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普法,最需要普及的是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2 次 更新时间:2014-09-24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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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2012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但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几十年普法活动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除了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活动之外,还需要反思如何才能使普法活动达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我们需要去深思各种影响普法活动效果的各种因素,并对症下药,切实收到普法实效。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一般认为,这主要是指法律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才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其实这句话还有另外一层含义,这就是说,法律颁布之后,不仅仅需要执法者懂法、严格执行法律,还有赖于广大民众懂得法律并遵守法律,正如卢梭所说,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只有这样,这样才能使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以交通管理为例,仅仅是由执法的交警了解具体的规则是不够的,其真正执行更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了解与遵守,因此,只有民众广为了解交通管理法规,才能使这些这些规定真正得到遵守与执行。

普法活动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要举措,其功能在于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社会活动的组织和运转应当基本围绕法律来展开。每个公民,无论什么职业和群体,都应当将法律作为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与道德教育一样,普法活动应当是公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遵纪守法是公民的道德底线,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美德。同时,遵守法律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我们无法要求每个公民都是活雷锋,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要求,每个公民都遵守法律为人们设定的行为准则底线。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不仅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求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法不是简单地解释某个法律的条文,而更应当是宣传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光辉灿烂文明史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且封建主义传统、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的国家。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大,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因此,不仅一般民众而且许多领导干部也深受封建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十分淡薄,且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在社会中极为盛行,这些都是和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因此,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是十分必要的。普法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告诉民众有什么法律和法条,其更重要的任务还在于对法治理念的培育。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人们的民主意识是可以培养的。法治意识同样如此。在普法过程中,最迫切需要普及的是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即弘扬法律之上、公平正义等理念,规范公权、保障民权,在全社会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每个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要真正建立法治国家,必须要反对任何形式的封建特权,提倡人格的独立、人格的平等,充分尊重公民的各项人格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普法教育只有全社会都知法懂法,才能夯实法治的社会基础。为此,首先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要真正树立“法律至上”、“法比权大”的观念,实践中假药、假酒等触目惊心的违反犯罪事件所反映的不是法律规则的缺失,而是对法律规则的蔑视。归根结底,是全社会没有在整体上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如果人们都养成了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领导干部形成了依法办事的好作风,普法活动才算达到我们所真正期待的效果。

我国社会法治的基础是否牢固,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懂法。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宣传公民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行为边界更为明确清晰,行为自由的范围更为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更为和睦。同时,明确的权利边界也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在权利遭到他人或者国家机关的侵害时,公民会形成自发的捍卫法律权利的意识,敢于与一些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作斗争。1872年3月11日,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作了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这也是一篇震撼了全世界的、最畅销的、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德语法学著作[1]。耶林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只有公民积极为权利去斗争,才能使法律确立的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才会因此变得有序。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其甚至呼吁将“为权利而斗争”培育成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虽然耶林的学说不无争论,但法律界存在这么一个基本共识,即权利观念其实就是法律观念,权利意识也往往就是法律意识,充分保障权利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因此依法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如果每一个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积极捍卫权利、主张权利,也就更有利于权利乃至法律的实现。所以,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为了私人利益,也有利于法律的实现和法治社会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教育就是基本的普法教育。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辅相成的。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除了宣传权利以外,普法活动还需要使人们认识和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现代社会,人们必然地生活在各种社会群体当中,要通过群体来实现自己的成长和发展。良好的社会群体秩序将有助于整个社群的福利。个人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不仅仅有利于自己所在的社会集体,同时也是实现自己理想的重要条件。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等一些哲学家甚至将此种道德义务称为一种社群义务。我们要使我们生活的社会更加美好,就必须要认识到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共生性,为此,个人要履行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所以,普法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及时要培育公民的义务观和社会责任感。

普法教育需要强化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古人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法律能够得到严格遵循的关键,也是最有感召力的普法教材。与对民众法治意识的培养相比,塑造官员的法治观念甚至更为重要。我们要求民众诚实守信,政府必须首先带头讲诚信。我们要求民众遵纪守法,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做守法的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能够严格遵纪守法,就给民众提供了鲜活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引导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相反,如果某个地方的官员相信权大于法,以权抗法、以权压法,甚至目无国法,违法乱纪,其结果不仅仅破坏了法律秩序,而且很可能给民众传递一种信息,即不遵纪守法也能获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基于不正确的政绩观,强行征地、违法拆迁,漠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如此一来,这就会使人们日益丧失对法治的信息,或者说,越难越培育人们的法治观念。为此,需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真正按照平等原则,对一切碰触法律红线的行为都要严惩不贷。藉此,人们才能普遍遵从并信仰法律。普法教育要注重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普法教育应当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一方面,如果能够将普法活动所宣传的观念纳入道德教育的范畴,不仅能够增强普法宣传的效果,而且能够将“遵纪守法”内化为一种行为道德。通常来说,良好的道德观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人漠视道德、无视操守,不重诚信,不择手段,其能够遵纪守法。我们很难相信,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会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底线。从这意义上讲,道德观是法治的基础。所以,普法活动本身不应当是孤立的,而应当是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但另一方面,道德教育不能替代普法教育,二者有不同的作用范畴和运行机理。道德的标准往往比公民的标准更高,而且没有强制力的约束。首先要保证每个公民自己应当做一个合格的公民,然后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这就深刻说明了道德和法律的互动关系。既要以刑、法来治理社会,也要用德、礼进行教化,才可使民众向善、社会和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普法教育能够在很多方面反过来促进道德教育,甚至引导民众形成新的道德风尚。例如,关于醉驾入刑的普法教育,不仅减少了马路杀手,而且使人们逐渐泛起了“一醉方休”的旧习惯。尤其是,饭桌上“逼迫”驾车朋友喝酒的行为逐步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表明,普法教育也可以一些道德规范的基础。

普法是一个常抓不懈的工作。我们实际上具有长期封建专制的传统,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既有大量的精华,也有沉重的包袱,比如说电视节目所看到的帝王将相、才子佳人,许多节目都不是体现现代法治的理念,而是君王口含天宪、皇亲国戚享受特权、“父母官”主宰一切的思想等等。很难想象,一个天天看康熙大帝、乾隆大帝、还珠格格等电视剧长大的人,能够有强烈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意识,以及浓厚的民主法治思想。这更加说明了普法的艰巨性,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的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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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著,奥科·贝伦茨编注,李君韬译:《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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