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多年前,柏拉图曾经断言,“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是完美的,但法律人群体却是糟糕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就会沦为一出滑稽戏”。
对柏拉图这一判断,笔者对它作延伸理解。把法治比喻为一出戏,是对“法”与“人”的关系的深刻剖析,也是对法治进行反思的独特视角。如果法治是一出戏,那么,大体可以作这样的对应:立法者是这戏的编剧;决策层或者说社会的统治阶层则是这戏的创意总监和制片人;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扮演的是主演,法学家则可以对号入座为影评人或戏评人。
今日中国,亦在上演一出法治大戏。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文件以及宪法以来,应该说创意已经确定;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于2011年宣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以说剧本也大体编写完毕。换言之,法治状况到底如何,关键取决于接下来这大戏被怎么排、怎么演。
行政官和司法官是各个具体独幕戏的主演——他们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作出处理。
立法者是编剧。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制定法律的权力和运用法律的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或机关手里,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在这个意义上,如果立法者作为编剧,动辄出台法律解释以引导或限制导演、演员对法律这一剧本的理解,可能就是不合适的——站在戏剧表演的角度讲,这实际上等于扼杀了导演的必要性以及演员的个性;站在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规范的个别化适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决策层是创意总监和制片人:首先,正如当年柯克大法官所言,法律、法治是一种需要高度专业理性的事业,而一个国家决策层显然必须统揽全局,因而应当是创意总监和制片人的角色。
法学家则是影评人或戏评人。我们知道,戏剧评论家们最擅长两件事:第一,揭示、剖析并解释某个戏剧作品的内在逻辑、可能问题;第二,引导观众按照戏剧应有的欣赏逻辑欣赏戏剧(培育真正懂戏的观众群),并促使编剧、导演、演员们下次排出更精彩的戏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评论家是带有批判立场的,严肃的戏剧评论家是一个理想主义者,或至少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实际上,法学家也只能扮演理想主义者:他们只负责构造符合理论逻辑的标准,并以这标准检视、反思、批判法治现实。
社会大众应是法治这出大戏的导演。有观点或许质疑:普通民众既没有足够的专业理性,也没有像行政或司法机关那样足够的动员能力或指挥能力,更不用说大众作为一个庞大的集合性主体,从技术上也很难出任导演。虽然社会大众不可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以及自己对于剧本的理解,但从整体上看,一个法律条文到底应该作何理解,最终都一定受制于整个社会的判断。综观每一部实际上推行时间比较长的近现代各国法典,如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美国《联邦宪法》等,尽管已经被颁行数百年却依然能够与时俱进地规范当代生活。除了立法者作适时的修订外,更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官以及行政官们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之裁定,“偷偷地”修订、填充了相应的规定从而使得它们与社会的主流意愿保持了大体的一致性,从而能够长葆活力。申言之,在一个法治状况良善的社会,准确来讲,司法官、行政官扮演的不过是法治这出大戏中各个子剧目的执行导演,真正的导演一定是、并且应该是社会大众,因为正是后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前者对法律这一剧本的理解。
个人以为,今日中国的法治如果要演绎成真正的、符合法治逻辑的大戏,只有社会民众提高法律素养,扮演好导演角色,监督主演行政官、司法官始终坚持法治的基本逻辑,才可能最终导出一部真正的法治大戏;相反,则很可能蜕变成一部柏拉图所言之“滑稽戏”。
出处:《检察日报》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