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现代道德建构的历史性两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36 次 更新时间:2013-05-09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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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论文提要]传统儒家伦理赋予血缘亲情原则以本根至上性,造成了道德生活中的种种弊端;只有确立现代道德的普遍理性精神,才能克服这些弊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儒家伦理本身缺乏道德理性因素,这就使二者在现代道德建构中都处于历史性两难境地:传统儒家伦理不消解自身就无法完成现代化的理性转型,而现代理性精神也不得不面对儒家伦理这样一个难以继承却必须继承、必须消解却难以消解的既成传统。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性分析,说明儒家血亲伦理原则和现代道德理性精神的本质特征,由此指出它们在现代道德建构中面临的历史性两难。

在儒家伦理思想中,与古代宗法家族关系内在相联的血缘亲情原则占据着一个特别重要的地位。

首先,儒家思想十分注重宗法家族关系的伦理意义。孟子有关“人伦”的定义明确指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于是,一般认为是属于“私德”范畴的宗族亲缘关系,便构成了儒家伦理特别强调的所谓“五伦”的主要内容。

其次,儒家思想主张以基于自然生理的血缘亲情作为确立宗法伦常私德的依据。孔子在批评宰我对三年之丧的质疑时曾强调指出:“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李泽厚曾据此指出:孔子将社会外在的礼制规范归结为亲子之爱的生活情理,表现出以“仁”释“礼”的倾向。见《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2页。)换句话说,“短丧”之所以不仁而君子不为,就在于它违背了亲子之爱,因而不能使君子的内心亲情保持安适和悦的状态,即所谓的“于心不忍”。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等儒家认同的基本道德规范,正是这种血缘亲情原则的直接体现。

再次,儒家思想认为:遵守这些血亲伦理规范是从事一切道德活动的本根性基础。孔子要求:“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有若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同上)孟子指出:“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离娄上》)《易传》主张:“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最后,儒家思想又进一步把这种血亲伦理原则本体论化,从而赋予它以“天经地义”的至上性意蕴。《易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孝经》说:“父子之道,天性也。”程颢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河南程氏遗书》卷五)朱熹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皆天理也。”(《中庸章句》)

中国古代的其他伦理思想,如墨家、法家、道家、佛教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宗法血亲关系的伦理意义;但以血亲原则作为道德规范体系的至上性本根基础,却显然构成了儒家伦理思想独有的本质特征。正因为如此,它才会在以家庭式小农经济为基础、保留了许多原始氏族血亲习俗的中国古代社会里具有深刻的存在理由和历史根源,一方面长期占据着道德领域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潜移默化地积淀在普通民众文化心理结构的潜意识层面,体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以致于今天还能够对现实的道德生活发挥深层影响。

不过,与此同时,这一本质特征也使儒家伦理思想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化倾向,并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了一系列负面效应。除了以往人们经常指出的它在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方面具有的消极政治性作用外,在纯粹道德生活领域内更值得我们今天注意的,是它所导致的特异性私情伦常与普适性道德准则之间无法通约的种种弊端。

依据血缘亲情原则的本根至上性,儒家传统不仅将道德行为的主体置于宗法架构内不可超越的等级差序之中,而且还进一步将各种伦理关系也置于道德体系内不可超越的等级差序之中,尤其是将宗法血亲关系凌架于普遍性的人际关系之上,使其享有道德上的特许豁免权,甚至允许人们在特异性的私情伦常中拒斥那些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奉行“内外有别”的双重道德标准。例如,孔子一方面指责微生高在邻人借醋时隐瞒真相、虚伪掠美为“不直”,另一方面却又鉴于父子亲情的特异性,将它置于诚实正直的普遍道德准则之上,明确肯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公冶长篇、子路篇)宋代理学家谢良佐就此论证说:“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朱熹则更进一步认为:“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见朱熹:《论语集注·子路注》)

与此同时,虽然儒家伦理也力图通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途径,将“父慈子孝”等宗法伦常私德延展到普遍性的人际关系之中,但血亲伦理原则本身内在设定的“事亲为大”之类的等级性障碍,却从根本上决定了这种旨在使特异性达到普适性的“推己及人”不可能真正贯彻到底。事实上,连子夏说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也会由于消解了血缘亲情的特异性,而被宋代理学家认为有“意圆而语滞”之病,乃是“不得已之辞,读者不以辞害意可也”(参见朱熹:《论语集注·颜渊注》),又怎能谈得上将无违色难以及埋儿卧冰等“孝行”推恩于一切老人?

结果,即便在儒家伦理思想当作“人伦之至”加以推崇的圣贤品格中,也常常流露出普适性准则不适用于特异性伦常、特异性伦常又无法转化为普适性准则的种种迹象。例如,以“大孝”著称的舜,一方面出于血缘亲情百般容忍不仁不悌的弟弟象,力主“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惟兹臣庶,汝其于予治”,甚至奉行“父子之间不责善”的原则,在其父杀人后“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另一方面又在血缘亲情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坚持流共工、放驩兜、杀三苗、殛鲧,并未考虑“老吾老幼吾幼”地予以宽恕,以致于万章会发出“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的疑问。而孟子对这一点的明确肯定,更集中地体现出传统儒家认可人们依据内外亲疏等特异性人伦区别、奉行不同道德标准的伦理倾向。(见《孟子》离娄上、万章上、尽心上)

“人皆可以为尧舜”——以往人们常常强调儒家这一命题的积极道德意义,却相对忽略了尧舜品格自身的负面伦理内涵。实际上,在两千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儒家血亲伦理很少培育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理想“圣王”,倒往往造就了以私情伦常压倒社会公德的凡俗“乡愿”。(费孝通认为:在中国人以自我为中心、以亲属关系为网络的“差序格局”中,只有“私德”而缺乏西方意义上的“公德”。参见鲍霁主编:《费孝通学术精华录》,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页。梁启超、梁漱溟等人也曾从不同角度指出了中国人生活中“缺乏公德”的现象。)即便在今天,我们也不难发现特异性私情伦常与普适性道德准则在现实道德生活中的种种张力对抗:一方面,那些在家人亲属朋友间行之有效、具有浓郁人情味的友好态度、热情模式、文明习惯和礼貌用语,一进入公共场合、面对普通的陌生人,就会立即莫名其妙地消声匿迹,甚至在大力提倡之后也难以超越血亲等级差序,成为普适性的社会公德;另一方面,那些违反普适性道德准则乃至法律规定、因而在自觉理智层面上常常受到批判斥责的行为举措,诸如关系网、裙带圈、走后门、托人情等不正之风,以及任人唯亲、徇情枉法、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倘若发生在亲情、恩情、友情、乡情等特异性人伦圈子里,人们却又会在潜意识情感心态中予以容忍默许,甚至自以为合乎“天理人情”而心安理得。尽管这些现象的产生流行有其多方面的根源,但儒家血亲伦理的负面性影响,对此显然也是难辞其咎的。

克服儒家血亲伦理上述流弊的一条最有效途径,就是在现代道德建构中确立一种与人的现代性本质存在内在相联的普遍理性精神。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modernization)其实就是一种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理性化”(马克斯·韦伯曾在他所理解的“理性”意义上,将现代化定义为一种“理性化”的趋势。参见《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具体体现在现代化生产经营的理性结构和理性管理、现代化民主法制的理性机制和理性程序、现代化科学技术的理性体系和理性运用、现代化伦理道德的理性原则和理性规范等等之上。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现代化建设,尤其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确立现代理性精神,否则最终必然会导致经济失控、政治失序、科技失效、道德失范。甚至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推动社会文化进步,同样也需要大力提倡现代理性意识,积极建构现代理性文化。(其实,从根本上说,所谓“人的素质低下”,在现代历史条件下首先就表现为缺乏经济理性、政治理性、科技理性、道德理性等方面的现代素质。)

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对这样一种现代理性精神做出理论阐发的,是西方近代(modern)哲学;它一方面奠定了以普遍性和必然性为基本原则的现代科学理性,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以自由平等为基本要素的现代启蒙理性。康德在所谓“道德理性”的“绝对命令”中,则似乎想把这两方面的内容融合起来,一方面要求:“如是为,只依据你立志使其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事”,另一方面又坚持:“人,或任何理性存在者,都是作为目的而存在,并非某个意志可随意利用的单纯手段。在人的一切行为中,无论它们指向人自己或其他理性存在者,人必须作为目的被对待。”(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L.W.贝克英译本,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85年版,第39、46页。)

在康德看来,这种“道德理性”源于人内在固有的理性本质,因而具有先验的超历史性。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人的本质存在始终是由人类生产实践的发展具体地、历史地规定的(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在现代历史阶段上的理性存在当然也不例外。归根结底,正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先导、以现代工业生产为主干的现代生产实践,通过增长劳动生产率等途径,大幅度提高了个体(首先是劳动者个体)对于社会群体的积极贡献,相应地也大幅度提高了现代人的地位、价值和权利,从而才使他们既不同于原始时代毫无用处、只能杀掉的俘虏,又不同于奴隶制时代“会说话的工具”,也不同于封建时代处于人身依附关系之中的农奴,成为打破种种等级差序的禁锢、在社会生活中相对平等、具有自主理性意识的“现代人”。也正是人的本质存在在现代历史阶段上发生的这种深刻转型,从根本上决定了康德能够在18世纪依据他对人的理性本质的认同,提出那种肯定人的自由平等、具有鲜明现代特色的道德理性原则;相比之下,古代希腊的柏拉图虽然也承认理性原则在道德领域内的统辖作用,但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人的特定本质存在,却最终决定了他只能依据神灵赋予的理性、意志和欲望的不同,把人(不包括奴隶)分为具有严格差序的三大等级。

因此,如果说中国古代的家庭式小农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父子、夫妇、兄弟必然会由于对家族群体的贡献不同而具有差别很大的地位、价值和权利,并因此为传统儒家的等级化血亲伦理奠定现实基础的话,那么,现代化经济的生产方式当然也会依据类似的机制,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理性精神奠定深刻的存在理由,要求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首先把人当作普遍性地具有独立平等的现代人格权利的主体来对待,以人在现代历史阶段上的本质实现和自由发展为目的,使各种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平等的涵盖性。也只有以这样一种与现代社会的经济理性、政治理性、科技理性协调一致的道德理性精神为基础,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重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打破古代各种等级差序关系的束缚,确立能够积极促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道德规范体系。当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包含的那些在道德境界上处于更高层面的丰富内容,同样需要以这种现代理性精神作为自身的一个基本要素。

就克服传统儒家伦理所导致的特异性私情伦常与普适性道德准则无法通约的流弊而言,确立这种普遍道德理性精神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因为这种道德理性精神不仅不再把道德行为的主体当作古代宗法架构中的等级性个体来对待,同时也不再赋予血亲伦理关系及其道德规范以凌架一切的至上性,而是要求将人与人之间普遍性的伦理关系及其道德准则作为从事一切特殊道德活动的本根性基础,使各种特殊性伦常置于普遍性准则的规范制约之下,从而堵塞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伦理通道。仅以服务行业为例:只有以现代普遍理性精神为基础建构职业道德,把一切服务对象当作“目的”、当作具有平等人格的人来对待,才有可能树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明服务态度和良好服务风尚,全方位地提高服务质量,消解一些服务人员依据服务对象与自己的内外亲疏、尊卑远近等特异性人伦关系,采取不同态度、奉行不同标准的不规范现象;而现代道德理性精神对于现代化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自然也会由此在服务行业内得以充分实现。

因此,现代道德建构的一项基本使命,就是如何以现代的道德理性精神取代传统的儒家血亲伦理,使之成为现代道德生活的本根性基础。

一些论者认为:传统儒家伦理也具有“道德理性”的因素,甚至是以“实践理性”作为整体特征的;宋明理学的“天理”观念尤其接近康德先验理性的绝对命令。(参见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29-33、220、232-238页。另可参见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唐君毅:《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香港:《民主评论》第九卷第一期,1958年;杜维明:《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岳华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430页。)果真如此,现代道德建构的上述使命就并非一件难事,因为完全有可能在现代条件下从儒家伦理已有的道德理性因素中“开出”现代的道德理性精神,在儒家伦理内部扬弃它作为至上性本根基础的血缘亲情原则。

然而,这种看法其实是出于对“理性”概念的误解。中国古代儒家既论“理”、又论“性”,却并无“理性”概念;程颐说的“所谓理性是也”,也是指分而言之的“性即理也”(见《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今天人们在各种话语中频繁使用、但很少予以清晰界定的“理性”概念,原本来自西方哲学中的“reason”一词,意指人凭借逻辑推理认知事物本质、获得真理的能力和活动(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9卷“reason”条,芝加哥: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1985年版),即所谓的“理论理性”、“纯粹理性”,其本质特征则是逻辑性、普遍性、必然性、明晰性等。西方古代和近代哲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出鲜明的认知理性精神、并特别强调人是“理性”的动物的。而所谓的“实践理性”、“道德理性”,恰恰又是指人的这种理性本质在与意志有关的实践—道德领域内的集中表现;如康德所说:“真正的最高道德原则无不独立于一切经验,只以纯粹理性为根据。”(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L.W.贝克英译本,第25页。)倘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理性”概念,我们就很难说:几乎没有对世界是否可知、真理性认识如何可能、逻辑推理法则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的儒家学说,会具有纯粹理性或理论理性的精神(梁漱溟认为:“孔家很排斥理智。”见《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8页。冯友兰认为:“中国最缺乏理性主义的训练”。见《三松堂学术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96页。牟中三认为:传统儒家注重“理性的运用表现”以及“德性主体”,却忽略了西方哲学注重的“理性的架构表现”以及“认知主体”。见《政道与治道》,台北:广文书局1960年版,第46-55页。李泽厚认为:“中国哲学和文化一般缺乏严格的推理形式和抽象的理论探索,……阻止了思辨理性的发展”。见《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305-306页);也很难说:它会进一步在伦理观中体现出以认同人的“理性”本质为基础的道德理性精神。

诚然,儒家哲学所说的“理义”、“天理”,与西方哲学所说的“理性”,都具有“必然性法则”的基本意蕴。不过,二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恰恰在于:如果说西方哲学主要是在“知”的真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肯定“理”的必然性、却很少把“理”与“情”联系起来的话,那么,儒家哲学更注重在“情”的真诚性和安适性的基础上肯定“理”的必然性,强调“合理”即“合情”,“天理”与“人情”不可分离。如前所述,孔子肯定三年之丧的基本理由,就是它合乎亲子之爱,能使内心亲情保持安适和悦的状态。此外,孟子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程颐说“天下之理,原其所自,未有不善。喜怒哀乐未发,何尝不善;发而中节,则无往而不善”(《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朱熹说“仁义礼智之理具焉,动处便是情”(《朱子语类》卷九八),王阳明说“七情顺其自然之流行,皆是良知之用”(《传习录》)等,也都清晰地体现出这种注重“情理”的独特思想定势。甚至儒家学说的核心概念——“仁”,也首先是“情”而不是“知”,即朱熹所谓的“爱之理、心之德”(《论语集注·学而注》)。正是在肯定“理”寓于“情”的基础上,儒家进一步主张以“理”为“性”,认为“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人为最灵,而备有五常之性”(朱熹:《答余方叔》),并着力凸显了西方哲学很少谈到的“情”与“性”的内在关联。这与西方哲学在肯定“理”寓于“知”的基础上认同人的“理性”本质显然是很为不同的。(梁漱溟曾指出:“中国古人好讲主观情理,外国今人勤研客观事物之理……,不可误为一事。”但他却又将“端始在家人父子之间,在亲族习熟人之间”、注重“孝弟之训”的前者称之为“理性”,将后者称之为“理智”,并以前者为体、后者为用。见《东方学术概观》,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版,第39-46、53-54页。)

因此,在道德领域内,儒家的“情理”精神与康德的“理性”精神之间也必然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康德曾指出:“从人类特殊的自然境遇、某些情感和爱好、甚至从人类理性的某种并非对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必然适用的特殊倾向中得出的任何东西”,都只能为我们提供主观的特殊性道德原则、而不是客观的普遍性道德原则。(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L.W.贝克英译本,第43页)正是由此出发,他特别强调平等个体之间依据理性本质和自由意志所形成的普遍性伦理关系及其道德准则。相比之下,儒家伦理则是以血缘亲情作为本根至上性的“天理”,注重等差个体之间通过各种情感关联形成的特异性伦常,由此建构起“情理即伦理”的道德规范体系。至于它明确认可特异性私情伦常对普适性道德准则的拒斥,更清晰地体现出其“天理人情”与康德“道德理性”之间的巨大反差。谢良佐曾认为:“顺理为直。父不为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转引自朱熹:《论语集注·子路注》)这种“顺理为直”可以说完全合乎儒家传统的特异性血亲情理,但很难说合乎康德认同的普遍性道德理性。(康德认为:任何说谎无论目标效果如何,就其动机本身而言就是不道德的。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L.W.贝克英译本,第18-19页)就此而言,儒家伦理不仅由于历史时代的原因根本缺乏康德有关“人是目的”、“自由平等”等现代性观念,同时更由于思想定势的原因根本缺乏康德的道德理性精神本身。

其实,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原则与同属一个历史时代的古希腊道德理性精神也是迥然异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虽不否认家族血亲关系的伦理意义,却从未将其作为道德规范体系的至上性本根基础,而是主张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界定人在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中应该具备的“德性”。更重要的是,他们都强调以理性认知外在地规范制约人们的情感活动,实现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四主德,以达到善的目的,并由此出发论证城邦等级制度的正当合理。这与儒家伦理主张依据血缘亲情自身的必然性之“理”规范制约人们的情感活动,实现仁、义、礼、智、信之五常,强调“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孟子·告子上》),并由此出发论证宗法等级制度的正当合理,显然形成了明显的对照。虽然我们不应该依据这一点简单地判定二者之间的优劣高下,但它们认同的“理”彼此不同,却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表面上看,儒家伦理倡导的“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仁者爱人”、“良知”等,似乎也含有普遍道德理性的因素;与现代理性精神主张的“把人当人看”相比,甚至在道德境界上还要略胜一筹。然而,问题依然在于:首先,这些普适性伦理命题并非建立在人的理性本质之上,而是建立在更富于情感意蕴的欲、仁、良知之上,因而在儒家伦理体系中必然会受到作为至上性本根基础的特异性血亲原则的限定,打上难以逾越的等级化烙印。例如,在“爱莫大于爱亲”这一血亲原则的决定下,所谓“仁者爱人”当然就会扭曲为“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造成爱父>爱兄>爱友>爱人的“爱有差等”,这样才足以与墨家提倡的“无父”、“贼道”的“兼爱”区别开来。其次,即便撇开这种限定不谈、把它们直接理解为一视同仁的“泛爱众”(这立即就会使儒家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变形为墨家伦理),这些经过“抽象继承”之后的“儒学剩余”,也依然只是一些仅仅具有抽象可能性的空泛道德准则,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普遍性地实施运作。比如,即便“我欲仁而仁人”,并承认“人皆可以为尧舜”、“满街都是圣人”,也很难对现实生活中的“恶人”、“佞人”、“山中贼”普遍性地大发慈悲之心、实施仁义之举。相比之下,现代道德理性精神主张“我是人而人人”、“人皆可以为人”、“满街都是人”,虽然无法使人脱尘离俗、超凡入圣,却显然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比前者更富于具体的普遍现实性。因此,我们也不能把传统儒家伦理的一视同“仁”精神与现代道德理性的一视同“人”精神简单地混为一谈。

现代道德建构中的种种历史性两难,主要就是源于以血亲原则为本根性基础的传统儒家伦理根本缺乏道德理性精神这一事实之中。

就传统儒家伦理来说,它在现代道德建构中面临的历史性两难首先在于:一方面,只有经过理性化转型,它才有可能在现代道德生活中继续存在并发挥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理性化转型必然要以普遍理性精神取代它的本根性基础——血缘亲情原则,这恰恰又将意味着传统儒家伦理体系自身的崩溃消解。事实上,如果仅仅将血亲原则对“仁者爱人”的限定作用抽象掉都会立即使儒家伦理变形为墨家伦理的话,那么,在根本上以现代理性精神置换血缘亲情原则,当然更足以令儒家伦理失去其独有的本质特征,而不再成其为严格意义上的儒家伦理。

诚然,现代理性精神不可能完全否认血亲伦理的意义,因为父母子女间的特殊关系必然会要求拥有其特定的道德规范。但在现代道德体系中,这种血亲规范必然会失去它在传统儒家伦理中拥有的本根至上性,转而以现代道德理性精神为基础,因此要求在父母子女之间首先保持一种平等人格关系的前提上,进一步依据血缘亲情的特点,建立起更为密切的伦理关系。很显然,这种父子伦理关系将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儒家认同的那种可以不受普适性道德准则规范制约、主张“父子相隐”、“父子之间不责善”的“父慈子孝”关系。

面对上述历史性两难,当代新儒家在伦理学领域内一方面淡化甚至避开血亲原则的本根至上性,积极汲取西方近代哲学的内容方法,重新阐扬传统儒家有关仁心义理、德性良知的普适性观念,力图由此完成儒家伦理的现代转化;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儒家本色,又不愿将现代理性精神设置为本根性基础,反而依据传统儒家的“情理”精神解释道德理性,坚执心性本体或情感本体,以尧舜类型的成圣成贤作为终极道德目的。(例如,唐君毅在论述道德理性问题时,一方面自认为“直本于康德、黑格尔之理想主义之传统”,要求“依理性以规定自然生理关系所成亲属之关系,此为家庭伦理之理想”,另一方面又强调:“理性即中国儒家所谓性理……。礼即理,仁即性。……理性之最早之表现,即表现于人之日常之情感意志行为中”,并因此“先论家庭意识”、“为后来讨论之张本”,认为“中国文化中之特重视家庭,亦有其至深厚高明之涵义在。”见《唐君毅全集》卷二十:《文化意识与道德理性》,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19-22、46、65页。)其结果,则往往是既失去了传统儒家的某些本质特征、同时却又未能充分现代化,并流于虽然“极高明”却无法“道中庸”的道德理想主义,在现代历史条件下缺乏现实基础,很难在日常生活的现代道德建构中产生实际影响。

与此对照,现代理性精神面临的历史性两难首先在于:一方面,它不可能通过“返本开新”从本身缺乏道德理性因素的传统儒家伦理内部生长出来;但另一方面,在传统习俗的力量远比经济、政治、科技等领域更为根深蒂固的道德领域内,它又不可能在“道德真空”的氛围内凭空产生,而必须面对儒家伦理这样一个不得不加以继承的既成传统。进一步看,一方面,它只有彻底消解传统儒家伦理的本根至上性血亲原则,才能确立自身;但另一方面,鉴于儒家血亲伦理不仅在社会文化层面上拥有悠久的历史根源,同时更在家庭血缘关系中拥有深层的情感基础,它又很难将其彻底消解。正是由于不得不面对儒家伦理这样一个难以继承却必须继承、必须消解却难以消解的传统,决定了现代道德理性精神的确立,决非一件可以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发展就能够水到渠成、自然而然地予以实现的事情。

这种历史性两难的一个耐人寻味的表现就是:五四时期一些在理论上对儒家宗法观念展开激烈批判的思想家(如胡适、吴虞、鲁迅等),在现实生活中却依然遵循父母之命、奉行父慈子孝的传统规范,难以摆脱血亲伦理的深层影响,以致于美国学者约瑟夫·列文森(JosephR.Levenson)认为: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总是处于情感上执着传统、理智上认同西方的矛盾之中。(参见杜维明:《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岳华编),第49、77-78、242-244页;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23、211-213页。)与此相应,虽然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却更具有历史严重性的,则是前面已经提到的那种现象:对于儒家血亲伦理诱发的种种社会弊端,人们尽管在自觉意识层面上认为“理无可恕”,但在潜意识心态层面上却又觉得似乎“情有可原”。“道德理性”与“天理人情”在人们文化心理深层结构中的这些张力对抗,正是现代理性精神面对儒家血亲伦理这一难以继承、却又顽强既成的道德传统所处的两难境地的深刻映射。

除了上述历史性两难之外,现代道德理性精神还会由于所谓的“后现代”(postmodern)问题,面临另一个历史性两难:当它在中国尚未通过现代道德建构的历史进程充分确立自身的时候,它在西方却已经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逐步暴露出其“现代性”(modernity)即“理性化”的某些弊端,并因此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激烈批判,甚至面临解构的危机。(例如,麦金太尔(AlasdairMacIntyre)认为:摆脱了强制性等级制度的束缚、却缺乏具体社会规定性的现代自我,是西方现代道德危机的根源;而启蒙运动以来的各种道德理论(包括康德哲学),都未能对现代道德的普遍理性准则做出合理的论证。不过,他又强调:西方现代道德文化的基本特征体现在源于个人爱好的情感主义之中,并因此主张到以亚里士多德为中心、与社会性生活(家庭、部落、城邦等)不可分割的“德性”传统中,寻找道德的真正合乎理性的基础。参见《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尤其是中文版序言,第3、4、15、16章。)更为尴尬的是:由于西方道德理性精神相对忽视情感及其必然性之“理”所造成的一系列负面现象,诸如人伦关系松弛、家庭观念薄弱、人情淡漠、社区解体等,恰恰又凸显出更重视血缘亲情、甚至主张以“情”为“理”的传统儒家伦理的某些优势长处,以致于我们的确有必要认真考虑:“情理”在什么范围内和什么程度上具有不可抹煞的意义?在差异很大的“理性”精神与“情理”精神之间,是否具有以及如何具有相辅相成、互补互动、共存共济、同步同归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当然,上述“后现代”的问题不仅会加剧现代道德理性精神所面临的两难境地——如何在消解儒家血亲伦理、进行现代道德建构的同时,又运用儒家血亲伦理去克服自身的现代性弊端;它同时也会导致传统儒家伦理陷入另一个历史性两难之中:如果不消解儒家血亲伦理、确立道德理性精神而完成现代道德建构,就无从出现现代性的弊端,那么,传统儒家伦理又如何能够充分显现和实际发挥自身可能具有的消解这些弊端的潜能?换句话说,如果“前现代”的儒家伦理还没有经过“现代化”的理性转型而消解自身作为儒家伦理的存在,又怎么会出现“后现代”的儒家伦理?

本文不奢望对现代道德建构中的这些两难做出理论上的解答。事实上,它们也并非逻辑上的悖论或二律背反,而是来自现实道德生活的历史性两难,因此不是只从理论上开出一些灵丹妙药就能克服的。人类历史进程自身的进一步发展,自然会找到消解这些两难的历史性途径。本文的目的仅仅是指出它们的存在。

(作者附记:本文曾于1996年参加由美国90学社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社会文化与伦理道德”征文活动,后载于《社会文化与伦理道德》论文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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