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支撑,是要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不仅能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更能成为培育和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的孵化器。
面对社会和时代的需求,我认为应该从更高的层次上认识现代国家的治理之道,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放在一个“政道”的层面上,而非仅仅在“治术”的器物层面上。
第一,在注重提高治理能力绩效的同时,还应高度注重人民对于国家政治体制合法性的认同。我认为,这种合法性认同是关涉一个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根本,缺乏人民的政治认同,一切的治理最终都将是无效的,都将是无源之水。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建设,不仅要注重经济绩效,更为根本的是要关注国家治理能力背后的正当性问题,即人民对于政府合法性的认同,这才是实质所在。因此,我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的构建结合在一起。应该认识到,单纯的经济发展不能构成政府获得合法性认同的全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政治社会问题采取高压政策,或者不管不顾,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从而降低人民群众的合法性认同。政治合法性的获得,首先在于要有一个法治的政府与国家制度,其次,才是它的治理体烈和治理能力,否则,即便体系再完备,能力再强大,也只能是一个专权擅权的政制,不可能获得人民的拥护。一个法治的政府,必然会产生一套优良的治理体系,在其中,各级公务员遵纪守法、精明强干,民众的意见能够及时与政府进行沟通,社会矛盾能够在司法机构中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获得政府及时回应和有效解决。这样一个法治昌明的政府就是一个现代化的政府,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
第二,政治治理的对象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一定要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现代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对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价值的发现,使每个人都能在其所在的职位和领域焕发出强大的动力,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是否能够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维护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进而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这里面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用法治的手段保护每个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二是政府在制定政策、行使职权时,一定要考虑作为施政对象的人的价值和尊严,合法约束自己手中的公权力,防止其恣意妄为;三是开放社会空间,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建设,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第三,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政治文明首先表现在政治制度结构的合理化。一个健全的政治制度结构需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畅通的民意表达和沟通渠道,以便能够将民众的意见和诉求纳入到政府的立法及决策之中;二是组建对民众负责任的政府,以便能够对民众的诉求进行快速的反应,以及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公正的司法体系,以便能够在社会出现矛盾时提供一个能够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这三方面的内容及其相对应的功能,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治理结构中未必是一模一样的,英美有英美的做法,中国有中国的做法,但其制度结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安排,却都是作为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我国要建立政治文明的现代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认为这应该就是“第五个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很多,但其根本的支撑,是要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不仅能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更能成为培育和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的孵化器。制度与文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不仅需要合理的制度结构,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人素质。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制度建设在政治文明的进程中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建设一个在宪法框架下的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所在,有了这个制度,官场腐败、道德沉沦、社会溃烂等不良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一个文明的社会亟需文明的政治,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和民主无疑是政治文明的首要标准。
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为我们打开了进一步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门。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结构,提升与现代社会相配套的治理体系和能力,不仅是确保改革开放的各项事业能够有序推进的保障,更是我国能否从维稳走向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