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鹰:谁给中国足协普法?

——评中国足协在新闻通气会上的一段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1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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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 (进入专栏)  

前几天,在人们对中国足协关于“黑哨”问题迟迟不表态议论纷纷的时候,中国足协终于召开了一个通气会,态度坚决、声调很高地发表了一通照稿子念的讲话,作为对“黑哨”问题的阶段性表态。并且在没有透露任何细节的情况下,声称在调查“黑哨”问题中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人们听到的是中国足协进行了一场与“黑哨”问题不相干的、言辞恳切的“表扬与自我表扬”。尽管是牛头不对马嘴,人们还是未加计较。毕竟人们普遍关注的是中国足协就“黑哨”问题的说法。

不过,我不得不说的是,中国足协的表态,让我觉得,中国足协领导层的素质实在是让人们太失望了。其中的一段话,我照录如下:

凡是能够主动向中国足协讲清问题、退出收受俱乐部钱款、检查深刻的,将不予曝光并继续使用。对于有线索举报、事实基本清楚而本人拒不承认的,除中国足协依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向司法部门移交。

我注意到,这番话是照着稿子念出来的。像这样的稿子,按照规矩,应该是经过中国足协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这是中国足协的官方文本。

我不知道中国足协有没有法律顾问。或许有,但是不知道这个书面的讲话稿是否征求过法律顾问的意见。在我看来,上面这段话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

第一,所谓“不予曝光并继续使用”,并联系后面的一句话,按照中国足协的本来意思,属于前一种情况的裁判肯定是不受法律追究了。但是,如果收钱的裁判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即使这些裁判讲清问题、退回钱款、检查深刻,暂且不论法律上规定的自首和立功,仍然不能因此而免除法律的制裁。

如果说只要是“收黑钱者”退回钱款、讲清问题、检查深刻就可以不予追究的话,那岂不是在怂恿天下大大小小的蛀虫们。是啊,“黑”来的钱,没被别人发现,就是自己的;被别人发现了,交出去了就万事大吉。天下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事情。如果有这等好事,我估计胡长清、成克杰等人眼巴巴“盼星星、盼月亮”的,莫过于希望中国足协来做自己的领导了。

第二,如果收钱的裁判会受到法院的审判,那么所谓“不予曝光”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判之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请问,公开审理不就是“曝光”吗?如果不予曝光,对于这样一件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请问中国足协,是不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呢?

第三,所谓“继续使用”也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按照我国的惯例,受到刑事审判和追究的人,一般是要开除公职的。一个既受到刑事追究又被开除公职的人,如果还有资格从事裁判执法活动,岂不是要让天下人笑掉大牙。中国足协的合法性或许都会受到怀疑。当然,如果中国足协坚持这么做也可以。毕竟,监狱里也可能会有足球比赛,这些受到审判的裁判可以到监狱里继续执法。不过,会不会吸取教训,不再吹“黑哨”,就不知道了。

第四,即使法律考虑到这些裁判可能会有的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那也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后,由法院认定的事情,而不是由中国足协可以决定的。从这一点上说,中国足协的表态,从某种意义上说,踢的是“越位球”,有“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谁”的嫌疑。不过,从这一点上,我也应该明白,为什么中国足协会看不出来中远对吉利的那个“越位球”了。

第五,中国足协的上述表态,在表面上看来好象是很有政策水平,是恩威并施的“胡罗卜加大棒”政策。但它的实质,是想把司法介入不介入的主动权掌控在自己的手中。它想让司法介入就介入,它不想让司法介入,司法就不得介入。这是一种典型的表面上尊重法律,而在实际上是藐视法律、玩弄法律的行为,是把中国足协的“行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行为,还是一种干预“司法独立”的行为。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准则。司法介入不介入,是司法机关的事情,由司法机关自己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是行政机关都不得干预,何况口口声声称自己是“社会团体”的中国足协。

第六,既然中国足协踢的是“越位球”,当然是无效的。其公布的处理政策当然也就不具备法律的效力,更不具备对抗法律的效力。所以,如果有裁判收了钱,该坦白就坦白,该自首就自首,该立功就立功,不要什么“一切都听中国足协的”。当司法真正介入“黑哨”问题是,中国足协的承诺会像气泡一样的空虚无凭。中国足协在司法介入不介入的问题上,充其量只能充当移送机关和协助调查的角色。要是有裁判在这个问题上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中国足协身上,那才是真正的千钧一发。

顺便提醒一下中间人,千万不要大包大揽。如果裁判把钱退给你,说你根本就没有给他,那是裁判在害你。因为,在法律上,如果你说裁判不知道这码事,是自己把钱给“米西”了,那么你就构成诈骗罪,而裁判将一事无有。你冤枉不冤枉?

回首一下中国的普法历程,已经走过了三个“五年计划”,现在进入到第四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我不明白,中国足协在以上三个普法“五年计划”中,是怎样学法用法,是怎样通过普法考试的。我呼吁负责普法工作的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中国足协“补课”,进行专项普法。或许这是一项根治“黑哨”的长远之策。

我希望,在中国足协进行它的第三次表态的时候,不要再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中国足协也应该与时俱进了。

写于200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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