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崭新论断后,立即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们的广泛认同,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为了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们认为十六届中央全会专门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出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在十三亿多人口的东方大国执掌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在当前推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没有任何一个政治力量能够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和执政地位。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我们党,在我们党能否与时俱进地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抢抓机遇、占据主动。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已经表明,中国共产党每一次中央全会所作出的重大决定,对于凝聚党心民心、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都具有极其显著的重要影响。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十六届中央全会对政治文明建设专门作出决定将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一届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先后召开了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仔细分析这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和每次中央全会,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每一届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召开七次,十二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全体会议都只开过七次,但十三届中央全会却召开了九次,这是因为1989年政治事件导致中央领导机构人员的变更。二是每一届一中全会都是在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召开,主要内容是选举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及其成员。三是每一届二中全会主要研究通过向新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推荐领导人选名单。党的十二大以来,每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是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的次年召开。四是每一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主要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实质性的重大问题。五是每一届中央全会一般是五中全会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建议,研究五年计划建议的中央全会一般都是在每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行的前一年召开。但七五计划的建议是十二届四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八五计划是十三届七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六是每一届中央全会的最后一次中央全会一般是七中全会(十三届是九中全会)主要研究关于召开下一届党代会的有关情况,比如通过政治报告、党章修正案等。
由此可知,每一届中央的七次全会(十三届中央全会举行了九次)中的一中、二中、五中和七中全会都是常规性会议,只有三中、四中和六中全会才研究改革开放中的实质性和重大性问题。比如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三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二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十三届六中全会审计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计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计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党的十二大以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央全会有十二届三中、十三届三中、十三届五中、十四届三中、十五届三中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共6次,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央全会有十二届六中、十四届六中全会共2次,研究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全会有十三届八中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共2次,研究国有企业工作的中央全会有十三届三中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共2次,研究党的建设的中央全会有十三届六中和十五届六中全会共2次。我们发现,从十二届一中全会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共召开了33次中央全会,但没有一次中央全会是专门研究民主法制、政治改革、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纯粹从理论上或逻辑上推断,十二届中央全会可能但没有作出的决定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决定”,十三届中央全会可能但没有作出的决定是“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四届中央全会可能但没有做出的决定是“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决定,十五届中央全会可能但没有作出的决定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十六届中央全会可能且应该作出的决定是什么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并建议十六届四中、五中或六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时间上来说已经来不及了,可能会在加强党的执能力建设上作出决定;十六届五中全会可能主要研究“十一五”计划建议)专门研究、审议和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以来,从抗击非典疫情到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从宣布取消农业税到处理诸如嘉禾滥用行政权力事件,从以人为本、统筹发展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全新的执政理念和执政风格,赢得了党内外的广泛赞誉。在此基础上,十六届中央全会不失时机地把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全党面前,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一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众所周知,人类文明总是表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机统一,政治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的文明水平,影响或制约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经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转型和观念转轨的过程中,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经变得十分必要;在不少地方政府为谋求一时的所谓经济发展而集体滥用公权、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倾向中,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经显得相当紧要。中国共产党早就认识到跳出历史上兴亡周期率的新路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
但是,执政党在政治报告中提出政治文明建设是一回事,能否在实际工作中部署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是另一回事。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推进的,这种由我们党主导的改革,决定了改革的步骤和改革的重点都只能由我们党来统一部署和安排。虽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但是,如果党中央不对政治文明建设专门作出部署安排,其实际成效就会大打折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显著增强,传统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不少地方执政者跟不上新一届中央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的执政理念的要求,明显表现出政治文明建设滞后引发的多种社会病症。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十六届中央全会对政治文明建设作出决定,必将大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十六届中央全会要对政治文明建设作出决定,首先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作出的决定合乎时代潮流,顺乎党心民心,又积极稳妥、切实可行。我们认为,十六届中央全会如果作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决定,应该考虑到下面几个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党一贯坚持和主张的,关键是要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使之落到实处。
第一,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任何人都要生活在社会之中,这就产生了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就产生了政治。传统政治是一种无规则的强权暴力政治。现代社会是一种契约的民主宪政政治,宪法就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公共事务的总章程,是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团体参与公共事务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权力内在地具有扩张性和侵害性,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就产生了宪法。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约束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从半部《论语》治天下到一部《宪法》治天下,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们党在十二大时就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党的这种主张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实现。我们党是执政党,对于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带头遵守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使一切违宪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是我们党及其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使命。
第二,党政分开,依法执政。党政不分是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大通病。我们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建设与苏联模式不一样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在经济上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政治上从党政不分的集权政治转向党政分开的民主政治,在文化上从钳制人的思想自由转向解放思想、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邓小平早在1941年就提出党政分开,到十三大前后又重点提出党政分开。虽然由于1989年政治事件使邓小平的这一改革思想搁浅,但这并不等于党政永远不要分开。随着改革时机的成熟,党政分开就有可能水到渠成。党政分开的理论依据在于党不是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既不能以党代政代替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也不能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让对其发号施令。我们党是执政党,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并不是只有通过党政不分这一苏联模式来实现。既要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又不搞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这是时代对中国共产党人政治智慧和创新勇气的巨大考验。
第三,约束公权,保障人权。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滥用。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党政不分的体制环境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或多或少地掌握着公共权力,而要保证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事与意违。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严重腐败现象就足以警示全党和全国人民:权力不受监督就会孳生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就会滥用权力。权力滥用的后果就是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人权也就失去了保障。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政治报告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到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理念的巨大飞跃。当前的紧迫问题就是要在各行各业和各地区全面落实人权保障的宪法条文。一个特别需要澄清的错误认识是,我们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决不是迫于国际人权压力的应付之举,而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是中国人民自由幸福的内在需要。
第四,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但如果司法部门在人财物以及审判工作等方面要受制于党委、政府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那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会无从保障。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社会的正义和个人的自由。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党的领导并不是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个人具体干预司法案件的审判。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事实上沦为党委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一道环节和便利工具,从而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严重败坏了党的执政声誉和执政形象。考虑到现实的可能性,司法独立可以先从基层和地方试行,最后使整个国家司法系统独立运行。司法独立与否,是检验政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新闻自由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又是政治文明的巨大推动力量。新闻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违法乱纪,而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正因为新闻自由的巨大力量,腐败分子和既得利益集团才对之恨之入骨;也正因为新闻自由对纯洁社会风气、促进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各国宪法和法律才如此步调一致地予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宪法保障的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全面法律制度化、现实生活化。
第五,国民平等,地方自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却人为地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和歧视农民平等权利的政策法律法规,形成了举世罕见的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社会结构的要害在于执政者囿于种种局限,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对农民这一群体实行不平等的政策法律制度。半个世纪以来,这种歧视农民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二三代农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使我们党、国家和民族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这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的关键是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全面清理和废除一切歧视和限制农民自由发展的旧制度,比如废除限制农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本届政府宣布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就是保障农民与其他国民一样享有平等纳税权的重大举措,对于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具有深远的影响。地方自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实选择。建国以来,我们突破了几千年“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第一次将政权设置下沉到乡镇一级,建立了历史上最强大、最集权的中央政权和渗透最深入、控制最严密的地方和基层政权组织。这种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架构,虽有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指挥,但却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尤其是严重扼制了基层和民众的主动性和制造力。温家宝总理2003年在美国哈弗大学的演讲中认为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绩根本在于中国人民“基于自由的创造”。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已经揭示,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我们应该从个人自由发展和地方自治的高度来重构基层和地方政权,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的典范。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人们有理由期望这个东方大国能够顺利实现从村民自治到地方自治的新跨越。
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各有关重要部门必须适时转变观念和工作重点,比如宣传部门应该努力克服那些习以为常的假大空说教,切实把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民主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作为主旋律和先进文化加以宣传和倡导;各级党校应该改变过去那种侧重于意识形态灌输的教学培训模式,切实把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人权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组织部门应该适应我们党新的执政理念的需要,大量起用一批有民主法治意识、能够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致力于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代新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央领导良好的个人政治行为,对于塑造和培育民族的政治文明意识、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示范作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已经身体力行地作出了许多深得民众赞许的表率,在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中央领导个人的政治行为文明对于促进整个政治文明建设既具有广阔的空间,又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2004年7月14日??
(根据现在形势发展,中共中央全会能够做出的最有现实意义的决定,可能是《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者2005年4月10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