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宪法爱国主义者的忠诚——沉痛缅怀许崇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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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中午,我在行车途中接到副主编褚宸舸副教授的电话,惊悉中国宪法学界的泰斗、我们《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的学术编委许崇德先生已经因病于3日晚11时59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我的心顿时像是被雾霾罩住,感到说不出的憋闷和忧伤。随即靠路边停车,下车肃穆而立,面向北京的方向缓缓三鞠躬。

此后,我和许老交往的点点滴滴,化作一张张旧照片,在脑海里循环播放。许老和蔼的笑容,凝重的声音,喜悦的眼神,欲说无言的叹息,关切的细语,在我的记忆里交错浮现。这或许正是这位与共和国宪法共命运的宪法学者的真实写照。但那种自信而淡定的笑容,是永恒的底色。这不禁令我想起许老在1969年被下放江西时写的诗句:“肩挑大粪穿街过,大粪臭污人发香。”“老天不忘灾星降,十倍艰难我笑当。”当时,许老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宪法学家,却变身掏粪工,在锦江镇上挨家挨户地上门掏粪挑粪。即便生活困顿甚至摔断了右臂,但他仍然保持着自信而淡定的笑容,体现着一种中国宪法人的精神与担当。

下午略微平复了些心情,我含着热泪写了一副挽联:

崇宪明法,进中南海,出象牙塔,上天入地志在永垂宪则;

德高望重,护根本法,批虚无派,扶正祛邪功在贻范后学。

这副藏头挽联,浸透的是对一位具有崇高德性的宪法学泰斗的尊崇与追思。如果可以再写一个横联的话,那就是“许愿未已”这四个字了。记得在2000年,已经71岁的许老在《学而言宪》“自序”中写道:“我只能实践古人所说的‘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倘若幸而来日尚多,且能保持健康的话,我将继续奋力,攀登学术高峰,为我毕生从事的专业鞠躬尽瘁。”在2013年8月,为中国宪法学“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地又奋斗了13年的许老,曾对我不无感慨地说:“立宪行宪,任重道远,宪法学人,尚需努力。”然后,就是电话里长时间的沉默。我无法知道,许老当时究竟是陷入了一种沉思抑或忧思,还是在回想着自己“宪法人生”的坎坷沉浮?

 

爱上宪法学,缘定一世情

1951年春末,许老刚过22岁,从复旦大学毕业后就被组织分配到了中国人民大学从事宪法学专业的学习和教研工作。虽是拉郎配,但许老在复旦大学读书时,就深受恩师张志让先生影响,喜爱宪法课已久。张志让先生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后又担任1954年宪法的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新中国的制宪者和第一代大法官,也是许老的人生楷模。许老曾回忆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但他是幸运的,爱吾所爱,无怨无悔。而且,更幸运的是,从事宪法学没多久,就被抽调参与了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成为共和国宪政史的见证人。

孟子曰:“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屈原《离骚》也传有名句:“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195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停止招生,1969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1964年,许老被派到陕西省长安县沣峪社教分团搞社教,当时在那里蹲点的还有胡耀邦等人。2011年7月,我第一次到许老家里拜见时,许老很兴奋地说:“西北大学新校区就在长安吧?我也做过长安人。”从他的笑容里,我分享到的是一段对艰苦岁月的美好回忆。我揣测,许老的“长安印象”和他后来在江西锦江镇“肩挑大粪穿街过”的“笑当人生”相比,应当有更多的趣味吧。也正因为这段经历,我和许老多了些乡党的话题。

 

心无利禄此身轻

艰难岁月并没有磨灭许老对宪法学的热爱与忠诚。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修改“文革”中制定的1975年宪法,许老为此大胆建言。在时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吴德主持的修宪座谈会上,许老直面中央修宪工作班子的主要成员吴冷西、胡绳、龚育之、李鑫等人,力主恢复设置国家主席职位,并以30多分钟论据扎实的发言使全场震动。了解“文革”历史的人们都知道,围绕着“国家主席”的设与废,曾经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和后来的国家副主席林彪都栽了大跟头,从而使这个议题成为禁区。当时就有一位与会的“凡是派”站出来反对说:“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所以不应当设。”在那种背景下,许老的意见自然不会被采纳。但许老毫不气馁,还写了一首诗:“野夫好发不同声,急雨催风四座倾。莫道鬓毛堆白雪,心无利禄此身轻。”此后,许老仍然坚持从完整而健全的宪法体系的立场反复申说,并形成了多篇论文,还写了一本《国家元首》的专著,为恢复宪法学的历史地位建立了不朽功勋。譬如,1980年许老与同窗知己何华辉发表《浅论“三权分立”》一文,认为中国的根本制度虽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制设计不同,但“分权”“制衡”“法治”等“有益因素应该借鉴利用”[1],而“分权”“制衡”“法治”与“自由”“平等”“人权”等原则合为一体,不仅构成反封建的政治纲领,而且也能够避免法西斯独裁统治。所以,“以‘三权分立’学说的反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精神作借鉴,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种言论在当时无疑是需要一种高度的责任感与胆识睿智的。

功夫不负有心人,1980年,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再度启动修宪工作,并在9月17日抽调许老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开始了长达29个月的制宪生涯。在此期间,许老不仅全身心投入到修宪工作中,而且还公开发表论文,为制定一部民主政治的新宪法鼓与呼。在1981年1月发表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修改我国宪法的管见》一文中,许老指出:“现在上上下下,议论纷纷的,倒不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过于集中了的问题,相反,大家却是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号称权力机关,而在事实上往往虚有其表,沦为橡皮图章的状况深表不满。”“‘文化大革命’如果事先经全国人大讨论决定,那是否一定能搞起来?即使搞起来,会不会是后来那种局面?又如,不经人大审查通过,能否随便停止一位国家主席的职务,剥夺其人身自由?”“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大权由人民独揽,真正做到人民能够管得住政府的活动,管得住国家的财政收支,管得住方针政策的决定,管得住领导干部的进退,这才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根本点。”许老进一步指出,要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就必须具备两个最根本的条件:第一,人大不应虚设,而应享有实际权力;第二,人大不能脱离群众,要真正能够完整地正确地代表人民的意志。为此,他建议:“若以法律保障代表的言论自由权利,严格依法办事,则定能持久地保持热烈的气氛。十七世纪的英国民权法早以明文保障议员在国会内演说及辩论的自由,当代许多国家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很值得我们参考。”此外,他还建议人民代表大会要每年定期召开,并为人大代表“聘请各类专家充任顾问或者助手”,同时“参照外国建立国会图书馆的经验,成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档案馆和图书资料中心,为人民代表服务”。在文章的最后,许老把提升人大代表素质摆到了突出位置,他说:“我们的国家多难,人民有许多话要说,过去张志新、遇罗克等普通群众说出了人民想说的话,我们的人民代表当然更应该挺身而出,顶住不管来自何方的压力,处处为人民的利益而呼喊。凡此种种,说明了提高代表的思想,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使代表具有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优良的素质,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关键性环节。”这样的真知灼见,在当时不仅启蒙了民众和学界,也为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许老曾告诉我,他至今最怀念和敬重的领导人就是彭真,而彭真对中国的立宪事业贡献最大。1981年胡乔木因病住院后,秘书处就直接由彭真领导,全体人员进驻玉泉山,日以继夜地开展工作。许老常被彭真叫到办公室讨论宪法问题直到深夜。1981年7月,彭真就《宪法》修改问题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认为1978年《宪法》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这个意见被中央采纳,意味着规定“全面专政”的1975年宪法和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1978年宪法都将被绕开,而直接回到建国立宪时期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精神的基础之上重新制宪。彭真认为,新宪法要“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2],通过采取扩大常委会职权、发挥常委会作用等办法,要使“橡皮图章”最管用。鉴于“文革”的教训,彭真力主把“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摆在宪法的突出位置,而且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写进了宪法。新宪法还采纳了“恢复设置国家主席”的建议,完善了我国的宪制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同时,这部“好宪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唯一一部长期发挥作用并为改革开放事业保驾护航的“改革宪法”。

窥一斑而知全豹。我们应当永远铭记,在1982年宪法里,融入着许老等一大批宪法爱国主义者的爱与忠诚。

 

情系港澳台的宪法爱国主义者

在我的心目中,许老不仅具有深厚学识功力与远见洞察,而且也是一位不唱高调而严谨务实的宪法爱国主义者。哈贝马斯、米勒等人提出“宪法爱国主义”(更多译为“宪政爱国主义”)这一概念,立足于“公民身份”“公民底线”,“把宪法尊为一种民主忠诚的焦点所在”[3],通过“宪法认同”“宪法共识”,来建构一种“民主政治忠诚形式”。“宪法爱国主义”是对阶级身份、民族身份的超越,它把民族国家转换为“宪法国家”(或“宪政国家”),把宪法规范、宪法文化作为国民忠诚的对象,培育宪法信仰,从而形成巩固的宪法秩序。正如米勒所指出的:“宪法爱国主义的确具有亚努斯神的双面:既朝向政治稳定同时又朝向公民赋权。”[4]在许老这里,宪法爱国主义则体现为以爱国主义情怀为主轴贯穿始终的立宪活动、宪法教育、宪法普及、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守护等行为,其中,忠诚于宪法精神、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共和国、忠诚于党的事业正是许老作为中国宪法学泰斗的气节所在。

许老一生都与宪法结成了不解之缘。他不仅参与了1954宪法、1982宪法的制定,而且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委员会委员。1992年,许老曾指出:“1985年,我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进入秘书处工作;1988年,我又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秘书处成员。这十多年来的工作是实际的、具体的,而且专业性是很强的。在宪法修改委员会中以及在两个基本法的起草委员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是政治家、各政党的负责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人。我以及其他几人作为法学家参加起草工作,对我们的要求自然会有些不同,这是不言自明的。从我参加宪法、基本法起草的亲身体验来说,作为法学家,是可以充分发挥一个法学家所应起的和能起的积极作用的。”[5]

许老曾对我说,能够有机会参与这些立宪立法工作,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更多的是责任,最需要的是沟通和智慧。许老与港澳各界广泛沟通,对中外宪法理论精研细酌,为这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夙夜在宪,殚精竭虑,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最终带着无比欣慰和自豪的心情现场见证了港澳回归仪式。我曾好奇地询问许老,在那一刻想的最多的是什么?许老说: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构想,同时也琢磨,“一国两制”应该成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受到宪法的切实保障,让宪法在祖国统一中发挥不可替代的枢纽功能。

许老一直很关注港澳的法治与政治。他曾说,香港的政党政治正在形成中,但由于彼此间政见的分歧与对立,必然会造成香港社会群体的分化和对立,很不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然而,他也清醒地看到,这种态势又是不可逆转的。所以,他在香港回归十年之际,提出建言:“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央又将如何趋利避害,因势利导,这确实需要高度智慧。相信中央高瞻远瞩,必定能妥善解决。同时,特区政府自己如能完善政党立法,使之纳入健康发展的法制轨道,当亦不失为良好的选项之一。”[6]在许老看来,以宪法来规制不可避免的政党政治,需要深思熟虑的顶层设计,既要审慎,又要有魄力,宜早不宜迟。他也曾对我说,他支持我提出的以宪法性法律来规制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的一些构想,既符合中国的政治现实,又扩大了人民民主。

许老对促进两岸和平统一事业也投入了大量心血。他为破解“法理台独”问题做了很深入的研究,并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他撰文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和平法,而不是战争法。”对其立法精神做了准确解读。

 

以立宪指引改革,以行宪保障改革

许老常说:宪法是保证和规范权力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武器,宪法应当生活化,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的守护神。他还指出,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中,宪法始终起着统帅作用,体现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趋势。他举例说,自1993年第七条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1999年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之后,物权的概念才逐渐得到社会认可,物权立法也随之加快了步伐。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宪法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他认为,宪法的制定或修订理应更具有政治远见,既要适当超越现阶段的局限性,又要能具有可行性,从而在宪法的指引下,加速改革开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同时,要以违宪审查机制促进宪法实施,切实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

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许老的注意力主要在立宪(包括起草基本法)方面,那么从90年代开始,许老即撰文呼吁宪法实施、宪法监督。他指出,在草拟1982年宪法时,秘书处的同志曾搞过一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但该方案未被采纳。1983年后,王叔文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提案,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宪法委员会,但亦未获确定性的答复。后来在《监督法》的起草过程中,虽然曾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构思,但亦没有成功。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在提交给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曾这样说过:“有的建议,在第70条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内容。”该文件接着说:“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作规定。”可见,当时中共中央并没有完全否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可能性。

1998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制讲座,第一讲就邀请许老主讲,而许老讲课主题即《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听讲之后指出: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宪法的实施摆在首要位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90条、第91条规定了谁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及处理的具体程序。但许老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仍然是很必要的。他虽然质疑和反对“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但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违宪问题的政治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违宪问题的司法审查,在坚持人大更高权威的前提下,也是可供研究探讨的问题。

2002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组织第一次集体学习,邀请了许老和我的恩师——武汉大学宪法学教授周叶中到中南海为常委们讲课,题目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0年教师节,胡锦涛到中国人民大学看望了许老。

2010年6月,我的专著《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出版后,给素昧平生的许老送了一本,没有想到能得到他的充分肯定和悉心指导,有时会通个电话聊聊。2011年7月我到北京开会,许老邀请我到家里坐坐。许老家里的沙发上都是书,我们几乎是坐在书堆里聊了一个下午,从政治学到宪法学,颇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当时,许老就曾指出,吴邦国委员长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那么宪法的生命力不也在于实施吗?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不久后的一次电话交流里,许老对这些新的提法都深表赞同,认为能关得住权力的制度只能是宪法制度,并说过一句“空谈误国,行宪兴邦”的话,令我印象深刻。

许老晚年足以彪炳史册的事迹是两次护宪,坚定而睿智。第一次是在1999年2月,当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港居留权”问题引发争论,香港法院竟然宣称,香港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同基本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其无效。对此,许老和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邵天任、肖蔚云、吴建璠联手护宪,在《人民日报》整版发表文章批评香港终审法院,终于使其逐渐转变了态度,从而被香港社会称颂为“四大护法”,名噪一时。另外一次护宪则是有关“宪政”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对这一问题,许老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写过一些文章有过论述(如《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见《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尤其是2008年发表的《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这篇文章掷地有声,有力地批驳了少数人的宪政虚无主义观点。当我怀着崇敬的心情提及此事时,许老淡淡地说:护宪是宪法人的使命。2011年10月,许老经3个月的慎重考虑担任《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编委会编委之后,特意把一篇旧文做了适当修改,交我主编的《宪政社会主义论丛》刊发,其核心思想就是主张以宪政规限权力并保障民主政治,并认为“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而建设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政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见《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二辑《政党、社会与自由》,西北大学出版社,第462页,当当网有售)。

2013年10月20日,许老应约稿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宪法学研究要彰显中国精神》的文章。文章指出:宪法学界的辩论和不同观点的交锋时有发生,问题是,在当前环境下,宪法学研究应当怎样找到突破口,进行真正学术上的建树,以繁荣宪法学这块园地?这是值得深思的。他认为,宪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和利用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资源,对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出新的发掘整理,对那些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进行科学梳理,使之成为宪法学中国精神的要素。在我随后和许老的一次电话交谈中,许老承认,这个观点其实和他在2008年为“宪政”辩护的论文思路一脉相承。这不禁让我想起1990年10月1日,许老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参观完杰弗逊纪念堂后,口占七绝四句:“圆厅敞阔立金身,手执宪章瞿有神。我亦草书根本法,从来笔下不输人”。

2014年3月3日下午,许老在家里接受了凤凰卫视关于新中国宪法发展问题的录像采访,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没想到三小时后,许老就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于当天夜里11:59遽然离世,令整个宪法学界痛心不已!行文至此,念及许老对我教诲、信任、提携之恩,憋闷和忧伤之情无人可诉,惟有泪千行。最后,还是让我们再来重温许老在《学而言宪》中的那段话:“我只能实践古人所说的‘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倘若幸而来日尚多,且能保持健康的话,我将继续奋力,攀登学术高峰,为我毕生从事的专业鞠躬尽瘁。”

许崇德先生“忠诚宪法,坚持真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治学精神,值得我们后学永远缅怀。

 

华炳啸含泪撰于西北大学桃园

2014年3月9日凌晨6时

 

【作者简介:华炳啸,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宪法学、政治学和政治传播学研究】

 

本文全文发表在《南方周末》2014年3月13日“大参考版”。发表时,除一处“宪政”表述保留外,其余涉及“宪政”的地方一般用“宪法”或“宪法政治”来表述。本文为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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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华辉、许崇德:《浅论“三权分立”》,《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5期。

[2] 见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3] [德]扬-维尔纳·米勒:《宪政爱国主义》,商务印书馆,2012年11月版,第5页。

[4] [德]扬-维尔纳·米勒:《宪政爱国主义》,商务印书馆,2012年11月版,第13页。

[5] 许崇德:《从参加宪法、基本法的起草看中国法学家的作用》,《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2期。

[6] 许崇德:《基本法实施十年回顾》,《法学家》, 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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