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试论当代中国民族主义问题之无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40 次 更新时间:2014-02-0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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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 (进入专栏)  

 

一、民族主义思潮的发生学

民族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了数千年,但民族主义却只是近代(尤其是近两三百年)以来在西方形成的思想理论。何谓民族认同?初步来看,民族认同首先是一种民族情感,这种民族情感源于一定的民族文化。按照对民族的一般定义,构成一个民族的基本要素是种族、地域、人口等,因此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民族共同体中的情感维系和文化认同,可以说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这种民族认同自各个民族形成之日起就存在着,往往是心理的、情感的、文化的、宗教的、血缘的,等等。不过,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还不是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意味着现代性意义上的民族认同,与近现代四百多年世界历史演进的大趋势有着表里关系。

1.从第一波到第三波

从历史演变过程来看,15世纪以降,民族主义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呈现出三种基本的表现形态。第一个历史阶段是文艺复兴(特别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西方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所逐渐锻造出来的对于西方各主要民族的政治认同,以及围绕着这种认同所日渐丰富的文化形态。这一政治与文化双重推进的民族主义伴随着、促进着欧美各主要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1]民族主义的第二个历史阶段是20世纪以来亚非拉各弱小民族在摆脱西方政治奴役的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民族独立运动和民族文化认同意识,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是在帝国-殖民主义的刺激下发生的,与前一种形态的民族主义有着重大的区别,它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和各个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呈现出全权主义的强势特征。民族主义的第三个阶段可以说是20世纪末随着美苏两大阵营的解体以及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所表现出来的对于各自民族全方位的政治和文化认同,这一阶段目前还刚刚开始,它的发展趋势以及内在的问题虽尚未明朗,但端倪却已出现。

2.政治的、文化的民族主义类型学

总的来看,现代以来的民族国家作为一种以民族为核心凝聚力的政治共同体,都具备种族、地域、人口等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并将合法性建立在主权的基础之上。相应地,民族主义也就有了种族、文化、政治等多个层面。作为与现代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民族主义意义上的民族认同,在我看来,就其核心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政治上的民族认同,具有着合法性的政治意义。它是一种特定的民族意识,是以民族国家为诉求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无论是西方的民族主义问题,还是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无论是第一阶段的,还是第二、三阶段的民族主义形态,它首先是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的思想意识形态。对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乃至奉献,是民族主义的核心特征,对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具有压倒性的首要地位。

虽然政治上的民族认同并不排斥文化、心理、宗教、情感等方面的认同和归属,甚至还与它们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作为民族主义形态上的民族认同,首先和主要的必须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也就是说,这种认同是建立在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这一基点上的,没有民族国家的建构,民族认同便失去了基础。[2]

合法性的政治认同体现为非常明确的政治诉求,它要求以民族国家或民族自治的政治形态为目标,正是在这种追求政治共同体的独立主张中,民族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或法律身份得到了认同,这种认同无疑具有着法权上的意义,它的突出标志便是主权。因此,主权是民族认同的基本标识,只有在主权的框架之内,所谓民族才获得了存在的依据。在此之下,民族认同还意味着对于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的价值认同,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传统。除了种族、地域、人口等基本要素之外(或贯穿在这些要素之中),一个民族之所以具有着自己独特的身份,并得到其他民族的普遍认同的,除了主权,还有其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也许源于不同的宗教,也许源于不同的习俗,但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和凝聚,它们构成了一个民族之所以得以存在的正当性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民族国家是一种卡西尔所谓的“国家的神话”。现代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性的政治文化形态,从一开始就具有着一种虚拟化的政治主张,似乎天然地就把民族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依照这种理论,仿佛一个民族就必然应该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对于成为国家的政治诉求似乎具有着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然而,这种政治逻辑其实只是西方历史在从中世纪转向现代进程中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形态,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民族”与“国家”这两个维度的结合只是19世纪的一个巧合。虽然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否具有普世的意义,至今依然还是一个问题。就西方政治理论来说,可以明显看出,伴随着民族国家而产生的民族主义并不是一种普世性的政治理论,对于这种民族国家的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剖析,也远不是民族主义所能完成的,可以说,与这种民族国家相关联的具有普世性的政治理论,并不是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而是贯穿于民族国家建构之中的自由主义,甚或共产主义的政治理论。

“国家的神话”表明,民族认同在现代性民族国家这一框架之内具有着主权与文化双重的意义。作为一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所诉求的正当性首先是它的合法性,其次才是它的文化性。不过,文化作为一种经过长时间的历史积累的结果,早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塑造出来,而它的标志未必就一定和其国家主权相一致,甚至某个时期的国家主权未必就是其民族文化的正当性代表。主权诉求的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权利主张,与文化并不一定合拍,甚至有些时候一定的民族文化未必就必然需要通过主权来表达,并不是任何一种民族的文化都非要与主权结合在一起。考察现代社会的世界历史进程,我们看到,民族主义的主权意识和文化意识并不是天然和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甚至这种矛盾和冲突有可能导致民族主义政治理论的内在危机。

3.后发国家的民族主义问题意识

中国在历史时间上属于20世纪以来的后发国家,因此,其政治诉求与西方社会15世纪以来民族国家的塑造有着重大的不同,其主权国家的政治形态与老欧洲的主权国家形态是明显不同的。首先,由于几乎所有后发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遭受了殖民主义的苦难,所以民族主义构成了第三波民族国家的主要动力,强烈的民族主义和反帝国主义,成为这些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第二,就整个世界政治状况来看,20世纪的世界政治已经进入民主政治、政党政治和宪政主义时代,特别是出现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政治势力的全面竞争与对抗,因此,第三波的民族国家在形态上必然被纳入上述的世界政治秩序的分化之中,由此而来的政党政治和意识形态成为主导民族国家的政治标识,也就是说,政党政治与主权政治叠合在一起。第三,20世纪的世界经济,特别是后半叶的世界经济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融入这个新经济的潮流之中,后发民族国家的经济形态快速而混乱地经历了土地改革、工业化、信息化等各种形态,并且正艰难地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以摆脱依赖资本主义的困境。

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中国的近一个世纪的现代国家的塑造过程,尽管具有我们的政治特色,如民国时代孙中山、蒋介石的三民主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邓小平的中国式社会主义,但仍没有摆脱作为第三波后发国家建立自己的现代民族国家所面临的有关民族主义、民主和立宪政治的严峻问题。具体到中国的民族主义意识,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性的国家,现代国家还没有成熟完整地建立起来,只是有了一个开始,道路还很漫长。在这种情况下,文化认同的迫切意义是相对有限的。而政治认同的基点在于建立民族国家,特别是建立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政治认同是要承担重大责任的,而且也是迫切攸关的。民族国家有不同的形态,有君主专制国家,有政党国家,有独裁国家,有共和制国家,有联邦制国家。当然,我们希望建设比较理想的自由共和宪政的国家。因此,我们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文化认同层面的民族主义,而是政治认同层面的民族主义。

 

二、中国民族主义的三个阶段

1.晚清与民国之际的民族主义

“中国”古已有之,但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传统意义的中国并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作为现代国家的中国,它曾经是或被称之为中华帝国。这个老大的帝国曾经像罗马帝国那样强盛过,并且出现过数度的辉煌,且不说“郁郁乎文哉”的周朝,秦、汉、唐、宋、明,即便是大清王朝,也只是在晚期在与西方世界的碰撞冲突中趋于衰败。但无论怎么说,过去的中国不是西方政治理论中所指陈的那种只是在西方现代社会随着商业、科技、法制等要素的完善而与民族政治共同体结合在一起的民族国家形态。回顾中国的政治历史可以看出,我们传统意义的中国概念,主要指的是一个文化共同体。作为政治共同体,尽管我们也具有种族、地域和臣民等,但支撑它们的是一个外壳易变、核心单一的王朝制度;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以及它的法律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控制权力的合法性,等等,在传统中国一直阙如。而这恰恰是现代国家最根本的东西所在。

正因为传统意义的中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所以中国的后发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在遭受西方船坚炮利欺凌的同时如何挤进现代世界的俱乐部。而现代世界俱乐部的会员资格是民族国家,所以晚清以来的中国就一直存在一个如何从被动挨打的局面转而跻身“世界民族之林”的问题。可以说,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是在与西方列强的斗争中逐渐产生出来的。这里面就涉及到,中国民族意识逐渐产生的过程实际存在一次大的迸发和跳跃,这就是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此前的两次鸦片战争和中法战争对中国国本的影响,都不如太平天国战争所造成的损害大,而太平天国战争实际是一场内战。两次鸦片战争和中法战争的创痛并未深入中国内地非交战地区的农耕社会。太平天国战争和咸同年间所伴随着的一系列内部叛乱,将中国广大内地的普通民众都卷入其中,使人民深受其痛。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其效果同太平天国战争的惨烈状况类似,使国人感到天旋地转,几乎所有穷乡僻壤的读书人都感到大难临头、国将不国了。

甲午战败是一个分界点,中国的民族意识自此由发蒙而进入发酵阶段。康梁由此而策划“公车上书”,进而推动维新变法;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孙中山在海外策划成立兴中会,诉求“排满革命”来实现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目标。甲午战败是一个分界点,还意味着甲午战败导致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康梁自此以不切实际的手段来推动光绪帝变法维新,失败自在意料之中,但是帝后之争所引起的朝局变动最终导致了庚子变乱,义和团发难,与八国联军开战。开战的结果就是比《马关条约》更惨痛的《辛丑条约》。在甲午以来的一系列乱象中,我们的民族国家只是在《辛丑条约》之后的君主立宪过程中出现一些雏形,但也不幸夭折。实际上晚清君主立宪中民族国家的影子也有着实际的困难,因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将中国当时正在发酵中的民族意识与“反清排满”的传统正统思想捆绑在了一起,认为推翻满清统治是建立民族国家意义上中国的必经之路。这种立宪维新主张与排满革命主张相对立的局面,恰恰是清末民族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两难困境。“排满革命”固然是民族主义,然而立宪派梁启超提出的“新民说”也是一种民族主义。“新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国民自觉,首当其冲旨在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最先是革命建国、人民制宪,这就已经冲破了立宪维新的政治主张。

清政府的最后退场,既是当时当政者畏缩不前、贪图一己之私的偶然因素所造成,也是清末民族主义发展过程中两难困境的必然结果。中华民国的建立,可以说是中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态,中华民国是中国也是亚洲的第一个共和国形态的现代国家。辛亥革命的结果,使得排满革命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同盟会由此也一度出现分化与涣散。这时,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转而变成了《清帝逊位诏书》所传下的“合汉、满、蒙、回、藏五族为一共和国”的遗训如何实现的问题,因而成了具备现代雏形的国家内部的族群整合与分裂的问题。革命党面对这一局面也不得不更改“排满”主张,接受“五族共和”的纲领。尽管在北洋政府时期“五族共和”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空头支票似的旗帜,但它确实反映着当时中国所面临的具体的历史问题。[3]

2.新文化运动以及党国主义的民族主义

“新民”的主张本是迈向现代性政治的一步创举,但是国运不济,在后来的现代中国占主导的却是一个激进主义的现代性模式。中国后来的民族主义跟两个共和国——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都面临建国和新民的问题,即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塑造什么样的民族国家。可以看到,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建国的原则以及培育民族的原则是不一样的。

关于何为民族国家,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重大分歧的问题,尽管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它们争论的要点大多在于民族国家的起源、本质、结构和历史形态等问题上,但如下几点还是大致取得了基本的共识。一是民族国家是一个体现为拥有主权的政治共同体,也就是说,民族国家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制度的意义。二是民族国家拥有一定的土地,由一个或多个民族构成,并通过一定的历史时间凝聚在一起,也就是说,民族国家具有种族、土地和时间三要素。三是民族国家基本分享着共同的文化,它们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通过文化精神的纽带而联系在一起,具有文化上的认同。[4]从上述几个基本方面来说,中国从清末到民国初年的民族国家发育并不成熟,哪一个方面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和完善。正是在这些问题的压力之下,中国的民族主义发展经历了从政治革命到文化革命再到社会革命的两次激进化的递进过程。

辛亥革命实现满清退位,以及之后的几次“共和”与“帝制”的较量,都一直保持在政治革命的层面。很明显,民国初年政治革命的层面的变动始终进展不大,但是中国社会中的民族主义意识和思潮却在不断地发酵和膨胀,其结果是社会一般层面的有一点文化的人越来越对政治现实中的闹剧感到乏味。这时,一帮或留学欧美、或留学日本的高级文人感到自己找到了用武之地,将一些激进的变革主张诉诸文化道德领域。

实际上,中国近现代的激进主义并不是五四运动的时候才出现的。在清末的革命党派系中,无政府主义的激进主义一度非常盛行,奉行俄国民粹主义的暗杀手法。这种无政府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小团体,在民国建立之后一直没有绝迹,在国民党和共产党兴起之后,它们有些小团体仍然在顽强的生存,一直到1930年代它们逐渐转化为民族主义者,将矛头对准日益加紧侵略中国的日本军国主义,后来在抗日的过程中逐渐被日本人消灭,或者是慢慢被国共两党渗透收编。

在无政府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激进主义者之外,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的炮声给中国送来了布尔什维主义的激进主义。这类激进主义和自由主义者如胡适等人联手,制造了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但是当时的文化革命是昙花一现,很快不同取向的几派就分化了。自由主义派在民族主义不断激进化的浪潮中坚持只停留在文化革命的层面,拒绝社会革命;而布尔什维主义者即共产党人和主流的民族主义者即国民党人搞起了社会革命,就是所谓轰轰烈烈的国民大革命。大规模社会革命的结果还是革命党人内讧,本来就同床异梦的国共两党分家,国民党的主流即民族主义者的主流开始有了冷却,但同时也造成了国民党的分裂,一些激进派闹出走,自己搞小山头,但是也不支持共产党。

这个时候就出现了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建政,这也是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走向政党国家的完成步骤。现代国家不等于政党国家,而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宪政国家,但文化革命和社会革命的最大问题是实际上建立起一个政党政治的国家。本来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政治的一种必要的运作形式,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党只能是国家中一个或一些阶层或团体的利益代表者,它不能高于民族国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超越于所有党派和阶级的公共利益的总和。以党代国,以党代政,把政党利益高举到国家利益之上,这样现代国家就成为所谓“党国”的遮羞布。但现代的人民主权理论,乃至后来的人民专政的理论,把国家的法权主体取消了,所谓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然而人民是什么呢?存在的只是现实的一个一个的公民个体,人民由它的先锋队——政党来代表;因此,政党成为国家的主人,现代民族国家由此变为政党国家。政党要通过军政、训政,最后实施宪政。政党成为国家内聚力的所在,成为人民认同的所在,成为合法性的所在,成为正当性的所在。这就是政党政治的逻辑。

3.1949年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的复调性: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

自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政之后,中国的民族主义发展的逻辑就不再是与传统文化或者西方自由主义抢夺资源的问题,而是政党训政的逻辑,政党口头上把民族和国家当作父母,实际上是当作小孩子来规训。这里还涉及到共产党的自我转变问题。共产党一开始是布尔什维主义、共产主义,是要消灭民族国家的,包括中国共产党自己都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

但是日本再次促进了中国内部意识和派别的转化。甲午战争时日本的侵略野心造成了中国民族意识的大启蒙和大发酵,1930年代日本人咄咄逼人的侵略步伐再次造成了中国民族意识的高涨,包括造成了中国共产党从布尔什维主义向民族主义的转变。土地革命使得布尔什维主义在中国民众中失去了市场,共产党走向穷山恶水,不得不检讨自己的命运以及中国的命运。中国共产党从布尔什维主义走向民族主义的标志是毛泽东在党内的崛起,关键步骤是延安整风,完成的标志是共产国际的最终解散。共产国际解散之后,中国共产党终于成为中国这个准民族国家内的共产党,并通过抗日战争而走向全国。此后,政党政治的逻辑就成为两党争雄,就像“中日之间必有一战”一样,国共之间也必有一战,以战场成败定去留。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政,在外界看来似乎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大获全胜。但我们不应该忘记,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民族主义的共产党了,中共的意识形态标榜新的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新民主主义中实际上有着两种思想路线的错综交合,即共产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毛泽东思想也是这样一种共产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按照晚年毛泽东自己的话说,叫做“马克思加秦始皇”。 共产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既是1949年之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意识形态的复调结构,又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复调结构,还是毛泽东思想的复调结构。

 

三、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

1.社会主义+民族主义

1978年之后,中共的国策有了大调整,毛泽东时代是共产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并且以共产主义为主,邓小平开创的改革开放最终定调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呢?它的骨子里其实仍不能摆脱意识形态的复调结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以前是共产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现在从共产主义退回到社会主义,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初级阶段的国情”说穿了,仍旧是要与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相结合。所以邓小平的意识形态结构,即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在根本上仍旧没有摆脱毛泽东式的意识形态思维。

这之后就有了现行的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的包含着四个修正案的“八二宪法”,其序言的核心理念并非单纯的革命主义以及革命至上的历史叙事,而是隐含着一个复调的革命与去革命化的双重内涵,隐含着“革命的反革命”的因子。[5]因此,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宪制,就不能仅仅从宪法序言的革命逻辑或激进主义的革命宪法来理解,而是应该从作为国家领导者的共产党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演变,以及包含在宪法序言中的革命与去革命化的复调结构来理解;进而对于这个“八二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也同样不能仅仅从革命正义的视角来理解,而是应该从革命建国到法治国家的转型正义来理解。

2.党主义+国家主义

三十年来的“八二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呈现了中国三个阶段性的结构变迁:第一,“八二宪法”的真正意义在于改革,在革命建国的已有宪制之下,注入了终结革命的法治本性,通过法制化的宪制来维系和守护革命成果,并防范极端的政治动荡。第二,沿着终结革命的政治逻辑,在四个修正案中逐渐加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内容,革命色彩逐渐褪变,一个法治与人民代表的国家宪制开始作为宪法的目标。[6]第三,把文明道义的承载加入宪法的政治性内涵之中,加入了文明复兴的内容,这表明现代中国的主体性开始与传统相联系,具有了文明的法统传续的内涵。[7]

在这个结构变迁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的复调结构内部也有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主义因素逐渐淡化,民族主义逐渐加强。随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逐渐发生壮大,随着意识形态领域的逐渐松动,可以说,普通国人已经远离了“阶级”、“共产主义”、“人民”等等话语,甚至可以说,人们只是把很多意识形态的说法仅仅当作套话而已,根本就不信那一套。即使是“社会主义”这个仍然经常挂在嘴边的词,大家也把它理解成“小康”、“共同富裕”、“福利”、“铁饭碗”等实实在在的利益。与民间的形势相对,官方为了稳定民心,仍然不断重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性质区别,其实质,还就是共产党专政与自由民主政体的区别。所以现阶段意识形态的复调结构中,社会主义的实质是“党的领导”,是共产党专政,是“党主义”。另外,正因为人们不再相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遭遇到越来越大的危机,有人就认为现在是靠着经济的高增长率来维持。在这种背景下,中共政权就越来越强调“国家利益”,把自己与中华民族的国家利益捆绑在一起。所以现阶段意识形态的复调结构中,民族主义日益强化,发展成为国家主义。

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的复调结构,其实质是党主义与国家主义相结合的复调结构。按照当年国民党的经验来说,就是“党国主义”。党国主义的强制性逻辑说穿了,就是两个问题的纠结。一个是民族主义的问题,一个是政党政治的问题。但是中国共产党现行的“党国主义”有着一套独特的国家理由的论证。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表明,新中国的“国家理由”乃是一个时间性的历史结构。[8]历史主义是共产党制宪史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精神维度。历史是一种实践性的向度,而且具有目的的指向性,就此历史时间与自然时间相区别。问题在于,这个基于历史的时间性,必然要与某种神学相关联。中国共产党的国家理由的逻辑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新神学”,这个“新神学”将共产主义作为历史的终结和历史目的的完全实现,同时将“人民”高高祭起,视为历史的创造者和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主权是现行宪法的政治正当性和国家正义的所在。

3.民族主义(党国主义)+帝国野心

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在西方本来是属于右派保守主义的思想谱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左派的革命正当性来立国,在当前中国坚持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就是右派保守主义与左派革命立场相结合,尽管我们现行的左派革命立场是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主轴。所以,现在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的独特现象就是“左派保守主义”,“左派保守主义”现在也越来越强调民族复兴,这是西方国家所未曾经验过的。在这种“左派保守主义”和“党国主义”交叉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出现很多理论创新就很正常了,像刘小枫提出的“新国父论”,像胡鞍钢提出的旨在对抗“市民社会”的“人民社会”。

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左派保守主义”和“党国主义”不只有对内的面向,还越来越具有世界视野,在西方左派和第三世界国家看来,中国有向帝国主义发展的趋势。中国因为历史的原因,是一个超大规模国家。西方传统中的超大规模国家出现过三种帝国模式:古典的罗马帝国模式,它有一套万民法意义上的统治结构;中世纪到现代早期的神圣罗马帝国模式,它实际上有着与民族国家相悖的逻辑;再就是以宪政民主的技巧来殖民世界的英帝国和美帝国模式。但是如果把现在的中国用帝国概念来归纳,它跟前三类帝国模式都不一样,他有着“左派保守主义”和“党国主义”的独特色彩。非要说他是帝国的话,那就是新型的第四种帝国模式,即党国承担民族复兴的帝国模式。

民族国家不等于民族主义,特别是不等于帝国主义,虽然作为后发国家,民族利益和民族认同的凸显具有重大的价值与意义,但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与世界政治体系的关系中,如何审慎地处理民族主义的问题,积极地建立一个通过民主主义、共和主义和宪政主义加以整合起来的自由主义的现代民族国家,这是一个关系长远的问题。在这方面,党国主义把完全建立在革命法权基础上的民族主义诉诸于帝国的野心,预计并不会取得多少实质性的伟大建树,反而会埋下祸乱的种子。

4.官方民族主义与民间民粹主义

在中国大陆当前的民族主义话语中,还有着一种“草根左派”的话语。像民进党在台湾代表着“本土草根民众”,属于草根绿色阵营;大陆的“草根左派”是草根红色阵营。草根红色阵营和草根绿色阵营都有着强烈的平民主义诉求,是为草根民粹派——民粹主义和平民主义不过是同一个西方概念的两种中文译名。

中国大陆的平民主义与官方的意识形态既联系又区别。说区别,是因为草根红色的平民主义实际也是受到官方主流意识形态的某些压制的,因为草根红色阵营本来就是改革开放进程中被边缘化的群体,他们也不认同现行体制。草根红色阵营认为当前的党国主义是走资派,认为现在的社会主义已经蜕变成资本主义,他们的平民主义诉求也很直接,要求回到毛时代的工人农民当家作主的状态。毛泽东成为草根平民主义的意识形态旗帜,所以当前大陆的平民主义是打着红色旗帜的,这一点又把他们与官方联系起来,官方有时也需要草根红色阵营来帮忙打击右派。因为对党国主义的批评为官方所不允许,所以草根民粹主义经常指向的矛头是普世价值派和西方势力,就表现出民族主义的色彩。

总体上说,当前大陆的民粹主义(平民主义)实际上体现为草根、毛派和民族主义的合流。

 

四、当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困境

1.外部周边以及经济全球化的约束机制

眼前的世界格局或21世纪的国际新秩序正在经历着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正处在一个世界政治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而这个所谓新时代所面临的主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我们的国家主题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应该看到,西方主流社会早已经走完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阶段,它们主导的世界格局正进入一个后国家的时代。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已经逐步纳入一个后国家的国际新秩序中加以解决,现代民族国家的生成问题不再是国际政治中的核心问题,国际机制、国际联盟和跨国经济等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中心问题。

从现代世界兴起的历史来看,经济和贸易历来是消解民族国家的壁垒。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日益密切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显然都不能脱离国际社会而单独发展自己的国家经济,构建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在与国际主流社会的交往中,几乎所有的后发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要建设自己的现代国家,这是一个必须但又没有时间可以从容完成的补课内容,但另一方面,又必须适应国际的主导趋势,加入世界秩序的去国家化的议题之中。

特别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它在世界格局中日益占据一个重要的地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其经济的持续发展如果能够长期保持的话,它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的位置显然无可争议,甚至在今后还具备了发展成为世界大国的潜力。但也正是因为此,我们面临的两难困境也就格外严峻。一方面,我们要构建我们的现代国家,真正地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方面为民族国家的发展奠定基础,使中国成为和其历史、地域、人口、文化相匹配的现代宪政国家;但另一方面,一旦中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现代国家,它不可遏制地就势必对现有的国际格局产生影响,与其他国家或国家联盟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难免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国家崛起和民族主义发出质疑。这样,经济全球化和民族国家的逻辑就从外部构成了对中国民族主义的制约,可以说,经济全球化和民族国家的逻辑既刺激着中国的民族主义,又约束着中国的民族主义。

2.宪政民主、公民社会等普世价值以及个人主义的自觉意识

民族国家在西方的演变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早期的君主专制国家,到立宪制议会国家,再到所谓的人民主权国家,直到现今的自由民主国家,其演变过程是曲折的,也走了很多弯路。但无论怎么说,现代民族国家必须具备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二是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三是国际秩序中的主权原则。对照西方的现代国家观念,我们看到,中国的现代国家之路在老传统中并没有获得卓有成效的落实,特别是在前两个方面,即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和自由民主的宪政制度方面,中国近100年的现代国家建设积累甚少,每每从新起步。

我国现时代的民族问题首先要面对和处理两个政治传统,一个是旧传统,一个是新传统。所谓旧传统指的中国自1840年以来的民族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特别是二十世纪政治实践中的政党政治传统;所谓新传统指的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而为中国一般民众所越来越接受的各种普世价值理念与制度,像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公民社会,等等。一般说来,旧传统留给我们的更多是民族主义和激进主义方面的内容,新传统属于现代普世价值的主题,这是它有别于老传统的地方,也是对老传统中的激进民族主义和党国主义形成制约的地方。

应该指出,老传统已经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正在诉求着新传统并尝试与世界政治秩序相恰切的民族国家。首先,它是一个共和国,而不是王朝;其次,它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具有一套国家制度上的运作结构和国家行政人员;有国家名义下的议会、司法和军队,等等。这些都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尽管老传统的国家形态与当今的民主宪政制度的国家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毕竟新传统在发展方向上已经开始制约和驯化着老传统。在老传统之外,改革开放之后的新传统所产生的最根本变化是带来了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各种制度和因素,随之,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自由民主、市场经济、宪政法治、市民社会等普世价值越来越为一般中国人所接受。尽管近年随着中国在经济上的大国崛起,党国主义式的民族主义有加强的趋势,但同时,普世价值理念的普及也不断催生出个人主义的自觉意识。可以说,全球化和普世价值的传播既刺激着中国的民族主义,又解构着中国的民族主义。这一切,都要放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框架中去理解。

现代国家是一个基于新的工商经济形态之上的并且诉求法治秩序的现代国家。中国不可避免地要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国际大循环之中,因此,现代中国必须构建一个与世界经济秩序接轨的经济制度,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为此,中国要逐渐建立一个市场经济的规则体系与制度框架。市场经济不是国家经济,而是自由经济、法治经济,是一个市民社会的生产与交换的体系,而这个经济形态在我国还仅仅处于开始阶段,需要一个自生自发的演变与积累的过程。国家的经济繁荣不等于国家对于经济总量的控制和财富的占有,相反,国家在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其主要的职责不是计划经济、占有财富,而是提供一个法治的保障,并抵御外部国家的侵犯。应该指出,现代国家的经济能量不仅仅单纯是指一个国家财富的总量,特别不是指国家直接拥有的财富总量,相反是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私人所拥有的财富总量(所谓藏富于民是也),此外还要强调,制度和制度所伴随的价值也是一种经济能量,而且是远比财富更重要的经济能量。无论是自发地还是构建地建立一种制度,要比增加几个或几十个百分点的国民生产总值关键得多。

3.民族主义(党国主义)内部整合力的非有效性与非正当性

如果说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国际政治领域所面临的困境是与整个人类政治体制在国际政治中所面临的困境混淆为一的话,那么,这种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在民族共同体内部所面临的困境同样也是作为一种“中间性的理论话语”的民族主义所无法解决的。就国内政治来说,民族主义是以民族至上性为鹄的的,作为个体的民族成员并不具有核心性的意义。民族作为一个政治单元,它所诉求的是一种国家或准国家的主权独立或区域自治,为了达到这个最高目的,个体成员无论如何应该从属于这一总体目标。因此,民族主义就其内在逻辑来说,是一种强势的政治逻辑,对于个人,它更主要的是强调个体对于民族或国家的忠诚与奉献。民族为了追求自身的独立,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可以以个人为工具,这种以无数的个人为手段的总体主义在民族主义的政治主张中具有着天然的合法性。

上述民族主义的政治逻辑在20世纪以来的后进国家中越来越成为主导性的逻辑进路,对于这些后起的民族国家,追求国家独立、实现民族发展、摆脱殖民统治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政治任务,“民族解放”全面压倒了“个人自由”。这种情况在当今世界的后进国家中也还是普遍存在的,在那里主权已经成为虚拟化的专制符号,政党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可以在主权的名目下胡作非为。当前中国的民族主义和党国主义完全是控制性的,在法理上是非正当性的。他的控制性在内部整合方面,也时时遭遇到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个人意识兴起所带来的挑战,所以强制力的有效性也是大打折扣的。

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在中国内部的传播,本身又具有一个复调结构。这是老的“五族共和”所遗留下来的困难。这就是,中国不是一个像日本或者韩国那样的单一族群国家,而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逻辑是,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由一个民族构成。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中国的现代建国因为有《清帝逊位诏书》所传下的“合汉、满、蒙、回、藏五族为一共和国”的遗训,所以一开始就留下着多个民族的口子——当然从不好的方面说是口子,从好的方面说它保持了对清帝国领土的完整继承。北洋政府时代是“五族共和”,南京国民政府建政之后,国民党实际上隐隐地有一个民族整合、逐渐化五族为一个国族的意思,只是这个东西从来就没有大规模付诸行动。1949年人民共和国建政之后,民族方面采取的国策是对内对外两个面向,对外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国族来对抗外部势力,对内则是民族识别、区域自治,内部民族越识别越多,最后从五个民族搞成了五十六个民族。实际按照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五十六个民族只是五十六个族群,但是中共政权说成是五十六个民族,既给了国际干涉力量以口实,也给了民族分裂分子以把柄,实在是一大败笔。这种大的“中华民族”套小的“五十六个民族”的国策,就是中共民族主义立场的复调结构。

当今大多数国家是坚决贯彻民族国家的逻辑,不承认有少数民族,只承认有少数族群。像土耳其坚决不承认库尔德人是一个民族,认为土耳其国家只有一个民族——土耳其国族,库尔德人被说成是土耳其国族的一个分支——山地土耳其人;库尔德人要独立建国,就坚决要求国际社会承认自己是一个民族。按照民族国家的逻辑,承认一个族群是一个民族,就给了它自主建国的法理依据,要想搞跨民族的国家,就得搞联邦制。苏联的联邦制就是这样来的,而且苏联的联邦制是坚决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历来的《苏联宪法》都给了加盟共和国脱离联盟的法理权利。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按照单一制国家的法理,就应该只有一个国族,内部的少数群体只是“族群”,不能称为“民族”。这里印度尼西亚的国策是正确的,印度尼西亚的族群、宗教和语言问题跟中国一样复杂,但是印尼政府只承认有一个“印度尼西亚民族”,内部的众多群体只是各种“族裔”或“族群”。这里日本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就是日本在北海道和琉球明明有少数族群存在,但是日本官方从来不承认有少数族群——日本把这个口子封死了,不单不承认少数民族,连少数族群也不承认。列宁、威尔逊、孙中山和共产党早期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值得反省,而苏联的解体更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之诉求

中国的民族主义意识发展了一百多年,现代民族国家的建国仍没有完成。现时代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的关键,在我看来,就是在建立一个真正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之上,处理个人权利、民族利益和政党政治的关系问题。当前,自由主义的意识和市场经济以及市民社会的制度因素开始在中国兴起,对民族主义意识有所矫正和节制,民族主义要想单极做大有很大困难。当下中国的民族主义并不往自由宪政主义的道路上走,但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也在不断生长。没有自由宪政制度的话,民族主义势必与党国主义、民粹主义结合在一起,导向极端。所以说中国民族主义的好的愿景有赖于宪政法治和自由民主对之加以驯化。百年中国立宪史所没有解决的根本命题是,宪政主义、民主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妥协之宪法制度尚没有底定。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是无解的,它的无解就在于,自由宪政的民族主义不能得到实现。这种无解是当前状况下的无解,不是永远无解。

上述我们只是就中国内部的现实状况来看的,如果就中国民族主义的国际层面来看,它也是无解的。一般说来,民族主义所诉求的民族认同往往是一种以民族共同体的国家主权为轴心的外部关系,它所追求的认同,是其他民族或国家对于某个民族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单位的认同。这种民族认同在现代性意义上往往诉诸国际法的政治法律框架,它强调的是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权利主体。对于民族的认同也就是对于这个民族的主权的认同,主权是民族认同的核心标志,也是民族认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对于民族主义来说,一个没有主权的民族,显然还不能说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民族,只有拥有了主权地位并得到其他同样拥有主权地位的民族国家的认同,所谓民族认同也才得到证成。这样一来,民族认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政治承认,至于这种主权的真正合法性与正当性在民族主义的认同理论中并不具有核心性的意义,也就是说,究竟由谁来代表这个民族的主权,这个代表者有什么资格来成为代表,民族主义的认同理论并不深究,它诉求的只是外部关系的承认,即要求外部社会或国际社会对于民族主权以及这种主权下所包括的民族利益的承认。

显然,在国际社会中,如果每一个民族都基于民族主义、以自己的至上性作为权利诉求的依据,就很难达成合理的政治承认,往往会出现国际法中的“强权即公理”的非正义局面。对此,民族主义是无法给予最终解答的,它显然只能以更高的具有普世性的国际正义为基石,这种国际法中的政治正义原则,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中可以得到恰当的应对,对此,罗尔斯在《万民法》一文中曾给予了自由主义的阐释。

本文认为,无论是从中国政治内部还是从外部关系来看,民族主义必须要与自由主义的政治构建相关,即落实为一个建设自由宪政的民族国家问题。就当前的中国现实来看,在原则层面和制度层面确实面临很多严峻的问题,假如没有一套比较柔性而且又是比较开放的制度框架,民族主义的危机是很大的,也是很危险的。这就需要审慎的智慧,需要宪政主义对人民民主和民族国家进行驯化,以期最终建立一个民族的、自由民主的立宪政体。

在一个民族国家框架内建立立宪的自由政体是政治民族主义的最根本性问题。对于我们来说,这个政体问题,又是联系自由的国家主义和现实的自由主义的核心。也就是说,自由政体,是自由的国家主义与现实的自由主义的共同一致的要津,甚至就是一个东西。所谓“自由”,无论是自由的国家主义中的这个自由,还是现实的自由主义中的这个自由,说到底,就是一个自由,即自由政体,或更具体地说,就是自由的国家制度,即一个法治、宪政、民主的现代国家形态。关于这个自由政体,从哲学上说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从法理上说是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从政治学上说是通过代议制民主的程序组织政府,从政府论上说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恣意妄为;此外,还有司法独立、司法审查,等等,这些都属于自由政体的内容。

我认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民族主义”则是可以行得通的,即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复合联邦制国家中,既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强化作为现代国家的国家利益,并采取容纳民族自治的联邦国家形态。这样一种自由的国家主义理论,可以为我们解决现时代的国家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理论路径。[9]当然,“自由的民族主义”是对现代国家的内政来说的,而在应对国际秩序的挑战问题上,我们显然不能再以旧传统的王朝政治形态出现,我不赞同时下理论界对于所谓“天下观念”和“朝贡体系”的过分迷恋,我们的首要任务不是复古,而是建立真正的现代国家。在此,我认为作为现代的民族国家,在如何处理当今的国际政治问题方面,应该采取一种“现实的自由主义”的理论指导战略。[10]

可以这样说,内政是“自由的民族主义”,外交是“现实的自由主义”,这是我有关现时代中国国家哲学的基本观点。前者是我们克服片面的个人主义和同样片面的极权主义的有效途径,后者是我们摆脱有关中国威胁论和对抗国际霸权主义的有效途径。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们已经用尽了已有的制度资源,宪政民主的现代国家建设是今后的必由之路。中国的崛起应该走自由主义的与宪政主义的道路。但时至今日,这条道路还很艰难,在自由、宪政、民主、法治的制度尚未底定之前,当今中国的民族主义问题是无解的,未来的演变也是令人担忧的。

 

注释

[1] 参见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林春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2] 参见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 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 例如,关于民族,通常的解释是“人们在历史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关于民族国家,温特认为有五个基本特征,即制度-法律秩序;惟一可以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组织;具有主权的组织;社会;领土。见氏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五章,第247~312页。赫尔德则认为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包括:领土;暴力手段的控制;非人格化的权力结构;合法性。见氏著:《民主与全球秩序》,第51~77页。另参见拙文:“论民族主义”,载《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关于“八二宪法”中的复调结构,详见拙文“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卷;以及拙文“革命、改革与宪制:八二宪法及其演进逻辑”,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6] 关于“八二宪法”中的复调结构,详见拙文“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卷;以及拙文“革命、改革与宪制:八二宪法及其演进逻辑”,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7] 参见姚中秋:“略论宪法与道统”,《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订本。

[8] 关于中国宪法中的时间性的历史结构,可以参看拙文《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卷。

[9] 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休谟、麦迪逊的政治理论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我在此所说的“自由的国家主义”思想,它表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的结合。例如,休谟写道:“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权威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二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居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决不应在任何体制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见《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6页。关于休谟政治思想的全面论述,参见拙著《休谟的政治哲学》一书。至于麦迪逊关于大国实行联邦制以及防止多数人的暴政的思想,其核心的原则也是在于既保障个人自由又维护国家权威。“他设想政治层面应该如同理想的自由经济一样来运行。除非特殊利益集团共谋建立一种垄断势力(多数)使得政治层面的决定遭到扭曲,否则,竞争应该导致的有利于总体性利益的决策。政治层面的扩大当然是有利于一种美国大联邦的设计。美国人的联邦制观念完全是朝着欧洲民族主义理论相反的发展方向演变的。在欧洲,经常受到卢梭思想鼓舞的民族国家理论,不仅强调达成民主一致性的重要性,而且还强调这种一致性程度的限度,这是一个至今仍在继续的话题。”参见卡莱欧:《欧洲的未来》第44~45页。

[10] 我认为,现实的自由主义(realistic liberalism)与权威的自由主义,乃至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一翼(从霍布斯、休谟、斯密到德国的黑格尔、美国联邦党人,还有一翼是从洛克、斯密、康德到哈耶克、诺齐克的去政治中心化或“守夜人国家”或最小政府理论),有着某种内在的关联,关于这里面的一些复杂、隐秘和曲折的逻辑关系,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我在《休谟的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论相互承认的法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以及《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三本书中的有关论述。

来源: 《领导者》杂志总第55期(2013年12月)。转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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