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代议原则、分权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人民同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内容;其基本理念包括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形式平等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为现代性的形成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其自身也带有众多的缺陷。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在汲取自由主义合理因素并弥补其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自己的意识形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在当前中国的意识形态争论中,如何看待自由主义,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重要话题。其中,全盘肯定者有之,全盘否定者也有之,还有一部分是主张有所取舍者,但在取舍什么的问题上则存在很多分歧。实际上,当下中国社会的思想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与不能正确看待自由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该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所以,直面这个问题,并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对这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谈一点管窥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
什么是自由主义?这是当前围绕自由主义的争论中分歧颇多的问题之一。一些人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去界定它,另一些人则用经过许多修正的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去界定它,以至于在争论中常常找不到一个交集,因而也谈不上达成共识。实际上,这个概念就像社会科学中许多常用的概念一样,历来是聚讼纷纭的;即使自称自由主义者的人中,每个人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都有较大的差异。约翰·格雷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就曾指出,“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史上,法国的自由主义自始至终与英国的自由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德国的自由主义总是面临一些独特的问题,而美国的自由主义虽然受惠于英国和法国的思想与实践甚多,但是它很快也获得了自己显著的特征。研究观念史与运动史的历史学家们时常觉得根本就不存在一种自由主义,而毋宁是多种自由主义,它们只是通过一些松散的‘家族相似性’而联系在一起。”[1]约翰·凯克斯也曾指出,“对自由主义的讨论应当从确定所有版本的自由主义都必须满足的一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的定义开始。但这样的一组条件并不存在,这就使得自由主义成为不可捉摸的东西。”[2]这些都说明了自由主义这一概念的歧义性。
实际上,要全面说明什么是自由主义这个问题,就需研究自由主义的整个发展史。由于自由主义思想史内容繁杂,流派众多,再加上现代的新自由主义受社会主义等思潮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其原有的精神[3],所以,我们这里主要考察以约翰·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也被称为“第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4]。他在《政府论》等书中系统阐述了自由主义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分别回答了四个基本政治问题:第一,政府应该干什么?第二,政府应该怎么干?第三,政府应该怎样构成?第四,政府应该怎样形成?
政府应该干什么的问题实际上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对此洛克提出了人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在他看来,人们从自然状态结合成为社会并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且政府权力的限度就在于此,超越这个限度就背离了政府的宗旨。对此,凯克斯曾经说道,“政府的目标和正当性在于保护生活在这种政府统治下的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一个最有影响的自由主义观念。”[5]实际上,这两个原则构成了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
和第二个问题相关的是法治原则和代议原则。对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无论是限制政府权力,还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法治。在洛克那里,法治指的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进行统治。[6]不过,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不应是任意制定的,而应是符合自然法要求并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7]另外,立法者既不是全体的人民,也不应是某位自命的或上帝指定的个人,而应是公众选举或委派的代表。[8]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原则。政府必须依据公众选举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哈耶克曾引用别人的一句话来说明这一点,这就是:“剥离掉一切表层之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9]
关于政府的构成,洛克提出的主要是分权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尽管洛克讲的分权原则与后来通行的三权分立原则有所不同,他强调的主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但和其他自由主义者一样,他把分权看作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10]另外,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还提出了政教分离原则,也即主张把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公民事务,与涉及道德和灵魂拯救的宗教事务严格分开。[11]对于洛克来说,政教分离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政教合一,那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来推行某种宗教信仰、价值体系或道德原则,意味着自由主义所崇尚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成为空话。
对于政府应该怎样形成的问题,洛克提出了人民同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谓“人民同意”指的是,政治社会的建立或政府权力的形成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他说:“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12]“人民同意原则”和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有根本区别的,它反映了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一个深刻差异:人民同意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民主,因为它把人民的民主权利仅仅局限在举手表决或投票等消极行为上;而人民主权原则倡导的是人民对政治生活的充分而积极的参与,因而是一种最强意义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集体选择过程中处理意见分歧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集体“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13]洛克在论述这一原则时,虽然没有提出保护少数的原则,但在其人权原则中实际上已经暗含了这一思想。
洛克提出的这八个原则,加上后来亚当·斯密提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基本上涵盖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主张,至今都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坚守和宣扬的基本原则。不同的自由主义者为其基本政治原则提供的理论基础有许多差异和分歧,比如自然法学说与功利主义的分歧,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歧等等,但以下基本理念,即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形式平等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则基本上构成了它的主要理论基础。[14]
个人主义包含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伦理意义的个人主义认为,“人类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独特存在,他们只有一种关切,那就是增进他们自己的目标。”[15]因此,个人主义“首要的道德关切是个人而不是作为整体的社会,道德首先关心的是个人的兴旺发达(flourishing)而不是个人与他人的互动合作(interactions)”。[16]或者说,个人才是目的,社会只是手段。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只有认识构成社会整体的要素——个人,才能认识社会整体。[17]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为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提供了依据。
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主要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作为价值观,它相信存在超越时空的、普遍而永恒的价值体系或制度规范;作为方法论,它习惯抽象地看问题,喜欢从某种超时空的抽象前提出发,推论出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结论。对于普遍主义者来说,抽象的才是真实的,普遍的才是有价值的。它既是自由主义者信奉普世价值的理论根据,又是其形式平等主义的一个思想来源。
形式平等主义体现了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认为,所有人都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因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者把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概括为权利平等,并认为这种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实际上,正是这种形式平等为自由主义的法治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
价值多元主义(价值多元论)主要是对价值现象的一种认识,并且是针对价值一元论提出来的。在这一理论的系统阐述者以赛亚·伯林那里,价值多元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或生活目标是多元的;(2)多元价值之间经常存在着一些冲突;(3)对于这种价值冲突,人们无法用一个合理的标准加以仲裁和解决,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伯林的价值多元论为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念提供了新的支撑,也即既然价值之间是冲突的和不可公度的,人们无法断言某一价值选择就是唯一最好的选择,那么就应该让个人不受干涉地去自由选择,国家对这些选择应该采取中立的立场。
二、自由主义的贡献
自由主义倡导的基本原则既是对封建主义社会政治原则的根本否定,又是对资本主义时代精神和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原则的准确表达;它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反对封建主义、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自由主义对宪政和法治的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实质上就是要保障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运行,而这种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就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8]
自由主义不仅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日益增长的现实要求。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低下,人不仅屈从于自然的力量,受自然力的任意摆布,而且还屈从于各种狭小的共同体和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力,受各种社会力量的专断统治。更有甚者,人还匍匐于自己创造出来的精神偶像脚下,心甘情愿地让上帝或神成为自己的主人。所有这些,都是人征服外在力量的能力不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的主体性没能得到足够发展的体现。主体性的不发展,使得人只是一些消极被动的客体,在各种外在力量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无法展现作为最高生命形式的潜在活力。近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从而提升了人在外在力量面前作为能动主体的形象。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强调,在促进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自由主义的另一个贡献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自由、平等的人与人关系的要求,这对摆脱中世纪封建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的禁锢,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促进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建立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自由和平等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反映了现代文明的基本特质,对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尽管不同的现代思潮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自由主义倡导的自由和平等带有很深的资产阶级烙印,但它仍对现代文明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建立起了巨大推动作用。自由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在政治上的后果必然是民主政治的建立。虽然自由主义最初设想的民主是最弱意义的民主,但和封建专制相比仍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
最后,自由主义自由观中所包含的思想言论自由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科学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人的思想解放和科学文化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科学技术是现代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尽管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源于社会生产的内在需要,但是如果没有自由的社会环境,不能摆脱各种思想禁锢,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障碍。虽然人文领域较科学领域要更为复杂,并且不同思潮在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上有较大差异,同时这种差异也给社会和谐与社会共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如果缺乏思想自由的环境,没有思想文化的健康发展,依赖思想的专制,除了制造愚昧以外,真正的和谐与共识也难以达成。因此,无论是科学技术的进步还是思想文化的繁荣,自由无疑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应该承认,自由主义在这方面的贡献也是功不可没的。
三、自由主义的局限
自由主义虽然对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和其他思想流派一样,它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既源于认识水平的限制,也源于它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限制。
第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虽然提高了个人的地位,但忽视了人的社会性,没有正确认识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人都被视为孤立的原子,因而这种个人主义也被称为“原子式个人主义”。后来的现代新自由主义者把人的社会性纳入到对人的理解中来,但由此他们也多少失去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精神。应该看到,在对人的认识上,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更接近于人的本来面目:“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9]然而,古典自由主义者过分夸大了现代人的独立性,忽视了人的本质属性是他的社会性,看不到人离开了社会充其量只是一个动物,就像从小被带离社会的“狼孩”那样,长大以后他已不具有人的属性。原子式地理解个人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局限,也被人们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阿基利斯之踵”[20]。这一局限所导致的个人主义使得自由主义者在强调个人视角的价值时,常常忽视或轻视社会视角的价值。如它强调个人自由时,轻视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它强调个人权利时,忽视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它强调形式平等时,忽视了实质平等的意义;它强调限制政府权力时,轻视了政府权力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等等。从它强调的那一面来说,都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因而也是正确的;但从现代社会良好秩序的整体来看,它所忽视的那些方面也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忽视它们就会带来社会疾患,因而这种忽视就是错误的。这也是为什么后来的新自由主义以及当代的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要纠正它的主要原因。
第二,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思维方式虽然有利于科学的发展,但由于其缺乏历史感,使之不能够从历史的、发展变化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极易在社会政治问题上形成“右的教条主义”。普遍主义喜好抽象地和静止地看待问题,无视价值的情景性、多元性和冲突性,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体系和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成为教条主义最深刻的思想根源。它混淆了事实和价值或者“是”与“应该”的关系,忽视了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差别;它把适用于事实世界和自然科学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对范畴,误用在人文现象和价值领域中,犯了用科学方法解决非科学领域问题的科学主义错误。普遍主义并非自由主义的专利,而是西方文化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然而,西方思想的发展历史证明,任何一个追求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的努力都是失败的,任何试图证明自身具有永恒真理性的思想体系论证都是不成功的,任何宣称自己的价值体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论断都是不断被历史发展所解构的。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虽然在终极价值问题上放弃了一元论的观点,但当它把自由作为唯一普遍的工具性价值时又重新陷入了一元论的窠臼。[21]
第三,自由主义的形式平等主义虽然是一种进步,并且对法治有积极意义,但它却为剥削和事实不平等留下了空间。事实证明,仅仅强调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忽视人与人之间拥有资源的巨大差异,在自由竞争中必然会导致起点的不平等和机会的不平等,进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所倡导的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和之前的文明社会一样,也是“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22]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才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并认为,“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23]
第四,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主义虽在价值的认识上较前人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这种价值认识既容易导致相对主义,又容易导致绝对主义[24]。说它容易导致相对主义,是因为伯林的价值多元论过分强调了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和不可排序性,使得价值选择完全成为意志问题而没有合理与否的问题。[25]而导致这一误区的原因之一就是,它忽视了不同价值在价值主体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中所具有的轻重缓急的差异。自由主义反对国家进行道德教育,强调国家中立和个人良心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这种价值认识的产物。强调良心自由虽有利于个人道德自律和避免道德上的专制,但忽视道德教育在个人发展中的意义和在社会维系中的重要性,是从一种极端走向了另一种极端。至于自由主义主张的国家中立性,在实践中是从没有真正实现也无法实现的,因为除非国家什么政策也不制定,否则国家制定的任何政策都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这种分配必然会有益于某一种生活方式,或有损于另一种生活方式。说它容易导致绝对主义,是因为它在反对终极价值一元论时,又陷入了工具价值的一元论,即把消极自由及其与此相应的社会政治制度作为唯一合理的工具,无视了工具选择的多种可能性。由于这种一元论的绝对主义与价值多元论的精神旨趣是内在冲突的,所以也招来了格雷等西方学者的反驳,并认为“从价值多元论的真理得出来的结论使自由主义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遍的权威性。”[26]
第五,自由主义对政府保持警惕的态度,并把政府的职能限制在保护人权上,这虽有利于防止政府的专制,保障个人的权利,但它过分强调了政府可能具有的消极作用,轻视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可能会有的积极作用,也忽视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性,这不符合社会发展尤其是后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共同体维系和发展的工具,利用不当自然会危害社会,而利用得当则会造福社会,这取决于能否有合理的职能定位和制度安排。至于政府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能,不取决于先验的原则,而取决于社会共同体在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具体需要。满足这些需要,政府就能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或危机,促进社会的发展,否则社会的发展就会因这些问题或危机而受到阻滞。以近代以来的历史为例,先发展国家和后发展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对政府提出的职能要求就有相当大的差异。就像西方政治发展理论所揭示的,先发展国家面临的危机一般是循序展开的,即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依次经历了认同危机、合法性危机、渗透力危机、参与危机和分配危机等,而后发展国家则大部分是各种危机同时并存,相互交织,尖锐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先发展国家用小政府就可以解决这些危机,而后发展国家离开一个职能相对较多、权力较为集中的强政府就难以解决这些危机。这一点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看得非常清楚,所以他并不简单地强调限制或分散政府的权力,而是强调“一种政治体制首先必须能够创制政策,即由国家采取行动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改革,才能成功地处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而“在那些较晚进行现代化的社会中,提出创新方案所要求的组织的多样性和权力的分散程度,要比早期现代化社会为低。”[27]实际上,即使是先发展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政府的调控需要客观上也在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事实上也在增加,从来没有简单地固定在某种职能模式上。由此可见,强调政府权力应受限制是正确的,但过分敌视政府,仅仅把政府职能限定在保护人权上,妨碍政府发挥积极作用,或者忽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性则是错误的。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展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第六,自由主义主张的代议民主和多党竞争选举,虽然相对于封建专制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把这作为民主的实质内容并要求无条件地实施,则忽视了公民政治参与的丰富内容和民主形式的多样性质,并忽视了健全的民主制度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以及民主在不同情境中的不同意义。选举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虽有重要意义,但它充其量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它的好坏优劣既不能由它自身来评价,甚至也不能以它实现的民主程度来评价,而只能以能否促进社会有效治理或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来评价。实际上,在自由主义那里,代议民主本身就是被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来看待的,但是由于它对政府职能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所以它看不到,需要承担较多职能并因而需要集中较多权力的政府,与这种民主形式之间存在的张力。我们在非西方国家一些轮流执政的竞争性民主体制中看到的为反对而反对的政治乱象,以及政府软弱无力、社会不能有效治理的政治困局,就是这种张力的具体表现。因此,抛开自由主义民主自身固有的缺陷不说,即使它在某些西方国家实现了有效的治理,也决不能断言它是能够适用于任何社会的、任何发展阶段的普适模式。实际上,从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以及由此对政府提出的特殊要求来看,创造适合自身社会发展要求并与强政府[28]需要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形式,是比简单照搬或模仿自由主义民主模式更为重要的任务。
第七,自由主义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发挥自由市场的作用,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虽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它忽视了市场自身的缺陷,忽视了不受约束的经济权力同不受约束的政治权力一样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而也忽视了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济学家们早就提出了市场失灵理论,即使一些自由市场的弄潮者,像索罗斯这样的金融家,也不赞成“市场原教旨主义”。在他看来,“市场原教旨主义”的错误就是完全市场的假设,但是,“市场从来不会按照经济学理论假定的那样达到均衡。在观念和现实之间存在一种双向的反身关系,它会产生一种先自我增强但最终自我溃败的暴涨—暴跌过程,或称其为泡沫。”[29]另外,西方的一些社会民主主义者乃至一些现代的新自由主义者,也都看到了经济权力的集中和不受约束所带来的危害,如大资本对社会的操控和巧取豪夺,经济垄断导致的超经济剥削和效率降低,经济活动中的负外部性对社会利益的损害,金钱与权力的勾结及其所表现的傲慢与专横,少数人对大部分社会财富的占有及其不平等的固化,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自由主义强调保护私有财产和发挥市场作用虽然是对的,但忽视对经济权力的约束,忽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30],忽视财产获得和使用的正当性问题,看不到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则是错的。
四、如何正确对待自由主义
正确认识自由主义是为了正确地对待自由主义。后者既是我国当前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不仅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和社会共识的形成,而且也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性的一些内在要求,它是现代文明的主要创造者之一。有鉴于此,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该积极汲取和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例如,对人权的尊重,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对自由的倡导,对市场经济的肯定,对法治的重视,等等。在这里,我们应该反对那些拒斥西方文明、全盘否定自由主义的文化保守主义(或曰土教条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和各种极“左”思潮,提倡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自由主义,并用拿来主义的方法为我所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白:第一,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本身是片面的和有局限的,它只抓住了现代社会的某些方面的需要,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需要。就其所强调的那些方面来说可能是正确的,但从现代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来说,忽视甚或排斥其他方面则一定是错误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马尔库塞对西方现代社会的单面性的批判,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这种片面性的批判。第二,自由主义不等于现代性,它充其量代表了西方现代文明中的某些重要特征,其他政治思潮,包括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保守主义、基督教民主主义、生态主义、女权主义、共和主义、后现代主义等,也都分别代表了西方现代文明中的另一些重要特征。它们在西方现代社会的运转中起着从不同方面纠正自由主义片面性的作用,并共同维系着西方社会的存续与发展。第三,现代性没有唯一的固定模式,换句话说,现代性是多元的、流动的,不同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其形成的现代性也会有不同的特征。比如,英美国家自由主义在政治上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欧洲大陆各国,自由主义政党则基本处于边缘地位,相反,信奉社会民主主义、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党则是政治中的主要力量。另外,即使是西方的现代性也是在不断流变的。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反思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也都在发生着或多或少的变化。第四,现代性也不是至善至美的,而是充满矛盾和张力的。从历史经验来看,现代性的实现不仅是一个充满血与火的过程,而且,现代性中某一方面的过分张扬还给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例如,过分张扬自由竞争不仅在社会内部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激化,并且在社会外部引发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战争。反过来,过分张扬平等,不仅导致了经济效率的下降,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受到侵蚀,而且造成了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和由此带来的现代专制。
由此可见,把自由主义(尤其是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现代性的唯一摹本去模仿学习的做法是简单幼稚的。自由主义并不是普遍真理和普世价值的化身,它只是人类文明进步特定阶段中的一个历史性成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它自身一定会被历史进程所扬弃和超越。另外,人类是有学习和创造能力的,历史发展也不是线性的,如果我们认识到自由主义的片面性还非要重蹈这种片面性的覆辙,那就既是愚蠢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也要反对对本土文化自卑自弃的历史虚无主义,盲目崇拜自由主义和西方经验的崇洋媚外思想和主张全盘西化的洋教条主义。
鉴于自由主义自身固有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我们在借鉴其合理因素的同时,要注意克服其片面性,弥补它所忽视的许多东西,如:我们既要讲自由,也要讲平等;既要讲消极自由,也要讲积极自由;既要讲形式平等,也要讲实质平等;既要讲个人权利,也要讲社会义务;既要讲法治,也要讲道德;既要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也要保护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公共财产;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也要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也要重视政府宏观调控的意义,等等。实际上,一个健全的或和谐的社会应该是各种价值、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兼顾的社会,是各种相互矛盾的因素能够得到辩证统一从而实现动态均衡的社会。凡是不能兼顾和统一的社会就一定会产生疾病。这种疾病除非是严酷的环境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否则任何有理性的人们都会要求尽量地避免它或治愈它。
总之,无论从意识形态建设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改革开放实践的视角来看,当下中国社会最需要的既不是鹦鹉学舌地照搬照抄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也不是全盘否定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回到极左时期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带着充分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在继承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包括自由主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发展完善中国自身的意识形态和思想体系,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既是中国自身文化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历史使命。
注释:
[1]约翰·格雷:《自由主义》,导论,第3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第1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例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也称“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中,有些就把自己的主张称为“自由的社会主义”。见霍布豪斯:《自由主义》,第83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4]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物》,第42页,同心出版社,2009年版。
[5]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第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第84、第86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7]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2、第84、第87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8]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2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243页,三联书店,1997年版。
[10]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9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1]见洛克:《论宗教宽容》,第16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2]洛克:《政府论(下篇)》,第65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3]洛克:《政府论(下篇)》,第60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4]格雷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归纳了自由主义的四个关于人与社会的基本观念,即个人主义、平等主义、普遍主义和社会向善论。见约翰·格雷:《自由主义》,导论,第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笔者认为,格雷把平等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因为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政治思潮中,社会主义是最讲平等的,自由主义讲的平等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权利平等,所以这里改为形式平等主义。格雷讲的社会向善论,即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自由主义的基础性观念,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也不以它为理论基础。价值多元主义(value pluralism)又译“价值多元论”,虽然是晚近时期才系统形成的一种理论,但早在一些启蒙思想家那里实际上已有了这种思想的萌芽,它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自由信念的基础性理念之一,所以,笔者把它作为自由主义的一种基本理念。
[15]Tibor R. Machan, Libertarianism Defended,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6.P. 125.
[16]Ronald Hamowy, edt. The Encyclopedia of Libertarianism,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08. P.241.
[17]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2页,三联书店,2003年版。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0]Tibor R. Machan, Libertarianism Defended,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6, P. 125.
[21]古典自由主义强调的消极自由是一种工具性价值,新自由主义主张的积极自由是一种终极性价值。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411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4]这一点最早被施特劳斯揭示出来。见Leo Strauss, "Relativism", in Helmut Schoeck and James W. Wiggins ed. Relativism and the Study of Man, Van Nostrand, 1961, pp. 137~141.
[25]约翰·格雷就认为,伯林的基本选择观念“存在一种唯意志论或存在主义的因素”。见约翰·格雷:《伯林》,第71页,昆仑出版社,1999年版。
[26]约翰·格雷:《伯林》,第163页,昆仑出版社,1999年版。
[27]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27、第128页,三联书店,1989年版。
[28]这里的强政府指的是能够有效应对各种挑战、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从而实现良好治理的政府。
[29]索罗斯:《索罗斯带你走出金融危机》,前言,XVIII,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30]事实上,私有财产受到侵犯常常会受到所有者的强烈抵制,而公共财产受到侵犯则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而较少受到抵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产是更需要政府加以保护的。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