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对于“社会”这个概念,社会学文献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用法: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概念(相对独立于“国家”行政系统之外的那部分人类交往领域)、与“共同体”相对应的“社会”概念(一种与“共同体”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类型)、与“个人”相对应的“社会”概念(泛指人类个体以特定形式形成的各种群体或结合体)。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对第三种含义上的“社会”当中今天依然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那些结合体本身(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社会团体、国家等)进行“建设”。它一般包括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而具体到现代社会建设,其主要内容就是:优化人口品质、完善保障机制、推进自由平等、理顺社会流动。
【关 键 词】社会/社会建设/现代社会
所谓“社会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对“社会”这样一种对象进行建设。但是,什么是作为我们建设对象的“社会”呢?“社会建设”又到底包括哪些任务呢?对于这些问题,学术和政府各界都有许多不同的回答。在本文中,我想就这些问题简单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什么是“社会”?
许多学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外延的角度将“社会”概念划分为大社会、中社会和小社会三个子概念:(1)大社会的概念。这是与自然界相对应的社会概念。它把自然界之外的人类活动领域都称作社会领域。它从内容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狭义的社会,从范围上等同于国家整体。学者们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观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的以新政治、新经济和新文化为内容的“新社会和新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都是大社会的概念。(2)中社会的概念。这是和经济相对应的社会概念。它把经济发展之外的领域称作社会发展领域。学者们认为,我们所指的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的社会概念、我国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社会”概念,就是“中社会”意义上的概念。(3)小社会概念。这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的社会概念。它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不仅区别于经济,也区别于政治和文化领域;不仅区别于个人,也区别于国家。我们经常讲的与市场、国家相对应的社会,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就是这种狭义的社会概念。而根据“社会”的不同界定,社会建设就会有不同的内容与内涵。广义的社会建设是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狭义社会建设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中义的社会建设就是经济建设以外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狭义的社会建设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当今党和政府提出的社会建设主要是指狭义的社会建设。①
我们认为,无论是把“社会建设”中的“社会”一词理解为上述三种大、中、小“社会”概念中的任何一种可能都是不准确的。对此,我们具体说明如下。
浏览一下社会学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对于“社会”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有以下这样一些不同的用法:
1.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行政系统之外的那部分人类交往领域。如今天人们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时常常采用的“国家—社会”这一研究框架中所说的“社会”,就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概念。这种用法的要点是:“国家”和“社会”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交往领域,“国家”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社会”则是由个体成员通过相互之间的自主交往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国家”不包括“社会”,“社会”也不包括“国家”。这个含义上的“社会”概念,也常常被人称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
这一概念有一些不同的变种。假如我们把“国家”大致等同于“政治”领域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在相关文献中发现至少三种有所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A.作为一个与“国家”或“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家庭”和“国家”(或“政治”)领域之外的人类自主交往领域。此即上面所述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我们可以将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市民社会A”。这一“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来自于黑格尔等人②。B.作为一个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外的人类活动领域。与上述“社会”概念一样,这个含义上的“社会”概念也常常被称为“市民社会”。只不过此一“市民社会”和上述“市民社会”概念相比,其外延要更窄一些——上述“市民社会A”虽不包括“政治”领域,但却包括了“经济”(或“市场”)领域(即人们之间通过市场交换这种自主交往机制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交往领域)在内;后一个则既不包括“政治”领域,也不包括“经济”领域,而只包括人们之间通过自主平等的沟通机制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科恩和阿雷托等人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础而建构的新“市民社会”概念就是指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③我们可以将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市民社会B”。C.作为一个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人类活动领域。无疑,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外延上比“市民社会B”又窄了一些——又有一个领域,即“文化”领域(纯粹由符号系统所构成的领域)从“市民社会”的概念中被分离了出来。我们可以将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市民社会C”。
2.作为一个与“共同体”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种与“共同体”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类型。这种用法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按照这一概念,人类的结合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所谓“本质意志”(一种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与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其具体形态包括家庭、家族、村落、社团和古代的小城镇;另一种则是以所谓“选择意志”(一种摆脱了上述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从祖先那里先天继承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旨在通过特定手段的选择来实现人们理性构想出来的某种目的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其具体形态包括现代工业大都市、国家和世界国家。前者被滕尼斯称为“共同体”,后者则被滕尼斯称为“社会”。按照滕尼斯的理解,“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因此,“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④
3.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人类个体以特定形式形成的各种群体或结合体,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等。在社会学文献中,多数作者,包括马克思、涂尔干、齐美尔、韦伯、帕森斯等这些最有影响的社会学大师在内,大体上都是在上述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的。在现代社会学诞生以前,西方思想史上的许多著名思想家,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等,也都大体是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的。按照这种用法,不仅被滕尼斯称为“社会”的那些人类结合(如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可以称为“社会”,而且被他称为“共同体”的那些人类结合(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关系网、村落、社区、其他一些初级群体等)也可以被称为“社会”;不仅国家以外的那些人类结合形式可以被称为“社会”,“国家”也可以被称为“社会”(在洛克那里“国家”被称为“政治社会”,以与家庭之类的“自然社会”相对应),属于“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通常所谓的“中国社会”、“美国社会”、“俄罗斯社会”、“法国社会”等就都是以民族—国家为形式的“社会”。
上述对于“社会”的三种用法实际上代表了界定“社会”的三种不同角度。第一种是从人们交往的(一种隐喻上的)空间“领域”来界定“社会”,第二种是从时间变迁中先后形成的人际结合类型方面来界定“社会”,第三种则是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社会”。
那么,我们今天提到“社会建设”一词时,所讲的“社会”到底应该是上述哪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呢?
二、作为社会建设对象的“社会”
将“社会建设”一语中的“社会”一词理解为上述第一种含义上的“社会”,将“社会建设”等同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建设,是国内不少学者拥有的一种看法。我个人认为,这种看法过于偏狭。“社会建设”不能等同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建设。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建设”包括了“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但绝不限于“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后者充其量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内容。理由很简单:“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虽然有助于我们所说的“社会建设”,但并不能解决我们用“社会建设”一词时想要解决的所有那些相关问题(如各种被称为“社会事业”的那些项目的建设)。
同样,我们也不能将“社会建设”中的“社会”理解为是滕尼斯意义上的那种“社会”。理由也很简单:我们在今天要建设的“社会”也不仅仅限于滕尼斯所说的“社会”意义上的“社会”,而且也包括了那些“共同体”意义上的“社会”。
我认为,我们今天在讲“社会建设”时所说的“社会”,应该是指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社会”,即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的“社会”,包括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区、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等。按照对“社会”一词的这种理解,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对上述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结合体当中今天依然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那些结合体本身(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社会团体、国家等)进行“建设”。无疑,和经济建设等活动一样,这样一种“建设”对我们人类具有不言而喻的现实意义: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的那样,我们人类是一种合群的动物。或者说,是一种社会性很强的动物。作为一种高度社会性的动物,人类必须结合起来,以各种不同的群体结合为形式,才能够进行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活动,如经济活动(获取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类物质资源并在人群中适当地进行分配)、生育活动(生育和抚养后代以保证人类的繁衍)、政治活动(确定共同的行动目标并对实行目标的过程加以协调)、文化活动等。一旦作为我们人类各种生存和发展活动正常进行之前提的“社会”结合本身出现了问题,那么必须借助于它才能够进行的所有那些活动本身自然也就无法正常展开,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身也就会遭受威胁。因此,为了使我们人类的各项生存和发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我们必须首先保证作为这些活动正常展开之前提的“社会”其本身能够得以正常存在(形式得以正常建立、结构得以正常构成、秩序得以正常维持、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等)。这样一种以建构、维护和完善我们人类的各种“社会”结合体本身为直接目的的工作是其他任何一种工作都不能也无法代替的,这种工作就是“社会建设”。缺少了这样一种工作,或者这样一种工作没有做好,作为我们人类一切生存和发展活动之前提的“社会”本身就会发生问题,或陷入危机,从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正常展开,影响到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外还有必要专门去进行一项被称作为“社会建设”的工作或活动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一样也是一项专门活动。
我认为,只有对“社会”一词的含义做这样的理解,我们才能对包括官方文件在内的当前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各种文献之中所述“社会建设”的内容做出相对而言最符合逻辑的解释。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概述未来5年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时,明确地将以下几条任务作为社会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与此类似,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讲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时,也把“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只不过在这个文件中,可能是为了表示重视,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内容被专辟一节加以论述,并在很多场合下用“社会治理”一词代替了“社会管理”一词。
在阅读这些段落时,我们遇到的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要把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我们能够说,之所以把这些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是因为这些方面的内容既不属于政治建设,也不属于经济建设,而属于“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吗?显然不能:它们显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市民/公民社会”建设的那些内容。它们可以是国立的机构,因而是附属于国家的(因而按照上述“市民社会A”的概念,它们不属于“市民/公民社会”范畴);也可以是私立并以赢利为目的,因而是附属于资本的(因而按照上述“市民社会B”和“市民社会C”的概念,也不属于“市民/公民社会”范畴)。或者,我们能够说,之所以把这些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是因为这些方面的内容属于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吗?显然也不能:正如没有什么理由让我们只把那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纯属公益性质的教育、医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机构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一样,也没有什么理由让我们只把带有明确功利目的的那些教育、医疗、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机构(如以赢利为目的的养老院、商业保险机构等)的建设当作“社会事业”,而把那些带有公益(共同体)性质的同类机构的建设排除在外。实际上,我们之所以能够把这些方面的内容称为“社会建设”,主要因为这些方面的“事业”直接涉及的是包括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等各种形式的“社会”能否正常存在和运行。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要把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这一问题。因此,要想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解释我国官方文件里所讲的“社会建设”,就只能对其中的“社会”一词做上述第三种含义上的理解。
当然,以上所述“社会建设”的含义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除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含义之外,不同时代的“社会建设”也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我们在今天的中国大地上要进行的“社会建设”,和在古代中国(例如孔子生活的时代)要进行的“社会建设”,在内容和原则上肯定不会是完全相同的。我们今天要建设的“社会”,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而非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社会”。
三、“社会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假如我们上述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解是可以被接受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对“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做出概括性的分析和讨论。
任一形式的“社会”一旦建立起来,若要正常存在,首先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就是:
首先,存在着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比例的人口。我们所建设的社会是人类“社会”,而不是动物“社会”。既然是人类“社会”,那么它首先就是由一定数量的人类个体所组成的,一定数量人口的存在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其次,除了数量方面的要求外,这些人口在基本素质(生理素质、心理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也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再次,不言而喻,这些人口在自然属性方面的一些基本比例(如性别、年龄结构比)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否则,这个“社会”也很难正常运行和延续。
其次,这些人口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保障。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即使不是所有既存人口,也必须是所有既存人口中为维持该社会的正常存在所需要养活的那部分人口的基本生存条件都能够得到保障;其次,必须得到保障的只是这些人口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维持生存所需加以满足的那些基本条件,而非所有物质或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
再次,这些人口能够和谐、平安地共处一处,合作共存。除了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比例的人口能够形成并能够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外,一个“社会”的成员之间能否和谐、平安地共处一处、合作共存,也是其能够正常存在和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假如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及其正常生存都能够维持,但相互之间却不能够和平共处、合作共事,那么这些人也不可能正常地结合成为一个能够有序运行的和谐“社会”。只有当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类个体既能够维持自己的正常生存,又能够和平共处、合作共事时,这些人才可能结合成为一个能够有序运行的和谐“社会”,一个“社会”才能够正常存在和运行而不致陷于瓦解。
最后,这些人口得以按照特定的结构和形式被组织起来,并且,将这些人口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具体“社会”的那些结构和形式能够得到持续的再生产,以使该社会按照其特定的结构和形式得以正常存在所必须被履行的那些职能活动能够得到持续而又充分的履行。
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来维持上述第一个条件。具体而言,这包括以下主要任务:
第一,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该社会的人口数量始终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也即是要通过对该社会成员内部生育率和死亡率的调控,以及社会内外人口之间引入/输出比例的调控来确保该社会成员的数量始终能够维持在一个必要的、或者合理的水平之上,不至于由于代际更替方面的原因或者人口引进/输出比方面的问题导致该社会的成员数量跌出或超出合理的范围,从而引发人口不足或人口过剩的危机。
第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该社会的人口质量始终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包括:A.确保该社会成员的生理素质(体力、智力素质)始终维持在一个必要的水平上;B.确保该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道德修养程度等)始终维持在一个必要的水平上;
第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该社会的人口内部各自然成分(男女两性、不同年龄)之间的比例始终维持在一个合理的状态上。包括:A. 确保男女两性之间的比例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之上,使两性之间的比例不至于过度失衡;B. 确保不同年龄社会成员之间的比例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之上,使不同年龄之间的比例不至于过度失衡。
同样,任何一个社会也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来维持上述第二个条件。也即是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使该社会内部成员(所有既存成员,或者为维持该社会正常存在所必须养活的那些成员——到底是哪些成员,一般是由该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或统治群体根据特定历史条件和风俗习惯加以确定)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保障。具体而言,这又包括以下主要任务:第一,确保该社会内部成员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第二,确保该社会内部成员在生存技能和知识获得方面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第三,确保该社会内部成员在维护身体健康方面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第四,确保该社会内部成员在子女生育和抚养方面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等等。
任何一个社会也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来维持上述第三个条件。具体而言,这又包括以下主要任务:
第一,制定或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能够对本社会内部成员的行为及相互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的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一套细致、明确的规章制度),包括:A. 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能够对本社会内部成员及相互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的法制规范。这里所谓的“法制”规范,泛指一切最终需要借助成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制度化强力来加以保证的行为规范。既包括由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条文,也包括了由行政管理机构(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企业、事业机构、军队、政党以及家庭、家族、行会、会社等各种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等。B. 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能够对本社会内部成员及相互关系进行有效调节的道德规范。所谓道德规范,指的是一切最终也主要借助于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和所在群体的舆论压力来加以保证的行为规范。这套规范也包括了各个不同的层次和方面,如通行或适用于全社会的一般性道德规范,通行或适用于不同行业或群体的特殊性道德规范等。
第二,建立一套机构和机制来确保上述行为规范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切实执行(社会化的机构和机制)。无论是法制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施。一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自觉践行来加以实施,二是通过制度化的外部强制的方式来实施。任何一个社会首先都应该考虑前一种方式,因为相对后一种方式而言,前一种方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创设一套机制来将需要社会成员遵守和践行的行为规范及其作为这些行为规范之理论基础的世界观、价值观内化到指导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主观意识中去,使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主观意识的一部分,由此来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和社会规范相一致,乃至达到孔子所谓“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这种将需要社会规范及相关知识内化到社会成员主观意识中去的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化”。
社会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机构来实施。虽然学校一类的教育机构可以视为专门从事社会化活动的机构,但理论上讲,所有的社会机构,包括家庭、朋友群体、学校、工作场所、娱乐场所、聚会、社会团体等都具有社会化的功能。这些不同的机构以各自有所不同的方式在承担着对其成员进行社会化的功能。但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将这些不同的机构联结起来,形成一套在功能上可以相互依赖(而非相互独立)、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冲突和排斥)的社会化机制?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不是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否则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就无从谈起。
第三,建立一套机构和机制来确保偏离上述规章制度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社会控制的机构和机制)。这是对社会化机制的一种补充。从理论上讲,假如一个社会能够按照一种统一的规范对其所有成员实施百分之百的社会化,那么这个社会无疑将是一个高度和谐和高度有序的社会。然而,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使其所有成员都百分之百地a, 将所有社会规范及其相关知识都毫无遗漏地内化到自己的主观意识中去;或者b, 在将社会规范及其相关知识内化到自己主观意识中去的过程中对这些规范及其知识的内涵做出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百分之百一致的理解。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的运行过程中,总会有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出现(或者是因为没有真正接受某一种社会规范,或者是因为对某一种社会规范做了与众不同的理解)。这样,为了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社会规范,一个社会就必须还有一套机制来对社会化机制加以补充,使得某个或某些社会成员的行为偏离了公认的规范之后,社会本身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来对这些成员的行为进行矫正,使之逐渐与社会公认的规范相符合。这样一种社会机制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社会控制”。⑤
最后,任何一个社会也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来维持上述第四个条件。具体而言,这又包括以下主要任务:
第一,将社会成员按照某种特定的结构和形式组织起来。任何一个社会的成员都是从两个维度被结构起来,一是水平维度,二是垂直维度。所谓“水平维度”,就是以特定的方式将社会成员从横向上连接起来,被连接起来的社会成员虽可能有责任和义务即社会职能方面的差别,但在权力和利益或者说社会地位方面没有差别。所谓“垂直维度”,就是以特定方式将社会成员从纵向上连接起来,被连接起来的社会成员既有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差别,也有权力和利益方面的差别。前者可以称为一个社会的职能结构,后者可以称为社会的分层结构。
第二,设计一套制度化的机制来使该社会的结构和形式得到确定和再生产。从理论上说,有两种基本的再生产社会结构的机制,一种是封闭式机制,另一种是开放式机制。在前一种机制中,社会结构中不同职能和不同阶层之间是相对封闭的,不同职能、不同阶层的成员只能在内部流动(主要是在本阶层的代际之间流动),各职业和各阶层之间缺乏流动或流动率很低。在后一种机制中情况则相反:社会结构中不同职能和不同阶层之间是相对开放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努力改变自己的职业岗位和阶层地位,各职业和各阶层之间的流动率相对较高。当然,这两种社会结构的再生产机制内部又可以有更细致的类型划分。每一个社会都将根据自己内部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来形成相应的社会结构再生产机制。
上述社会建设四个方面的任务也可以归纳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上述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的任务可以归纳概括为社会成员身体及其生存条件的建设,第三和第四两个方面的任务可以归纳概括为社会成员关系及其结构的建设。如果我们愿意把前一个方面的任务称为“民生”,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后一个方面的任务称为“民和”。“民生”和“民和”,就是“社会建设”的两翼。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只有顺利完成了上述任务,这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稳定繁荣。
自然,以上说的也是适用于任何形态“社会建设”的任务。具体到现代社会的社会建设,其内容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1. 需要生产和维持的是一批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和结构上都符合现代(工业或后工业)社会的功能需要、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的人口。
2. 需要按照现代(工业或后工业)社会的需要与特点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项目;在前现代社会,经济社会活动的规模小、相互影响程度低,除了难得一遇的大规模自然灾害之外,人为风险所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少,生存、教育、养老等基本需求的保障任务可以由家庭、家族、宗教等社会团体来承担。而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活动规模大,相互影响程度高,各种风险不仅涉及的人数很多,而且其形成和消解机制往往都超出了个人和小型社会群体所能够把握的范围,生存、教育、养老等基本需求的保障任务不再容易单独由家庭、家族、宗教等小型社会团体来承担,必须要由能力更为强大的社会力量来承担。
3. 需要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共处的社会关系,而且也是一种在法律上赋予每个成员都具有平等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机会的社会关系。前现代社会里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封建主和依附农之间、手工业中师傅和徒弟之间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和睦共处的关系,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却不是具有平等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机会的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平等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机会的个体之间的关系。自由、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只是现代社会的特征。现代社会里设计用来协调人际关系的所有社会规范和机制,都应该体现出现代社会关系的这样一个特点。
4. 需要形成和维持的是一种符合现代(工业或后工业)社会的需要及特点(而非一般社会的需要及特点)的社会结构。和前现代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结构的特点是:(1)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不再是像传统社会里那样由先赋性的因素(出身门第)来加以确定,而是根据每个人自己后天的努力和成就来加以确定;因此(2)在现代社会里,社会成员不再是被禁锢在自己生来所属的那个地理区域和社会空间当中,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努力来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地位阶层之间流动。
我们也可以将现代社会建设的内容和特点简要概括为:优化人口品质、完善保障机制、推进自由平等、理顺社会流动。
毫无疑问,我们今天要建设的“社会”,就是一种具有上述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我们要进行的“社会建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建设”,而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即“现代社会建设”。用陆学艺教授的话来说,就是要实现“社会”的现代化。⑥
注释:
① 参见宋贵伦主编《北京社会建设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张俊桥、赵伟《新时期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综述——学习领会中共十八大精神》,《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杨晓梅《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
②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③ 参见科恩和阿雷托:“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 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④ 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3页。
⑤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社会化机制还是社会控制机制,都不能过于强大。之所以不能过于强大,是因为假如一个社会真的能够做到按照一种统一的规范共识来对其所有成员实施百分之百的社会化或社会控制,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没有为与现有的规范共识有别的任何观念和行为留下可能的空间。从一方面来看,这个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与现有规范相偏离的行为,整个社会运行会高度有序;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社会也失去了任何可以自我改进和变化的空间。这样的一个社会,在内外环境急剧变化的时代,无疑也将会是一个极其脆弱的社会。因此,如何为社会化和社会控制机制确定一个合适的“度”,使之既能够维护一个社会的有序运行,又不至于窒息该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活力,是任何一个都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
⑥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的社会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