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和平:宪政建设要树立中国品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7 次 更新时间:2013-06-0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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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平  

谈到中国的宪政,是一个激动人心的话题,又是一个相当沉重的话题。宪政之令人激动,是因为人所向往,现实必需;而宪政之令人沉重,则是指其实现历程在中国征途漫漫,举步维艰。如果说以前关于宪政的奋斗与探索,主要以思想普及和体制建构为目标和成就,我以为今天的中国宪政建设因为有民主普及的民望基础和经济进步的物质条件,就应该致力于优化宪政体制,树立中国的宪政品牌。

一、为何要树立中国的宪政品牌

1.树立中国的宪政品牌是人类宪政多元化本质的内在要求。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就是不同意见、不同体制、不同模式和方式能够自由表达和充分展现的民主平台。这样一种制度设计的本质,就是提倡达成民主目的的途径和方式的多元化。从人类宪政发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不同的宪政体制和宪政品牌历来都是现实存在的。在宪政产生之初,就有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在宪政发展的过程中,又有资本主义模式、社会主义模式和借鉴两者特点的社会化模式;从今天各国宪政的现实表现来看,西欧、北欧、北美、亚非拉国家和我们中国在宪政体制和宪政运作方式上都各有特点。所以,在达成民主目标的前提下,允许不同类型宪政品牌平行发展,鼓励和强化不同的宪政特色,追求宪政在各个特定国家和地区取得现实效果,是当今世界宪政的潮流。

2.树立中国宪政品牌也是由中国宪政的特质和中国国情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中国的宪政,无论从发展历程、体制设计、现实基础和推进方式上来讲,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政模式的特点。在中国的历史上,追求民主的思想和运动起源很早,但现代民主宪政的理念、体制和经验都是空白。近代中国宪政是在一张白纸上通过引进、移植、消化重塑西方宪政模式逐步推进的,其中充满了与专制政治的较量、渗透、反复、异化和名实分离,到今天还在艰难的行进之中。所以,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一定是与中国核心的政治体制结构的改造与演进相结合的,一定要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民众的现实政治经济利益诉求,以渐进和稳定的方式进行。这是中国独特的宪政国情和宪政历程的特点。

此外,就中国宪政体制的设计来讲,也呈现出特定政治统治模式和民生需要所决定的特点。一是宪政权力的相对集中,从中华民国初年一直到今天概莫能外。这既是国土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需要,也是民主观念落后、专制权力与宪政推进力量相互较量、此消彼长的客观结果。二是宪政结构设计有本土思路,例如,中华民国时期的“五权宪法”设计;现阶段中国的“党”、“国”协作体制,政治协商体制、“德”、“法”共治体制,等等。致力于中国宪政建设,就是要通过树立品牌对现存体制进行总结、分析、优化、完善,逐步推进中国宪政的进步。

3.在宪政建设中,树立中国品牌,也是中国强盛的根本标志。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建设的进步是不容否认的现实。中国虽然还不是真正的经济强国,但却是名符其实的经济大国。然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大,经济指标只是一个方面,而且在国家强盛过程中的作用也只是局限于初期发展和物质保障方面;而真正的国家强盛,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制度和思想的强大,其标志就是较高程度的民主宪政。只有优越的宪政民主状态,才能通过公平公正的资源配置、规律程序的社会管理、权责一致的行为理念,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真正的活力、高效、稳定和和谐。这就需要我们在现阶段经济高速成长的同时,大力度地持续不断地进行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创出中国式的宪政民主品牌。

二、如何树立宪政民主的中国品牌

1.要承认和吸收人类宪政民主建设的文明成果。人类近现代宪政民主的发展,如果从17世纪中叶算起,已经有将近400年的历史,无论从观念建设、机制建设还是从法制保障方面来讲都有相当成熟的思想、模式和经验,就此而言,西方国家是先行的和先进的。中国的宪政建设要树立自己的品牌,就必须首先拜前人为师,虚心学习和充分吸收西方宪政发达国家有关宪政、民主、法治、人权、违宪审查、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观念、原则、制度和措施,承认国际通行的宪政思想和民主规则,以此作为养料和基础,结合中国实际需要,优化和创造中国的宪政制度。

2.要发掘和总结本土宪政资源,形成中国式的宪政理念和制度体系。任何国家的宪政建设,都是根植于本国特定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环境,结合实际的国家政治管理和社会运作需要而进行的,都会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承认普遍宪政规律的基础上,尊重和发展自身的宪政特质和优势,是宪政建设之必须。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之间,如果从动态和实际效果去观察,不存在绝对的优劣,只有是否适合本国需要,有没有实际宪政效果,能不能满足本国民众生存质量提升的问题。各国宪政建设方面的相互借鉴与学习,不是苛求模式的绝对同一,而是推进和优化本国模式,力求取得宪政进步的实际效果。

中国的宪政建设要总结发掘本土宪政资源,一是要从中国百年宪政历史过程中,分析和总结宪政推进和运作的规律,找出经验、教训和有效方法,为今天的宪政建设服务。二是要认真研究有关宪政制度的内容设计,结合其发挥作用的历史环境和现实条件,找出哪些是特色,哪些有实效;哪些发挥了作用、优点何在;哪些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名存实亡,或者反而为专制独裁所利用而异化,原因为何,从而致力于设计中国宪政的长效和实效机制。三是要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分析出其中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特别是要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和中国人为人处世的心理与行为特点,设计出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在现有条件下产生实实在在宪政效果的宪政运作机制,这才是真正对中国宪政进步有意义的举措。

3.树立中国宪政品牌,要正视现实宪政问题。中国的宪政问题,不但与中国政治传统和政治权力的运行模式联为一体,而且往往与历史文化、人性伦理、民生需求、社会稳定相互纠结,存在着相互渗透、正负相抵、难以评断和平衡的问题,呈现出极端的复杂性和内容与形式、效果与方式、法律与伦理、精神与物质等方面一定程度的分离状态,这就导致了现阶段中国宪政建设中矛盾丛生、举步艰难的局面。

在中国宪政建设中正视现实宪政问题,一是不能回避现实问题,只歌功颂德、粉饰太平,不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不回应普通民众的呼声;二是要对现实宪政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客观评价,将纠结在一起的经济、文化、社会问题与政治体制问题、宪政管理问题分离开来,采取不同的对应措施予以解决;三是要看到“问题高发”表象所反映出来的积极因素和制度缺陷,对前者要引导和规范,对后者要从机制上完善,力求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弥补制度漏洞,提高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

三、树立中国宪政品牌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患“宪政恐惧症”。“宪政恐惧症”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特点,其表现一是不允许讨论宪政问题,甚至不能提“宪政”这个词;二是拒绝或者拖延解决宪政问题,或者不愿意以宪政、民主、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三是在观念上有意、无意地将“宪政”和“稳定”对立起来。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讨论宪政、完善宪政进而推行宪政,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来讲,不仅有益而无害,而且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讨论和宣传宪政,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民主认知,引导和规范民众自发的民主意识,使其以符合民主与法治规则的方式参与政治运作和政治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的民主化和高效化。而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勇于承认和解决宪政制度层面的缺失,则可以收到建立和健全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的效果。善于以民主、宪政、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施政理念和水平,提高决策及其实施的民主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政府守法的榜样力量影响社会运作和民众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可以增进官、民相互沟通理解,使政府施政获得广泛的社会配合,减少执法阻力,缓和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稳定”问题。

2.不能全盘否定本土宪政。中国的宪政建设虽然存在种种问题,至今与我国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民众期待尚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但对中国宪政的发展也要有客观公正的评价。现在在学术界,有一些观点对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往往否定较多,甚至全盘否定,这也不是正确的态度。

客观评价中国百年宪政,至少应该肯定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中国的宪政探索和宪政体制具有本土特点,在设计和运行上是与中国政治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传统相结合的,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即使有问题,也是不断改进、继续完善的问题,而不是完全否定或者故意贬损其中的中国特点。二是中国现阶段的宪政体制还是有其优势和现实特点的。中国30多年来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的事实,应该说是与现行宪政体制的内在优势和不断改进的实际作用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认真客观地总结分析中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保留和发展其中的特色与优势,弥补和改进其中的缺点与不足,这才是中国宪政建设进步的基础和对待中国宪政本土资源的正确态度。

3.不能以“西方宪政模式”作为中国宪政建设的唯一标准。在宪政建设中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是必须的,但绝不是完全照搬、简单移植西方民主宪政的所有观念和做法。我们学习西方宪政的目的和前提是“为我所用”,而不是追求与西方模式的所谓“趋同”。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思潮,那就是一谈到宪政和人权,就言必称“西方”,对西 方宪政模式和宪政观念不加分析、盲目崇拜。只要西方人说的,就一定是对的;西方国家有的,我们就必须有;我们跟西方不一样的,那就一定是我们的错误或不民主;只有得到西方人的肯定,才认为自己的做法或研究有价值。

这种以西方模式作为宪政唯一模式和终极价值评断标准的认识是十分有害的。其一,任何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都是与其特殊的国情需要相结合的,都不可能是通行各国的“绝对真理”。对于外国好的制度和做法,重要的是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方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吸收应用。对于其中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相背或有害的东西,还要剔除、批判和改造。其二,西方传统宪政理论也存在致命的弊端和缺陷,比如:重个人权利维护,轻公共利益保护,重权力制约,轻权力配合,等等。其三,西方的宪政模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就具体效果来讲有优有劣,就实际运用方式来讲也有变异,甚至成为推行政治霸权、践踏人权的工具。从2002年以来,西方国家策动的全球范围内的“颜色革命”,并没有取得真正民主的效果;近几年西方国家以武力推行其宪政模式的做法,实际上是肆意践踏人权、公然破坏国际法秩序的恶劣行径。所以,对西方宪政要有分析、有借鉴,也要有否定和批判。

4.宪政建设还要与法制规范同步进行。法治是宪政的应有之义。任何民主政治和民主权利只有获得法治的认可与规范,才成其为真正的宪政。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民主、人权和法治联为一体,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在中国现阶段的宪政建设、宪政研究和社会治理中,既有权利研究和保障不足的问题,也有执法者与主张权利者都不依法办事的问题,但我们往往只重视前者而却有意、无意地忽视后者,这是当前中国宪政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只有强调民主与法治、权利与义务、维权与守法的高度统一,才能取得宪政建设的预期效果,才能促进社会管理的真正均衡有序发展。

(董和平,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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