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9-10日,“新媒体˙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国际传播学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会议由中国传播学会、国际中华传播学会主办,天津师大新闻传播学院、天津日报集团、智慧山科技文化基地承办。本人应邀与会、在会上作了个简短的即席发言,会后略加梳理并追记于此。】
各位朋友:
我有幸应邀参加这次有关新媒体的国际传播学研讨会,见到许多新朋旧友,感到很亲切、很高兴。我已离开教学岗位多年,来了以后,从相互交谈以及聆听刚才的发言,深感这些年我国的传播学研究已有很大的发展,不仅跨过了“介绍引进”的阶段,而且在“自主创造”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十分令人欣慰的。
我是来学习的,没有准备发言。主持人要我说几句,我就简短地说几点自己的想法。
一、当前,新媒体正以磅礴之势兴起和普及,由于它的种种优势,对社会生活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长远看,它必将极大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它、珍惜它、爱护它,推动它更加健康有序地前进,为实现政治民主、社会公平、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它是新兴媒体,参与者广泛,自由度较大,因此,难免会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适当引导和管理。但是这种引导和管理必须适当而且合理,不要伤及信息的正常传播、不要伤害民意的正常表达、不要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正像有句谚语所说的:“不要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了”。
二、管理新媒体,和管理传统媒体一样,要提倡法治、反对人治。不要凭某些人、或某些机构的随机决策行事,也不要采取搞运动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整治”。历史和现实都证明,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好。应该按照现代政治运作中应有的民主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信息的合法传播和流通,又要杜绝各种违法行为、保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在这方面,我们还有欠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新闻出版法(或大众传播法、信息自由流通法等等),用以保障和规范新闻和信息传播;我国从清代末年起、到民国时期都有过这方面的立法;可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六十多年过去了,我们至今还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新闻出版法。这是很令人遗憾的。
我们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参与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已经签署并经“人大”批准了;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在1998年签署了,可是15年过去,至今“人大”还没有批准。众所周知,后者对于保障和规范公民的言论表达、新闻出版、信息传播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久拖不批,这更是令人遗憾的。
三、我们的传播学研究,要面对现实,要回应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我认为,要有实务研究、方法研究,但决不能忽视重要的史论研究。不能局限于适应政治宣传或商业宣传的需要,为这种宣传提供策略、方案、方法;我们更需要研究重大的历史和理论问题。史论研究也不能关起门来做,如果停留于从概念到概念的谈论、热衷于引进或创造一些新名词,这只能算是理论游戏而不是真正的理论研究。比如说要搞什么“传播生态学”,那就应该认真研究一下当前中国的传播生态(包括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等),看看有些什么实际问题,看看该怎样去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正确的见解、建议或方略,这才有助于推动我国传播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民主和进步。这是我们传播学者应有的社会责任。
以上是我临时想到的一些看法,算是个即席发言。因为时间关系,不展开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