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深 芮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合情合理安排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5 次 更新时间:2014-02-0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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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深   芮鹏  

 

中评社香港2月8日电/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刘国深教授、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芮鹏在《中国评论》月刊2月号发表专文《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合情合理安排问题》,作者认为:“两岸和平统一必须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持续稳步推进,就必须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影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障碍。但是,解决两岸之间悬而未决的政治问题必须审时度势,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与两岸和平统一的战略目标背道而驰。要处理好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对两岸政治关系现状作出准确的解读,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与时俱进、合情合理地做好两岸关系和台湾涉外事务政治安排调整问题。”文章内容如下:

 

两岸政治关系的存量性质

两岸同属一个国家是海峡两岸关系的逻辑起点。无论从历史、法理还是政治现实来说,领土和主权意义上的一个中国至今没有分裂。换言之,国家意义上的一个中国是现状,不须刻意追求领土和主权意义上的统一,我们需要的是维护和强化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事实。

目前台湾方面对于两岸关系政治现况的认知存在两个错误认知:

第一,有些人坚持“中华民国”仍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站在台湾方面的政治立场,我们理解他们的这一立场。但在国家的内政和外交现实中,这一主张在绝大多数的场合并不被人们认可。在两岸之间交往的场合,不宜简单地要求对方承认己方为国家,或轻易使用己方坚持的“国号”。

“中华民国”曾经是代表“主权独立的国家中国”的中央政府符号,这一符号曾经得到广泛的承认,这是历史事实。但是,自从1949年起,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事实上已经发生更迭,中国共产党推翻旧中国,建立新中国,实际上是推翻了当年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并不是成立一个独立于中国之外的一个新的主权国家,经过22年的努力,这一政治事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新中国政府的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代表取得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在近现代史中,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或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同1912年“中华民国”取代大清帝国一样,是中国国家内部的政权更迭,也有人称之为朝代更替或政府更迭,并非领土与主权的再造,更不是分裂为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支持下推翻国民党统治,建立新中国政府,这个“新中国”虽然不再沿用“中华民国”国号,改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是以革命的手段实现中央政府更迭和国号变更,从新中国政府的宪法规定来看,国家的领土、人民、主权指涉范围仍然完全重迭。

由于国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这种政权更迭并不完全彻底,结果造成了至今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权在敌对和竞争中并存的政治残局。两岸双方的敌对关系在法理上尚未结束,因而两岸之间处于“零和”的敌对或对立状态。根据刘国深提出的“国家球体理论”,海峡两岸两个对立中的政权在中国国内仍然处于竞争状态,在目前国际政治现实中,两者以背靠背的空间与场合代表中国,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体两面”关系,但并不存在“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①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权并非“国与国”关系,而是同一国家内部两个大小实力悬殊的对立政权关系。因此,在海峡两岸之间,不存在“国与国”的问题,也不适合讨论“主权”问题,实际上是政权关系问题。

第二,认为台湾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民进党主席苏贞昌就曾多次表示:“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不需要再讲台独”。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台湾的民主化与本土化进程造成了两岸关系的结构性改变,使台湾成为了具有“国家性”的政治实体甚至“主权独立的国家”。②

长期以来,国民党当局与台湾社会间一直处于紧张关系,社会民主化诉求不断高涨,所谓“法统”对于其政权“合法性”的解释力基本流失。为缓和这种紧张,李登辉执政后终止了“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单方面放弃与大陆争夺中国“正统”,不再视大陆为“叛乱团体”。“台独”论者普遍认为两岸因此发生“结构性改变”,在宪法法理上“一分为二”。③其后通过领导人直选与政党轮替,台湾方面的“民主化”进程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权“合法性”的重新阐释,不再依赖两蒋时期的“法统”想像转而依靠所谓的“人民主权”。④“人民主权”是政治学中普遍接受的概念,其问题在于“人民”的边界被“台独”论述所重新划分,人为地将其限缩为两千三百万台湾住民,从而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

从法理上看,90年代以来的台湾七次“修宪”的法源都来自“一中宪法”的授权,台湾方面所坚持的“中华民国宪法”对于“人民、领土、主权”的认定并未发生改变。“苏贞昌们”往往故意“忘记”这样的法理规定性。无论两蒋时代、解严后的李登辉、陈水扁时代,还是马英九时代,台湾方面都在法制层面或是公开声明中直接或间接地确认了“一个中国”。⑤国际法中,任何政府或政权都只可能被承认其自身所主张的部分,因此台湾方面的主张不可能推导出“台湾已经独立”的结论。而从深层结构来看,在两岸政治对立尚未结束的状态下,台湾方面的“民主化”实际上是地区性的政治游戏规则改变,改变不了两岸之间的人民和领土关系。因此,台湾地区公权力部门与领导人的选举产生同样基于一中框架,这一点作为客观事实不因台湾内部某些政治人物提出的“台独”论述而改变。

综言之,在台湾,受到国际和两岸政治现实的限制,以及90年代以来错误的政治社会化的影响,岛内有些人既难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中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也难以放弃“中华民国”(或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立场。⑥在此情况下,台湾方面的政治论述往往会将抽象政治符号与具体概念混为一谈,曲解“一中原则”。岛内有舆论就认为,为了两岸的和平发展,大陆方面就应当承认并接受“中华民国”;而“一个中国”则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外的“第三国”。(1)

在中国人的话语系统里,政权意义上的“国”、政治符号中的“国”与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国”往往暧昧不明,这就造成了语义上的陷阱。各方往往没有明确政权、国号与国家之间的差异。海峡两岸不是国与国,“一个中国”更不是“第三国”,各方不应被表面的“国号”之争所迷惑。两岸关系的实际是双方为同一国家境内两个大小势力悬殊的对立政权,双方在政治上竞争的标的物,对内是中央政府之争,对外是谁拥有中国代表权之争。在海峡两岸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不同时空背景下两个时而敌对、时而对立、时而对话、时而合作、时而竞争的政权各自主张的政治符号。在历史进程中,“中国统一”概念的时代内涵虽然有所不同,但双方竞争的政治实质并非“领土、人民和主权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国家政权统一”的问题。

 

“合情合理安排”的增量原则

“和平发展”是两岸复归统一的现实路径。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在目前两岸的政治社会中,“和平发展”具有最普遍的共识,双方在这一概念上分歧最小,台湾各党派甚至绿营代表性政治人物都提出过相关政治主张。因此,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为和平统一创造更充分的条件,是两岸人民最大利益之所系。在此基础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作为解决两岸分歧的指导方针,必须关照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其内涵与外延应针对台湾的现实情况“作出合情合理地”调整,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共同维护“一中框架”。

两岸之间的“合情合理安排”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中“合情”是主观的面向,要求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存量变化与增量产生,应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两岸中国人的情感需求;而“合理”则是客观面向,要求两岸间的增量部分必须符合现实的法理结构,即“一中框架”。

“一个中国”在两岸之间虽不能简单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但其也绝不是虚无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结构。这个结构一方面是内生的,由两岸双方在政权对立过程中产生并不断强化;另一方面则是由国际社会赋予并普遍承认。在此情况下,台湾方面的国际活动受到某些限制是一种客观存在。台湾作为中国的地区,如果试图以“主权国家”身份进入国际社会,这就意味着“一中框架”的弱化以及对国际秩序的挑战与颠覆,必然受到广泛地反对。今天的南北朝鲜同时加入联合国,他们在国际法上已是两个国家,朝鲜半岛的统一将为此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因此大陆方面秉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不接受台湾以主权国家身份获取所谓“国际空间”,并不是对台湾的“打压”,而是维护两岸同属一国的必然选择,当年台湾方面也是秉持这一立场。

在大陆民众对台湾内部的“台独”问题、“中国人认同持续降低”问题还放心不下的背景下,大陆方面仍有必要在维护国家领土统一和完整上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台湾方面不应挑战“一中框架”,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国际观感。这样不利于两岸的和平发展,同时其产生的政治后果也不符合台湾方面恪守的宪政原则和法理精神。

其次,我们期望在“一中框架”内,实现两岸政权的“有序并存”。

两岸双方目前处于一种稳固的差序状态,大陆与台湾大小实力对比悬殊。在原有两岸敌对和对立的架构下台湾作为弱势方越来越处于被动和受限地位。对大部分台湾民众而言,由于将两岸关系误解为“主权”之争,因此差序的实力对比就会产生出“霍布斯式”的恐惧感:“一旦人们开始以主权疆域当成比较的标准之后,则大小不对称的概念,也就成为能力差距的认知基础。作为小国的一方,在主权体系之中便只能因为能力不足,而产生不安或恐惧。”⑦同时,台湾方面也忧虑两岸的差序状态因实力失衡而变为无序,甚至演绎出大吃小的丛林法则。(2)因此,台湾方面对于两岸政权的“有序并存”有着现实需求。

两岸间秩序的建立,必须建立在“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上,必须有利于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台方要说服大陆方面的是,大陆适时适度的善意表达,或者说合情合理的政策让步是否有助于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台湾方面要努力说服大陆方面,在当前国家政权尚未完全统一的特殊情况下,两岸在一中框架下确立起什么样的政权“差序并存”关系,既可以让台湾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又无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

再次,在两岸共同维护“一中框架”的基础上,双方应暂时搁置政治符号争议。在国家政权完全统一之前,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政治符号的持续性立场将不可能改变。两岸双方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绪,已经使双方对各自政治符号以及背后的体制规范形成了路径依赖。(3)如果贸然改变两岸目前的政治符号可能会付出很大的制度成本,甚至造成社会内部的反弹。因此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阶段中,双方可以搁置对于政治符号问题的纠缠,避免在两岸共同场合以“国”自称,更不宜要求对方承认己方为“国”。(4)

最后,我们应当发挥社会的主体作用,促进两岸对接,巩固与深化两岸和平发展与政权统一的社会基础。

社会发展与政治变迁或政权更迭有着不同的步调。同样,在两岸关系中社会与政权也扮演着完全不同的角色。在目前政权统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两岸社会的桥接就成为了政治对接的铺垫。由于长期以来的生活经验与偏差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台湾民众对于“中华民国”或台湾有着很强烈的感情,我们不应将这种情感视作“台独”。(5)对此,我们一方面应理解这部分台湾同胞的情感要求,另一方面,也要从法理上耐心地引导这些朋友理性地面对两岸“法理一中”的历史和政治现实。透过日益增加的交流交往,以及共同的生活和内外环境的改变逐渐取得“视域的融合”,相信时间和空间的改变终将使两岸双方建立起共同的知识基础。⑧进而通过两岸社会的不断整合,倒逼政治对话的进行甚至政权的复归统一。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岸的政、经、社会环境和条件已开始改变。双方可秉持“领土主权一体,政权差序并存;存量原则不变,增量平等共商”的原则,合情合理地处理对方关切的问题。

 

“合情合理安排”的具体建议

当前的两岸政治关系是同一国家领土主权之内的两个综合实力悬殊的对立政权关系。在台湾方面以某种大陆方面可以接受的方式,明确承认大陆与台湾同属一国,明确承诺不分裂中国领土主权的前提下,大陆方面可以考虑在结束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议后,承认台湾处于“相对自治”状态,并逐步调整对台方机构和人员称谓的政策,逐步、适当解决台湾方面关切的参与国际活动问题。

第一,结束敌对状态后,在国际活动空间领域,两岸应继续坚持中国的主权不能分割的立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彼此间当然不存在“主权”争议,实际上只是存在主权的代表权和行使权争议。在国际社会,双方强调主权的同一性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反对“两个中国”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笔者充分肯定马英九先生公开宣示的对内对外都不推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独立”的政策。在国际社会中所有必须以“主权国家”名义加入的场合,双方都不能接受两岸同时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安排。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阶段,双方要早日达成国际活动空间“存量原则不变”的政治默契。

第二,在结束敌对状态后,双方在无须以“主权国家”身份参与的国际场合,可以通过两岸协商,以各自方便的名义同时参与国际活动。随着双方政治互信的增强和两岸关系的发展,可以进一步考虑从个案尝试转向通案性安排,进而建立双方在这一领域的互动规则。

第三,大陆方面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际影响力主动为台湾民众代言。例如,可以积极申请加入国际鲔鱼公会等大陆方面尚未加入的组织,以获得相应配额,然后以两岸渔业合作的形式将配额转移到台湾渔民手中。类似为台湾同胞增加国际活动空间和权益的思路可以用在更多的国际组织中。双方现在就可以共组研究团队找到更多合作的议题。

第四,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继续推进,在“一中框架”的政治立场得到台湾各界正式认可后,两岸可通过平等务实协商,照顾彼此需求和关切,妥善处理两岸民间团体或个人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及民间场合的活动,避免争议,合作共赢。

第五,在结束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议后,大陆在两岸交流交往场合中遇到的台当局公务机关,除涉及“国防”、“外交”等少数机构外,可考虑逐步放宽称谓限制。作为第一步,“陆委会”、“海巡署”、“环保署”等与大陆方面的中央部委名称不冲突的台当局公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加引号;其主管官员头衔可直接称呼。随着两岸政治互信的增强,作为第二步,则可在两岸之间开放使用台方与大陆方面同名的大部分机构的直接称谓;第三步,在两岸政治互信进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大陆方面可以逐渐在两岸场合不再对台方官衔提出异议。

总之,两岸之间的“合情合理安排”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双方都要努力以同理心进行换位思考,在言行上更多地照顾到对方的感受。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合情合理安排”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两岸人民的最大利益需求,共同创造两岸最终完全统一的基础性条件,确保民众的最大福祉。

 

参考文献

①、⑥、⑧刘国深,《试论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②、⑤陈仪深,《“台独主权”的起源于流变》,《台湾史研究》第十七卷第二期。

③陈仪深,《关键的一九九一:论“中华民国在台湾”的诞生》,《思与言》第50卷第2期。

④萧高彦,《国族民主在台湾:一个政治理论的分析》,《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第11期2004年12月。

⑦石之瑜,《“主权”论述与台湾的恐惧——走出困境的三个起点》,台湾《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2卷。

 

注 释

(1)从现状看,“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现实存在,那么所谓“一个中国”就出现三个指向:指中华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在“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另创国名如“中华共和国”。参见《中华日报》社论,《两岸关系应摒除“对立、比实力”思维》2013年11月3日。以及,要创造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上的“大一中框架”,一个中国,应当是指一个“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第三概念国”,参见《联合报》社论,《加一个字:从“一中框架”到“大一中框架”》,《联合报》2013年11月8日

(2)所谓“明确承认大陆与台湾同属一国”,又在双方“实力悬殊”、“对立”状况下,就有“大(诸侯)吃小(诸侯)”潜在意涵。参见《中华日报》社论,《两岸关系应摒除“对立、比实力”思维》2013年11月3日。

(3)从新制度主义的观点看,制度一旦形成,就会形成特定路径,影响其后的策略选择,并且如果要将之前的制度推翻就会承担较大成本。参见,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149页

(4)近日,张悬的“国旗”事件曾引起两岸双方的共同关注。事件焦点在于双方对“中华民国”的政治符号存在较大分歧,以致造成两岸民众的误解加深。因此,在国际场合,尤其在两岸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台湾方面应避免展示政治符号,以免挑动两岸敏感神经。

(5)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就指出,“台湾同胞爱乡爱土的台湾意识不等于‘台独’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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