为分税制的主体税种就是因为,它有助于防止大面积的地方政府减免税,遏制大规模的逃税,降低总体征税成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交易费用在掠夺性统治的分析中至关重要。然而,源自行政和立法形式的交易费用,内在于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岁入最大化目标而行使的权力当中。只有那些出自经济结构——例如,财富主要手段是农业的还是工业的——的交易费用才是约束条件。” 而货币化和商品化的经济也是降低税额评估和征收所得税的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
最后,贴现率是影响统治者岁入的根本因素。“贴现率”是指统治者相交于眼前而对未来所重视的程度,是他们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约束。“贴现率是指政策制定者的时间意识,较之眼前,若个体越看重将来,贴现率就越低”。换句话说,贴现率越高,统治者就越少考虑到未来。而导致较高的贴现率通常有两个客观原因:一是预计的未来并不会是真正到来;二是关于未来的信息相对贫乏。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主观的原因,譬如由于意志不坚或意志力薄弱,统治者尽管了解未来的可能成本,但仍然屈从于眼下。就本质而言,“低贴现率与统治的安全相伴,高贴现率则缘于不安全或者激烈的竞争”。
利瓦伊教授一再强调,统治者的贴现率,就是他们未来收益的现值有多大,它是政策选择的成本收益计算中的另一个主要因素。贴现率高的统治者不怎么关心未来,往往会急功近利,他们较少关心长期促进经济增长和岁入增加的条件,而更加关心对现实岁入的提取,即使冒着妨碍产出的风险业贴现率低的统治者则确实有兴趣保证未来的岁入;在某一点上,若进一步提取岁入将威胁未来的产出,则他们的岁入提取将到此为止。质言之,“贴现率高的统治者将鼓励代理人向居民提取一切可能的岁入,同时力图确保自己得到其中最大的份额。相对于代理人的议价力量很大且贴现率低的统治者,则可能依靠某种形式的官僚制”。而且,统治者的贴现率总是受他们个人心理作用的影响,受他们任期时间长短的影响。不过,主要的决定因素是职位安全。如果统治者不安全,统治者就不可能关心经济增长。
第六,交易费用、议价能力与贴现率三者是影响准自愿服从的主要因素,也即是影响统治者岁入的根本要素。对利瓦伊教授而言,她“主要关注的是宏观层面的变量对交易和议价费用以及统治者贴现率的影响,而不是引起宏观层面变量本身变化的原因。” 因为就本质而言,“所有政府,无论他们如何花言巧语或者是何政党标签,都在既有的政治约束条件之内使其岁入最大化”。
因此,利瓦伊一再强调,“统治者常常克制自己向居民提取最大数量的岁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克制自己的最大化行为。统治者对于提取的克制主要是源于他们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岁入最大化包括降低提取费用,或者提取费用与总收入之间的取舍。从这个意义上讲,使反抗最小化的同时也就是在降低交易费用。或者说,“岁入最大化可能刺激统治者怀有在长远的时间里获得更高回报的欲望。因此,统治者会允许被统治者保留更多的产品,以此来鼓励生产。”即是说,统治者“爱马是为了骑马”,是为了自利岁入的最大化,这是一切统治者基本的价值取向。
而《统治与岁入》给予当下中国的最大启示在于:税收收入最大化也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政府在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的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路径却会因为主客观原因的不同而大相径庭,或者南辕北辙。但无论如何,如果中国政府的相对议价能力越强,交易费用越小,贴现率越低,纳税人的准自愿服从行为就会越多,政府的税收收入就越有保障,可以持续增加,执政地位就会得到巩固;相反,如果中国政府的相对议价能力变弱,交易费用变大,贴现率变高,纳税人的准自愿服从行为就会变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就越缺乏保障,可持续的税收收入增加就会越困难。因此,转型中国的税收治理,其基本、现实与策略性目标,显然应该是如何增强纳税人的准自愿服从行为。换句话说,中国社会能否渐进、顺利地实现文明转型,直接取决于国家层面纳税人准自愿服从行为的激励策略与智慧。
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