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飞飞:审议民主中的偏好问题:一种质疑性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30 次 更新时间:2008-08-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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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飞飞  

[摘要] 审议民主理论认为人们在进入政治领域时的偏好不是给定的和静态的。相反,它认为人们的偏好是未定的、动态的、是需要转变的。通过公共审议的过程人们的偏好会朝向两个方向转变,即更真实的偏好和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但是,由于人们掌握的资源和信息的不对称,现实中的审议只会朝向更有利于资源占有者和信息提供者的方向发展,这就为优势群体的操纵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审议民主设想的公共审议会促使人们的偏好向更具公共利益取向的转变,也夸大了人们向善的动机,它忽略了人们在公共审议中的不真诚和虚伪可能造成的审议的失败。

[关键词] 审议民主,偏好,转变

审议民主理论认为个人的偏好不像聚合式民主那样将“现存的偏好或至少是修正过的偏好视为给定的,并将其作为集体决策的基础”[1](p12-13),相反地,它认为人们的偏好不是前定的,人们并非是带着这些既定的偏好进入政治决策过程的,审议民主认为人们的偏好并非是静态的,而是应该交流和争论的对象。总之,偏好是未定的、总是处于形成状态的、是需要转变的,并且通过审议这样一种过程能够实现偏好的转变而且还会向好的方向转变,“通过参与审议,公民们承认他们赡芨谋湓?械钠?茫??窍衷谒?岢值钠?每赡懿皇撬?亲钪账?M?泶锏钠?谩保琜1](p15)并且人们还可以通过与他人所进行的广泛而审慎的讨论“使他们的偏好更具反思性、更有见识,并认识到共同体中其他人的关怀所在”。[1](p51)可见,审议对偏好的转变作用会朝向两个方面发展,即更真实的偏好和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

一、转向更真实的偏好

从审议之前的由于个人信息的不充分或者由于社会、他人或以往的生活方式所强加、虚假的或扭曲的偏好,通过审议之后,转向了更合理的、真实的偏好。

关于政治中的偏好问题,传统理论以及当下的诸种思潮中,如契约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对既存的偏好的尊重成为理论界的主旋律,当下的偏好在政治和法律中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在进入政治过程时的偏好是前定的,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行为应该体现出对人们的现存偏好的尊重,而且每个人的偏好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它通过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得以最好的体现,它将政治过程理解为一种在人们的既存偏好之间予以加总和权衡的制度。这种强调对现存偏好的尊重的观点的基本假设是:一般而言,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的维护者,“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了在一些私人性很强的事情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2](p91)诚如达尔所言,“没有人更有可能比自己成为自身善或利益,抑或采取行动实现自身善或利益的更好的裁决者了”。[3](p129)所以,政府就应该相信人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来权衡自己的最大利益之所在,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采纳柏拉图所建议的护国者制度,依靠哲学王来替人民做出所有的判断,事实上,为专制政体辩护的一个理由正是断定普通人民无法认清自己的真实利益之所在,所以需要一个通晓一切的君主来做出判断、替我们做出有关人生的规划,而民主政治则必须假设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选择和偏好,将公民的偏好或欲求视为既定的,在公民们的诸种偏好之间做到不偏不倚,政府的行为是去公平地回应公民们的偏好,不能因偏好的来源或内涵而有所差别地加以对待,它并不要求政府试图去评判或改变公民的偏好,而且它还进一步反对政府对公民偏好的干预或矫正,认为这种行为既违背了政府行为不偏不倚的中立观,如果社会或政府在这些地方进行不必要的干预,政府就是“不信任个人的深思熟虑(亦即在不需要干预的地方进行干预),立法者乃是将人民视为是儿童或奴隶”, (边沁语)[4](p49)这显然是对个人自主性尊严的背弃和否定,而且更为危险的是,这种不适当的干预还为政府随意干涉个人的行为和动机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只会导致政府权力的无限制的滥用。

但是,审议民主理论则对上述论证提出了挑战和质疑,它反对将偏好视为是既定的,它并不认为每个公民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前就已经具有了固定的偏好顺序,相反,它认为很多时候人们的偏好是未定的、有可能受到扭曲的。也就是说,偏好并非是静态的,而通常是交流和争论的产物。森斯坦指出,“偏好常常是法律规则的产物。他们是内生于最初对权利的法律配置之中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通过偏好来确定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存在可以被用作分析基线的前法律的偏好”。[5](p288)森斯坦使用“内生偏好”这一术语来说明偏好常常并非是稳定不变的,“相反要对它予以修正,以适应许多因素的需要——这包括表达偏好的语境、已有的法律规则、当下的信息、过去的消费选择以及普遍文化。内生偏好现象对于无论在何种语境下,民主政府都应对私人欲求和信念予以尊重的观念,提出了猛烈的质疑”。[5](p191-2)可以看出,如果人们的偏好是当下可得到的信息、已有的消费模式、社会压力和政府规则等的产物的话,人们当下的偏好可能就只是代表了对不公正的现状的无奈的适应。如果这以上论述是正确的话,那么上文所述的政府在公民偏好之间保持中立的原则就不能体现它所欲的对公民的平等尊重的理念,相反的,这种将偏好视为给定的而要求政府在诸种偏好之间保持中立并将其作为政府政策或法律的基础,这就是从根本上接受甚至强化了社会现有的权力分配格局,就只是对不公正的现状的维护,这显然是违背了中立原则的初衷。可见,“因现状而中立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既存权利及其现状,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产物。当现状——比如说介于贫富之间、黑人和白人之间、或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现状——本身是法律的产物,但却与公正相去甚远时,若决定以此作为评估中立与否的基线,那么将是不具正当性的。现状很可能是法律所针对的目标,而非作为法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或自然的先决条件”。[5](6-7)这种把偏好当作既定的而应不偏不倚的中立原则的基本问题在于,“它拒绝让已有的法律实践接受民主的严格审查……它拒绝让已有的配置或所有权状况成为审议的对象或目标”[5](p7),这样的中立原则的实际结果就是它关闭了通向审议性政治的大门。

因此,审议民主反对既存的偏好作为政府行为的基础,认为政治和法律决定不应是建立在人们“想要”什么的基础上,相反,偏好是需要转变的,自由平等的公民们通过理性的讨论和交流的审议过程,可以提供更多更充分的信息,以及审议过程中的基于相互给出理由之上的相互质疑、辩论和反思,公民们进入公共领域可以创造更好的机会,使得他们透过讨论的过程,在考量多重观点的情形下,得以形成、精炼以及修正他们的偏好,这样,人们才可以形成更“真实的”偏好。

但是,我们不能过快地得出乐观的结果。审议民主虽然正确地指出,传统理论中的那种简单的偏好聚合式民主,由于没有意识到人们的偏好容易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扭曲,因此,它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公众的意志。但是指出传统民主理论的问题,并不能自然地就证明了审议民主自身的优越性和正当性。审议民主的倡导者还必须证明审议过程能够避免受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人们的未深思熟虑的偏好确实需要转变,审议也确实能够使得人们的偏好发生某种转变。但是,这种转变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以及这种转变又会在多大程度上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非转向更扭曲的方向,这些都是未经证明的经验性问题。但多数审议民主理论家则忽视了对自己理论的正面辩护,而只是简单地将这种转变视为理所当然的或是直接当作其理论的前提性预设。但现实并非如此。现实中的公共审议过程,由于普通选民缺少有关政策制定的足够的信息,他们对于政策信息的获取主要来自政治精英、利益集团以及大众传媒的提供,而这些信息的获取又进一步塑造选民的偏好。因为现实中出现的选民与精英之间的信息量的多寡,就会形成“信息供给者——信息接受者”的局面。在这种局面的基础上的公共审议就会形成更加符合信息供给者的利益,而非信息接受者的利益。为了赢得选民的支持,上述的这些政治精英、利益集团以及大众传媒就会有选择性地向选民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这就可能扭曲选民的偏好而形成某种“虚假的偏好”。这就为操纵选民提供了渠道。正如Susan C.Stokes指出,现实中的审议会出现不尽人意的结果:它会使特殊利益集团操纵普通公民们有关他们想要什么以及想要政府做什么;它会使得政治精英们将自己的利益偏好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益诱惑以及舆论压力)不当地灌输给选民,进而替代公民们的真实偏好。这就背离了我们通常认为的观点:是选民们的偏好导致政治家的建议以及政府的政策的产出,即这样一种因果顺序,选民的偏好→政治家的政策建议→政府的政策。而现实中实际的因果关系则可能会是如下几种:

1、精英之间的论辩→公众意见和偏好→政府政策

2、特殊利益集团向公众传递反对政策A的信息→公众转而反对政策A→政策A不得通过

3、特殊利益集团向公众传递反对政策A的信息→政治代表误以为公众也反对政策A→政策A不得通过

4、政府支持政策A→反对派反对、公众盲从反对派→特殊利益集团趁机制造舆论压力→舆论压力报道说公众反对政策A→反对派相信了这种舆论压力,更加反对政策A→盲目的公民进一步反对政策A→政策A不得通过。[6](p123-13)

在上述的几种因果联系中,我们发现选民的偏好并不是主动因,相反它们都是处于因果联的末端,是被政治家和利益集团型塑、利用的,政策的制定或否决并非显示了选民的真实偏好,而只是政治家和利益集团利益偏好的结果。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审议民主有关人们的偏好在审议过程中会向更真实的方向转变,只能看做是理论家们的良好愿望而已,在现实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审议民主在批评了它的对手忽视了影响人们的偏好的诸种外部因素之后,并没有证明自己能够克服这些外部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对审议民主理论所描述的审议过程的这种神奇的转变作用抱持审慎的怀疑态度。

二、转向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

未经审议的自私偏狭的偏好,通过审议过程的相互间真诚地给出理由的过程,以共识为导向,转向了“扩大了的心胸”的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

即使如上节所述,通过彼此之间的讨论和信息的交流,公民们能够摆脱受扭曲的、虚假的偏好,进而形成“真实的”偏好,这对于审议民主而言仍然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基于深思熟虑的“真实的”偏好基础之上的行为与判断依然是自利的,是以追求自身及所属团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这里的每个人,尽管都是理性的,但也都是自利的。此处的“理性”行为指的是那种首先追求自私的目的的理性行为。人们的行为遵循着唐斯所称的“自私公理”:即“每个人更多地关心的都是自己的而非别人的安全或幸福:当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时,又总是准备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的利益”。[7](p25)它将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引入政治领域,认为人们在政治中的行为和市场上的消费行为是具有同一性的,政治当事人(选民、政党与政府),也像经济领域中的消费者——生产者一样,是服从基本的“理性人”假设的,选民等同于经济行为中的消费者或买家,而政客则为供货商或卖家,二者参于政治活动的目的纯粹是基于自利的动机,在给定的情况下,他们“对待每一种情况都是用一只眼睛盯着收益,另一只眼睛盯着成本”,[7](p7)以最大限度追求自己的私利。根据这种自利的经济模式,选民投票给某人或某个党派的唯一理由就是他认为该候选人或党派实行的政策能够比别人或别的党派的政策给他带来更高的效益。政府存在的目的也就仅仅是工具性的,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下)》中所言,“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8](p77)这种基于经济人假设的民主理论可以借用唐斯的一本书名来称呼它,也就是“经济式的民主理论”,该理论的主要特色就是“用经济行为模式中的概念架构来阐述民主政体以及在该政体中行为者的模式。经济行为的最大特色当然就是追求最高的效益,因此,民主政体中人们政治行为所具有的最主要的特点也同样是效益的极大化。”[9]

但是,审议民主则反对上述这种将政治领域视为私人利益和政治野心讨价还价的市场的过程的“经济式的民主理论”,它反对将法律视为是私意的表达,而是理性的表达,法律应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的产物。审议民主反对将政治参与者类比为市场消费者的纯粹自利行为,它认为民主国家的公民参与政治的目的,并不一定是寻求制定反映他们私人偏好的法律,相反,他们可能是在表达集体性的判断,其中包括集体性的意愿和深思熟虑的反思。政治不同于市场之出在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政治有着重要的集体特征,它要求对有关集体行动的问题予以回应、给出理由;二、政治的这种集体特征或许有助于克服在某种程度上是被不公正的现状所扭曲的偏好和信念上的问题;三、社会文规范常常引导人们在政治领域而非市场领域表达社会期望和利他主义的目标;四、正如上节所述,政治的审议能够将更多的信息和视角带入决策过程,这就会对原有偏好产生影响;五、在市场中,人们的消费决策是根据个人的支付意愿做出的,而支付意愿又是受支付能力决定的,而政治领域中则不存在这种函数关系。[1](p266)不同于消费市场的是,“在一个鼓励真正审议的民主过程中,偏好不仅在公民被给予有关可供选择的政策的更多信息是能够发生改变,而且也会在他们逐渐理解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学会相互合作以发现他们以前未曾考虑到的政策选择时发生变化。”[10](p192)也就是说,一种审议性政治过程不仅能够鼓励公民在相互交流信息中更加正确地认识到他们自己会真正需要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会鼓励公民们形成有关他们为了他们的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需要什么的看法。在《民主与分歧》中古特曼和汤普森由于注意到政治生活中道德分歧的持久性这一特征,指出如果人们是纯粹的自利的,那么人们之间的分歧就不会是道德的或是与道德无关的,这就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存在的诸如堕胎等道德分歧或冲突的现象,因为此种道德冲突是与纯粹自利无关的,虽然“公民和官员有时甚至经常是按照自利行事,但是并不存在正当的理由可以假定——作为一个理论的先决条件——他们总是或者甚至普遍地是以此为基础行事的。……我们不应该把自利假定看做应在审议民主中占有一席之地。”[10](p19)它认为政治并非是特定利益间的调和,而是对公共事务的一定形式审议后的产物。科恩指出,审议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在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中,政治论辩是围绕关于公共善的多个替代性选择组织起来的……民主政治涉及的就是集中于共同利益的公共审议”。[11] (p51-52)民主的政策決定是建立在公共审议的过程之上的,参与审议的公民们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某项法律或政策的主張,都要求他们从该法律或决策是否能夠促进进公民的共同利益或政治社會的正义性这样的角度來提出论证。参与审议会使得公民以如下方式行动:更加合乎逻辑地、理性地、公正地、考虑他人地、自我批判地以及以公共善为导向的。[12]审议民主的参与者,不是基于互利,而是基于所有参与者都能接受的道德理由来维护他们认可的公共基础。因此,审议民主所强调的并不是促使个人政治偏好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于它具有促进个人自我转换的功能,透过参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讨论鼓励公民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来进行选择。乔治.M.瓦拉徳姿指出“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 而是利用公共理性 (public 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协商民主的一个核心假设是, 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要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为了政治共同体的更大利益而节制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要牺牲自我利益。”[13]这也正是成功实施审议民主理想所需要的最重要、最苛刻的条件。

同样地,在这里,我们并不能急于乐观。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审议民主的上述论断要想证明是有效的,那么它就必须证明审议这一过程本身所具有的“过滤”“净化”偏好的作用。可以借用系统理论的输入输出模式表示如下:

审议民主要想证明其理想的正当性或优越性,就必须证明人们通过审议过程能够发展出合乎审议理想的诸如理性、包容、公正等品质。它的工作必须集中在由②到③的证明中。它不能在①处做过多的假设,也即公民在审议之前的偏好无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公正无私的还是偏狭自利的,这些偏好都是既存的事实,我们必须从这样的事实作为论证的出发点,正如密尔所言,我们“必须按照人类的现实情况或能够迅速形成的情况来组织政府”;[14](p97)而审议民主理论要做的就是证明通过审议的过程能够将之前的诸种偏好转变为更好更合理的方向。它不能提前假设说审议之前的公民应该具有如上诸种品质,因为如果公民们在未审议之前已经具备了这些品质,那么审议所具有的转化优势也就不存在了。审议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保证“输入的可能是垃圾”而“输出的必然是精品”,它必须保证不会出现“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还是垃圾”的情况。

然而事实上,许多审议民主理论加恰恰是在①出对公民做了过多要求和预设,他们通常假设参与审议的公民应该具备诸如真诚、互信、讲真话、相互尊重、广阔胸襟、倾听他人意见、理性行事、基于公益去讨论等等的公民品德,然后公民带着这些品德去参与审议。这种要求是荒谬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把这些高尚的行动原则成为一般人行为中主导动机这一点作为条件来要求是不合理的”。[14](p97)如果公民们已经具备了这么多的德行,那么代议民主也就不会出现代表对选民的操纵、公民参与的冷漠等现象了,而审议民主理论更是无从也无需提起了。事实是,正是由于公民不具备上述诸德行,所以才需要通过审议实践来提升或培育这些德行。遗憾的是,审议民主理论倒因为果,把我们欲求达到的理想,当成了其理论前提来假设,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困惑与混淆。审议民主理论的这种预设本身已经几乎解决了所有的问题,即如果公民们已然具备了这些如上这些德行,这些公民实在是成了可以与“哲学王”相媲美的“哲学公民”了,很难想象这些“哲民”怎么还会出现值得审以的问题、分歧或冲突呢?在这些“哲民”之间根本就是永远和谐而无矛盾的。

参考文献:

[1]谈火生主编. 审议民主[C]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2][英] 约翰•密尔著. 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3][美]达尔著.民主及其批评者[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转自许国贤著.个人自由的政治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美]森斯坦著.偏颇的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Susan C.Stokes,Pathological of Deliberation, Jon Elster, ed,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7][美]安东尼•唐斯著.民主的经济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8][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9]石元康:两种民主与两种理性,转自“学说连线”htpp://www.xslx.com

[10][美]埃米•古特曼 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东方出版社,2007.

[11][美] 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译文略有改动

[12]Rosenberg:Reconstructing the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Deliberative[J], htpp://www.democ.uci.edu

[13][美]乔治.M.瓦拉徳姿《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14][英]密尔著: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作者简介:闫飞飞(1986-),男,山西长治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长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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