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飞飞: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法理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9 次 更新时间:2024-06-26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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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飞飞  

内容提要:政党协商在西方各国处理政党关系上是一种稀缺的政治实践,同时,西方学术界也很少关注政党协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党协商在中国则有着丰富且制度化的实践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基于政党间友谊之上“以心交心”的情感逻辑,它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有序开展的情感基础;基于根本政治共识、围绕公共利益进行协商的理性逻辑,它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能够做出明智决策的认识论保证;党政体制下以宪法和党章为最高依据的法理逻辑,它超越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可持续开展的制度化保证。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成功实践对于拓宽协商民主的理论视野、对于世界各国处理政党间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政党协商  情感逻辑  理性逻辑  法理逻辑

 

政党协商是政党关系的一种独特类型。政党关系是不同政党间基于观念、利益和政纲,就选举、人事及施政纲领等议题而展开的竞争、对抗、合作及协商关系。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类型的政党关系,大体来看有如下几种:对抗型关系、体制内的竞争型关系、策略性的合作关系和全过程的协商关系。对抗型关系主要是政党由于种族、族群、宗教、阶级、地区等社会分裂因素而导致的在宪法共识缺失的情况下形成的互不相容乃至兵戎相见的政党关系;体制内策略性的竞争关系,主要是各政党在既定宪法框架下,围绕选举/议会活动/政府人事安排和施政纲领等而展开的有序的竞争,典型的是有序的向心性的两党或多党竞争;策略性的合作主要是各政党围绕某些具体议题而进行的基于讨价还价和相互妥协基础上而展开的议题上和时间上皆有限度的合作关系,典型的是政党在选举、议会、政府中结成的各类政党联盟;全过程的协商关系是政党间的一种制度性的协商,它是基于各政党在根本宗旨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家的大政方针、选举和人事安排以及具体政治议题等方面展开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协商,其中最典型的则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

全方位全过程的政党协商是中国政党关系的一个核心特征,它既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运行机制,同时又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的七种协商渠道中占据着首要位置。在西方国家的政党关系上,政党协商是一个稀缺的政治实践,与之相应的是西方学术界鲜有学者对政党协商予以关注,“有关政党的实证研究和分析研究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协商这一主题,对协商未予置评”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则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多样化的实践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总体来看,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独特的运行逻辑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层面:(1)基于政党间友谊的情感逻辑,这是中国政党协商的传统文化基础,它能够为之后的政党协商的有序开展打下坚实的情感共识;(2)基于根本政治共识、围绕公共利益进行协商的理性逻辑,这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能够做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明智决策的保证;(3)党政体制下以宪法和党章为最高保障的独特且高位的法理逻辑,这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有序且可持续进行制度化的保证。

一、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情感逻辑

中国的政党协商是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八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基于党际间密切合作的情感逻辑为基础。在中国的政党关系中,民主党派一直被中国共产党称作亲密友党和朋友,而非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相互竞争、相互利用和相互攻讦的博弈关系。“朋友”“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定位使用最多的词汇。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一直是以通过交流增进感情为主调,在相互交流中培养党际间情感,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抗战和反内战反独裁等问题达成共识,采取共同行动。正如黄炎培先生回忆道:“抗战期间,我们在重庆的一群人,与中国共产党负责同志保持着经常的联系”②。“据不完全统计,从1938年5月到1945年12月,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举行的各种形式的聚会有120次之多。”③最有名的当属1945年7月6位国民参政员的延安之行,作为6位访问延安的国民参政员之一、民盟和民建的主要创始人黄炎培先生,在访问延安后所撰写的《延安归来》中生动记录了在延安期间与中共领导人的交往,“这三天的谈话,彼此都十分坦白,十分恳切,不当做‘办交涉’,而是亲亲切切地谈心”④,并由衷地感慨道:和他们“天天见面谈笑,真是古人所说‘如坐春风中’”⑤。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交朋友增进感情的作风,被继任的领导人所继承和延续,邓小平在1979年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同我们党有过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党的亲密朋友。”⑥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方式明确指出民主党派是“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此基础上开创了一系列新的工作方式和制度安排,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就在浙江建立完善省委常委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制度,经常交流工作,互通情况,开展谈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统战工作的“四心”理念:即“政治上关心、思想上交心、感情上知心、事业上同心”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善于联谊交友。联谊交友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统战工作的重要方式。……说到底,统一战线是做人的工作,搞统一战线是为了壮大共同奋斗的力量。”⑧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与民主党派联谊交友主要是要“做人的工作”,而做人的工作的核心方式正是从“心”出发,从“四心”出发与民主党派人士“以心交心”。搞好党际关系要从做好党与各民主党派人士的人际关系入手,既是党在处理和民主党派关系上的一贯的优良作风,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优良传统的继承。中国文化是“情本体”的文化,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更侧重于情感的维度,中国人更愿意从“心”的角度来谈人际关系、在人际关系之上的各类组织和社团之间的关系,直至党际关系。费孝通先生在晚年所发表的最后一篇长文中也谈道:“传统意义的中国人,对于‘人’、‘社会’、‘历史’的认知框架”,特别注重“心”的范畴,“心”的概念是阐释人际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用“心”来陈述人际关系,着眼点不在这些“关系”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上,而在于当事者的“态度”,其背后的潜台词似乎是说:不管什么样的关系,最重要的,是人的态度,是“态度”决定“关系”。⑨中国共产党在与民主党派合作的过程中,正是主动从传统文化中的情感逻辑着手,总是首先和民主代表人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情感关系,正是基于相互信任的情感关系,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开展的政党协商就能够自然而然地避免相互竞争和相互攻讦,使政党协商能够在友好合作的气氛中开展。以情感为基础的政党协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从制度层面强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在个体层面的联谊交友。在这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堪为表率,在任福州市委书记时,习近平同志就与党外民主人士广交朋友,建立福州市委领导与民主党派领导交友联系制度。⑩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情感逻辑,不仅仅是体现在中共领导人与民主代表人士推心置腹交朋友的诸多个案中,而且还将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增进感情的做法提升到中共中央文件的高度予以重视。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名义制定的关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指出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是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意见》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发挥联谊交友的纽带作用,增强相互信任和感情,不断巩固与党外人士道德联盟”;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突出交友重点,深交一批挚友诤友”,和党外代表人士交友要“保持连续性,持之以恒、耐心细致,不断增进感情、升华友谊”。可以说,这份高度重视与党外代表人士交往中的情感逻辑的规范性意见,是新时期党中央为加强政党协商所颁布的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的情感基础。

其二,中央层面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和中共中央每年举办的迎春座谈会。自1980年开启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和自1994年开启的中共中央邀请党外人士参加的迎春座谈会,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首都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畅谈友情、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也是政党协商展开的一个重要平台。总体来看,每年以新年茶话会和迎春座谈会为重要平台的政党协商都是在一派祥和和欢声笑语的气氛中进行,这和西方国家政党间为各自利益最大化而展开的博弈、较量、算计和妥协截然不同。以新年茶话会和迎春座谈会为平台的政党协商是以政党间联谊和谈心的情感交流的方式来达到政党间情感和目标的团结和共识。同时,各级地方党委也会不定期地举行与各民主党派形式多样的谈心会、座谈会,以增进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之间的感情。

这两种以情感为基础的政党协商形式,从政党协商内容来看,看似是无明确主题的联欢或座谈,实则是中国各政党联络和增进感情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让参与政党协商的各方在相互交换意见的过程中达成情感上的共识,进而为各政党在后续的正式决策上的共识打下情感基础。

二、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理性逻辑

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展开,是建立在政党间情感共识之上的。政党间的情感共识使得各政党能够设身处地地同情理解彼此的立场和态度,这就为政党间的理性协商奠定了更为坚固的情感基础。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坚持理性的理想,它认为一切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不应该建立在参与者既有的意志或偏好之上,而是“应该建立在被称为‘理性’的政治判断的基础上”(11)。协商民主的理性理想,在认识论层面、利益整合和共识达成三个层面上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在认识论层面,它“把决策理解为一个信念调整的过程,这些调整部分地是根据其他人的信念所提供的关于正确答案的证明来做出的”(12),它认为在政治领域中公民的既有偏好并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和天然正当的,协商参与者通过理性的讨论能够转变和提升对所讨论的公共事物的原有认识,它要求参与者在相互的理性讨论中“告别任何有关固定偏好的概念,代之以一种学习过程,在此过程中并通过此过程,人们为了形成一种明智且理性的政治判断,在相互理解的一系列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意见”(13)。在利益整合层面,它不是简单的数人头式的利益聚合,它认为一方面通过协商讨论的过程,能够将政策相关者最大限度地包容进来;另一方面,在公共协商过程中通过相互间公开运用理性,能够促使协商参与者从能否促进公共利益的视角来审视自身原有的利益诉求,实现有公共利益指向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共享。在共识达成的层面,“理想的审议旨在达成基于理性基础之上的共识”(14),协商共识不是基于投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而是公共协商参与者在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并围绕着公共利益所展开的相互给出理由的理性讨论之后,所达成的对所有平等的参与者都具有说服力的理性共识。政党协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首要渠道,同样也共享着作为协商民主之核心的“理性”这一价值规范及其特点,并在承续中国传统文化和创造性的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风格。

首先,在协商的认识论层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因着其精英协商的特色而更接近理想协商程序及随之而来的更明智的决策。一方面,与西方协商民主主要集中在由普通公民参与的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诸种协商实践不同,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是正式政治领域中有着明确决策指向的协商。对于决策指向的协商而言,科恩指出:“理想化的协商程序最好通过确保精英之间温文尔雅的政治争论,因此使人们在他们及其观点之间做出明智选择而制度化。”(15)就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它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各政党的负责人,而且“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成员以及他们所联系的人们中,有大量的知识分子,其中不少同志有较高的文化科学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少同志是学有专长的专门家”(16),因此,从直接参与协商的主体来看,它是小规模的精英协商。小规模的专家精英参与的政党协商,使之避免了公众激情不必要的干扰,这就使得政党协商能够在更加理性和从容的氛围中进行,因而也就更能保证政党协商的质量,使决策结果更加明智合理,政党协商也就更加具有了认识论层面的价值。另一方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本身又是各政党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升认识能力的过程,特别是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角度而言,与民主党派开展的政党协商也是党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重要渠道之一。就此而言,政党协商本身又是将学习与协商联系起来,寓学习于协商之中、通过协商促进学习的过程。关于政党协商与党的学习的关系,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分管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习仲勋有着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改革和开放问题上,我们不懂得的东西要虚心向有专门知识的党外人士学习,即使我们懂得的东西,也要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我们的思想,做出正确的决策。我们要经常向他们传达、通报情况,征求他们对规划、方案、措施的意见,并形成一套协商制度。”(17)通过政党协商,既可以提升党的学习能力,又“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18),形成更加理性和明智的决策,提升党治国理政的能力。

其次,在利益整合层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是各政党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通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协商,实现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利益共享。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存量改革的推进,利益分配格局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别显著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显性化等特征”(19)。面对利益多元化的情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参与的政党协商制度以走群众路线的方法,通过各政党将分散的、多样化的、无系统性的群众的意见和利益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集中、整合起来,将之输入到政党协商的过程中,既让多样化的利益和诉求得到表达,同时将之引导和转向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共享中。在这个转化过程中,作为政党协商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和参与政党协商的各民主党派均发挥了各自应有的功能。从领导政党协商的中国共产党的角度来看,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的行动逻辑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它以关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因而超越了个体理性”。(20)以群众路线为基本方法、以公共理性为行动逻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协商中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以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为根本导向的核心保障。从参与政党协商的各民主党派的角度来看,各民主党派在党的领导下切实执行群众路线,从而能高质量地参与政党协商。以各民主党派践行群众路线之“民主党派中央大调研”为例:从1993年开始,各民主党派每年都会受中共中央委托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的重要活动,每年的“民主党派大调研”,都是由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带队考察,通过实地走访、专题调研、邀请相关部门开展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展开调研,将其所整合后的部分群众利益带入到政党协商之中。同时,各民主党派始终“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和衷共济、风雨同舟,始终与人民和历史一同前进,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基本职责和价值取向,做到‘立党为公、参政为民’”(21),在党的领导下与中国共产党一道通过政党协商的方式谋求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在共识达成层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是在各政党间有根本的政治共识基础之上就具体政策层面上的协商共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关注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背景或社会现实是多元文化主义所带来的分歧和挑战,这种分歧是各种合理且对立性的完备性道德学说之间的分歧,不同于物质性的利益冲突,它是深层的道德冲突、是原则性的冲突。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22)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所面对的这种可能带来具有绝对深刻性的不可调和性的潜在冲突的诸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事实(23),领导和参与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各政党间并不存在基于完备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上的深层的道德分歧。相反,中国政党协商中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具体的政党协商程序启动之前,彼此已经有了共同接受的根本性的政治共识和共同的政治目标。这种政治共识是在抗战期间、旧政协期间、召开新政协的建国协商过程中建立的深厚情谊和相互信任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政党协商,与西方社会试图基于政治中立性而在合理且对立的道德多元主义的社会语境中谋求政治共识不同,它更多的是在拥有根本政治共识的基础上围绕着明确的议程就具体政策方案而展开的协商。正因为它是建立在政治共识上的协商,所以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就能够避免西方政党间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妥协和策略性合作与联盟,而更符合理想的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参与协商各方从公共理性的视角,而非狭隘的私利的视角,围绕着公共利益进行协商,这样的协商必然“是‘和衷共济’的而不是妥协的”(24);正因为它是政策层面的协商,所以中国特色政党协商主要体现为解决具体的政策问题而“集思广益、畅所欲言”,避免政策制定中的“偏听、偏见、偏信”,进而通过政党协商的过程达到解决问题的政策共识,并在此一过程中进一步增加各方的政治共识,形成政党协商的良性循环。

三、中国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

中国政党协商独特的情感逻辑和理性逻辑,是政党协商得以有序展开的文化根基和实践基础。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党协商的制度化开展和可持续进行,还需要有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持。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实践的有序展开,除了独特的情感逻辑和理性逻辑为支撑外,更有其独特的法治保障下的法理逻辑。要理解中国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首先需要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和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因此,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入手,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和特征。《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的国家法律体系;一是以党章为最高规范的党内法规体系。可见,《决定》中所欲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与单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所理解的一元主义法治观有很大区别,如强世功所言,《决定》“最具有革命性的是将党法体系名正言顺地纳入法治秩序中,改变了过往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确立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25)。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来看,中国的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既有源自宪法的法律保障,又有源自以党章为最高依据的党内相关法规和以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及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相关权威意见为保障。虽然“政党协商”的概念是在2015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才首次出现,但是政党协商概念提出的前提却是党和国家在此之前所提出的一系列规范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治惯例所开展的诸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围绕国家大政方针而进行的协商实践。从有关政党协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可以发现中国的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有如下特点。

首先,从以宪法为根本法的国家法体系来看,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体现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对中国政党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作为我国宪法主体条文的高级法背景,“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为整个宪法规范提供了更高层级的价值来源……高级性具有两层内涵:一是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这个整体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形式,我国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对此有所明确;二是宪法序言高于宪法正文中的普通条文”(26)。作为我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的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是政党协商最主要的制度载体和法理依据。因此,政党协商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事实上有着以宪法序言为保障的最高法律依据。但是,在以宪法为根本法的国家法体系中,政党协商的法律依据仅存在于宪法序言中。宪法序言虽然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且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但是,由于宪法序言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诉性,在政治实践中不具有程序化的可操作性。如果仅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则政党协商似乎会沦为具文。但是,我国的法治体系并不只是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的国家法体系,还包括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的党内法规体系。我国政党协商的可操作性规定,正是具体规定在相关的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发布的具体意见中。

其次,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体现在以党章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依据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政党协商的最高党内法理依据。同时,为了使政党协商具有可操作性而真正落地,党中央以多种方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意见、决定和条例。特别是在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2015年党中央先后出台和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意见》三部意见和条例,对政党协商的概念、内容、形式、程序和保障机制都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政党协商真正实现了有法(党内法规)可依。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政治协商的党内法规,条例规定政党协商是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之一,并对政党协商的对象、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政党协商的程序和形式、政党协商的成果运用和反馈以及政党协商的保障机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协商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促进政党协商的开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政党协商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具体的政党协商实践中的领导者则是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对于直接领导和负责政党协商实践的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而言,党内法规具有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的要求,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所指出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因此,与政党协商相关党内法规的颁布,必然会促使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有更大的政治义务去推进各层次政党协商的展开。

最后,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不仅体现在宪法和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上,更具体的是体现在政党协商的结果对政治决策的影响上。依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党协商体现的是“有法可依”的法理逻辑,而政党协商的结果是否能够影响政治决策、是否能为政治决策所采纳则体现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理逻辑。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协商与决策的关系一直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协商与决策的关系取决于协商系统中各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协商系统建设面临的一个大的问题就是脱节(decoupling)问题,即协商体系中某个部门所提出的有说服力的理由无法被其他部门,特别是决策部门所采纳。(27)协商与决策的脱节和断裂一直是困扰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不同的国家由于协商系统中不同部门间存在的程度不同的制度性支配和社会性支配的问题,协商和决策的关系也会呈现出不一样的格局。特别是国外许多协商民主实践是在政府部门之外的公民团体发起,它们对政府部门的影响大小取决于各国政府决策者和公民社会各种协商论坛的关系和力量对比。约翰·德雷泽克在对丹麦、法国和美国的协商实践的实证研究中发现:丹麦的公民共识会议的协商结果能够被议会相关委员会采纳,并对决策产生影响;法国的共识会议则处于被政府管理的地位,常被政府用来实现自己的目标;美国联邦政府对组织普通公民的论坛一直没有兴趣,因此,美国公民论坛协商很少对决策产生影响。(28)与国外协商实践不同的是,中国的政党协商本身是体制内协商,虽然中国政党协商的定位是咨询性质的,但是,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要“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环节”,政党协商成为政治决策的必要环节,因此,中国的政党协商实质上是以决策为导向的咨询性协商。作为体制内的协商,同时又是以决策为导向的咨询性协商,中国的政党协商是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环节,政党协商和决策是制度化的连续体,政党协商的结果多数是能够被决策采纳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脱节问题。根据2021年6月建党百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的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召开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政党协商会议170余次,先后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报告、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等重大问题同党外人士真诚协商、听取意见,确保重大问题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深入考察调研,提出书面意见建议730余件,许多转化为国家重大决策”。

结语

中国特色政党协商中的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法理逻辑既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基本原理同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同中国具体的政治现实相结合的创造性体现,也为世界各国发展协商民主、处理政党间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感情”为基础、“以心交心”地交朋友的情感逻辑,是政党间理性协商并进一步达成共识的情感润滑剂,它能够有效化解在世界政党政治中普遍存在着的政党间的隔阂、敌视甚至仇恨;以公共理性为判准,围绕公共利益就具体的公共决策展开明智协商的理性逻辑,是政党协商超越私利并达成正确的决策的保证,它能够有效克服在世界政党政治中普遍存在的政党间为了各自党派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病;以宪法和党章为法律法规的法理逻辑,是政党协商能够可持续性运行且有效运行的法治保障,它特别为发展中国家在处理本国政党间关系上超越西方中心主义思维中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开创了先例。

总之,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实践形式,在西方学术界罕有关注的政党协商,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七个渠道之首,其成功实践大大地拓宽了协商民主的理论视野,为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作为处理政党关系的一种独特形式,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既丰富了世界政党政治的内容,也为世界各国处理政党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方向。

注释:

①[美]理查德·S.卡茨、威廉·克罗蒂:《政党政治研究指南》,吴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89页。

②④⑤黄炎培:《八十年来》,中国文史出版社,1982年,第108、124-125、151页。

③陈延武:《万水朝东:中国政党制度全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91页。

⑥《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63页。

⑦《“习书记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供了广阔平台和宽松条件”——习近平在浙江(七)》,《学习时报》2021年3月10日。

⑧《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562页。

⑨费孝通:《费孝通论文化与文化自觉》,群言出版社,2007年,第409-410页。

⑩《“习书记对民主党派一直非常关注和关心”——习近平在福州(十一)》,《学习时报》2020年1月3日。

(11)(13)[美]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66、267页。

(12)[美]科恩:《一种认识论民主的概念》,载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7页。

(14)[美]科恩:《审议与民主的合法性》,载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8页。

(15)[美]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载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81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4页。

(17)习仲勋:《统一战线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载《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第448页。

(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95页。

(19)王道勇:《存量改革时期的利益协商与社会合作》,《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11期。

(20)徐伟明、解丽霞:《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与中国化超越路径》,《理论月刊》2020年第4期。

(21)刘家强:《群众路线是民主党派助力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求是》2014年第3期。

(22)(23)[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导论第4、12页。

(24)《马叙伦政论文选》,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第348页。

(25)强世功:《从行政法治国到政党法治国——党法和国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26)宁凯惠:《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特质与趋向》,《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6期。

(27)John Parkinson and Jane Mansbridge,Deliberative Systems:Democracy at the Large Scal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p.22-23.

(28)参见谈火生:《协商治理的当代发展》,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6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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