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自由民主制:走向新宪政与新共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53 次 更新时间:2013-07-1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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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 (进入专栏)  

从某种角度来看,自由民主理论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多元民主理论,它来源于自由主义的经济和政治思想,受到诸如约翰?洛克和杰里米?边沁等人的早期影响,这种基于众意(多元)的自由民主理论与卢梭所主张的基于公意(一元)的人民民主理论存在着根本区别。基于众意的多元主义民主认为民主的前提是权力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这显然与基于公意的一元主义民主认为民主的前提是人民主权一元化和利益一致化迥然不同,针锋相对。

第一节 从麦迪逊到达尔:将制约权力的革命进行到底

从理论上来看,在卢梭之后,自由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个鲜明主题就是:将制约权力的革命进行到底。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订者之一、著名的联邦党人麦迪逊(1751-1836)明确反对卢梭式民主,并提出了一种麦迪逊式的民主理论。同为美国的建国者,但作为共和主义者的麦迪逊与民主主义者杰斐逊却分道扬镳。麦迪逊对于人民民主怀有一种恐惧与担忧,因为这种民主显然会严重冲击作为统治者的精英阶层的切身利益。麦迪逊首先拒绝了受到卢梭主义影响的平民主义民主制度,认为这种制度会导致激烈的宗派斗争与多数人的民主暴政,而且这种直接而平等参与的民主理想无法适应广阔的领土与众多的人民,所以合理有效的民主制度只能是代议制民主。如果说平民主义民主制度是将人民主权和政治平等作为最大化目标,那么麦迪逊主义的民主制度的最大化目标则是保持精英阶层多元共治、分享权力的非暴政的共和制。麦迪逊认为,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那么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施加暴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施加暴政,而后一种暴政尤其需要警惕。非暴政的共和制的实现,至少有两个必要条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及对宗派加以控制。“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成为了麦迪逊主义者的名言,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衡制度则成为了典范的一种民主宪政制度安排。对于宗派的控制,麦迪逊认为,“如果选民在某种程度上有众多的、广泛的和多样的利益,那么多数人的宗派就不大可能存在,如果的确存在的话,他也不大可能像一个统一体那样行动。”也就是说,利益的多元化有助于控制宗派的危害性。此外,正如达尔所指出:“麦迪逊希望建立一种政治体制,保障一些少数人的自由。他认为,一个在宪法上不受到限制的多数,可能不会无限的容忍少数人在地位、权力和财富上的优势。因此,多数人必须在宪法中受到限制。”[1]这种倾向在宪政制度设计和宪法文本上都表现为对人民主权思想和公民权利的严重忽略,以及尽力降低民选的众议员的权力和作用,赋予参议院以较众议院的优势权力地位等等。也正因此,麦迪逊受到了反联邦派的左翼民主主义代表人物杰斐逊的强烈反对。而此后的美国民主宪政制度则在兑现《独立宣言》的道路上走过了将近200年的艰辛历程(参见《新国家理念与新共和运动》)。总体来看,麦迪逊不仅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而且还在美国宪政制度设计中具体实践了“以宪政制约权力”的思想。他把统一的国家主权做了复合式的精细分解与宪政组合,形成了联邦制、两院代议制、三权分立制的宪政框架,缔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民主国家。

几乎与麦迪逊同时代的法国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1767-1830),对卢梭的抽象的人民民主理论进行了彻底反思与批判。贡斯当认为,在政治操作中存在着两种限权方式,一种是具体的限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种是抽象的限制,即“以权利制约权力”。

贡斯当主张必须把“人民主权”置于宪政框架中加以分割和限制,否则这种抽象的“人民主权”就会成为对专制政治的最可怕的支持。于是,贡斯当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认为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中存有五种分立的权力:王权、行政权、长期代议权、舆论代议权以及司法权。贡斯当用“王权”代指“国家元首的权力”,这是一种中立的权力;大臣掌握着行政权,负责法律的普遍实施,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但它并不仅仅是王权的被动执行者,而是一种能动的权力,它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立法权分属于世袭制议院和选举制议院,世袭制议院掌握长期代议权,选举制议院掌握舆论代议权;法庭掌握着独立的司法权,负责在个案中运用法律。这五种权力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自己的边界,此即“五权分立”[2]。然而,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如果只强调通过分权来限制权力,那么往往会出现“权力的合谋”这一问题,他指出:“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要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3]。于是,贡斯当进一步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认为人们拥有一些无论是人民还是他的代表都无权剥夺的权利,并称这是一条“永恒的原则”。以这一原则为根据,贡斯当从现代公民自由权利的角度对卢梭的民主理论进行了有力的批评。他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中认为,卢梭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古代自由,这种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既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古代公民权实现的一个前提就是专职的公民的存在(奴隶制使公民得以从生产劳动中解脱),而现代公民权实现的前提则是“兼职的公民”的存在。因此,现代自由与古代自由完全不同,它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也就是说,政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首先,现代人越来越注重个人生活的领域,或者说,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其次,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持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4]于是,在贡斯当这里,就形成了一条重要的原则,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在宪政秩序中具有优先性。这一原则制约了权力的运用,尤其可以防止多数人滥用所获得的权力来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地位,不仅奠定了利益多元化的法理性基础,而且告诉我们,没有自由的民主制就是暴政。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1805-1859)《美国的民主》一书在1835年的出版,可以看成是对激进的卢梭式法国民主革命运动的进一步反思。“七月王朝”镇压了里昂暴动和巴黎暴动,并展开了对法国共和党人的审判。民主阵营的灰心气馁情绪四处蔓延,温和的立宪主义似乎占据了上风。面对温和派分子提出的“自由——立宪式的综合”方案,托克维尔主张的则是另一种综合,即民主和自由的综合。这种综合不是作为一种妥协的学说抽象地提出的,而是来自于对美国现实的研究。美国式的民主不是法国大革命所追求的“大众民主”(这是一种民主与暴力的综合),而是建立在社会多元主义基础之上、体现分权原则与代议制原则、保障个人自由的民主,这种民主在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的保护下,获得勃勃生机。国家制度不仅在原则上是民主的,而且在其整个发展中也是民主的。当人民同意给予一个人以选择自己的代表的权力时,就不能不承认他具有在不同的观点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美国有两大政党,但他们从未为了获得胜利而企图摧毁现存秩序和打乱整个社会生活方式。自由的新闻舆论和自由的结社团体是美国政党竞争的两件武器,但真正能够阻止出现多数派暴政和宗派集团压迫人民的现象的还是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权是一项几乎和个人自由同样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欧洲,结社被看成是一种反政府的斗争武器,这些社团总是对自己的力量实行集中制领导,并经常诉诸于暴力。但在美国,结社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并总是诉诸于说服手段。事实是,在欧洲一直存在着民主和自由这“两种对立原则之间的斗争”,而在美国,这两种原则则趋于一致,因为各种运动是自由的。这种民主与自由的综合是一种超越,并缔造了免受国家强权干预的独立的社会力量。虽然它难免有缺陷,但却最适于“使社会繁荣兴旺”,符合多数人的政治利益。托克维尔认为,通过自由达到平等要比通过某个专制者而达到平等更为适宜,为了享有自由,唯一的方法就是致力于民主机构和民主习惯的逐步发展。他声明此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美国的例子表明,法律、尤其是习惯,能够使民主的人民成为自由的人民。达尔曾在《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评价道:“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性的人之一。”[5]这可以被看作是“以社会制约权力”思想的肇始。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政治精英理论,对于人民主权思想和自由民主主义理论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注重实证研究的精英理论家发现,民主信念和宗教信念一样,纯粹是骗人的神话。有史以来的所有政府都是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他们通过杜撰“政治公式”来确立合法性,通过“精英的流动”来保持新陈代谢,推动社会变迁。米歇尔斯在《政党社会学》序言中还提出了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认为“民主导致寡头统治”,而所谓的“人民主权”永远都不可能实现。当代的民主精英理论似乎不再显得那么悲观,而是从根本上修正了民主的定义。韦伯认为,民主就象“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竞取选票和权力。约瑟夫? 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认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清楚地理解这句话所含的意义是极端重要的”;“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标不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而是“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6]。在现实中,自由主义民主沦为了“选主”式的形式民主,公民对于政治决策的实际影响微乎其微。当代的民主精英理论也注意到公民能够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影响决策,但利益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政治精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一书中提出了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和有权者的划分,并指出:“在大多数多头政制中,将近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的合格选民一般不在全国选举中投票,更多的人不参与其他类型的政治活动。”而关心公共事务的成年人则不足一半[7]。普遍的政治冷漠的现实,似乎证明“人民的统治”只是一种良好愿望。但达尔不同意精英主义理论的悲观论调,并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一书中认为,社会组织固然有米歇尔斯铁律所断定的走向寡头的趋势,但是所有的精英主义者都忽视了另外一个趋势,即“任何组织都有发展其独立性的趋势”。这样一来,走向寡头趋势和走向独立趋势的并存,就可以使一个大的民主免于走向一个寡头统治的等级体系。因此,“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达尔认为,社会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多元的、竞争的。权力是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例如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而是通过成为这些集团的一员来参与政治。在这些集团中,总是少数积极分子成为政治精英人物。由此,达尔认为,民主可以被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民主过程的价值,正在于此,而不在于建立“多数人的主权”,甚或更为空洞的“人民主权”。在达尔看来,“一个政体的民主性质是由多重的集团和多重的少数人来保障的”,而一个民主政府(即人民选出来的政治领导人组成的管理国家的机构)和多重利益集团(中间结构)构成的基本结构,正是民主制度的特征。达尔还认为,社会制衡远较宪法制衡更为根本,他说:“如果说美国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保持了民主,这对我来说是本末倒置;如果说因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民主的,宪法才保持下来,这听起来似乎不对,但实际上却正确得多。如果多元统治的必要条件不存在,那么没有什么旨在限制领袖权力的宪法能残存下来。也许,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于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8]总之,“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原则在达尔这里得到了明确而深刻的阐发。

从“以权力制约权力”到“以宪政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再到“以社会制约权力”,自由民主主义的多元民主理论走过了二百多年的漫长历史,孕育了丰硕的思想产品,对于民主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正如我们所引述的许多内容,——我们可以汲取很多重要的思想营养与理论方法。但是,宪政社会主义反对把这种自由民主理论及其制度当作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神话”,并主张必须以批判的立场重新审视自由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缺陷及其在当代的现实困境,从而为站在巨人的肩上本着“继承、扬弃、结合、创新”的原则开创民主理论的新时代而积极准备条件。

第二节 自由民主制的内在缺陷与理论困境

从麦迪逊到达尔,我们看到了自由民主主义者将“制约权力的革命”进行到底的历史轨迹。那么,这种不断推进的“制约权力的革命”的成效究竟如何?客观考察当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我们得到的答案却并不是那么很令人鼓舞。尽管如此,“制约权力的革命”的历史进步价值与其借鉴意义仍然无可置疑,甚至我们从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缺陷与困境之中也获得了开创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新路向的重要启示。批判的目的不在于纯粹的理论“批判”,而在于实践的借鉴,在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浮光掠影般地来了解一下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理论困境。在人民主权已经被肢解、分立的情形下,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问题着手,来重新审视这种自由民主制度。

第一个问题:谁在行使权力?

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曾经说过一句大实话:“假如你们到华盛顿去设法同你们的政府联系……,你们会发现,他们实际上的顾问是那些有着最大利害关系的人——大银行家、大制造商、商业巨头……,美国政府的主宰者就是联合起来的资本家和企业主。”[9]

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 戴伊1983年提供的宏观统计表明,美国全国掌权的职位共有7314个,占人口总数的0.003%。但这为数极小的集团却控制着:全国工业资产的50%;电讯、交通、公用事业全部资产的50%;银行资产的50%;保险资产的2/3;全国最大的投资公司、私人基金会和大学全部资产的几乎一半;几乎全部的电视网、电讯以及各大报业系统等新闻机构;全国第一流的的法律事务所。正是这些人,占据着联邦政府、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键职位和最高级军事指挥职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垄断资本家在进入政府行使政治权力时,一般还兼任私人企业职务,并在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执行中谋求特殊利益,以至于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的维登鲍姆抱怨说:“这大大消除了美国主要经济部门中,国家活动和私人活动之间的差别。”总之,“美国社会的种种现象明确地告诉人们:财富与权力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已经达到了同涨同消的共生状态。国家的权力不过是占有巨富的资产阶级制定、推行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工具,政府机构已变成了资本家们回收竞选中付出的‘种子钱’(自己竞选或政治捐款)的特别机构而已。”[10]这正如帕累托所言:“实际上,不管何种统治形式,统治者总是确定地趋向于运用其权力控制各种事务,以便获得个人利益。”[11]

托马斯? 戴伊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由此得出了“治理一切社会的都是精英,而不是民众” 的结论,并引用著名政治学家拉斯韦尔的话说:“政府终归是少数人的政府,不管这些少数人使用一个人名义,还是使用许多人的名义。”[12]

精英理论家们对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进行了“实证的”揭露。他们指出,代议民主政治的运行有两大支柱,一是竞选,一是传播。在西方代议民主国家,无论是党内的竞选,还是全国性的大选,获胜的关键是金钱。尽管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规定个人的最高竞选资助额,但财政资助仍然是政党领袖在大选中获胜的决定因素之一。萨谬尔森和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虽然我们国家拥护‘一人一票’,但金钱也起着作用。也许要花费几百万美元来赢得一个参议院席位,而对一个激烈竞争的众议院席位来说,几十万美元也是需要的。因此,存在着进入的极大障碍,这种障碍仅使少数人能认真地竞选公职而把其他人排除在外。”[13]所以说,层出不穷的政治献金丑闻(连当代著名的政治家科尔都不能幸免),其根源就在于这种所谓的民主选举制度。选民实际上是在竞争性的财阀之间作出选择,即使美国也不例外。此外,竞选者为了把自己推荐给选民,就需要与选民沟通。沟通的主要手段是大众传播媒介。在西方国家,众多的传播媒介大多数为私人财团及党派所控制,一般公民无法支配和影响传播媒介,毫无指望在竞选中获胜。据M? 哈罗普统计,在许多西方国家,左翼传播媒介的数量远远少于左翼选民的力量所应有的数量。因此他们认为,自由、平等不过是统治阶级掩饰其专制的托词,现代的民主制与其他国家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与资本家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财阀政治”。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当然不可能是人民的国家,而只是将代表着特殊利益的政治精英的输入转换成合法输出的消极工具,是政党精英和资本家竞相操纵和藉以实现其根本利益的工具。作为一种工具,国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它像一辆汽车,有自己内部的规则和构造,争得驾驶权的党派和精英可以引导它,但几乎不能改变它的运行规则和基本构造。在他们看来,国家虽然从最终意义上说可能从属于社会力量,但直接决定国家机器的是其内部的“铁三角”——利益团体、国会和行政机关。

总而言之,无论在哪个代议民主国家,民主与其说是一种现实还不如说是一种不可企及的理想;民主要求主权在民,但最高统治权始终在少数政治寡头手中;民主要求公平竞选,但经费和传播媒介却为少数人所拥有;民主要求平等,但政治、经济、人格的不平等到处存在;民主要求分权,但政治权力却日益集中。在民主神话的背后,他们看到的是民主的破产,也即“西方民主神话”的破产[14]。布罗代尔在《资本主义的动力》一书中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是一部分人的特权,然而,没有社会的积极协从,其存在是不可想象的。”在他看来,尽管资本主义缺乏合法性,但是,要拒绝资本主义已经变得非常困难,因为“它必然是社会秩序的一种现实,甚至是政治秩序的一种现实,甚至是一种文化现实。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全社会必须以某种方式,带着或多或少的清醒意识接受资本主义的价值”[15]。

宪政社会主义认为,在西方民主国家,统治者集团其实是一只巨大的“多头怪鸟”,它以经济精英(大资本家集团)为血脉,政治精英为头脑(多头),文化精英为羽翅,翱翔在虚无缥缈的所谓“民主太空”,而人民大众则只是大地上的世俗的被统治者,很难长出羽翅,获得飞翔的机会。这就是以财阀集团为主体的“精英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第二个问题:他们为什么人的利益而争取或行使权力?

我们要继续去追问——,这些“精英”们又是为什么而争取和行使权力呢?难道会是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

本杰明?巴伯一语道破天机,他指出,自由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他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在于,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在这种民主中,民主是备用的,因而是暂时的、选择性的、有条件的。这就是说,民主仅仅是实现个人主义和个人目标的手段。巴伯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不包含任何关于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而仅仅关心个人的权利,他说:“它更多的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将人们安全地隔离开来,而不是将他们富有成果地聚合在一起。……结果是,它可以强有力地抵制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如对个人隐私、财产、利益、权利的侵犯——却无法有效地抵制对社群、正义、公民权以及参与的侵犯。最终,这种弱点削弱了它对个人的维护,因为个人自由不是政治行为的前提,而是它的后果。”[16]在巴伯看来,这是一种“弱式民主”,面临着内在的危机,并必然为未来的“强势民主”所取代。

当代美国著名的民主问题理论家Jane Mansbridge也提出了理想中的“一致性民主”与现实中的“对抗性民主”的划分。他认为,一致性民主是一致同意的,而不是冲突的;其基础是共同利益,而不是多元主义;它的原则是平等的权利而不是金钱政治;它强调面对面的民主而不是简单的投票与多数决定。而对抗性民主则不强调共同福祉或公共利益,每个人或集团都追求自身的利益,选民选择的依据也是自身的利益,政治家参与政治的目的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这种制度与现代市场经济颇为相似:公平竞争、交换与妥协。由于利益不一致,一致同意便不大可能,达成协议最方便的办法就是多数决定[17]。但问题是,在民主国家,当仅仅表达个人利益的多数人的意志与少数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多数人强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私利的合法性何在?

有人说,多数人的决定比少数人的决定更倾向于正确性。但正如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所认为的那样,尽管多数票决制是一种相对民主的替代形式,“但这不是说,多数是对的,而只是意味着,宁可让多数人错,也不应让少数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多数人身上。不过,在我们这个讲求一致性的时代里,民主越来越多的带上了这样的含义:多数人的决定必然正确,从道义上讲优于少数人的决定,因此,多数人有道义上的权力将其意志强加在少数人头上。……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误。实际上,从历史的角度讲,一切‘正确的’政治、哲学、宗教或科学的思想,原本都是少数人的主张。要是我们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决定思想的价值,那么,我们现在仍然会生活在洞穴时代。”[18]

有人说,多数人的决定是公意的体现。但卢梭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19]由于“多数人的决定”是以私利为基础的,所以这个“唯一的分歧”不是公意与众意的分歧,而是“强势众意”与“弱势众意”的分歧。因为,“公意”是指特定范围内基于包括多数和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上的共同意志。

法国政治学家居伊?埃尔梅曾经在1992年撰文引用贝尔纳?芒然的观点指出:“多数决定的基本点属于虚构,说多数人的意志应当作为全体公民的意志而获胜,实际上并非如此。少数仍然存在,把由多数决定这个准则同总体主权和普遍的共识这个更突出的合法性原则混合在一起,显然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由于公民掌握的信息不足,多数决定的结果归根结底会成为碰运气或被操纵。”[20]

显然,多数人的决定并不比少数人的决定更倾向于正确性,也不是公意(公共利益与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为什么要服从?更何况现代“精英民主制”理论告诉我们,多数人的决定其实质是少数人也即精英的决定,因为在当代的社会条件下,多数人不可能独立作出任何真正自主的有意义的决定,无论这个决定是明智还是愚蠢。多数人只能在不同的“少数精英集团”的不同意见中进行选择,并在这选择的过程中受到某一“少数精英集团”的影响和操纵,从而失去选择的自主性。可见,“多数人的决定”与“多数人的同意”是不同的概念,在“多数人的同意”的背后,是基于私利的“少数人的决定”。

这就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悖谬与合法性危机之所在。

可能仍然会有人提出维克塞尔准则来反驳宪政社会主义的观点,坚持认为民主、公正的自由选举是形成符合公意的最佳决策方案的唯一途径。的确,自由选举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但宪政社会主义与自由民主主义的分歧在于,对于公意的表达和实现,仅仅有自由参与“博弈”的利益集团和自由竞争的选举过程就足够了吗?布坎兰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就维克塞尔准则作了一番推演:“在个人具有某种既定的权力分配状况之后,政治学家可以提出一种假设,在社会中的所有人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推算与估价,通过一种提出来的关于制度秩序的变化来改进自己的状况。这个假设可以接着接受检验;如果这种假设是可以制订出来方案的,以致于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会同意采取这种变革措施,则就通过了检验;从而,上述假设就得到了证实。如果检验的结果失败了,则政治经济学家们就重返他的制图板上,寻求另一种变革社会的方案,或者到最后,他什么也找不到,于是就得出结论:他所发现的方案是帕累托——维克塞尔意义上的最佳的方案。”[21]但是,既定的权力分配状况究竟如何?个人依据什么来进行推算和估价?显然,在这个前提和假设里存在着太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多恩斯对民主制度中政党行为做了出色的分析,他在《民主的经济学理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政治市场”学说。他认为,“民主政治中的政党相似与追逐经济利益中的企业家。为了达到最后目的,他们制定他们认为能得到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如企业家为了同样的理由生产他们认为能得到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换言之,在经济市场中,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政治市场上,政党追求选票数量最大化;当然,前提是反垄断,是自由竞争[22]。这个民主国家的政治市场,自然是一个买方市场,而组织起来的利益集团就是掌握着“选票货币”的大买主集团,他们控制着买方市场。一些多元民主论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常常是多元“趋中”的,并最终促成公共利益的实现。然而事实是,利益集团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达尔语)并不能“妥协”出一个公共利益,而只能经由利益调整使私人利益的版图与其现有实力相当。我们更不能忘记,在利益集团之间,政治资源的分配和占有是极其不公平的,财阀利益集团凭借政治资源优势天然地具有着更大的实力和影响力,并易如反掌地操纵“利益集团政治”。阿兰?图雷纳在1992年发表的《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一文中,不得不承认:“不同利益集团愈多,愈是专门化,愈是无力解决全社会共同的问题,民主也因此更加受到削弱。民主于是从两个方面遭遇危机:一方面是以武断方式规定全社会的团结,拒不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另一方面是出现为数众多的压力集团,其行为和市场上的经济集团相似(指以私利为指向——笔者注)。民主制度既不是社会共同体,也不是一个政治市场。”[23]此外,伊恩?马什也尖锐地指出:“利益的组织化为任何个别的政策体系中有组织的少数以牺牲无组织的多数的利益来获得特殊利益提供了机会。这至少有三层含义:(1)这些利益团体的形成远期来说是与公共利益相敌对的;(2)它们在民主方面的合法性受到怀疑;(3)公共政策应该减小它们的作用和影响。”[24]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利益表达机制的废弃与缺失,使得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利益集团政治”合法性危机和利益整合危机。

第三个问题:人民的权力如何得到有效能地行使?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他们是如何有效能地行使权力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政见整合危机与权能整合危机在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中同样突出。

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经常陷于无原则的党争之中,频繁出现政见整合危机。根据乔? 萨托利在《政党与政党制度》一书中的政党政治分类标准与方法,当代世界政党政治可分成7种类型,即一党制(如前“专制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一党独占制(如存在卫星党的前“专制社会主义国家”波兰)、一党居优制(如新加坡、日本)、两党制(如美国)、适度多元制(如瑞士、德国)、极化多元制(如意大利)和原子化多党制。萨托利认为,一党制和一党独占制排斥了人民通过自由选举在相互竞争的政党候选人中作出选择的可能,属于非竞争性政党,是反民主的和不足取的;而在极化多元制中,相关性政党数量通常在5个以上,位于外围的各党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和宗教、伦理、语言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整个社会意见一致的程度很低,左翼、右翼和中间派的斗争激烈,政党竞争呈现出离心倾向,执政联盟或者因合法性不足而频繁更迭,或者只存在“边沿性轮换”,所以很容易导致民主政治体制运转失灵或处于静止停滞状态;在两党制中,两大政党之间的竞争完全是向心的,两党之间意识形态距离很小,因此其作用是温和而积极的;在适度多元制中,数量有限(约3至5个)的各主要政党之间意识形态距离较小,存在着压倒一切地向心竞争,持不同观点的政党之间有形成联合的可能性,不存在反体制的政党和双重的反对党,所以,各党的行动也是温和的和负责任的。显然,萨托利对两党制和适度多元制给予了更多地肯定[25]。宪政社会主义据此认为,萨托利判定政党制度优劣的主要依据有两条,一是存在必要的竞争性与可选择性,二是存在必需的向心力与共识面。而这一观点对于宪政社会主义政党理论形成了一种现实的应证。

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对多党制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多党制具有竞争性政党制度的一切弱点,如不利于权力集中、政治整合等,但又不具有两党制等竞争性政党制度的优点,因此是一种不足取的政党制度。多党制又可分为强大的多党制与软弱的多党制两种。在强大的多党制中,政党和社会力量之间关系是一对一的,每个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的政党,每个政党都有自己固定的选民。这样,政党间的竞争就不激烈,新的社会集团若不成立新政党就无法参与政治生活,而且政党易于为社会力量所控制,缺乏必要的自立性。在软弱的多党制中(多为发展中国家),政治参与往往受到条件的限制,各党是否执政或参政不是选举的结果,而是各党领袖幕后交易的结果。由于缺乏广泛的群众支持和有效的制度化渠道,软弱的多党制常与政治不稳定相伴随。至于两党制,亨廷顿则认为有利亦有弊。政党之间的有力竞争使两党制具有相当大的扩展权力基础和同化新的利益集团的能力,所以,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持续扩大政治参与和长期维持政治稳定。但是,与多党制一样,两党制中政党的竞争促使各党诉诸特殊集团,鼓励了意识形态、种族、宗教对抗,不利于国家的整合,并导致权力分散从而削弱了政府推进改革的能力[26]。然而,包括亨廷顿在内的西方绝大多数政治学家都不得不承认,两党制在各种政党制度中无疑具有着最大的比较优势,是迄今为止最不坏的选择。

这种“最不坏的选择”当然与理想的选择相距甚远,隐含着对现实政治的些许无奈。伊恩?马什对这种“最不坏的选择”评价道:“在目前这种对立的体制中,出于选举上的考虑,一个政党会把另一个政党认为是白的东西说成是黑的,这会扭曲公共的舆论,并使各心怀不满的利益方得到鼓励。”“两党对立政体的结构特性妨碍了它就远期的问题建立政治上的共识、或者是动员利益团体的支持的能力。”[27]由于政党只是一个实现政党利益的“选举的组织”,所以政见整合往往为政党利益所左右。为了使政党利益最大化,政党往往不顾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有预谋的搅乱政局、混淆是非、无中生有、相互攻讦,为对方执政施政设置种种障碍,并以抹黑对手、搞垮对手为能事。尽管美国的两党制曾被认为是一种“两党合作制”的典范,哈佛大学政治系主任西德尼?弗尔巴也认为“两党在思想上的差距实在是微乎其微的”[28],但仍不能避免有害的无原则党争。而在政治发展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两党制中政党利益危害人民利益的事例更是举不胜举。

权能整合危机在自由民主制度中也相当突出。尽管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体制在当代已经面目全非,但这种强化分立机制、缺失整合机制的体制弊端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管理事务的膨胀,整个政府权力系统运作的重心转移到了总统及其行政部门,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关系也随权力重心的转移而出现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受制于甚至从属于行政权的趋向。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单面的重分立、轻整合的权力分立制度所造成的议行分离、议行互悖、政令不一、互相扯皮、议而不决、行政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仍使权能整合危机在多元化的自由民主国家经常出现。在美国,由总统与他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由于国会反对而不能生效,以致国家信誉与形象受损的事件多次发生。例如,在威尔逊总统签署的《凡尔赛和约》遭到与总统不和的国会参议院反对后,威尔逊为说服国会参议院而展开了历时22天的巡回演说,行程8,000英里,发表演说40次,却无果而终。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29]

既然人民权力的效能问题在发达国家里尚且如此,那么在民主转型国家和新兴自由民主国家里就更加问题重重、弊端多多了。在世界一流的很多致力于研究民主转型的学者那里,难以驾驭的无序竞争过度的自由多党制对于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往往带来的不是助益,而是无可预估的风险与麻烦。

第三节 自由民主制的自我修正: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

以财阀集团为主体的“精英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利益集团政治”合法性危机和利益整合危机、政见整合危机与权能整合危机,使得自由民主制及其理论陷入了困境。戴维? 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对于“民主的危机理论”作了专门的介绍。他指出,“民主的危机”是一种“可能导致社会转型的危机”,而在西方社会对于“民主的危机”的揭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多元论前提出发,提出对于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来说,民主制度的形式和运作过程基本上已经失灵,是谓“超载政府”理论,主要理论家有布里顿、亨廷顿、诺德豪斯、金、罗斯和彼得斯等人;另一方面是从马克思主义前提出发,认为只有集中考察阶级关系和资本加诸于政治的限制,才能为理解民主的危机倾向奠定正确基础,是谓“合法性危机”理论,主要理论家有哈贝马斯和奥芬等人。赫尔德对这两种理论的主要论点作了概括和评述,如“超载政府”理论指出,在所谓多元民主体制中,“社会集团学会了如何对政治家和政府施加压力以使其能满足他们的特殊利益和野心”,因此“政治输出是多种过程和多种压力的结果”;“为最大限度地获取选票,政治家们过于经常地许诺超出自己能力的东西,有时还许诺满足互相矛盾的、因而是不可能满足的多种要求:政党间的竞争造成了许诺越来越大的螺旋怪圈”;“在政府里,由于害怕失去未来的选票,政党都过于频繁地采取和稀泥战略”;“和稀泥战略和行政管理人员对私利的追求导致了国家机构越来越臃肿且比例失调”等等。再如“合法性危机理论”提出,“尽管政党遵循民主和代议制程序的正式规则竞争公职,但由于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有资本积累形成的资源,从而使政党的权力受到严重的限制。国家采取的决策,从长远来讲,必须是与工商(资本主义)的利益相吻合的,而同时又必须在所有(阶级)利益中貌似中立,以便保持广大选民的支持”;“国家在其所面临的系统的限制之内,无法创造适当的政策策略;结果造成了政府政策和计划持续变化和失灵的模式。哈贝马斯和奥芬将其称为‘理性危机’或‘理性管理的危机’。由右翼政党控制的国家,唯恐主要抗议集团的力量造成大规模动乱,因而不能大幅度削减开支。由左翼政党控制的国家不能有效实行强有力的社会主义政策,因为工商业信心会被破坏,经济可能遭到严重削弱。因此,不同立场的政府周而复始,政策则变化无端”等等[30]。

面对“民主的危机”,西方的一些学者辩解说,自由主义民主固然不是最理想的制度,但它却是迄今为止最不坏的制度。萨托利则宣称:“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死了,民主也就死了。”[31]然而,随着苏东专制社会主义政权的突然崩溃和全球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自由主义民主的危机却反倒加重了。对于全球化时代的民主事实,乔姆斯基在《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的开篇中评价道:“少数人可以很容易地统治大多数,大多数又盲目地将自己的命运交在统治者手里,政府是建立在对思想控制的基础上。这个原则存在于最专制的和最军事化的国家,同时也存在于最自由和最民主的国家。”[32]在《自由主义之终结?》这样的题目下,世界体系理论的代表人物华勒斯坦指出:“……认为这些事件(指苏东瓦解事件——笔者注)也意味着自由主义这一意识形态的最终胜利,并同样加以庆贺,那就错了,那就完全曲解了实际情况。正相反,这些事件甚至更加表明了自由主义的衰微,更加表明了我们已最终进入‘自由主义之后’的世界。”[33]在《真正合理的世界》这样的题目下,华勒斯坦显然相信“我们正处在一个从我们现行的世界体系到另一个(或多个)体系的漫长而又艰难的过渡时期”,他说:

如果我们要在未来的50年作出重大历史抉择的话,在哪两者之间作选择呢?显然,我们要在一些人享有比其他人多得多的特权这种体系(在一些基本原则方面类似于现行体系)与一种比较民主和平等的体系之间作出抉择。时至今日,所有已知的历史体系实际上都是前一种,只不过其中有些体系比其他体系更不完善罢了。而且我认为,我们的现行体系很可能是最不完善的:正由于它那所谓的长处(创造出的价值增长惊人),才出现了最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即使现行体系上层阶层人口在该体系的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实际上要大于以前的历史体系,但随着创造出来的价值越来越大,上层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差距就会(已是)比其他历史体系中的差距大得多。

然而,不能仅凭所有以前的历史体系都是不平等、不民主的这一事实,就说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比较民主、平等的体系来。关于设计出一个比较民主、平等的体系的可能性,我们很早就提出来了,一直在谈论着这一可能性,显然已引起了许多人的兴趣。我们的现行体系中所确保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和真正民主参与集体决策的不存在的因素,是资本持续积累所处的首要地位。人们所担心的是:如果取消这一首要地位,必将影响相对较高的生产效率和自由、开放的社会。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两种后果是不是同取消资本持续积累所处的首要地位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人们可以设计出一种首先最大限度地提高每个人的生活质量(这可能原先是边沁主义的自由理想),同时限制并控制集体暴力手段以使人人同样感到人身比较安全和在不威胁他人生存及平等权利的情况下享有最大限度的个人选择自由(这可能原先是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理想)的体系吗?这可以说是在一种平等的体系、或是一种理论上的民主——完全不同于我们虚伪地称之为民主政权的那种掩饰的、隐秘的独裁政权——架构内于全世界实现自由主义的理想。[34]

华勒斯坦和他的支持者们试图通过“反体系运动”——也即反对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的运动来构建一个“真正合理的世界”,但是他也清醒地认识到:“掌权的人们会甘愿放弃他们的特权吗?当然不会;他们绝不会那么干。”然而他却坚持认为:“这丝毫无损于我的观点。我曾指出:存在着一些影响我们现行世界资本持续积累进程的结构性缺陷;这些缺陷在明显地制约着世界体系的正常运转。我曾指出:这些结构性缺陷——我称之为关键机制的渐进线——正在造成一种令人难以安身而又完全捉摸不定的结构性的混沌状态。我也曾指出过:50年后一种新秩序将生成于这一混沌状态;这一新秩序将形成于过渡时期内所有的人——现行体系中的那些掌权者们和无权者们——共同的努力。”[35]在全球化问题的讨论中,另一些学者看到的同样是日益加重的“民主的危机”。弗里茨?沙尔普夫在《跨国政治中的民主》一文中指出:“西方的民主在东欧共产主义垮台后没有欢庆胜利反而深陷困境的消息,早已失去新闻价值。这期间,在政治学的讨论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政治经济学的讨论中,人们对导致西方民主当前的困境的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一致看法。对目前的研究状况可以这样来概括,即人们认为应对此承担责任的是70年代以来日益增强的经济跨国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再次排除了民族国家的政治在战后几十年间逐步发展起来的‘以民主方式驯化资本主义’的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分配关系变得越来越有利于资方。”[36]

面对“民主的危机”,更多的自由民主主义学者则被迫积极探求新的改良主义出路,诸如“参与民主论”、“公共选择民主论”、“新精英民主论”、“技术民主论”等百花齐放式的“新民主论”观点,让人们眼花缭乱。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诸如“新合作主义”、 “新多元主义”、“新宪政主义”、“新共和主义”、“新的民主替代”等等新论,以应对“合法性危机”(包括统治者合法性危机与集团利益合法性危机)和“整合性危机”(包括利益整合、政见整合与权能整合危机)。

“新合作主义”旨在使国家通过政治整合的创造性办法——基于平等谈判、妥协意愿、共识理念和合作精神之上的民主协商过程——来克服多元民主理论的种种缺陷。一些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似乎也试图在民主协商中超越私利、寻求基于公共利益的新共识。然而,资本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质,使得这种理论的应用前景不容乐观。

“多元主义”政治理论的提出者达尔在80年代的理论转向,具有显著的象征意义。1982年达尔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一书中,分析了多元民主社会存在的四个问题:第一是使政治不平等稳定化;第二是造成公民意识的扭曲;第三是使公共议程发生偏向;第四是使得许多有关公共事务的最终控制权从选民及民意代表手中异化。所以,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的基本问题”就是,“同个人一样,组织应该拥有某种自主性,但同时它们也应该受到控制。”这种自主性和控制的张力究竟如何达致平衡,是当今政治和社会理论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研究的最核心问题[37]。1985年达尔在《经济民主的前言》一书中认为,对于自由的许多基本的挑战来自于不平等,或者说是来自于某种自由,即“积累无限经济资源的自由,把经济活动组织成按照等级原则支配的企业的自由”。显然,现代所有制和对于企业的控制,与形形色色不平等的形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有这些不平等都对政治自由的程度形成了威胁。达尔指出:“所有制和控制促成了公民在财富、收入、地位、技能、信息、对信息和宣传的控制、接近政治领袖的机会以及一般可预见的生活机会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存在于成年人之间,而且存在于未出生的人、婴儿和儿童之间。限定一切适当条件之后,这种不平等就会转而使公民之间作为政治上平等的一员参与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机会存在巨大差异。”由此,达尔断言,现代“合作资本主义”势必“产生社会和经济资源的巨大不平等,以至于造成对于政治平等、从而对于民主过程的严重侵犯”。在达尔看来,自治的权利高于生产资料的权利,而要实现政治自由的承诺,就要建立一种广泛的合作型的所有制和企业控制制度,也就是说,把民主原则扩展到车间和一般经济生活中去[38]。此外,如何恢复所谓的“公民精神取向”,反对个人和群体的唯我主义,也成为达尔的关注重点。这些都表明,达尔由“多元主义”立场已经转变为“新多元主义”立场。这种“新多元主义”理论与“多元社会主义”理论完全相容。达尔在1978年就指出,多元主义“已不再仅仅限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他认为,组织多元主义意味着相对于组织数量增长的自治权增长,这与冲突多元主义明显不同。这种组织多元主义不取决于一个国家是不是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方面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而是取决于决策权的分散程度和企业自主权的程度。他相信,社会主义经济国家也能够是高度分权化和多元化的,而一个分权的社会主义秩序国家所能创造的组织多元主义比非社会主义秩序国家所创造的只多不少[39]。但是达尔的“转向”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詹姆斯? W? 西瑟在1990年出版的《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一书中,不无讥嘲地说:“达尔的《论清除美国民主的某些障碍》是一篇识见不凡和令人感兴趣的文章,出自美国最著名的、声誉卓著的政治学家之一的手笔。”他还不无夸张地说:“达尔的文章直截了当地呼吁推翻美国现存的自由民主政体,文章也对政府和社会构筑了一种新的安排。”这种“新的安排”也就是一种“新民主秩序”。那么这种“新民主秩序”包括哪些内容呢?西瑟提到了达尔的诸如改革议会制以制约行政权、设立公民大会以扩大民主参与、指责“宪政联邦制”有违“多数人原则”、指控美国的霸权外交政策等观点,并指出:“达尔不仅主张改革我们的政治制度,以促进更多的由多数人进行的正式控制,而且也主张社会的重建以更平等的方式来分配经济权力和资源。达尔认为程序和实质在这一过程中是互补的,民主程序需要‘同等考虑’每一公民的选择。”达尔认为“除了考虑政治权力对分配的影响之外,还要考虑什么是正义本身”,并且“原则上主张私有公司的公共性质”,主张“实质性的再分配财产和收入”,以及主张“由包括公司所有工人在内的民主程序来控制公司的决策过程”也即“工业民主”。“达尔坚持认为美国政体的道德质量在不断退化,能对这一点加以说明的答案,在于今天的自由民主政体已病入膏肓,我们无需把因变革更糟的东西而产生的恐惧当一回事。只要我们知道我们忠于一种更优的政治健康标准——我们知道这一标准——那么对致力于创建宪法的新努力会产生更优的结果就大可不必怀疑。”对于达尔的这些论断,捍卫自由主义民主理念的西瑟自然是嗤之以鼻的,他甚至认为达尔的新宪政设计与政体选择的思想“不免有些孩子玩耍和疯子发疯的味道了”[40]。

另一位“新多元主义”代表人物查尔斯?林德布罗姆在《政治与市场》一书中认为,私人积累的要求,形成了对于西方政府和国家制度的制约,这些制约形成了对于政策选择的系统的限制。私人投资和私有财产等制度,提出了一些客观的要求,如果要想维持经济增长和稳定发展,就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如果这些安排受到威胁,经济混乱就会随之发生,政府的合法性就会遭到削弱。换言之,为了在一个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中保持权力,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私人部门的赢利和成功:这种赢利和成功的基础是资本积累的过程,而私人部门是出于自身的目的而保持这一过程的。可见,一个政府的政策必须遵循一定的政治议程,而这种议程至少是有利于即偏向于私人企业制度和合作权力的发展的。于是,民主植根于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制度中,这个制度把一种“特权地位”系统地赋予了商业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不是所有利益之间的中立的仲裁者,而利益集团也不能被看作是必然平等的。毕竟,商业集团对于国家具有不均衡的影响,因此对于民主的结果也具有不均衡的影响[41]。有鉴于此,艾伯特? 费什洛在1990年指出:“政治改造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重新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主化仅仅是开始。”在他的分析中,需要的是有效国家而不是依赖国家,同时并不存在私有化必然增加效率的保证[42]。

达尔和林德布罗姆的“新多元主义”思想,被认为是新宪政主义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斯蒂芬?L?埃尔金在《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一书中指出,“对达尔来说,……宪政设计的整个问题是如何符合政治平等和制约政府的目标”;“达尔和林德布罗姆的著作还告诫人们,宪政设计要求不仅要考虑国家,而且要考虑经济和社会。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整体的政制——这样一个政府,它的运行,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如何控制生产资料,取决于政治精英们的信仰体系。”[43]那么,新宪政主义希图说明什么?它与旧宪政主义有什么不同?我们可以引用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的评论来回答:“在这部著作中,七位杰出的学者对塑造政治生活的制度权力进行了创新性探索。作者们相信,宪政理论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古典主张,它应当并且能够通过人们的设计,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以及其他有益的政治目标。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他们相信,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建构。”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在《什么是新宪政论》一文中满怀激情地说:

“新宪政论是以一种建设性的激情为基础的:它对目前社会科学中朝着制度主义的转向作出了贡献,并对最近以来的政治经济学的复兴起了很大作用。它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的一个纲领。

新宪政论部分的回应了对于左、中、右三种传统政治纲领进行更为深入的再思考的要求。它是对我们身边的政治和经济现实的急剧变化所作出的一个回答。这些变化包括苏联东欧的剧烈变革和社会主义理想的普遍式微,许多资本主义以及民主的制度缓慢但却可以明显感受到的衰朽,我们必须工作于其中的环境的生态压力紧迫性愈来愈清楚地被认识。这些发展要求社会和政治思想的重新整合。

因此,现在我们有了强有力的政治依据来对制度进行深入的和建设性的思考,但是我们也有智识的依据。……

在社会和政治思想中,我们同样遇到了危机,这是一个在新的方向上追求深度的时机,或者也许是一个放弃运用后现代主义精神进行探讨的时机。在过去150年占据统治地位的智识激情可能已经耗尽了创造性的能量。那些曾经沉沦或被贬至边缘的理论现在可能又成了中心的角色。现在正是尝试一些新的理论或赋予旧思想以新形式的大好时机。”

“设计者对制度的视角是一种原则政治的基础。那些采取这些视角的人并不仅仅为他们的狭隘目的而操纵制度,他们也试图改进制度。改进的取得部分地来自使制度进一步摆脱操纵,部分地来自对制度中隐含的理想作更全面的阐述。这一任务需要有一种成熟的、建设性的社会理论,这种理论承认对理论的实践检验与试图超越对表面现象的挖掘和揭露之间的相互联系。

……源自怀疑主义大师们的传统面临智识的枯竭,正如我们从它日益歇斯底里的语调、模糊不清的形式和不断重复的内容上,以及从它丧失了引起轰动和震惊的能力上看到的那样。除此之外还有越来越紧迫的对建设性社会理论的实际需要,使我们看到有强烈的理由变换智识的资源。有迹象表明,社会科学的更具建设性的方面有着新的生命力,这些迹象是:“重建科学”的发展,设计者视角在政治经济学和其他方面的重新出现,和对一种负有道德义务的社会科学的越来越大的兴趣。新宪政社会科学思想是促进这一转变的另一种方式。”[44]

斯蒂芬?L?埃尔金在《新旧宪政论》一文中对新宪政论的思想来源与主张作了概括的说明。除了新多元主义之外,社会选择理论也是新宪政理论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社会选择理论认为,由于信息获取的差别和利益的矛盾,我们每个人的偏好一般是不同的。因此,如何把有差别的个人偏好汇集成一个最终的社会偏好,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社会选择问题了。埃尔金指出,著名的社会选择理论家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一书中向我们表明,“宪政设计的任务就是要把追求经济效益和民主的社会选择结合在一起”,而“阿罗所说社会选择的问题是一个设计决策规则的问题,这些规则将决定在那些经济上平等的形态中哪一种形态更具有社会优越性”[45]。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一书中同时指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社会选择的方法一般有两种,即投票表决和市场机制(货币投票),并提出了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选择方法能同时满足“广泛性”、“一致性”、“独立型”和“非独裁性”这四个条件。这一定理表明,“市场不能做出合理的社会选择”,因此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就不能迷信市场;同时,我们也不能在政治选择中迷信多数人,把民主简单地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此,为了发扬民主,我们必须进行更精心缜密的思考和设计[46]。埃尔金还对综合论者的观点进行了介绍,在综合论者看来,“政治活动家们之间的冲突被重新阐述为如何最好地把各种选择结合起来的问题。制度安排的价值要看他们是否以对所有有关者可能和实际有益的方式解决意见上的分歧而定”;“良好的政治制度就是那些能够以一种产生有效结果的方式记录和综合选择的制度”;而关键的问题“是要设计一个决策者”;此外,他们还在“关于效率的考虑占统治地位的分析中引进了关于平等的考虑”,而“这种努力使得宪政设计问题复杂化了”[47]。最后,埃尔金也谈到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对于利益代表模式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在埃尔金看来,新宪政主义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条:第一,新宪政主义认为“对于通过行使政府权力以促进社会福利”和对于“民主的关注”,必须“与对于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减少专制的那种长期的关注结合起来”,而古典宪政论则认为:“社会问题大都通过私人之间的互动来解决,法律和市场使这种互动成为可能。社会福利的增进是通过私人的努力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行动来实现的。”但新宪政主义反驳说:“民主的政府现在不仅要维护正义,这是私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而且要制定政策。新宪政论不否认在宪政制度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是件好事,但它需要表明民主政府怎样能够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的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第二,新宪政主义认为政治制度除了“用来限制权力,增进大众监督和促进开明的决策”之外,“还有一个教育的向度”,也“就是要培养为适当地发挥立宪政体功能所需要的那种个性”,因此,“立宪政体的宪法就必须规定对公民进行教育”,以促成“公民的特性”。这表明了新宪政主义对于建构公民精神的强烈关注。第三,“新宪政论必须面对赋予它特殊形式的一大批政治和社会制度”,并要选择确定“哪些原则将指导(我们把)各种制度结合成一个可行的宪政整体”。尽管“如何把各种制度结合起来而且每次提出一个制度,说明怎样可以设计出这个制度而且假定组成政治体制的各种制度能够凝聚在一起”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新宪政论必须是实践合理性的运用,也就是适合对于制度能够并且应当加以结合的政治与社会实践进行判断的推理。而且也许它的整个任务就是界定这种合理性的实质”。第四,“对政治设计和对创立良好的政治体制的关注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人类是否能够作出这样大规模的设计”?新宪政主义回答是:“宪政理论的使命是设计出良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政治很容易变成一种有组织的统制形式。统制的各种可能性向人们提出了问题,但并不排除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法。宪政理论最好是认识到这些可能性以便作出规定,防止它们发生。”与此同时,“如果不能‘通过反应和选择’建立‘良好的政府’,而且人类的‘政治体制注定永远要依赖偶然事件和暴力’的话,那将是‘人类普遍的不幸’。即使那些怀疑人类能够具有概括的合理性的人们也同意,大规模的设计是可能的,只要在设计过程中和在涉及那些操作制度者所需知识的数量方面考虑到人类合理性所受到的限制。”[48]

伊恩? 马什在《政治代表和经济竞争力:可以设想一种新的民主的综合吗?》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民主“重构”的设想,他说:“这里所设想的重构会把民主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相当于公民权的一次实验。”“这么一些进展,它的最终依据还在于自由民主方案的道德基础。就最根本的层次来说,一个更多合作性、或者说更多参与性的政治体制,能够使公民身份所需要的标准内容更为丰富。同时,通过公开的权力角逐,它还可以更加全面地实现政治所具有的监护的、或者说教育的作用,这种作用是为洛克、卢梭、托克维尔和密尔在不同时候都加以赞美过的。”他认为,这些“重构”的设想“对于把这些明显不相容的变化借助一个新的民主模式或在这种模式内部加以综合,提供了一条路径。这包括通过一种具有公开性与参与性、有更多的合作色彩的政治结构来实现代表与竞争力的调和。通过这样的方法,自由民主的事业会呈现出新的面貌。”那么,这些‘重构“包括哪些内容呢?马什首先对基于集团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利益集团提出了批评,认为“它们在民主方面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因而主张“利益的动员、整合及其向公众的交代,需要一种……正规地位的制度结构”,“这样的结构应该有能力使各利益方获得必要的政治学习,也就是促使他们思考在部门利益和范围更大的全国性的利益之间存在的联系”,于是,“借助这么一些协商过程和其他的政治艺术和手法,一个建立特殊联盟的过程就会成为政策制定中的常规的组成因素。而通过这样的手段,就可以实现对利益团体的动员。”在新改革主义看来,马什的观点恰恰表明,民主政治体制需要一种制度结构来对“众意”(主要由利益集团来表达)和“公意”(主要通过“政治学习”和“制度结构”来达成)进行平衡和综合。马什还对两党对立结构提出了批评,认为“两党对立政体的结构特性妨碍了它就远期的问题建立政治上的共识、或者是动员利益团体的支持的能力”,因而主张“围绕主要政党的远期目标和成果,应当尽力发掘他们的愿望中共享或重叠的部分”,也就是说要形成一种“两党交叉的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要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促成两党价值的整合、扩大两党战略的共识。他指出:“在一种缺乏任何形成两党交叉关系的能力的情况底下,也可以看出政治学习的特性。对于政府说是‘白’的东西,反对派偏要说是‘黑’。这样的特征并非是事物自然的结果,也不是出于有权力欲的政客门的险恶用心,尽管这两者可能都存在。倒不如说,这是由于两党对立政体的结构所产生的特殊的动机与机遇模式造成的结果。”马什对于政党政见的整合较有信心,因为“经济全球化进程”和“选举过程”显然为未来的这种整合创造了条件。他指出:“旧式的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政党支持正在逐渐瓦解。主要的政党为了在选举中获得多数,越来越趋向于争取普通选民。这种心照不宣的两党交叉现象,在目前的形势中有明显的表现。”马什很重视“政治学习”的概念,认为“政治学习这一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框架”,而且“它独一无二地把权力和正义糅合了起来。在其中一端,政治学习利用了代表这种形式,这种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种(集团)利益借助它们的动员与组织公民的能力而拥有一种赤裸裸的权力。在它的另一端则是,政治学习以公共利益作为它的计量单位,它要求各利益方都必须以公共的利益来为自己表白。换言之,对于各种利害关系和各种开放权、决定权和赔偿权的分配加以权衡,是一种发挥集体智慧、进行集体协商的过程,其间也充满了权力的因素。”马什还讨论了合作的形式与维度问题,并提出了“实行一种‘强’议会委员会制度”的构想,认为这种制度“能够为各党达成协议创造机会”,而且“这样的委员会会证明自己有能力同时实现两党(或多党)交叉、利益动员和公众的影响”,同时“它是可以添加到现有的政府模式之上的,为此,需要对现有的两党对立的政治结构进行重构”。 马什还提出了一个很有见识的概念,即“委员会文化”,他认为“他们看重议会成员的独立角色——这种角色虽然是由于党派忠诚而得以成立,但并不会被党派忠诚所压制——和议会的独立角色”,这表明,马什显然也注意到了议员的党派身份与人民代表身份之间的内在冲突。对于现实的政治改革,马什抱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他说:“从实际的层次看,前面对变革的可能性的讨论,至少在威斯敏斯特式的民主政治类型中不是纯粹的臆想,尽管它与目前习惯的思维比起来还有很大的距离。在新西兰,政治的结构即将获得重组。”[49]

居伊?埃尔梅对于“新的民主秩序”在西方国家的前景似乎并不十分乐观。他在1992年发表的《老牌民主国家:对民主的冷淡》一文中首先探讨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危机,并总结说:“以上所述就是民主在民主制度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中目前所陷入的两条死胡同:头一条是靠人民的默认(指“选民疏于行使民主权利”——笔者注)而来的消极的合法性;第二条是,似乎没有多少希望看到,公民们终于积极参政,模范地体现出民主的德性。”之所以“选民疏于行使民主权利”,是因为在西方“民主不过是礼仪,一种不可缺少的例行公事”,——显然,所谓的“民主制度”在结构上存在着一种反民主的特性,它成为选民表达和实现利益的结构性障碍,也就是说,民主并不实用。埃尔梅认为,只有多数人具有“民主的德性”时,“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再次充满生机与活力”。这种“民主的德性”“在过去一向称之为公民精神”。于是,“理想的境界是:公民们将再度——如果他们过去曾经积极参与的话——积极起来参与政治,并且因此感到无私的喜悦。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对民主价值观的优越性恢复真正强烈的信念,而不是仅仅向政府乞求恩惠。这也意味着他们应当超脱个人得失,关心公众事务,模范地体现民主的德性。”但是,埃尔梅也毕竟认识到:“民主不是圣徒之城的别称。”实际上,民主的危机首先是民主结构的危机,而不是公民精神的危机。埃尔梅不得不承认,“民主信念的明显衰落也来自它本身的老化”,“然而,寻找新的民主形式的号召更加使人困惑。的确,从抽象的理论来说,认为某种模式可以变通,或实际上抛弃所有模式而承认有可能出现新的、有独创性的民主形式,是完全合理的。”“为实现这一前景,民主政体需要从行动到思想来一个完全的转变,这里涉及的首先是多数裁决和代议制,这些机制实行起来太轻而易举,迄今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又恰恰正是使人们对民主不再迷恋的原因。但是,修改它们并不容易。”[50]

在新宪政主义的努力之外,新共和主义的观点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需要说明的是,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仅处于工具层面的中国化“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和西方发达国家语境中的“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另有专文论述)。一般而言,各种共和主义都主张天下为公、混合政体、多元均衡、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公民美德等,追求共同善与社会共识,并坚持国家公有共治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共和立场。如前所述,迈克尔·扎克特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一书中认为新共和主义是美国建国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这种美国式新共和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主张人人平等的”,并在“总体上尊重劳动和私人领域的工作成果”。“这种共和主义是大众民主的,商业的,温和的但不是不抵抗主义的,具有共同精神的但不是以公共事务为核心,认为政府是必要且危险的矛盾态度,主张人人平等但不是平均主义。要言之,加图勾勒了在作为私人的个体自由与公共的或政治自由之间探求紧张和谐的一个共和国——就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51]。这种新共和主义显然是一种多元思想理论成果基于公共利益导向的混合体。但是,自19世纪中叶以后,共和主义理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逐渐衰落了,仅仅指称与君主制相对而言的一种民主政体类型。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思想界开始出现了一场“共和主义的复兴”思潮。在这一思潮中,主要出现了两种思想流派,一种是以汉娜·阿伦特、桑德尔、波考克、欧德菲尔德、贝纳尔以及泰勒等为代表的公民共和主义(也被称为新雅典共和主义),另一种是以斯金纳、佩迪特、施皮茨、维罗里等为代表的工具论共和主义(也被称为新罗马共和主义),他们在思想进路上呈现出了不同的理论旨趣。和新宪政主义出现的背景相似,新共和主义的复兴也正是对陷入危机中的自由主义的一种批判和修正。国内学者刘训练认为,新共和主义是一种试图超越自由主义的学术努力,它属于后自由主义的政治言说,是作为自由主义的一种批判力量或者说替代力量而出现的[52]。这种新共和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性主要在于以下四点:

第一,新共和主义坚持认为“人民主权”仍然是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共同意志”以及“公共利益”虽然在形成、呈现、识别、判断等方面存在一些难题,但终究是存在的,而自由主义则对“人民主权”、“共同意志”等持一种怀疑态度。

第二,新共和主义强调民主对于实现人类本质、创造和表达公共利益的非工具性价值(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并提出了共和主义民主的新范式——参与民主与审议民主(协商民主),而自由主义则强调民主对于制约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性价值,主张有限民主、精英民主,对“参与民主”抱着冷漠态度。

第三,新共和主义猛烈抨击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并提出了新共和主义的“新自由观”。 1958年以赛亚·柏林继承发挥了贡斯当的两种自由观思想(古代人的政治自由与现代人的个人生活自由),在其著名演讲稿《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了“积极自由”(积极参与的政治自由)与“消极自由”(无干涉的个人自由)两种概念,并主张“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认为“积极自由”容易导致民主暴政或极权主义。但是,公民共和主义依据“积极自由”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消极自由”展开了全面批判,在泰勒那里,“自由被理解为公民的自由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53]。在工具论共和主义那里,斯金纳提出了试图超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争的“第三种自由”观念,佩迪特则提出了“无支配的自由”观,以和柏林的“无干涉的自由”观相区别。“无干涉的支配”在自由主义那里是一种自由,但在新共和主义那里却是一种奴役;同时,“无支配的干涉”在自由主义那里是一种对自由的侵犯,而在新共和主义那里却是一种对自由的保障。

第四,新共和主义把公民道德与共同体的善作为其内在要求,主张共同体的善应优先于个人权利,并抨击自由主义建立在多元主义价值观与个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个人权利优先的公民观,不仅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道德相对主义、价值虚无主义,而且还影响和制约了善治的实现,因为共和国的治理还必须依赖具有良好习俗和相应德行的公民——公民美德也是现代政治的内在诉求。这种分歧实质上显示了新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在人性观上的差异,新共和主义坚持的是通过公共生活完善自我的政治人假设(有性善论倾向),而自由主义坚持的则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有性恶论倾向)[54]。

近来,参与民主尤其是协商民主日益成为了一种学术热点,而围绕着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观点,既有新共和主义的,也有社群主义等其他思想流派的。此外,对于困境中的自由主义民主政体的替代方案与研究,还有弗洛姆等人提出的“面对面式民主”以及关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诸多形式的争论,限于篇幅不再赘述。通过上述内容我们试图揭示的一个真相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多元民主制度及其理论已经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危机与挑战,并正处于变革的前夕,所以对我们而言,只有借鉴的意义,而无全盘仿效的价值。也就是说,我们在这里试图重申:中国宪政改革事业的成败,关键不在于照搬所谓的“先进模式”,也不在于简单的借鉴,而在于借鉴基础上的创制,也即制度创新。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及关于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民主四讲》一书引发的争论。王绍光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做了有力的批判,自然引起了自由民主主义者的反批判。王绍光指出:

从民主的发展历程看,在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真正的民主一直被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看作一种“坏东西”,他们曾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景怕得要死,也曾拼命地抵制这种民主。而最终被他们看成“好东西”的民主恰恰是被阉割、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民主”,是不会对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的利益造成威胁的“民主”。这种“民主”,一言以蔽之,就是“选主”[55]。

王绍光认为:“在‘选主’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就是每隔几年参与一次近乎狂欢节的选举仪式,选出新的主子,同时得到心理上的慰藉:‘主子是我们选出来的。’实际上,在‘选主’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决策的范围、深度、广度都很受局限,而各种资源(金钱、知识、相貌、家世)的拥有者在这种体制里却如鱼得水、占尽先机。”王绍光还进一步借用西方学者的一些反思性概念来探讨了新兴“民主国家”的“有缺陷的民主”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赤字”问题。在他看来,所谓“有缺陷的民主”就是“指那些竞争性选举定期上演如旧,但政治、经济、社会一塌糊涂的体制”,而“所谓‘民主赤字’就是挂着‘民主’招牌,但徒有其表”[56]。这些观点由于建基在实证研究的坚实基础之上,属于一种事实判断,所以是任何自由民主主义者所难以否认的。

在王绍光看来,“所谓‘真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他指出:

我们都知道,自称“民主”的体制未必民主;其实,形式上看似“民主”的体制(如有定期选举和多党竞争)运作起来也未必符合民主的原则。例如,当“民主”这部机器的关键部件要靠金钱的“润滑剂”来维持运转的话,“民主”变成了“钱主”,那些看似“好”的东西还是真正的“好东西”吗?

最后,即使是民主最衷心的拥戴者也会承认,他们捍卫的“民主”未必完美;但其中不少人满足于用丘吉尔那句“民主是最坏的政体,只不过其他政体更糟糕”。这绝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应该采取的态度。如果满足于一种“最不坏”的政体,我们是否能够接受雅典那种奴隶制的“民主”、一百多年前欧美那种有产者独享的“民主”?正确的态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下,应该不断探索实现民主的新方式。那么,现实世界里已经出现了哪些可以将“最不坏”体制加以改善的新型民主试验呢?我们是否应该不拘泥于现在大行其道的“民主”形式,探索更接近民主理念的、“更好”的政治体制呢?[57]

西方那些认真思考民主问题的人都在探索超越现实资本主义民主的途径;他们的努力只是刚刚开始而已。现在有些人懒于思考,把以“选主”为主轴的体制当作实现民主的唯一途径。对他们而言,历史仿佛真的终结了,人类社会似乎只能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运作,这是绝对荒谬的。对于真正关心民主的中国人来说,我们应该拓展想象的空间,从理论和实践上寻求“选主”体制以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中国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民主,它应是以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民主,是广泛参与的民主;完全不必向有产者作出巨大的让步,而对民主大打折扣。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盲目采用西方舶来的那些民主模式,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58]

王绍光的这些观点则属于一种价值判断,体现着他的价值倾向性,但是很有启发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很值得我们深思。不过,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王绍光所提出的用“抽签民主”、“商议民主”、“电子民主”等方式来替代“选举民主”的具体主张,显然这些主张缺乏科学的实证研究的基础,只建基在某种“想象力”之上。我们批判西方式的“竞争性选举民主”的目的不是为了拒绝“竞争性选举民主”,而是为了在汲取西方自由民主模式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更好地找到一条基于公民自由的、更适合中国实际也更加科学合理的、人民民主模式的“竞争性选举民主”道路。所谓“抽签民主”、“商议民主”、“电子民主”等民主参与方式终究只能作为对“竞争性选举民主”的一种重要补充,也即只能作为一种“民主的扩展”而获得真实的发展。如果排除了使人民享有最终抉择权的“竞争性选举民主”(尽管这种民主从“形式化”到“实体化”确实还有一大段路程要走),那么不仅政治合法性成了问题,而且其他民主的实现形式也很难不走样、不变形。

[1]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0—41页。

[2]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91页。本节关于贡斯当的研究部分参考了高景柱《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解析》,见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votestory/200811/1101_4936_857557.shtml

[3]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83页。

[4]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页。

[5]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0页。

[6] [美]约瑟夫?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5,395—396页。

[7] [美] 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132页。

[8]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6—227页。

[9] 《美国民主制度漫谈》,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10] 同上,第54—67页。

[11] 帕累托:《帕累托社会学著作选》,纽约,弗? 艾? 普雷格出版公司,1966年版,第266页。

[12] [美] 托马斯? 戴伊:《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13] [美] 保罗?A?萨谬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8页。

[14]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172页。

[15] 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3页。

[16] 转引自《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11页。

[17] 同上,第9页。

[18] [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5—276页。

[19]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0页。

[20] 《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21]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6—397页。

[22]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7—218页。

[23] 《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24] 《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164页。

[25] 吴惕安、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394页。

[26] 同上,第394—396页。

[27] 《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5页。

[28] 见“哈佛教授谈美国政党”,载于《编译参考》,1986年第1期。

[29]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151页。

[30] 戴维? 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312页。

[31] [美]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页。

[32] [美]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33] [美]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等:《自由主义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34] [美]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等:《自由主义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413页。

[35] 同上,第426页。

[36] [德]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37]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8页。

[38] 戴维? 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274页。

[39] [美]罗纳德? H? 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40] 詹姆斯? W? 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62页。

[41] 戴维? 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275页。

[42] [美]罗纳德? H? 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1页。

[43] [美]斯蒂芬? L? 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33页。

[44] 同上,第5—22页。

[45] 同上,第34—35页。

[46] [美]肯尼思? 阿罗:《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47] [美]斯蒂芬? L? 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5—36页。

[48] 同上,第38—41页。

[49] 《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182页。

[50] 《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7页、第6页。

[51] 参见[美]迈克尔·扎克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绪论第5—6页,第426页。

[52] 参见刘训练:《后自由主义视野中的新共和主义》,浙江学刊,2006.4.

[53] 泰勒:《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页。

[54] 参见苗加清等:《社群主义与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评析》,国外理论动态,2009.7

[55]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2-243页。

[56]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3-244页。

[57]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页。

[58]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5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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