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论小区善治与社会建设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5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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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 (进入专栏)  

【编者按】城镇化是中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伴随四个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发展内容。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建设和谐城市,实现小区善治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社区自治是培养现代公民的摇篮,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的过程,也是转型中国从“身份的治理”转向“契约的治理”的过程。以社区的自治和善治为中心,达成一种动态、均衡的社区发展状态,不仅是通向城市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城市基层民主化进程的路径选择。

业主自治还有助于培育社会资本。没有业主自治这一平台,城市社会资本的重建不可能实现。发挥业主组织的“润滑剂”作用,不仅是和谐社区的保障,而且也是城市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小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以业主自治为基础,方可形成小区业主“共有、共治、共享”这一善治格局。小区治理结构需要由业主组织发挥中坚作用,在小区形成一个制衡与合作的机制,在矛盾化解、利益均衡调整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小区善治。

本期专题研究栏目刊发杨玉圣教授对小区善治与社会建设创新研究的论文,以期引起学界与政界思考。本文系据作者2013年3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善治问题研究》第五章修改而成,也是作者承担的教育部2012年度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与善治问题研究》(12YJA820090)的前期研究成果之一。

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治理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学、公共治理研究、政治学和法学等领域的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正视小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矛盾[1]和主要问题[2]的前提下,立足于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3]的视角,试图研究小区善治[4]与社会建设的关系。其中,将着重讨论以下四个问题,即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试验、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生长、现代公民社会发育的机遇、创新社会建设的小区善治愿景。

一、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新试验

从1949年到1979年,中国社会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在“国家吞没经济”的同时,“国家吞没社会”[5]。与此相适应,无论是党政国务还是社会民生,一直是“垂直管理”模式,即从上而下,一竿子插到底。这种治理模式造就了无孔不入、巨无霸式的官僚管理体制。借助政治运动,通过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国家犹如一个巨大的‘蜂巢’,将一个个单位吸附于其中,而单位又如‘类蜂巢’将一个个社会成员吸附于其中,从而形成一个‘蜂窝状’社会”[6]。这就构成了“一个中国,五级半政府”这一特有的中国城市治理格局,使得城市中到处都是数不胜数的大大小小的机关和熙熙攘攘的各色官员。这种管理模式当然是计划体制的产物。

时过境迁,如今“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用一个也许未必恰当的说法,在广大的新型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从星期五晚上到星期天晚上,“找不着组织”了,乃至“无组织,无纪律”了。客观地说,对于习惯于“垂直管理”的传统治理模式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是一个难得的社会治理创新的历史机遇。这甚至可以视作改革开放新时局下的社会治理转型和公民政治参与的缩影之一。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2002年时写道:“如果国家与包括非营利组织和商界在内的其他机构合作的话,公共利益总的来说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7]这一观点也适合于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费孝通先生早就观察到这样一个新趋势:在城市,随着居民组织从无到有并走向成熟,“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开始成为居民的内在要求。新型的居民群体,新的生活习惯以及市民与政府之间新的关系已经出现。它要求我们尽快找到新的社区管理模式和手段,以跟上城市的变化和发展。社区建设,特别是以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建设是一个基本方向”[8]。费先生此处所言的“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和“社区建设”,主要是针对以居委会为机理的城市社区而言,但也适合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小区治理。

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李侃如认为,1979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了中国社会”,“创造了一个极其活跃而不同的社会”,“社会与国家的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9]。其中,以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大规模兴起为标志,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正在实现从“单位人”到“社会人”即业主这一崭新的角色转型。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小区业主自主治理成为小区善治的新取向。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善治意味着,即使政府不在场,或政府治理失灵,社会政治生活也依旧井然有序”[10]。已经有学者提出,“社区自治的载体应该基于住宅小区。作为居民场所,住宅小区不仅规模适中,而且有更多的地域联系和利益认同感,更重要的是少有行政力量的干预,有着同质性和熟悉性的特征”[11]。小区业主自治,意味着长期以来传统的政府本位管理向现代社会-业主本位自治的渐进式和平转型的开始,此乃预期的转型城市基层社会的一种可能的发展前景。

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城市化社会[12]。如何“让社会运转起来”[13],成为不能规避的重大问题。实现公共管理从统治型向治理型转变,既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口号,也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根本方向。而且,“社会自治的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程度,社会自治越发展,民主政治就越发达,社会生活就越有活力,社会稳定的基础就越巩固”[14]。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实现小区业主自治,将大大节约城市社会治理成本。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政府没有为小区的管理提供任何资金和实物的帮助,可以说没有花费一分钱。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用都是来自于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也就是他们依靠自己的财力和组织能力来管理自己的社区。对于政府来讲,几乎没有管理成本。并且,多数小区都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力求做到‘民主’、‘公正’、‘透明’。”[15]就北京来说,目前有近四千个商品房住宅小区。如果这些新型小区真正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实现小区善治,那么,北京的“和谐社区”建设恐怕就不绝对再是一句美丽的口号了。而且,从社会公共治理的投入-产出的社会效应来说,这也是国家投入最少、回报最多的有效模式。

1991年,五十位美国学者和政治家签署的《回应性社群主义宣言:权利与责任》,其序言所揭示的也正是这样一个普世之道:“我们都属于各种相互依存的重叠的社群。如果置身这些社群之外,人类就不能长久生存,个人自由也不能长久维护。不论哪个社群,假如它的成员不关注并将精力和资源奉献给共同的事业,它亦不能长久生存下去。单纯追求私利会腐蚀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体系,并将破坏我们共同生活的民主自治实验。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没有一个社群的观念,个人的权利就无法长期存在。社群观念既承认个人的尊严,也承认人的生存的社会性。”[16]业主自治、小区善治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参与,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既与公民意识的缺失有关[17],也与缺乏自治的习惯和文化传统有关。按照已故芝加哥大学政治学家邹谠教授提出的见解,问题在于:“国家应该允许民间社会发展和强化自身。这样的组织不仅能够帮助管理社会事务,而且,他们也是社会中政治的与社会的负责人角色。”[18]

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从居者向业主的转变,实质转移的不仅是物质权属,还暗含政治还权^但中国业主多数还不习惯于这样的改变,从过去家长里短都靠单位,到现在大事小事找社区,他们只是将习惯依赖目标简单转移,却从未审视自己握有的权利义务。政府还权于民,但‘自治’于很多人而言连概念都不是,他们天经地义觉得有问题就找组织,找不到就只有怨天尤人呼天抢地。业主们迷失在自己的权力空间外,对‘自治’的集体无意识,使他们忘了业主及业委会在小区管理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19]这种情况与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心态有关。一位多年致力于小区业主自治工作的人士的感受也说明了这一点:“在担任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两年时间里,我最深刻的体会就是中国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自治意识比较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大多数习惯于被动的接受管理,而缺乏自己的事务自己管理的意识”;“现在,中国人普遍有自我意识,但是缺少社区意识。经常把自我意识凌驾于社区整体意识之上,这是目前社区治理中最麻烦的事情。”[20]

二、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生长

长期以来,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使得凡事依赖国家、听命于政府成为公民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国家也习惯于替代公民行事,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没有提供充分的制度环境让公民自力更生,更谈不上在横向交流中建立社会自组织。城市社区也同样如此。以长期被基层政府和行政化的居委会掌控下的社区为例,居民往往凡事找政府、找居委会,放弃了通过自组织系统来解决问题的途径。久而久之,便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两方面形成了“政府和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区中的绝对权威和不可替代性”[21]。

最近几十年来,城市社区建设是按照《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2000]23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其要点有二:一是“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二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由此形成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区治理模式。[22]这种“居委会模式”,本质上仍是以党组织和行政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可以说,这种“居委会模式”是适应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单位制下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向商品房市场条件下购房机制转型这两个过渡期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模式。实际上,这并非真正的自治。政府在小区善治实现的过程中,要有合适的准确定位,即中立、掌舵、服务。[23]“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不能也不应该包揽一切,要有所为(宏观层面上政府的社会管理必须到位而不能缺位),有所不为(微观层面上的社会管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政府不能越位)。从自组织理论的视角考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是一种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力自上而下的‘他律’行为,社会生活微观层面的整合和协调更需要社会自身的自组织来实现。”[24]公权力退出公民私领域为特色的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才可能为小区业主自组织治理提供便利条件。

学界基本已达成的共识是:“如今看来,居委会实际上已具备十足的官方性,已经成为公权力在城市基层的延伸。而业主大会属于业主的自治组织,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代表的是业主的私权利。这是公与私的区别。”[25]居委会模式下的“居民自治”,并非名副其实的自治,“社区委员会兼具政府的行政机构和居民自治组织的二重色彩,而且,更多的是前一种色彩”[26]。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社区居委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行政化的趋势。事实上这是不适合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与传统的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相比,在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是相对纯粹的城市基层民主自治,“基于物业管理基础上的业主自治比传统的按照居住区设立居民自治更具优越性”[27]。

有的学者指出:“一个发育成熟的商品房小区离不开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对独立,有事沟通,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经济事务的管理,本来是井水不犯河水,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物业公司就是为业主服务的市场组织,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干好了,接着干;干不好,被解聘,十分简单。但现实中,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远不是线性的,而是充满了纠葛和纷争。”[28]在北京,上地西里小区业主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既有制度框架下,又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试图实现“小区业主自治和居民自治的融合”,见下图:

小区业主自主治理体现的是“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委会为主导的新型基层民主。所以,业主的事,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别人来把关,而只有依法通过建立并健全投票机制、监督机制和罢免机制来解决。如果一定要给业委会安排个领导的话,这个领导只能是法律法规”[29]。唐俊在《物业管理的概念重整与价值重塑》一文中将小区业主自治形象地称为“楼道里的民主”;“有恒产者有恒心”、“有财产有责任”。上海一位叫黄河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话,生动地体现了业主投票观念的重大变化:“只有当权力最终的表现是每个业主手中的一票,而不是哪个部门手中的公章时,小区自治才不是一句空话。”[30]

最近十年来,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等商品房住宅小区发达的大城市,业主们基于公益之心,珍惜业主权利,热情参与小区事务,从而催生了以业主为主体、以业主自治为基础、以业主集体行动为形式、以保护小区共同体利益为价值取向的新型小区政治。于是,在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博弈格局中,通过业主组织选举、业主大会议事、与利益攸关方的谈判、斗争和协商等言论与行动,小区业主“培养了民主习惯、公共精神和自治能力,为小区的和睦与繁荣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并为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的民主奠定了基础”[31]。

在小区,业主通过自治解决小区事务,由此逐渐经历民主生活方式的体验与磨砺,业主以“主人”的姿态,参与小区治理。通过小区自治的规训,业主养成自律、自信和社会责任,并培养宽容心态、权利-义务原则与合作共赢的公民理性精神。“民主制必须从地方开始,所谓的地方就是邻里社区。”[32]因此,业主从身边最关切的小区自治生活入手,然后才有可能从社区到社会,再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的参与。从自治到民主,从业主到公民,这将是转型期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可能的路径选择。

十年前,即2003年,因为深圳、北京等地小区发生了一系列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在舆论界引起很大关注,被称之为“业主革命”;又因为一些业主维权行动的积极人士参加了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出现了“深圳现象”和“北京现象”[33],引起了学界的关切,一度把2003年称为“公民权利年”[34]、“新民权行动年”[35]。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者注意到,业主组织负责人及部分业主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反映了从维护私有财产权的利益驱动到民主政治的权利诉求的逻辑转化,即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平台,“更好地表达其自身的利益需求和参与政治规则的制定,以更有效的方式和渠道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和业主的整体利益”[36]。同时,参选基层人大代表,也是业主在小区之外身体力行、争取民主的实践行动。这体现了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与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37]

越来越多的学者亦达成共识:民主不仅不可怕,而且还是一个“好东西”;民主作为“一种现代生活”,应该“让民主造福中国”[38]。在新型商品房住宅小区,民主不仅是小区治理的制度形态和价值理念,而且也应该内化为业主在小区治理中践行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记住,没有人天生是政治家,如果你没有政治参选的经验,就加入社区大军的行列学习怎么做,在参与基层政治之初,谁都是‘门外汉’。”[39]夏建中教授把业主委员会的兴起看作是“对僵化的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模式的挑战和冲击”。业主委员会虽是新生事物,但它的性质“确确实实是‘居民自治’……在实践居民的民主自治”。业主大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进行委托,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来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都是业主们学习民主和自治管理的途径,是学习和培育自己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过程。相比较传统的居委会,它是一次真正的制度创新”[40]。

克里斯托弗•拉希在1996年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小型社区是经典民主的聚散地,这不是因为它们是‘自给自足’的,恰恰相反,仅仅是因为它们让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到公共讨论之中。”[41]在小区,业主自主治理意味着公民的社会参与和民主的社会化。“要实现所有人最大程度的参与,民主的社会化或‘社会训练’必须在其他领域中进行,以使人们形成必要的个人态度和心理品质。”这一过程即通过参与活动本身而进行。“‘冷漠’是民主的罪魁祸首。”[42]因此,参与民主理论中参与的主要功能就是“最广义上的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序的获得”;而“一个民主政体如果存在的话,就必需相应地存在一个参与社会即社会中所有领域的政治体系通过参与过程得到民主化和社会化”[43]。已有的理论研究表明,善治与民主政治是有内在关联的。“善治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积极而有效的合作,这种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公民必须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才能促使政府并与政府一道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而保证公民享有充分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权利的现实机制,只能是民主政治。“善治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没有民主,善治便不可能存在。”[44]民主与小区善治相结合,就会使民主在城市基层社会生长和运作起来。

在珍妮特•V.登哈特等看来,“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对民主价值观的关注在我们思考治理系统方面应该居于首要位置。尽管诸如效率和生产积极性这样的价值观不应该被丢弃,但是它们却应该被置于由民主、社区和公共利益构成的更大环境中”[45]。而中国社会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经验也表明:“社区作为城市社会越来越重要的基层单位,能够进行有效的民主实践,从而使民主具有更强的生长性,无疑是中国民主生长和运作的广阔的社会空间。社区民主具有自觉的‘溢出效应’,一旦有效地运作起来,就会自觉地寻求新的生长空间,逐渐蔓延到社区空间之外,进入更高的发展空间。”[46]毋宁说,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基层民主的扩大对于现存政权来说,只会巩固其支持基础,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的政治稳定”[47]。这也可以说是老一辈仁人志士“建设一个进步的新中国”理想在新条件下的现实回应。[48]

三、现代公民社会发育的机遇

如前所述,新兴的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既是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也是财产利益共同体、文化心理共同体。因而,从理论上说,小区具有自组织治理机制,即“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通过自身就可以自我整合、自我协调、自我维系,进而实现社区生活的有序化”[49]。从社区研究的角度看,社区治理就是为了解决由政府和市场不能解决的许多社会问题,即通过社区民众参与治理来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公共物品生产、供给困境,同时通过社区治理培育公民的参与精神和公民意识,解决城市生活中因人际关系冷漠、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等造成的“城市社会病”以及“政治参与冷漠症”[50]。善治实际上是指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一个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来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

从转轨政治学的角度看,“民主化的基本意义之一,是政治权力日益从政治国家返还公民社会”[51]。

“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52]如果说居民自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的“双重自我革命”,即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放权[53]、从“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改变庞大臃肿的官僚队伍,“那些易于处理的或有利的事务可能多由私人部门自己负责处理,政府不会插手其间”[54];另一方面,国家不仅要“还权于民”,而且还应该“还应该还权于社会”[55]。这就要求让“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自治体而存在”、“给社区一个独立发展的空间”,同时作为自治主体的小区业主需要改变以往受制于人的状态,依法直接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自主治理实践[56]。

一般说来,“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内,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现”[57]。张静教授结合上海的一个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纠纷案例指出[58]:

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媒介,通过它在公共领域的聚集,连接了公共和私人领域,并将“私”引导至和公共利益有关的方向。因此降低了“公共”和“私”相互分离的危险,使得“公共”牢牢建立在每一个公民个体利益需要的基础上。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发展出了对于共同事务的处理(管理和控制)责任以及运用这种责任平衡强弱力量不同社会团体的能力。公民组织的出现,维护了社区内聚和自治,活跃了居民的参与活动和主动性,并代替已经失去作用的公共部门,完成了城市社区的再组织工作。它还发展出了运用公民间的选择性合约,来组织公共生活的榜样,这不同于级别和身份的组织原则,增强了公民的选择能力,因此具有建立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积极意义。

北京市城建委副主任张农科指出:社会是一个大舞台,每一个公民都扮演着自己的角色,而政府应该是这个舞台的搭台者,而不是主演。“我们并不希望看到政府深陷于众多事务之中,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对于规则和制度的把控。通过完善法律,制定规则与制度,为社会主体提供合理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商品房小区治理中,政府权力的扩张对业主的自治是一种抑制,“行政权力对于社区事务的全面把控并不一定是件好事情,因为政府可能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关系重大、影响长远的事情上,政府可能失去应有的把握。政府是一个好水手,但并不一定是个好舵手,而我们需要的正是一位好舵手。因此政府应该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注重于对长远趋势的把握”[59]。如此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使政府在法律层面上退出了原本属于公民自治范畴的私法领域,这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迈出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一步”[60]。

尽管今天我们所处的社会与前改革时代确有不同,但与公民社会的目标相比,依然相去甚远。这与“中国的中产阶层发育地还相当缓慢”的现况有关。[61]就城市社区而言,以街道办及居委会为标志,“国家仍有其强固的力量在基层社会执行和贯彻其意志”,社会的建构还需要经历漫长的时期和复杂的过程。[62]这就需要真正把住宅小区看作培育公民社会的天然土壤。小区业主维权运动当然充满复杂性,但正是在此过程中,有望“演化出新兴中产阶级所争取的公民权以及这个阶级所追求的公民社会”[63]。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的过程,也是对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社会民主、公民社会和现代性的培育与重构。“千万不要以为,业主自治只关乎社区的物业管理。现代社会的发展史表明,社区自治,是培养现代公民的摇篮,是发展社会民主法制的基础和缩影。”[64]

从语义学上分析,“公民”既是一个政治和法律范畴,也是一个社会范畴。社会学视角下的“公民”,要求回归到“具体的个人”,实现从“文本的公民”到“实践的公民”的转变。“就其现实性而言,‘公民’是一种有血有肉的主体,并具有明确的利益需求。这种视角所关心的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公民形成的具体实践过程,并将这种实践过程同时看作公民权生产的社会过程。因而,所谓公民就是指生产并拥有公民权的居民。”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维权具有鲜明的公民权生产的意义,并充分彰显了业主成为公民的社会过程:首先,作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业主构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力量。“正是通过私有产权的获得,从而赋予业主自身在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并表现出鲜明的利益主体性。”其次,小区业主维权体现了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实践,如为维护合法权益,业主解聘前期物业并通过招投标方式自主选聘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罢免;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等的侵权进行诉讼,等等。这不仅是一个权利实践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主体形塑的过程。最后,业主维权过程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自治权和公民权的维护、诉求和主张,实际上也是使业主“成为公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基本特征是,‘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心枢纽。业主维权的过程在最根本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并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卓绝的民主训练,从而在实践中重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乐观地表示,小区业主群体“最有可能成为中国第一批真正的公民”[65]。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与此同时,在公民社会的培育过程中,通过小区自治而实现社会资本和社群主义的互动式发展,从而在小区治理中实现“合作治理与公民治理”[66],从“身份的治理”转向“契约的治理”[67]。

按照第一次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美国社会学家雷达•汉尼范的解释,“在使用社会资本这个术语时,除了比喻的含义外,我不指资本的通常被接受的意义。我不是意指房地产、个人财产或现金,而是指在生活中,与这些有形物质价值相等的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即组成社会单元的群体和家庭中的善意、伙伴关系、相互同情和社会交往……如果个人与其邻居相互接触,他们与其他邻居们相互交往,就会产生社会资本的积累,这些社会资本可以直接满足他个人的需要,并且具有社会潜力,足以使整个社区的生活状况得到实质性提高。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将受益于其所有成员的合作,个人在其社团中将会发现互助、同情和与邻居交友的益处”[68]。以丰厚的社会资本为基础的小区,“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内,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现”[69],为邻里和睦、民主自治提供了条件。

近三十年来,随着改革和社会转型,城市居民的社会资本“已经在破坏和丧失之中”,其主要表现之一即“城市居民彼此愈来愈冷漠,愈来愈孤立”。因此,在城市社区,重建社会资本,即“为市民重新建构因单位制的变迁、原有关系网络的破坏等因素而下降或丧失的社会资本”[70]。在急遽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无论是信任、规范还是网络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信任破坏了,新的信任尚未建立、原有的规范已经失去效力了,而新的共识性规范未能确立,原有的社会网络被打破或不再有效了,新的社会网络不能发挥效用或尚未形成。”“社区是社会的全息缩影。”[71]一般认为,在目前的城市街区中,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类最有影响的基层市民组织,和居委会相比,业主委员会更能代表小区业主的利益。业主组织“之所以能够生产社会资本,除了为成员提供面对面机会外,更在于其为市民维权抗争所提供的合法性支持。因为根据有关法律,业委会成立的目的就是代表业主与其他社区组织互动,以维护业主利益”。和作为政府控制社会渠道的居委会相比,业主委员会是一种新型的市民维权组织,由于是依法法律成立的,故以其名义组织的集体行动就具有更高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业主委员会“这种正式的民间组织大大增强了维权集体抗争的合法性,因而成为维权积极分子组织抗争的重要社会资本”[72]。

社会资本的形成,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于志愿者与志愿精神的养成。志愿者与志愿精神是在长期的社会自治传统中生成的社会良善状态,其出发点就是“你正在为他人做什么”[73]。以美国为例,小区居民往往积极参与自治管理,竞选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志愿者服务等。就参与的组织来说,不以谋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就个人来说,不享受任何利益或者仅拿较低的薪水,捐助或提供自愿的义务劳动更是司空见惯,尤其是志愿者服务充分体现了志愿精神:“志愿者服务最有灵活性,最能拾遗补阙,最能培养公民精神。在美国,没有逼迫,没有号召,没有动员;自愿,自觉,自费。带着真诚的奉献精神,带着对社会的感激,对他人包括对上帝的感恩,去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只要有需要的地方,就有志愿者存在。”[74]据盖勒普民意调查,50%以上的美国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义务工作。如果一个家庭搬到了新的社区,他们所想的第一件事就是“我能为所生活的社区做点什么”。而且,志愿者团体还被认为是学习社会和公民技能的地方,有“民主学校”之誉。[75]如何通过志愿者服务来优化居住者的生活家园,进而重塑志愿精神,这也是值得我们在推进小区善治过程中值得借鉴的一个重要问题。

权利是争取来的,公共利益是需要权利人共同体维护的。“作为公民和社区的成员,我们怎样才能有助于创立一个公民社会和民主的理想呢?其简短的答案就是,我们能够做与生俱来的事情——我们能够按照我们的归属愿望和他人结合的愿望来行事。而且,这还要从我们如何考虑我们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开始……对于作为公民的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使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社区更加美好至少需要我们合作,并且,理想地说,需要我们积极的参与。”[76]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早在一个半世纪之前曾说过这样一种现象:“在某些国家,居民们总是以一种厌恶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授予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认为,为公共利益而活动是浪费自己的时间。他们喜欢把自己关闭在狭小的自私圈子里,四周筑起高墙和挖上深壕,与外界完全隔离开来。美国人与此相反。如果叫他们只忙于私事,他们的生存就将有一半失去乐趣;他们将会在日常生活中感到无限空虚,觉得有难以忍受的痛苦。”与此同时,托克维尔还注意到这样一道特殊的美国社会文化景观:“参与社会的管理并讨论管理的问题,是美国人的最大事情,而且可以说是他们所知道的唯一乐趣”[77]。在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这种以志愿精神为标志的业主群体善治精神,还需要一个相当长时期的培育过程。“公共幸福最好是由追求私人收益的每个人提供……就像公共生活是从对私人生活的沉闷中释放一样,后者也提供了逃避公共努力的突发和无用的避难所。更一般地,只考虑寻求一个人的私人需要,‘培育我们的花园’。”[78]志愿者、志愿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志愿精神,均是支撑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的社会资本。

按照社会学家的解释,志愿活动本身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资本”;志愿者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而“志愿活动在建构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志愿活动中形成的网络本身使人们之间产生了友情和联合,这是建设一个密切联系、一体化的社区所必需的关键因素。建立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互惠互利,无论对于社会融合、社会稳定,还是经济繁荣都是有利的。”[79]以志愿精神为理念,作为社区内部产生的互惠互利关系总和的社会资本,“如同社会的粘合剂,可以将处于原子化状态的居民个体联系在一起,将各种分散的力量整合为一种力量”,从而进一步促进邻里关系、社区参与和公共生活、公共空间的建设。[80]从公民文化的角度看,“某种联合体中的成员资格、即使个体不认为这种成员资格与政治相关,即使这种成员资格不包含他的能动参与,也确实会产生更有能力的公民”[81]。就小区而言,无论是业主维权还是业主自治,目前主要是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但从长远来看则“主要是要发展一种邻里互助的精神和习惯,为我们自己的社区做贡献,为自己的子孙后代营造一个美好的环境”[82]。重要的是,当前最有可能成为公民社会母体的是由商品房住宅小区发展起来的小区自治,“业主为组建业主委员会而达成的协议具有宪章的性质,在居民小区的范围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宪法性文件,类似于政治哲学中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和秩序的原始契约。依此,在小区的范围内,人们能够实现自我管理,自下而上地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权限和办事程序,同时,在私人空间之外,建立了一个彼此进行对话和沟通的公共领域,并可以进一步规定人们共同生活的秩序”[83]。

从这个角度说,业主自治也是培育社会资本的过程。关于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维权与小区社会资本、公共精神培育的辩证关系,陈幽泓教授做过如下辨析[84]:

维权不同于治理:维权是对抗,治理是合作;维权是你死我活,治理是既让自己活又让别人活;维权是分庭抗礼,治理是遵照社会共同的准则去约束各方行为,通过妥协和合作来采取更多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行动。正是在维权过程中,人们学会了治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一方面,个人的权利意识促进了社区参与,社区中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互惠互利、合作友爱的社区氛围开始形成;另一方面,人们又在社区参与的过程中,学到了如何动员民众遵守规则、采取理性集体行为维护秩序,如何遵循民主法治的途径、以契约方式依法自治、构建和谐社区,如何既关心个人私利又关心公共事务,如何既主张其拥有权利又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公共生活训练和实践中,产生了以自由、合作、人道、责任、互助为基础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又构筑了公民社会的基础,不断推动着国家的前进。

改革开放前,公民社会的合法性程度非常低,“民间组织”、“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从1949年后一直是十分敏感的字眼。改革开放前,中国奉行的是一种政治上高度一元化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几乎完全合为一体,或者说,公吞没了私,国家吞没了社会,政府吞没了民间”。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对于不少人来说,“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则意味着与政府的对立。[85]在单位制下,由于计划体制下的国家与社会同构,故“单位既是一个微社会,也是一个微国家”,国家通过权力的下沉、借助单位组织结构对城市居民进行直接治理和控制;相比于单位,“社区是一个纯社会”。这就意味着“国家把社会职能归还给社会的同时”,“必须和必然把相应的责任与权力空间规还社会,意味着国家放弃对相应资源的控制”,社区共同体由此开始获得充分的自主性,“社区日常生活领域法理上成为了一个行政权力不能任意侵犯和直接干预的‘独立领域’”[86]。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的日常生活基本是在社区中度过的,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情都是和社区状况联系在一起的,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生活的状态和质量。“就社区的层面而言,社会资本的创造,意味着一种更为和谐的人际关系,意味着社区的一种更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也意味着社区发展的一种更为有利的条件。”[87]社会资本的生成,有助于社区成员克服一次博弈的零和结局与囚徒困境。在一个重复博弈的稳定群体里,经过“利己”与“利他”的博弈过程而互利,“社区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互惠等精神内核能够促进多元合作的参与网络体系和自治组织结构的建构,有利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公共产品的创造”[88]。重建社会资本,离开不善治;没有善治,也无从谈起社会资本。“没有善治这一社会资本重建的平台,社会资本重建不可能实现,因为信任、规范和网络的建立需要善治提供的沟通场域。没有社会资本重建这一有效社会动员机制的保证,善治也不可能实现,因为善治需要市民有活力和有效率的参与。”[89]

现代化进程及社会发展对城市基层治理构成了明显的挑战。按照张静教授的观察:“挑战的关键之处在于,是管理公共(群众)、还是公共(实施)管理,二者的差异在于公共领域的准入、公共代表的权利、公共管理组织的权威来源、它们的行为依据及其体现的基本原则方面。在复杂的公共系统中,秩序不是依靠对共同的价值、信仰、权威和行为规范来维护的,而是在保留上述差异的基础上、依靠对等的(合约)约束关系来维护的。这样,与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在──以什么样的授权关系产生公共组织,以什么样的治理原则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基础──等方面,中国面临着差异性选择方向:一种选择是‘加强’传统基层公共组织的权能和整合效率,但这样就必须解决它对公共利益的代表性问题,否则基层仍将冲突不断,因为公众不得不寻找自己的代理机构救济权利,目前在北京和上海日趋增加的社区纠纷即是证明;另一个选择是加强公民组织等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作用,但这样就必然面临公共管理权的分化及其制度化问题。伴随着这一发展,公共机构、公共组织和公共管理的专业化和非政治化设置问题,必将提上议事议程。”[90]在社会转型时期,要处理好政府作为“掌舵者”与社会的复杂关系:既要顺应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趋势,政府不能不放权、假放权、放虚权,又要把握好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规模及自我管理能力,“把握好权力社会化的节奏,与整个社会转型同步进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关系,“以免出现政府不去管而社会又管不了的管理真空问题”[91]。

按照一直强调公民自主治理的玛丽•M.蒂姆尼教授的观点,公共行政学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行政管理要集中控制政策的执行,其目的在于促使效率最大化,而政治干预最小化”[92]。在这里,美国公共管理学界提出的“服务而非掌舵”理论值得引起重视。按照“新公共服务”的理念,“人们明确地承认公共行政官员不是其机构和项目的企业主人”。更确切地说,公共行政官员已经接受了一种通过充当“公共资源的管家”、“公共组织的保护者”、“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以及“社区参与的催化剂”的角色,为公民服务。[93]因此,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懂得,领导不只是涉及正确地做事,它还涉及做正确的事情”[94]。这就要求公务员的主要责任(根据哈特1997年提出的观点),就是“鼓励公民自治,通过说服来管理,超越权力的腐败,以及成为公民的榜样”,从而让公民拥有“一种体面并且有尊严的生活方式”。

应该认识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真正的社会建设。[95]为此,“政府应从全能政府的魔咒中解脱出来,不应该事事包办,更不应该对民间组织的建立抱着强烈的戒心,限制其发展。只有把基层治理的自主权还给老百姓,才能激发公民意识”[96]。也就是说,包括小区治理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建设问题上,在新一轮改革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削权”革新,“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97];“凡是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可以自主管理的,政府也应退出来”[98]。“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最有效的途径是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主人,真正尊重居民的需要和利益诉求,社区真正实现自治,真正让居民自己决定什么是社区建设中最重要的事务和活动。政府和居委会应当将自己放在配角的位置,政府应当无条件地大力支持居民创建各种社团活动,形成繁荣的社区社团活动。在社区内,应当尽可能减少纵向结构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尽可能增加横向结构的社会组织。社区的社会组织之间不应当是上下级的科层制关系,而应当是平等协商的合作伙伴关系”[99],从而为小区善治的实现、公民社会的建设创造必要的制度基础和发展空间。

四、创新社会建设的小区善治愿景

从公共事务治理的角度看,“社区是善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可以解决一些个人无法独立应对,而市场和政府也很难解决的问题”[100]。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突出体现了善治的本质特征,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01]。按照新公共行政学家的理论,“就公共行政而言,最重要的并且最有价值的就是我们为公民服务以增进共同的利益……新公共服务是一场基于公共利益、民主治理过程的理想和重新恢复的公民参与的运动”[102],而美国的社区理论研究则进一步表明,“公共财产如果要永远存在的话,就必须是所有的人生活在和谐中并共同行动,换句话说,就是社区必须是一个信任度高的强民主社区”[103]。就转型期的城市中国而言,商品房住宅小区这一特定空间也提供了这种可能性。

江平教授曾提出过社会组织的“润滑剂”作用:“社会和谐必须依靠大量的社会组织作为润滑剂,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作润滑剂,完全靠政府力量解决所有的问题,那么政府往往与私权发生最直接的碰撞,这样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104]就城市住宅小区而言,业主组织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之一。如何发挥业主组织在城市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润滑剂”作用,是一个显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构建和谐社区需要充分尊重业主自治,如果没有业主自治,我们就无法落实业主权利,就无法管理业主的共有财产。”[105]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安居乐业,不仅是和谐社区的保障,而且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比如,以北京为例,只有住宅小区都是安居祥和的宜居家园,那么,首都才可以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首善之区”。

在目前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制度格局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因其固有的商品性质,成为城市社会中公民拥有的最大的私有财产,也是私权特征最为显著的“私人空间”。如果说民主政治乃“民有、民治、民享”的话,那么,具体到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这一特定语境,即是“业主所有、业主所治、业主所享”;就小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则是以业主自治为基础的小区业主“共有、共治、共享”这一小区善治格局。“如果没有业主自治或者运作不畅,公共物业事项便无从决断或难以执行,小区陷入困局的最终后果必然是广大业主的物权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在此情形下,房屋的使用功能将下降甚至失去,业主的安居追求可能泡汤,其企图通过出租、转让、抵押等手段进行投融资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这不仅直接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还将连带影响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连公民私有住房的保护都难以到位,便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和国际资本的投资信心,继而对经济改革产生怀疑,从而在更深层次上危及经济改革和发展。相反,业主自治的成功实现,将会极大地激发亿万人民投身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也为市场经济本身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06]

必须要强调的是,作为以私有房屋产权为主要标志的新兴的城市有产者,无论是业主(个体)还是业主组织(群体),都是维持社会和谐的中坚力量。关于这一点,长期致力于中美社区自治研究的陈幽泓教授曾做过非常精到的分析:“业主整体上是社会中的一个保守的阶层……这使得业主群体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恒久力量。”所谓“业主的保守”,不仅是需要保守住他们的产业,而且还要保守其住宅所在小区的生活品质,还期望其产业和生活品质不仅能够得以保守住、而且还应该得以提升。“本质上作为保守力量的业主组织,自2000年起突然登上历史舞台,一变而成为中国市民社会中最活跃的群众组织,在有些人看来,业主似乎成了‘麻烦制造者’的代名词,但这主要是与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体制性深层问题有关。”业主组织自产生之初就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同,因为它具有成长为新型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元素和制度环境。围绕小区业主所面临的最深层的体制性问题就是财产权制度问题。“业主组织在物业小区中面临的问题没有现成答案,处于‘前公民社会’的业主组织为了保守他们的产业和家,不得不克服一切困难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理性集体行动,在现有体制框架下依法解决纠纷、实现小区中的善治。为此,他们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包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也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他们在没有路的地方要走出路来,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行行复行行,艰难跋涉前进在改革的不归路上。伴随着社会转型实践所产生的摩擦和碰撞、纠纷与冲突,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从混沌到有序发展的自然过程……业主在基层社会的维权和治理活动是实际上是在基层构造秩序的实践……业主对自己产业与家园的生活品质与正常生活秩序的期望以及为之自愿的付出是维持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和资源,将为基层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打下基础。就此意义而言,这个活跃的群体实际上仍然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保守的力量。”这些城市住宅小区的有产者或中产阶层是推动社会进步、社会民主、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这已为西方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所证实,也必将为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所证实。[107]“公民社会通过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创造了政治权力的社会资源,从而赋予了国家及其政府合法性。只有当国家赢得公民信任的时候,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108]

有的学者在长期的调查中发现:“维权业主很少真的成为无端闹事的刁民,相反这些维权业主往往是社区中最懂得相关法律,最愿意遵照法律的‘良民’。”小区业主依法成立业主组织,“为改变长期以来由单一某个权势集团控制社区的局面提供一种新的制衡力量,也最有可能给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这为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了和谐的基础,因为“和谐社区”归根到底取决于小区业主的认同和参与,而居委会、物业公司已经越来越难以担当此任。在这种格局下,小区治理结构需要有业主组织在小区形成一个制衡与合作的机制。“有这样的铁三角治理结构才能够避免某一方面对治理资源的垄断,避免社区的腐败以及由腐败所引起的民愤,才能够长治久安。”[109]孟伟教授对1998-2005年深圳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维权行动的研究表明,业主自治在目前和将来一个不短的时期内,将形成“以利益相关性为基础,以日常生活问题性为导向,以主张或要求某项权利为指向的‘权利主导’的规则逻辑。业主从利益主体向规则主体努力的过程,彰显了‘公共政治人’的品性”[110]。于是,小区业主的生活常态、政治智慧及其面临的严峻挑战积聚在一起。陈枫、王克非提出:“没有小区业主的民主自治,也就不会有真正的小区稳定。”套用一句名言“不是公鸡叫了,太阳才升起,而是太阳升起了,公鸡才叫的”。就是说,“从逻辑上讲,不是因为业主‘闹事’了其利益才收到侵犯,而是业主利益受到侵犯了,才会去‘闹事’。一些强势群体,特别是一些建设单位不遵守房地产市场规范的行为才是业主‘闹事’真正的、最重要的起因。而在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出现的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则加剧了这种因素的作用。现在,特别是基层,有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俨然成为了强势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无忌惮地向强势群体倾斜,完全不考虑对处于弱势的广大业主更大的利益影响,业主对此颇为不满。而当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之后,为了维护小区的稳定,有关行政机关也往往将主要精力和解决重点放在制止小区业主的‘闹事’上,而忘记了业主‘闹事’背后的原因,忽略了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的制裁,这实际上是一种方向上的错误。”[111]

那么,如何在业主利益表达与和谐社区建设之间取得动态的平衡?“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小区善治就是在这种矛盾化解、利益均衡调整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按照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的解释,社会的稳定与利益的表达之间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在最近的几年中,社会中的利益矛盾明显增加,但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是我们跨过这个坎儿的一个极为有利的时机。”因此,需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112]根据对深圳市业主组织及其活动的长期观察与研究,邹树彬先生得出了这样的研究结论:“广大业主通过选举、议事、谈判、协商、集体行动,受到了民主熏陶,培养了民主习惯和自治能力,这是公民社会崛起的先声。”民主既是一种先进的价值观,也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私产的出现和住宅小区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催生了‘小区政治’”。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和业主组织以及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从各自的角色和利益偏好出发,形成了复杂的博弈关系,“这是一种与业主利益息息相关的现实政治。通过业主公约制订、业主委员会选举、选聘‘管家’、公共议事、谈判、协商和采取集体行动,广大业主受到了民主熏陶,培养了民主习惯、公共精神和自治能力,为小区的和睦与繁荣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并为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的民主奠定了基础。众多相对独立、自主参与、富于公共精神、互惠合作的社区的出现,预示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崛起。”[113]

从长时段的历史来观察,自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自治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例的发展和完善。”[114]以业主自治为基础的小区善治,是符合这一历史大趋势的必然选择。离开业主自主治理,也就难以有小区善治;自治与善治,二者之间有其内在的逻辑关联。“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来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是不能没有公共管理。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115]当然,无论是相对于传统文化还是小区现实生活,要培养业主自治精神,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为在中国,社区自治的精神资源极端匮乏,是当前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情况。[116]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还政于民’为社区自治的发展开辟了更大的空间,社区自组织的法语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客观上为楼栋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较大规模的社区依靠政府和事务繁重的社区居委会来管理是不可能形成善治的,在范围较大和人数相对较多的社区,居委会在发动居民参加集体活动、民主活动和提供集体物品方面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和问题。”[117]从国家、社会,到社区,再到家庭、公民个体,“五位一体”构成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大层面的人类生活图景。国家进行宏观的社会建设与治理,以社区的自治和善治为中心,以家庭和公民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为细胞,各就其位,各司其职,美美与共。政府在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切实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减少包括对小区业主自治等在内的“微观事务的干预”[118]。作为小区业主,也应成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119]如此一来,个体、群体和社会、国家的关系,才有可能达成一种动态、均衡、和谐的发展状态。“将社会从对国家的迷信中解放出来,还原社会自治……将社会主体从利益对抗的假设中解放出来,基于主体间性建构一种合作互动的共治共赢格局。”[120]

就像法治尚未完全实现、业主素质有待提升一样,小区善治在目前而言,还只能是一个理想图景。在新型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目前存在着两种同时发生、相互纠结的矛盾性社会现象:一方面,业主自治方兴未艾,小区善治可望成为一种理想的愿景;另一方面,也面对着一系列复杂的问题、矛盾和冲突。无论是业主自治还是小区善治,其现实态势既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诗情画意。如同两位德国学者所观察到的,“迄今在中国还不存在这样的自治:即由居民及其选举出来的代理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又没有外部的干预”[121]。不过,在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善治问题上,有一点似乎可以抱持谨慎的乐观,即业主自治不仅是通向和谐城市社会的自由之路,而且也很可能是转型中国的基层城市社会民主化进程的路径选择。[122]

(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社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1] 杨玉圣:《论小区善治面临的主要矛盾——兼论小区公共事务治理之道》,《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2] 杨玉圣:《影响城市小区和谐的十大问题》,见杨玉圣著:《学术共同体》,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150页。

[3] 杨玉圣:《论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清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0年第14期转载。

[4] 杨玉圣:《从无序到善治——释“小区善治”关键词》,《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5] 沈原著:《市场、阶级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25页。

[6] 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 年第 5 期,第 6 页。

[7] 参见让-皮埃尔•戈丹著:《何谓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8] 详见费孝通:《居民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9] 李侃如(Kebbeth Lieberthal)著:《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页、328页。

[10] 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见俞可平著:《敬畏民意——中国的民主治理与政治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11] 董小燕著:《公共领域与城市社区自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0-61页。

[12]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2月22日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71182万人,占总人口的52.6%。见《新京报》2013年2月23日A04版。

[13] 郁建兴、陈奕君、彭朱刚、童志锋等著:《让社会运转起来——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4] 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见俞可平著:《敬畏民意——中国的民主治理与政治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15] 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页。

[16] 转引自丹尼尔•贝尔著:《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页。

[17] 梁莹在《困境中的社区“参与式民主”》一文中指出:“时至今日,一部分国人基本上仍未成为现代公民,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主人意识和权利观念淡薄;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参与和监督意识缺失;在与社会的关系上,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不强。而这正是导致居民参与社区社会政策的意识孱弱成为普遍现象的重要原因。”见《学海》2009年第3期,第51-52页。

[18] 邹谠著:《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看》,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19] 曾茜:《中国业主离自治还太远》,《成都商报》2009年8月17日。

[20] 舒可心:《社区要由业主自己来管》,《北京楼市周刊》2005年7月11日。刘纯在《自治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长江日报》2008年8月26日)中指出:“中国人这么多年的习惯,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要么就让我说话管用,不疼不痒地让我投票,不干;治理别人可以,要自己治理自己,对不起,不会。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现代公民社会中,要懂得自治、懂得用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有什么样的业主才有什么样的业委会,才有什么样的社区,也才有什么样的生活。所以,每个业主都能尽自己的投票义务,努力参与小区各项事务,才是实现自治的第一步,也是走向民主锻炼、提高自身民主修养和水平的重要一步。”

[21] 易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变革与社会资本研究(1978-2008)——一种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博士论文),复旦大学,2009年4月,第152-153页。

[22] 邓泉国:《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博士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3年5月,第61页。

[23] 陈文在《公共管理视阈下的城市业主维权现象研究》一文中指出:“在业主的权利维护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逐渐觉醒、社区治理环境日渐变化的现今城市社会,政府有必要遵循中立原则、掌舵原则和服务原则相结合的价值准则理性以应对城市社区业主维权运动所产生的各项挑战”。见唐娟主编:《共有、共治、共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页。

[24] 杨贵华等著:《自组织:社区能力建设的新视域——城市社区自组织能力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5] 张农科著:《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大会》,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156页。

[26] 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第6页。

[27] 徐秀明:《业主自治与城市基层民主》(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4月,第1页。

[28] 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第197页。

[29] 周骏:《别让业主委员会变了味》,《中国新物业》2007年第11期,第17页。

[30] 陈枫、王克非著:《物业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31] 邹树彬:《住宅小区中的民主——城市业主维权行动的兴起及其影响》,见唐娟主编:《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冯仑在《住房私有化影响重大,让居住改变中国》一文中指出:“完全按自己的喜好和支付能力选择想要居住的环境,彼此在哪儿上班、和谁是同事并不决定自己的邻居,从此完全进入一个陌生人社会,大家在财产权上是完全平等的,除此之外,各不相扰,隐私权得到充分保障,名誉权也得到伸张,私权由房产的财产权进一步延伸,扩大到所有居民的价值观和生活倾向,使人际关系在越来越简单的同时也越来越丰富。”转引自陈枫、王克非著:《物业管理》,第45页。

[32] 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语。杜威的传记作家罗伯特•维斯布鲁克补充说:“只有在地方,面对面的社团里,公民参与的成员才能相互对话,而这样的对话对于公共意识的形成和组织是非常重要的”。转引自罗伯特•帕特南著:《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刘波等译,燕继荣审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2页。

[33] 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家健、凯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吴海宁,以自荐方式,竞选区人大代表。“显然受到了深圳案例的影响”,北京朝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水清木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邵夏珍、银地家园业主陈俊超、回龙观小区业主维权人士杜茂文、杨逢辰、聂海亮以及业主维权顾问王海等,纷纷参选。参见邹树彬、唐娟、黄卫平:《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北京与深圳比较》,见邹树彬主编:《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4] 王怡:《2003年公民权利年》,《新闻周刊》2003年第47期(2003年12月22日)。

[35] 秋风:《新民权行动年》,《新闻周刊》2003年第47期(2003年12月22日)。

[36] 杨卓如:《从“深圳现象”和“北京现象”看我国基层人大代表民主选举的动力与阻力》,邹树彬主编:《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第207页。

[37] 李凡:《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的新实践》,《新闻周刊》2003年第47期(2003年12月22日)。

[38] 闫健编:《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39] 谢芳著:《西方社区公民参与——以美国社区听证为例》,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40] 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第213页。自2001年起一直担任深圳南天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范国振先生,在总结该小区十年的小区自主治理的经验时指出:没有人天生就懂得应如何通过民主、理性维护其权益,“业主民主意识的启蒙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十年期间,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13次业主大会会议、五次选举,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对小区进行自主治理。在这一过程中,业主“从过去的冷漠旁观转变为如今积极参加公共事务和踊跃投票,民主已从理论上变成现实生活中模得着、看得见的具体东西”,业主既维护了业主的物权权益,也使“民主已经在社区里形成一种理念和工作方法”。在进行小区公共事务讨论、表决和选举时,无论是家产万贯还是工薪收入,业主一律平等,“这种民主平等的精神十分可贵,其深远的社会影响绝不可低估,会像一颗‘种子’,在住宅小区里生根发芽、壮大。这将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础,也将成为社会基层民主的基石”。范国振:《十年之路——群众从争取绿地走向社区自主治理》,见朱宪辰主编:《自主治理与扩张秩序:对话奥斯特罗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9页、470页。

[41] 转引自理查德•C.博克斯著《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42] 凡•德斯:《社会资本、民主政治与公民权利》,见周红云主编:《社会资本与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页。

[43] 卡罗尔•佩特曼著:《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44]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2页。

[45]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方兴等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46] 林尚立主编:《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47]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342页。

[48] 梁漱溟先生在《回忆我从事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指出:“要改造中国的政治,必须从基础做起,国家宪政要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要从基础做起,就要从最基层开始做,搞乡村的自治。一乡一村的自治搞好了,宪政的基础也就有了……全国就会有一个坚强稳固的基础,就可以建设一个进步的新中国。”

[49] 杨贵华等著:《自组织:社区能力建设的新视域——城市社区自组织能力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50] 易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变革与社会资本研究(1978-2008)——一种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第4页。

[51] 俞可平著:《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52] 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公共行政的精神》(中文修订版),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页。

[53] 宋锦洲、何慧林在《自主治理重在制度激励》一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家不断对社会放权,社会治理空间也有一定程度的扩展,但这主要限于经济领域,“在社会管理层面政府依然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即使国家在某些层面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如农村(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但在这些领域中社会自治权依旧显得十分单薄,行政权力还是弥漫这些自治领域的各个方面,致使自治组织色彩变异和功能失效,其背后原因在于国家对社会自治的极不信任”。见朱宪辰主编:《自主治理与扩张秩序:对话奥斯特罗姆》,第277页。

[54] B.盖伊•彼得斯著:《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文修订版),吴爱明、夏宏图译,张成福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55] 2002年末,江平教授应《财经》杂志与吴敬琏、张卓元教授对话时谈到“自治组织的成长”问题时表示,“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还是国家权力过于集中。从历史发展过程上看,国家无远弗届地干预社会和公民、法人的各方面生活。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出一个口号,要国家还权于民,即公民和法人;但仅仅提出还权于民还不行,还应该还权于社会”;“我们过去不强调社会权力,现在逐渐有所意识。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作用各有不同,许多事情需要用某种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所以对于社会权力干预的作用应该重视”。见《江平讲演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70页。

[56] 邓泉国:《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博士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3年5月,第100页。

[57] 罗伯特•D.帕特南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58] 张静:《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一个社区纠纷案例的分析》,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研究会编《扩展中的公共空间》,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59] 张农科著:《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大会》,第153页、153-154页。

[60] 何伟利:《基层民主视角下的业主自治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5月,第6页。

[61] 孙立平教授在题为《结构优化与社会和谐——堪忧的中产阶级》的文章中指出:“中产阶层在政治上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经济上被看做是促进消费和内需的重要群体,在文化上被看做是承载现代文化的主体,这在国内外学术界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共识……但客观地说,中国的中产阶层发育地还相当缓慢。除了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城市之外,中产阶层还是踪影难觅,中等收入者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还很小。”“掠夺式经济使中国中产阶层迅速消失”、“中产阶层的无产化”、“中产阶层不堪重负”、“警惕中产阶层沦为弱势利益集团”、“中产阶层成为仇富心理的替罪羊”等都是媒体上特别是网络上经常出现的字眼,人们通常所说的“房奴”也主要是指这个群体。“中产阶层的消失”、“中产阶层的蒸发”等字眼甚至成为文章的标题。于是,很多人在问:“我还是中产阶级吗?这个社会还有中产阶级吗?”见孙立平著:《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117页、118页。

[62] 沈原著:《市场、阶级和社会》,第143页、329页。沈原教授还做过这样的评论:“很多社会学家在讨论当代中国社会,特别是改革以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都喜欢套用‘市民社会’这顶大帽子,似乎就在眼下,与国家对立的、某种自治或自主的社会生活正在兴起。我的看法则远远没有那么乐观。”(第143页)

[63] 沈原:《走向公民权——业主维权作为当代中国的一种公民运动》,见沈原著:《市场、阶级与社会》,第333页。

[64] 曾茜:《中国业主离自治还太远》,《成都商报》2009年8月17日。

[65] 陈鹏:《从“产权”走向“公民权”——当前中国城市业主维权研究》,《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

[66] 梁莹、姚军著:《草根社区中的合作治理与公民治理——地方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研究出版社2011年版。

[67] 陈喜强著:《中国城市基层社区组织身份治理模式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68] 转引自夏建中著:《美国社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第63-64页。

[69] 罗伯特•D.帕特南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70] 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中国城市社区建议目标模式的理讼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128页。

[71] 李雪萍著:《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72] 石发勇:《社会资本的属性及其在集体行动中的运作逻辑——以一个维权运动个案为例》,《学海》2008年第3期,第99页。

[73] 小马丁•路德•金说过一句名言:“每个人必须决定是希望生活在有创造性的利他主义的光明里,还是躲在有破坏性的自私自利的阴暗中,这是一个决断。生命中时刻萦绕在心中的最紧要的问题就是‘你正在为他人做什么’。”参见亚瑟•C.布鲁克斯:《谁会真正关心慈善》,王青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74] 韩可胜:《参与奉献和谐——美国社区精神及缘由初探》,新浪网2009年1月1日。肯尼斯•纽顿在《政治信任与政治疏离》一文中指出:志愿性组织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公民对社区特别是社区中的志愿性组织和中间组织的卷入,能够培养信任、互惠、团结和合作等‘心灵的习惯’。志愿性组织还被认为能够创造出公民参与的关系网络和对公共福祉的关切”。见周红云主编《社会资本与民主》,第412页。

[75] 罗伯特•帕特南著:《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第393页。

[76]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方兴等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77]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8页。

[78] 艾伯特•O.赫希曼著:《转变参与——私人利益与公共行动》,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

[79] 丁元竹、江汛清:《志愿精神与第三部门研究》,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研究会编:《扩展中的公共空间》,第129页、186页。

[80] 姜振华著:《社区参与与城市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81] 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著:《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88页。

[82] 陈幽泓:《域外和谐小区管理经验》,《中国新物业》2008年第1-2期,第22页。

[83] 张以明:《公民社会将发端于社区自治》,《广州日报》2007年3月6日。

[84] 陈幽泓:《让社区走向开放》,《市民》2006年6月28日。

[85]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333-334页。

[86] 吴克昌著:《中国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135页。

[87] 孙立平:《社区、社会资本与社区发育》,《学海》2001年第4期,第94页。

[88] 易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变革与社会资本研究(1978-2008)——一种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第36页。

[89] 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中国城市社区建议目标模式的理讼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130页。

[90] 张静:《成长中的公共空间之社会基础——一个上海社区纠纷案例的分析》,上海社会科学联合会编:《社会转型与社区发展》,2001年。

[91] 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见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92] 见玛丽•M.蒂姆尼为理查德•C.博克斯著《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所作的“序”,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93]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第110页。

[94]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第102页。

[95] “一个国家的整体性繁荣,有赖于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维建设,任何一维的错位与忽略都有可能祸及其他。21世纪中国的一个显著进步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公民社会治理成本最低。‘小政府,大社会’与建设一个‘权小责大’的政府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一个好的政府只是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担任社会‘裁判者’和‘守夜人’的角色。政府不能成为经济活动中的普通竞争者,也不能随意进入公民的私人领域”。熊培云著:《重新发现社会》(修订版),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96] 王森:《小区业主自治困境的原因分析及善治途径——对杭州几个商品房物业小区个案的考察》(硕士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4月,第47页。

[97] 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3月17日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政府转变职能,就是“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说白了,就是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不是说政府有错位的问题吗?那就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我们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见《新京报》2013年3月18日重点A09版。

[98]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现在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儿,对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没弄清楚,政府和社会的权力边界没弄清楚,政府和其他组织的权力边界没弄清楚,政府管得太多了”,因此,“政府非常忙,两眼一睁,忙到黑灯,还没管好”。所以,现在要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责任边界,即哪些东西是市场可以做的,哪些东西是社会可以做的;凡是市场可以做的,政府不要干预,要退出来。“凡是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可以自主管理的,政府也应退出来。”见《新京报》2013年3月11日重点A17版。

[99] 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第338页。

[100] 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迪斯:《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见周红云主编:《社会资本与民主》,第193页。

[101] 俞可平著:《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102]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第2页。

[103] 夏建中著:《美国社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第12页。

[104] 江平著:《私权的呐喊——江平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页。

[105] 王利明:《业主权利与业主自治》,《光明日报》2007年7月9日。

[106] 孙威力:《购房维权与业主自治》,《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25日。

[107] 陈幽泓:《业主维权与社会稳定》,《中国新物业》2007年第9期,第60-61页。

[108] 卡内尔•B.缪勒:《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当代话语权分析》,见何增科、包雅钧主编:《公民社会与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09] 朱健刚:《业主自治催生和谐社区》,《南方都市报》2005年12月11日。

[110] 孟伟著:《日常生活的政治逻辑——以1998-2005年间城市业主维权行动为例》,第316页。

[111] 陈枫、王克非著:《物业管理》,第83页。

[112] 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基础》,《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1日。

[113] 邹树彬:《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特点及其影响》,《深圳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陈幽泓教授也把小区业主维权行动看成是一种“社区政治”,不仅如此,而且更重要的是,业主组织的行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积极意义。尽管业主维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受到侵犯的私权利,但这些从个人私权利出发的权利诉求在客观上会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11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册,商务印书馆2009 年版,第 35 页。

[115]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11页。

[116] 秋风在《业主自治:尚需从头学起》(《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8月18日)中指出:自治不是光靠每个人维护私人利益的理性计算就能成立的,而是需要某种道德基础和自治共同体内部的相互信任和友爱,但在中国,尤其是在城市,恰恰普遍缺乏这种道德与精神资源。“近百年全盘反传统的努力,已经使中国人抛弃了道德教育的传统。几十年灌输的斗争哲学,也使人们不再信任他人。十几年来流行的主流经济学又把‘经济人’的假设变成了一种人人只为自己的道德戒律。”如此以来,往往倾向于把任何道德行为解释为纯粹的利己行为,人们自作聪明地把每个人看得跟自己一样卑劣。一个人积极帮助他人,一定是为了“自己出名”;一个人投身社区自治,一定是因为“他被物业公司收买了”。“自治也需要自治领袖。但是,公共精神匮乏、对他人冷漠的社会中,又普遍存在一种奇怪的平等主义心态:不相信有些人竟然比自己具有公共精神。人们可以容忍一个高高在上者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不公平,而不能容忍自己中间某些人竟然比自己更高尚。“人们宁可相信单位里管制自己的人,也不相信帮助自己的邻居。很多业主相信,尽管物业公司在挣黑钱,但起码它对所有业主一样黑,所以,人们宁可忍受这样的他治,而不能信任业主自治”。所以,现实情况表明:“业主自治、社区自治前路维艰,自治,需要每个人、整个社会从头学起。”

[117] 夏建中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第295页。

[118] 据新华社报道,在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3月18日主持召开的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上,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新一届国务院工作开局的关键,提出“真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见《新京报》2013年3月19日A03版。

[119] 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指出:“作为公民和社区的成员,我们怎样才能有助于创立一个公民社会和民主的理想呢?其简短的答案就是,我们能够做与生俱来的事情——我们能够按照我们的归属愿望和他人结合的愿望来行事。而且,这还要从我们如何考虑我们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开始……对于作为公民的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使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社区更加美好至少需要我们合作,并且,理想地说,需要我们积极的参与。”见《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第128页。

[120] 罗豪才、宋功德著:《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第39页。

[121] 托马斯•海贝勒、君特•舒耕德著:《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张文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122] 杨玉圣:《论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清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来源:《战略与管理》2013年第3/4期合编本

责任编辑:蒋湘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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