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雅科布斯教授认为,良好的规则使交往成为可能。在一个匿名的社会中,人都是依靠规则来进行交往的,没有规则,就没有交往,也就没有社会。刑罚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也不是为了预防犯罪,而是为了证明规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只有惩罚那些破坏规则的人,才能证明这些破坏规则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值得效仿的,而那些遵守规则的人是正确的,是值得褒奖的,是通往幸福的唯一路径,我们应该向那些遵守规则的人学习。雅科布斯教授进一步提出了引起争议的敌人刑法与市民刑法的理论。他认为,谁从根本上破坏了一个社会的基本规则,谁就成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敌人,也就是规则上的敌人,对于这种人就应该从社会共同体中清除出去。
但笔者认为,尽管雅科布斯教授关于敌人刑法的思想引起了国内学者的诸多争议,甚至是误解,但雅科布斯教授关于规范(规则)意义的发现、挖掘以及深邃的法哲学思想却值得我们重视和做进一步的思考。因为他发现了人与动物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人懂得规则的意义,谁不懂得遵守规则,谁破坏了规则,尤其破坏了法律规则,谁就不是这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只有通过教育和挽救,才能让他重新回到社会的共同体中来。
具体而言,在刑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认为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惩罚仅仅是手段,教育才是根本的目的。而教育的内容就是要唤醒罪犯内心一时被钝化的规则意识,强化他对规则的认同感。
例如,在法庭上,我们时常听到被告人自己忏悔的时候说的一句话:请求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痛改前非,积极改造,洗刷罪过……其实,何止是被告人,就是被告人的家属或者一般公众,也是有这种认识,这种忏悔和认识说明,在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看来,被告人由于犯罪,破坏了国家的刑法规则,一度不是“人”,虽然被告人在生理和物理意义上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但是在伦理和法律意义上,这种破坏刑法规范的人已经一度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资格,连被告人自己都觉得因为犯罪而被规则视为“不是人”,或者说不是一个依靠规则交往的社会共同体中的人,我们只有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唤醒罪犯内心迟钝的规则意识,才能恢复法律上“重新做人”的资格,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大写的“人”。
大自然有大自然的运作法则,这种法则就是自然规律。在动物界,这种法则就是“丛林法则”。在这种丛林法则中,弱肉强食,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使得整个动物界出现了两个极端:吃者与被吃者。面对着这个丛林法则,人类有必要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进行干预,试图平衡吃者与被吃者之间所出现的两极分化状态。有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就是人类干预自然界丛林法则的一个体现,人类试图通过加强对一些比较弱势动物的保护,来平衡自然界的生态。
动物界是如此,人类社会更是如此,动物界需要人类制定出的规则予以纠正和干预,人类社会更需要一套规则予以平衡和干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规则,而是完全按照自然界的“丛林法则”进行运转,也会出现弱肉强食的不幸局面,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极端化的倾向,最终弱者可能联合起来对抗强者,大规模的起义和战争就会爆发,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涂炭生灵,社会共同体将会解体,强者和弱者将会同归于尽,最终人类自己也会面临着灭亡的危险。因此,为了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人类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制定一套规则,通过这个规则,削弱强者的力量,增强弱者的力量,使得强者和弱者能够保持一定的平衡。我们经常说,法律是用来保护弱者的,弱者更需要法律的力量,其原因就在于此。而且,人类天生都有对弱者的一种同情心,即恻隐之心,这种同情心需要通过国家的力量体现出来。于是,国家就制定了许多法律来增加这些弱者的力量,世界各国都专门针对弱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希望通过这些法律给弱者一定的力量支撑,保障弱者与强者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社会才不至于分裂成两个极端,整个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
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都生活在规则之下,没有规则,就没有交往,也就没有社会。规则赋予人类以生活的意义,反过来,人类也要通过遵守规则,使得规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得以体现出来。谁破坏了社会共同体的规则,谁就不是这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也就不是规则意义上的人。一个不遵守社会规则的人,最多只能如按照“丛林法则”生存的动物那样,是一个具有两条腿并直立行走的高级动物而已,已经丧失了一个人的尊严,也丧失了做人的资格。
总之,我们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我们能够制定一些交往的规则,并懂得规则的意义。人类之所以是人类以及人类何以成为人类,大概也正是人类懂得了规则的意义。而选择规则的治理大概也是人类迄今为止能够找到的一种社会共同体最好的治理方式,因为人类除了信赖规则,选择规则治理,实在难以找到其他更好的社会治理方式。
吴情树,华侨大学副教授,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