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飞飞:论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的关系:批判与重构——与王绍光教授一起思考并反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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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飞飞  

[摘要]本文是对王绍光教授《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的批判和重构。王绍光教授在论证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型民主的过程中,有如下几个错误:利用有较大争议的数据、将公民对政府的高信任度错误地等同于民主、犯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中肯定后件的逻辑错误、将民主错误地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将理想中的代表型民主与现实中的代议型民主进行不恰当的比较。在批判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不是两种相对立的不同的民主模式,而是在中国特有的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如何协调与融合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执政党的代表型民主和人大的代议型民主之间的关系才是中国政治实践面临的真正问题。

[关键词]代表性民主 代议型民主 共产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批判

代表作为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方学术界有很多学者从各个层面做了深入而丰富的解析,取得了很多有开创性的成果。对代表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规范研究方法,侧重于对代表概念的历史演进、内涵、本质、功能、类型等内容的分析研究; 实证研究方法,侧重于研究作为代表的议员如何在既定的代议制度框架下行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改良使得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如何理解和改善代表和选民的关系等内容。

反观我国学术界,对代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具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证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从描述性的角度研究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第二、对如何完善实际中运行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提出各种政策性建议,在这两个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 但是,国内学术界从规范研究的层面对代表理论研究却相对较少,相关的文献有所欠缺,这使得相关的实证研究显得缺少一定的理论深度。根不深,则叶不茂,对代表基础理论的研究,是研究现实中各种代表形式以及代议制度的根基。

王绍光教授的《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是结合规范理论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对代表理论进行研究的一个积极的尝试,该文既提出了一种新的代表模式:即“代表型民主”,并对之内涵和特征进行了详细阐释,又有详细的实证数据给予支撑,对我们认识和进一步研究代表理论提供了一个很新的视角。本文的写作就是直接受到了王绍光教授一文的启示,不过,我却不得不指出,王绍光教授对“代表型民主”的论证有着内在的逻辑缺陷,同时,他对“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之间的关系有着严重的误解。为了揭示其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先大致勾勒出王绍光教授的“代表型民主”的论证逻辑,进而再指出其论证逻辑中的缺陷。最后,利用王绍光教授将代表类型分为“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的分类框架,重新思考两者的关系。“换言之,我希望能沿着他的思考路径与他一起思考,但却要反对他”。

一、《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的逻辑

王绍光教授在《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中首先论证了中国人期待代表型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王绍光教授关于证明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型民主的逻辑如下:

前提一:中国人对政府的信任度高。

结论一:所以中国政府是民主的。即:“简而言之,中国体制之所以认受性高,是因为中国践行了一种符合本国民众心愿的新型民主——代表型民主。”

前提二: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

前提三:中国人倾向于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政策产出。

结论二:中国民主是结果型民主或实质性民主,而不是形式民主或程序民主。

前提四:形式民主有缺点,如金主、选民非理性、代表不负责等,而实质民主则是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结论三:实质民主优于形式民主。

前提五:代议制民主是程序性民主或形式民主,代表型民主是实质民主。

结论四:中国人喜欢代表型民主,而不喜欢代议制民主。

在论证了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性民主之后,阐释了代表型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原则。代表型民主的结构如下:被代表者,即代表谁,是人民,而非追求一己私利的个人;谁是代表:干部,“所有行使政治权力的人,既包括正式选举出来的代议士,也包括手握实权的其他官员。中国把所有行使某种权力的人都统称为‘干部’。所有干部都有责任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表什么,代表人民的客观需求,而非主管愿望;怎样代表:走群众路线。

因此,本文对王绍光教授一文的质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从逻辑上逐一质疑王教授试图证明中国人倾向于接受代表型民主的论证逻辑;然后再分析王教授所谓的“代表型民主”的实质和定位及其与“代议型民主”的关系。

二、对《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逻辑批判

王绍光教授在论证中国人更倾向于实质民主,进一步而言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性民主的每一步的论证逻辑都是存在缺陷的。本文将在下面逐一指出:

前提一:中国人对政府的信任度高

结论一:所以中国政府是民主的。

批判一:数据采集和利用的问题。王绍光教授利用历年来《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Edelman Trust Barometer)的数据说明中国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这份报告发现,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比2012年上升6个百分点,达到81%,仅低于新加坡,在所有被调查国家中居第二,远高于美国的53%……实际上,在过去历年的爱德曼调查中,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一直在各国中名列前茅”。

但是,王绍光教授再采用数据上违背了一个原则,即引用数据不应该引用又巨大争议的数据,而应该采用比较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数据。如果随意引用有很大数据,那么,数据甚至能够证明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是最完美的、金氏家族治下的朝鲜是最民主的。关于对《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有关中国数据的质疑很多:《环球时报》针对该调查报告的数据结论曾经做过一次调查,以了解大陆各界对爱德曼调查报告的看法,结果受访者普遍认为:“这份报告完全不能正确反映大多数中国人的看法。” 文汇报对《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的调查对象进行质疑:“笔者在该调查报告中发现,它是通过电话采访「知情公众」进行调查的。被调查者必须满足四个标准: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收入在他们的国家同龄人中属于最高的25%人群,一周至少阅读或观看财经类或时政类媒体若干次,以及一周至少要关注公共政策问题若干次。简而言之,它调查的是精英,而不是普通公众”。 总之,随便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发现媒体上关于《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的质疑声非常之多,我们在采用数据说明问题时为什么非要采用此种有巨大争议的数据呢?

批判二:对政府的信任度或满意度不等于民主。

根据王绍光教授的论证,因为中国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高,甚至高达88%,所以,把中国政治体制成为“威权主义”或者“有活力的威权主义”、“适应性威权主义”、“参与性威权主义”、“回应性威权主义”、“高认受性威权主义”等都是不合适的,而应该认为中国政府是民主的。

这里王绍光教授将信任度或满意度和民主这两个概念等同是不妥的。事实上,信任度或满意度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任度或满意度关注政府公共政策产出的结果,它是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政府,它关注的是政府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人民所需要的东西,诸如安全、过体面生活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等内容,它和民主与否并不是直接相关联的。理论上来讲,一个开明的专制政府也可以产生出满意的结果,但显然开明专制不是民主。而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其“本意是指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这样一种状态”。 用林肯的公式表示,即民有、民享、民治。它关心的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公共政策结果的合理分配以及公民的参与和自治过程。民主的概念不仅关注公共政策的结果,而且关注公共权力的归属以及公共政策的过程,民主是从权力的人民授权之来源、权力的公民参与过程和合理的政策结果等三个角度来评价政府的。

因为民主和满意度或信任度是不同的概念,所以王绍光教授从中国政府具有很高的公民信任度或满意度,推出中国政府是民主的这一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前提二: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

前提三:中国人倾向于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政策产出。

结论二:所以,中国民主是结果型民主或实质性民主,而不是形式民主或程序民主。

批判三:王绍光教授的上述推理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它的推理形式是这样的:

∵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

实质民主是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中国政府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

这一推理其实是一个简单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逻辑分析,上述说法可以转化成如下表述:

如果一个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那么它就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中国政府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所以,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

我们知道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两条规则:规则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规则2: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因此,根据规则,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两个正确的形式:1.肯定前件式;2.否定后件式。肯定后件和否定前件都是无效的推理,而王绍光教授上面的推理正是一个无效的肯定后件的推理。

另外,王绍光教授的上述逻辑有误的论证引起我们思考这样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中国政府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中国民众“更多的人倾向从执政的成效来评判政治体制是否民主。28.9%的人把能否控制贫富差距作为民主的尺度;更有近四成的人认为,只有保证所有人都具备衣食住等生存必需品的体制才称得上民主。选择实质标准的人加在一起,比2 / 3还多”。 中国人民更喜欢从执政的成效来评判政治体制,虽然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不能证明中国人喜欢实质民主或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那么,这能说明什么呢?这一调查数据其实说明“中国人想要民主,但中国老百姓想要的民主恐怕更符合孔孟的民本思想,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主,尽管他们用“民主”这个字眼来形容他们的理想”。 也就是说中国人想要的是传统政治文化意义上的民本政治。这说明中国公民在对待政府的态度上,和传统的臣民对待君主及其政府的态度并无二至。“民本与民主有两个重要的区别:第一,民本把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定义为君臣关系;第二,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其政策的优劣,怎么得到的权力并不是非常重要。对政策的是非标准,也不在于是否符合程序,而在于其本质,也就是所谓的实质民主”。⑪这里我们引用史天健教授的话,是要说明中国人想要的政治或者中国人的政治合法性观念其实更多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本政治思维。不过,他和王绍光教授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将民本政治等同于实质民主。接下来我们将分析将民主分为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谬误,我们将指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程序民主或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或结果民主之分,因此将民本政治等同于不存在的实质民主也就是错误的。

批判四:不存在所谓的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之对立

王绍光教授认为:“对民主的理解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从形式上理解民主,另一类从实质上理解民主。前者关注某些据说是民主特征的东西,后者关注政策是否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实质民主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形式民主是“徒有其表的民主”。⑫其实将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似乎是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分类法,按照这种分法,所谓形式民主只注重民主的形式,如选举、政党政治、三权分立等一套西方式的政治制度。而实质民主则关注民主的内容及其所服务的价值。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主形式,西方是实践形式民主的代表,而中国则是实践实质民主的代表。西方的程序民主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金主政治、贫富分化、不负责任等现实问题。总之,形式民主并没有带来经济社会领域中的平等、共同富裕等价值,也就是说它没能产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而实质民主则不然,实质民主直接追求民主的内容和价值。因为形式民主不能带来实质的结果,所以,我们不应该追求形式民主,而是应该追求实质民主。

但是熟知并不一定是真知。这是一种错误的分类,是虚假的两难对立,其实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对立。我们在前面指出,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其“本意是指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这样一种状态”。民主的实质是指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的状态,如何实现这个目的,可以有多种民主形式。这里所谓的形式和目的,并不是对立的两种民主形态,而是民主的手段和目的关系,是同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够说民主可以分为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而只能说民主的形式和民主的实质。因此,我们不可能选择要这个,而不要那个。正确的逻辑不应该是我们不要形式民主,而要结果民主,这样的二选一、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而应该是我们不仅要追求民主的形式,而且还要再此基础上追求民主的实质,这是一个递进的关系,只能说明民主永远是一个“未竟的事业”,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事业”。

那么,我们继续要问的问题是:王绍光教授为什么会犯这个错误?这一错误分类的目的是什么?他之所以提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的两分法,其实是为了论证中国实行着一套与西方完全不同但却同样有效的民主。王教授发现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的普遍选举,没有明确的授权程序,但中国又是民主的。这一矛盾怎么解释呢?于是他将西方的民主定性为形式民主或程序民主,中国不是西式的民主,而是实行独特的民主,即无需选举程序的实质民主。有选举的是程序性民主,没有选举的是实质民主。不能因为中国没有选举,而说中国没有民主。正如王绍光教授所言,“代表型民主的基本假设是,民主可以经由各种不同的代表机制实现,不一定非得要由选举产生的代议士来实现。既然如此,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准就不再是存不存在自由的、竞争性的多党选举”。 ⑬

前提四:形式民主有缺点,如金主、选民非理性、代表不负责等,而实质民主则是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前提五:代议制民主是程序性民主或形式民主,代表型民主是实质民主。

结论三:实质民主优于形式民主,代表型民主由于代议型民主,所以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型民主。

批判五:比较的谬误:如何比较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

王绍光教授的逻辑是:代议型民主是不好的,因为现实中代议型民主会出现如“选民非理性行为”、“问责无门”“金主”等问题。代表型民主是好的,因为代表性民主里的代表,即干部:是走群众路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所以,理想上全心全意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代表型民主,优于现实中会出现诸种问题的代议型民主。

这里的比较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它是拿理想的代表型民主和现实的代议型民主作比较:我们的理想状态是好的,而你们的现实是差的,所以,我们比你们优越。正确的比较逻辑应该是:拿代表型民主的现实和代议型民主的现实作比较,拿代表型民主的理想和代议型民主的理想⑭做逻辑的分析和比较。现实的代议型民主存在着上面提到的各种问题,那么,现实的代表型民主呢,即干部具体是如何落实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以及落实的如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靠伟大导师和政治领导人的言论或谈话,是无法得到任何解答的。因为伟大导师和政治领导人的言论指向的是理想状态的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是对现实的一种美好期待和要求,而非对现实的描述和总结。

三、代表型民主的内涵及其与代议型民主的关系

虽然王绍光教授在论证代表型民主的优越性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逻辑漏洞。但是,他将民主分为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对我们进一步理解代表却是有一定启发性的。下面我们将对王绍光教授的代表型民主的内涵及其背后的逻辑进行介绍和揭示,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所谓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的关系。

(一)代表型民主的内涵

1.代表型民主的构成:

(1)代表谁:也即被代表者,被代表者是有着阶级性的人民,而人民的主体是整体性的劳动群众,而非“追求一己私利”的个人;(2)谁是代表:“所有行使政治权力的人,既包括正式选举出来的代议士,也包括手握实权的其他官员”,也即“干部”;(3)代表什么:“人民的客观需求,而不是随意表达的要求或转瞬即逝的观点”;(4)如何代表:通过干部走群众路线。(5)好的代表的标准:回应性,即干部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

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代表型民主”的内涵,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对比所谓中式代表型民主和西式代议型民主的差异。王绍光教授关于两者的对比是基于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分类之上的,如下⑮:

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的侧重点

代表性民主 代议型民主

政府是否具有代表性? 代议士如何产生?

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基本需求? 选举与集团政治是否具有竞争性?

政治制度是否产生诸如社会正义、良治、福利、“民享”等实质效果? 政治制度是否带有诸如民权、自由、正式制度与程序等形式特征?

但是,基于我们已经在上文批判了所谓实质民主与形式民主之分类的谬误,因此,对于中式代表型民主和西式代议型民主的差异就需要重新做一个有别于王绍光教授的对比:我们将从代表的内在构成的角度来进行比较。王教授所谓的代议型民主,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对于西方的代议制民主,西方学者早已经做出来广为接受的解释,Johannes Pollak等在他们合作的文章中将之称为对代表的“标准解释”:“将代表引进政治的目的是为了是民主在大的政治共同体中成为可能,我们通过选举的方式选择和授权某些个人为了人民的利益作出决定”,它包含以下五个特征:(1)代表是为了使得民主在大型共同体中能够实现而引入的;(2)不在场的人民通过代议政体而行动;(3)代表是代表者和被代表者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4)代表必须是选举的;(5)好的代表等同于回应性。⑯基于此,我们将中式代表型民主和西式代议型民主的差别对比如下表:

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的对比

代表型民主 代议型民主

代表谁 人民 公民

谁是代表 干部 代议士

代表什么 人民的客观需求 公民的利益和诉求

如何代表 群众路线 代议士和公民间的交流和互动

好的代表的标准 回应性 回应性

代表如何产生 —— 选举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所谓中式代表型民主和西式代议型民主对于好的代表的理解是一致的:都认为好的代表应该是回应性的。区别在于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回应性。为什么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在具体实现代表的回应性的制度设计会有很大区别呢?这就与“代表型民主”背后的不同于代议型民主的内在逻辑相关。

2.“代表型民主”背后的逻辑

通过上表,我们还可以发现,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在构成上有一个直观的区别:即代表如何产生的问题别。

总之,核心是党的领导,方式是群众路线。逻辑起点是对人民的理解,也即被代表者的理解。这是代表理论的前提。

(1)将个人的利益表达分为主观要求(wants)和客观需要(needs):主观要求只是一堆凌乱的、差异极大的、无约束的私人欲望,客观需要则是特定历史时期作为整体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或根本利益。个人的主观要求是“漫无边际的欲念”,政府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迎合这种漫无边际的欲念。也就是说,被代表的对象不能是个人的主观要求,而只能是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

(2)对个体的主观需求的计算方法就是简单的以选举计票的数学方式,而对客观需求的认识则不能通过简单的加减计票的办法。要表达人民群众的客观需求,靠选票是行不通的(以为内选票只是对个人欲念的简单相加),而应该靠一种新的办法:干部对通过走群众路线对群众观点加以吸收和提炼,只有经过党的干部提炼过的观点才是合乎人民群众真实利益的客观需要。

(3)为什么干部能做到这个呢?因为党掌握了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真理,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只有党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而作为党领导下的先锋队骨干的干部便自然而然成了落实代表实践的具体承担者。⑰

(4)因为干部型代表的正当性在于对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把握,所以,选举的办法就不是干部型代表的必要条件。代议型民主认为代表只有通过通过选举才能产生,而代表型民主,根据王绍光教授的说法:“代表型民主的基本假设是,民主可以经由各种不同的代表机制实现,不一定非得要由选举产生的代议士来实现。既然如此,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准就不再是存不存在自由的、竞争性的多党选举”,可见,代表型民主认为干部型代表的产生是与选举无关的。

(二)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王绍光教授所谓的“代表型民主”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代表理念和实践,它主要涉及到回答党为什么是先进性的代表以及党如何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党如何在群众中宣传自身的先进理念,党如何在群众中开展自身的工作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而王绍光教授所谓“代议型民主”则涉及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模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形式和阶级性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但是都属于代议制政府的类型。可见,所谓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不是在一个层面上探讨代表问题,前者涉及的是政党的代表理念和实践,后者涉及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

因此,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我们面临的不是要代表型民主还是要代议型民主这样的二选一的问题,而是在中国政治中存在着两套理念和运行原则不甚一致的政治代表实践: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我们需要回答和解释的是如何处理两种代表形式关系的问题以及如何使二者更好地融合和协调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如何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问题(令笔者感到奇怪的是,王绍光教授在探讨中国式代表实践的文章中,竟然只字未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和人大的关系要从理论上的规范关系和实践上的现实关系两个层面加以认识:

第一、理论上来讲,党和人大的关系,应该包括党在人大中工作和党领导人大工作两方面的规范关系:

党在人大中工作。首先,党通过走群众路线的方法,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且在宣传党的政策纲领和意识形态中教育群众,使群众认识到自己的真正利益之所在。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使自身能够积极回应群众的呼声,同时,也使自身的政策纲领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群众的支持、信赖和拥护。然后,党通过自己在人大中的党员代表将自己的路线和政策,按照人大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具体的政府决策。在此过程中,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程序,遵守人大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党“不能把人大当作只是贯彻自己的主张、统治国家和人民的工具;相反,执政党倒应是受人大统治和实现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工具”。⑱其次,人大中的党员既要受到所在人大党组的监督,而且还要受到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和罢免。可见,党员代表通过在人大中工作,是受到了双重的监督,双重的监督能确保党员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职,这是保证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落实代表型民主的一个重要手段。最后,党通过有组织的、系统性的、富于经验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能够将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正确认识,带到人大中去。可见,人大中的党员代表党员代表是以双重方法开展代表的工作的:作为党员通过党组织要求的群众路线,以及作为人大代表通过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和互动,双重方法的结合更能提高人大工作的代表性和科学性,这体现了党的代表型民主实践对人大的代议型民主实践的促进作用。

党领导人大工作。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其次,党对人大的领导,是质和量双结合的领导,从量的角度来讲,党通过在人大中占多数的党员代表形成多数,以此来实现自己的领导;从质的角度来讲,党员代表的多数是一个能代表人民群众客观需要和根本利益的多数。总之,党领导人大工作,不是高高在上,居于人大之上,向人大强制发布命令的方式,而是以自己代表性和先进性为前提,即以实践代表型民主为前提,促进人大的代议型民主内容的丰富和升华。

第二、党和人大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的关系,是党的代表型民主实践要优于人大的代议型民主实践。

一般来说,关于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两者的关系,“在历史上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作出决策,而政府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他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⑲

首先,虽然从法理上来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但是,在我国相当长的政治实践中,党不是在人大中工作,而是在人大之上和人大之外工作,人大成了党贯彻自己意志的工具,只是充当了橡皮图章的功能,甚至在文革期间完全弃而不用。

其次,党对人大的领导,不是通过质和量双结合的领导,而是变成了党对人大的操众和控制。“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是经由自下而上的过程选举出来的,但实际上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内部控制(党的组织部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实际控制了提名权),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走过场的仪式”。⑳

在实践中,党对人大的操控、党在人大之上和人大之外工作的方法,既使得党的方针政策路线脱离实际,无法落实党所期许的代表型民主的理念,同时,又破坏了人大的代议型民主的有效展开,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破坏和践踏。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人大制度的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人大和党的关系也正在走向规范化和合理化的轨迹。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克服的结构性困境,党和人大的现实关系依然和我们期许的党和人大的规范关系有较大的距离。如何使得党和人大的关系规范化、法治化,通过何种制度设计落实“党在人大中并领导人大”的原则,是摆在政治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结 语

本文基于王绍光教授《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的启发,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文的论证逻辑进行了质疑性的批判,发现该文对于代表型民主优越性的论证逻辑有较大的漏洞,同时指出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代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代表理论和实践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中国不是已经成功地实行着一种代表型民主,而是正在努力且艰难地探索如何将代议型民主和代表型民主能够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政治实践。

我们能够理解在面对西方政治理论强大的话语优势面前,中国学者保持理论自尊的心态,积极探索新的理论框架解释中国政治实践的本土化意识。这提醒我们不能在西方民主制度面前过分妄自菲薄,而看不到自己的所处的历史阶段和优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在西方民主制度和理论面前,过分自信乐观,过分强调所谓的“本土化”,借“本土化”来美化自己国家的政治实践。我们既要对西方的话语优势保持清醒的学习和批判态度,同时,也要对本国的政治实践保持冷静的观察和批判态度,防止从对西方强大话语权的激烈抗拒的态度,变成对本国政治实践全盘肯定和拥护;防止在抗拒中丧失学者应有的批判意识,而变成为现实的美妆师。

主要代表作有A.H.Birch:《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出版1978年版;Bernard 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Hanna Fenichel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67; Monica Vieira, David Runciman, Representati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2008等。

主要代表作有[美] R. 道格拉斯.阿诺德:《美国国会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10;Adam Przworksi,Susan C.Stokes,and Bernard Manin.Democracy, Accountability, and Represent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等。

主要代表作有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邱家军:《代表谁?——选民与代表》,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何俊志:《制度等待利益:中国县级人大制度模式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刘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3;田穗生:《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等

此处直接借用了郑琪:《论制宪权、人民与宪法——与陈端洪教授一起思考并反对他》一文中的话,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11期。郑琪该文是与陈端洪教授:《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一文的对话和批判,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笔者向往学者间就某一问题所展开的学理性对话和批判,因此,本文的副标题也直接借用了郑琪一文的副标题。

王绍光:《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http://zh.wikipedia.org/wiki/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

王小东:为何百分之八十八中国民众信任政府http://paper.wenweipo.com

[美]道格拉斯•拉米斯:《激进民主》,刘元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第2页。

王绍光:《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史天健 玛雅:《中国人的民主价值观》,《凤凰周刊》2009年4月3日。该文的修正版以《走出“民主”迷信》,刊载于《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史天健教授对数据的解释和王绍光教授的解释基本一致

⑪同上

⑫王绍光:《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⑬同上

⑭代议型民主的理想状态,在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中有着最好的论述,密尔指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体,即“主权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是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有时,被要求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而理想上最好的代议制政体是“最能够促进人民本身美德和智慧的”政府形式。[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3、26页。

⑮王绍光:中国的“代表型民主”,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⑯Johannes Pollak, Jozef Bátora, Monika Mokre, Emmanuel Sigalas Peter Slominski:On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Myths and Challenges文章来源RECON Online Working Paper 2009/03, May 2009,See http://www.reconproject.eu/projectweb/portalproject/RECONWorkingPapers.html.

⑰景跃进教授将这种代表称为“规律——使命型”,其内在逻辑是a.社会发展具有自身客观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并且经由阶级斗争来实现;b.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大工业的发展,产生了代表先进力量的无产阶级,他们最具组织性和纪律性;c.但是广大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宣传下被灌输了各种“虚假意识”,无法认识自己的真实利益以及历史的客观规律;d.所以,就需要掌握了历史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先锋者从外部进行灌输,他们认识了社会发展规律,因此其行动代表着历史发展规律,甚至代表着无产阶级不知道或在不久的将来会认识到的根本利益;e.而这些先锋队由于致力于人类解放,是没有任何私利的。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⑱郭道晖:《规范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载《炎黄春秋》,2012年第12期

⑲张志明:《从民主新路到依法治国》,江西高校出版社2000年版,此处转引自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⑳景跃进:《“群众路线”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内涵、结构和实践》,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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