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回顾了当前全球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谈判现状,并分析了多边框架和区域框架之间的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和美式BIT(2012范本)代表了当前全球贸易投资谈判的最新趋势和进展,这也导致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处于重建之中。文章认为,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本质原因在于全球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而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演进和重构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供应链相关的规则,二是海外市场规则。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TPP谈判对中国的收益与挑战,并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构建应有全局意识和前瞻性思维,应全面参与全球贸易投资谈判。
一、全球贸易投资谈判现状及前景分析
(一)多边贸易投资谈判
目前,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为主,多哈回合谈判从2001年启动,历时十余年依然进展有限,尽管2013年末“巴厘一揽子协定”实现了多哈回合的早期收获,但总体来看,“巴厘一揽子协定”的达成虽然振奋人心,但其只是世贸多哈回合协议的一个严重缩水版协议,离多哈回合谈判的全面完成尚十分遥远。而多哈回合总共有21个议题(涉及农业、服务业、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关系、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等),仍有多个重要议题,如知识产权、非农产品、服务贸易等还未给出解决方案。此次协定相当于在复杂的多哈回合谈判上扯开了一个口子,并起到了示范作用,接下来各成员还会进行激烈的博弈,包括对抗博弈与合作博弈。
(二)全球重要区域自贸协定及谈判
近些年来,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呈现出一种新的增长趋势,尤其在WTO多哈谈判进展停滞不前的背景下,各国开始寻求区域内的贸易合作,特别是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发展最为活跃,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活动的支柱力量,其数量也在急剧增长。根据WTO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向GATT通报并生效的RTA仅为27个,截至2014年1月31日,向GATT/WTO通报的各种RTA已达到583个,目前已经生效并实施的有377个。在这些生效并实施的RTA中,有将近90%采取FTA的形式。全球FTAs的发展正呈现一些新的变化与趋势。从签署FTA国家覆盖的贸易总量看,美国因为其签署FTA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使得其贸易总量达到最大,为15328.8亿美元。算上最新结束谈判的中韩、中澳FTA,中国覆盖的贸易总量第二,达到13987.4亿美元。第三大贸易量是欧盟,达到13027.7亿美元。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TPP的前身是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P4协议),由新加坡、智利、文莱和新西兰四国2005年6月发起。美国在2008年初与P4成员进行前期协商,P4协议转而被称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2009年11月宣布加入并主导了TPP谈判,成为其重返亚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TPP在设计理念上以树立全球贸易新标准为目的,打造“21世纪自由贸易协定范本”。TPP将对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发展成为涵盖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大多数成员在内的亚太自由贸易区。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TTIP谈判于2013年2月正式启动,致力于消除美欧之间的一切关税壁垒,解决监管问题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拓宽服务贸易及投资领域,完善并统一双边经贸、投资相关政策法规。美欧两大经济体GDP总和占世界GDP总量的50%,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0%。TTIP一旦达成,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TTIP是美欧为了促进相互的贸易与投资,更是为了主导全球贸易规则甚至影响或构建新的多边贸易体系。但美欧在取消农产品贸易壁垒、金融服务监管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分歧,这也给双方谈判带来一定的挑战。虽然谈判面临上述挑战,但美欧TTIP达成的可能性较大。原因是美欧主导新一代贸易规则的愿望强烈,为谈判提供了关键动力。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TISA谈判发源于世贸框架,20年前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被认为远远落后于时代,多哈回合的服务贸易多边谈判又停滞不前。TISA于2013年3月正式开始谈判,由美国和澳大利亚发起,目前共有24名成员(欧盟28个国家算一个成员),服务贸易额占全球70%以上。TISA希望能在GATS的基础上推动达成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协议,并在跨境数据流动、国有企业非公平竞争等方面设立新规则。由于当前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各国的利益诉求分歧加剧,TISA协议的谈判任务将将非常艰巨。现有研究显示,在谈判路径上,欧盟主张协议需紧贴现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条款;而美国则比较激进,主张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确定各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最终可能是在这两种之间取得平衡。TISA最终的成果文件可能是两部分:一是基于GATS的一般性条款,包括定义、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安全例外等;也可能包括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二是附加条款,即每一个谈判方的“负面清单”。
(三)全球重要双边贸易投资协议及谈判
当前,全球重要双边自贸协议及谈判包括:中国-东盟自贸区(东盟“10+1”)、中国-韩国自由贸易谈判、欧盟-日本自由贸易谈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欧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中国-东盟自贸区(东盟“10+1”)。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建成,是中国对外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的第一个自贸区。随着美国“重返亚洲”战略不断推进,自贸区升级发展势在必行。2013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建议,2014年8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在第十三次中国经贸部长会议上正式启动。升级除了要在贸易领域减少敏感及高敏感产品清单数量以外,还更应着眼于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提升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这是自贸区升级的潜力所在。升级版将改变简单互补性货物贸易结构,提升贸易水平,推动产业内分工,构建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进一步提高投资和服务领域的开放水平;深化经济合作,推动互联互通建设,与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和RCEP构建接轨。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谈判。中韩自贸区谈判启动于2012年5月, 2014年11月10日,中韩两国领导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谈,正式宣布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实际上达成一致。双方九成货物贸易将实现自由化。此外,中韩双方设立了在2015年双边贸易额达3000亿美元的目标。
印度-欧盟自由贸易谈判。印欧FTA谈判于2007年6月启动,目前已经历了7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双方依旧在农产品、汽车市场开放,服务业开放,政府采购、环境及劳工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谈判进展可能会依旧缓慢。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对外经贸谈判之一,自2007年1月至2014年8月,中美双方已进行了14轮谈判。目前,双方同意力争于2014年底前就协定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在2015年早期以各自出价为基础启动负面清单谈判。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欧BIT倡议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2月的中欧峰会,双方达成共识尽快开启BIT谈判。之后,欧盟于2012年5月正式向成员国提出与中国谈判投资协定的建议。2014年3月,第二轮谈判就投资协定的概念性问题进一步交换了意见。中欧BIT谈判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欧盟在一些事项上倾向于更高水平的原则,因此中欧BIT谈判难度也不会小。但是从上海自贸区到三中全会启动的大规模改革措施,都为中欧BIT谈判带来了新的机会。
(四)多边贸易体系与区域贸易协议的竞合
多年来,关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自由化作用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区域对多边的作用究竟是“垫脚石”(Building Blocks)还是“绊脚石”(stumbling blocks)?如何看待由区域主义蓬勃发展带来的“注意力转移”(attention reverse)问题,以及由纷繁复杂的自由贸易协议引发的“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 bowl effect)?这些都成为处理多边贸易体系与区域贸易协议关系难以逾越的障碍。
第一,从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议的管辖要求看,多边贸易安排承认区域贸易安排积极的一面,并对其发展持积极态度。在多边贸易安排中,区域贸易安排被看成多边贸易安排的例外,即WTO允许符合一定要求的区域贸易安排与其共存。第二,区域贸易安排终究是与多边贸易安排下的非歧视原则背道而驰的。各种区域贸易安排势必对区域外的WTO成员造成歧视,从而对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造成一定影响,WTO鼓励RTAs发挥积极效果,但从目前WTO对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要求及效果看,多边的管辖并未起到很好的作用。第三,随着美、欧等不断推出新的、更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安排,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变得更加困难。近年来,美、欧聚焦于竞争中立、环境和劳工标准、知识产权等非传统贸易领域,很多成员为避免在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的区域贸易谈判中,导致多边贸易谈判多年来处于被忽视的境地,而这些高难度议题终究是曲高和寡,将多数成员排除在外,最终多边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也难逃由几个主要发达经济体主导的局面。
二、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演进趋势
(一)全球化发生根本性改变要求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发生根本性变革
以20世纪90年代为分界点,19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可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第一轮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各国之间从封闭走向国际贸易且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伴的是运输成本和关税等贸易成本大幅下降。但是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化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要经济体在全球GDP总额中的份额发生根本性变化。G7在全球GDP中的份额显著下降,而参与全球化程度较深的12个国家(中国、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印尼、俄罗斯、墨西哥、土耳其、波兰、韩国、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在全球GDP中的份额显著上升。二是中高收入国家贫困人口大幅下降。1993年以后,中高收入国家贫困人口大幅下降6.5亿人,但低收入国家贫困人口持续上升。三是全球制造业份额变动。1993年以后,G7在全球制造业中的占比持续下降,而中国以及另外六国(韩国、印度、印尼、泰国、土耳其、波兰)占比大幅上升。四是贸易本质发生了变化。以前的贸易主要是货物贸易,尤其是最终商品的交易。20世纪90年代以后,亚洲(不含日本)垂直分工程度大幅上升,而G7在下降,拉美和非洲变化很小;另外,产业内贸易大幅上升。20世纪90年代前后,德-法、德-波、美-墨,日-泰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大幅上升,产业链逐渐形成。五是贸易投资政策更加开放。发展中国家关税水平大幅下降,贸易保护主义基本瓦解,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贸易协定(BIT)数量逐年大幅上升,FDI激增,贸易投资自由化大幅上升。六是制造业前端和后端服务业所占附加值比重上升,制造业本身所占附加值比重下降。
(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演进和重建的趋势及核心议题
国际贸易新规则和未来贸易投资规则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目前正在进行的以下谈判中:美国主导的TPP、美国和欧盟的TTIP、美国2012年BIT模板、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其中,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和服务贸易协定(TISA)被誉为美国新贸易规则的“三大支柱”。核心动向是实现全面的贸易自由化,尤其是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管制的一致性。该原则的目标是消除不必要的障碍,以使成员国间的管制体系更具有透明性、有效性、可实施性及相融性。随着全球生产和供应网络的发展,国内管制对贸易的影响日渐突出。跨国公司将生产阶段分布在多个国家,各国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商品和服务提供与本国相同的待遇,国内政策的稳定性等影响了生产网络的收益原则由美国提出,并得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成员的大力支持。无论是TPP谈判还是TTIP谈判都意在加强管制的协调性与标准的统一,以形成统一市场。
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竞争中立”意味着政府支持的商业活动不因其与政府的联系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该原则由美国2011年10月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的第九轮TPP谈判中提出。美国本国国有企业对经济的影响力较小,其竞争中立原则主要是要规则TPP伙伴国及中国等潜在伙伴国的国有企业行为,以给美国的出口商及工人在贸易和竞争中争取更平等的竞争环境。2013年5月在秘鲁举行的第17轮TPP谈判中,澳大利亚提出了基于其国内竞争中立实践的另一个方案,希望由单纯地以美国利益为出发点,转向吸引更多的谈判成员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的讨论中。TPP中关于竞争中立条款的谈判仍在进行,虽然由于各方的分歧,条款的最终内容存在不确定性,但可以确定的是,“竞争中立”将作为高标准协定的新条款纳入到自由贸易协定中,并对未来区域贸易协定、WTO谈判起到影响和示范作用。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国家间的经济往来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促进信息和数据的跨边境流动,美国提出的TPP规则中包括促进通过网络和电子设备来进行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对关税、数字环境、电子交易授权、消费者保护、本地化要求等进行规范,以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美国要求网络数据自由传输放松管制,这些调控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认为条款中的要求影响了隐私。
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将比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更高,这要求一些国家对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进行调整。TPP中的知识产权部分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以及互联网域名、地理标志、加密卫星和电缆信号等方面,力图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和投资,特别是数字经济和绿色技术发展的条款,以确保成员国间形成竞争性的商业环境。一些高标准的条款包括: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临时性的侵权行为。美国希望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来促进美国的就业和增长,确保美国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中的竞争力。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TPP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知识产权条款保护程度过高,提出了在某些项目下的例外情形。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是否适用于区内某一商品的重要原则。目前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有三种标准,一是区内增值百分比标准,二是税目改变标准,三是加工工序标准。全球价值链生产中,一种产品生产在全球多国装配,原产地规则将更重要、更复杂、更容易引起争论。TPP成员国同意建立共同的原产地规则,以确定产品是否来自TPP区域范围内。TPP的谈判各方同意原产地规则的“客观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产品生产过程在TPP不同成员国完成的,可以享受区内的优惠待遇。在TPP中,美国所推动的是高标准的、针对本国敏感产品的复杂的原产地规则。如就纺织服装领域的原产地规则而言,美国已经确定了TPP中采用其通用的加工工序标准,“从纱线开始”的原则,即从纱线生产开始,纱线与布料生产、剪裁与缝合至成衣的整个过程必须在TPP成员国内进行,才能免税进入美国。越南预期加入TPP的重要收益将来自于纺织服装业,可凭借低成本通过TPP的贸易创造来取代中国的产品而进入美国市场。但TPP中严格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将对越南有抑制作用,因为TPP成员国如越南等制衣的纱线和面料等多来自中国。越南在2013年10月提出,“越南产衣物可使用从中国进口的面料,并在其国内加工成服装后免税进入美国市场”。此外在其他行业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国作为全球价值链较低端的供应者,在TPP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下将面临较严重的贸易转移问题。
服务业开放领域的高标准。美国希望在WTO的GATS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开放程度更高的市场准入制度。美国希望在TPP谈判中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采用负面列表的形式,除了明确列出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全面开放,这和GATS的正向列表方法比较,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更加激进。美国希望建立全面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及电信自由化,包括电子商务,促进软件、影音光盘等数字产品的贸易自由化。TISA(服务贸易协定)中体现的新动向包括:范围广泛的综合协议,不预先排除任何部门或供应模式,包括金融、快递、传播、电信、电子商务、运输、观光、物联网、数码贸易、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所有服务业领域;增加GATS外的附加规则,拟将国民待遇由GATS中选择性的承诺变为横向普适性的承诺,并包含锁定开放现状和“棘轮条款”[2],将新出现的服务部门自动锁定在自由化范围内;建立一些新兴领域的管制规则,如国际海运、电信服务、电子商务、计算机相关报务、跨境数据转移、运输和快递,特别是关注网络在服务业的应用趋势,强调制定适当的条款来支持通过“电子渠道”所进行的服务贸易;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
投资条款。美国希望在TPP成员间,在双边投资协定条款基础上,增加附加条款,强化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其中的核心议题包括: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强调建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期望通过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国际规则约束,来有效地保护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这种争端解决制度的设计,将促进跨国公司不通过东道国的国内司法程序而直接进入国际仲裁,但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很多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
高标准的环境和劳工规则。美国提出TPP中不允许为促进投资和贸易而放宽环境标准。针对目前环境公约缺乏约束力的情况,美国希望在环境条款中加入争端解决机制,保证成员国对本国环境法规及国际环境协定的强制执行力。美国提出在TPP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规制并签订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则:限制非法看法木材贸易,限制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贸易及加强渔业管理,限制渔业补贴,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由于该条款的内容对成员国的生产行为有影响,高标准的环境要求还在谈判中。在劳工标准方面,美国将推行严格的、可强制实施的劳工标准。根据美国等TPP中发达国家现有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的规定,TPP中可能的劳工标准包括: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要求、不允许为促进投资和贸易而放宽国内法的劳工标准、建立相关的争端解决制裁机制等。
(三)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演进趋势
21世纪的全球化是商品、技术、思想、资本、人员在全球的流动,是贸易-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的综合体在全球的流动,因此需要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乃至国际贸易投资治理结构要发生根本性变革。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演进和重构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供应链相关的规则。这主要涉及到生产网络上不同工厂之间的连接,如关税、交通服务、商务往来便利(人员商务、工作签证等)以及交流服务等。二是海外市场规则。这主要涉及对企业海外开拓业务的保护,如国际投资保护、国内技术海外的使用规则、国外商业服务的可得性、不同国家竞争政策统一(国企竞争中立)等。20世纪地区贸易协定(RTA)主要是关税优惠,但21世纪的贸易规则则主要是规范和保护全球价值链。
三、TPP谈判对中国的收益与挑战
(一)中国加入TPP谈判的潜在收益
第一,加入TPP中国将成为最大受益国之一,再一次释放“开放红利”。通过CGE模型模拟可以看到中国加入TPP比不加入要获益更多,加入TPP无论对GDP增长、进出口增速以及消费和投资的促进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而且对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TPP成员也都有积极作用。相反,如果中国不加入TPP,不仅中国会有一定的福利损失,而且其他国家也面临一定的潜在损失。就行业影响而言,加入TPP后,除了部分产业外,绝大多数产业产出均呈现正增长,而且无论是公共服务业还是私人服务业部门都呈现正增长。行业进出口的角度看,目前影响中国货物出口的瓶颈已经由关税壁垒转变为非关税壁垒,如果能大幅度降低货物出口中的非关税壁垒,将对中国的对外出口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TPP一旦达成大幅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中国在农业和服务业领域的进口将显著增加,在这两个领域可能会出现顺差减小或逆差增大的情况。
第二,了解国际规则发展趋势,促使国内相关领域更有针对性地改革开放并转型升级。通过更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中国可根据新的比较优势进行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高标准的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可进一步引进高质量外资,促进科技创新,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引进竞争,可以加快国企改革,有效改进管理水平。通过制定更好的劳工和环境标准,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以人为本”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三,我国企业和资金走出去的环境大为改善。当前我国企业与资金走出去面临诸多东道国贸易与投资保护主义,通过TPP平台,可以降低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壁垒,改善我国企业和资金走出去的环境。
第四,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深层次的现代化改造。随着入世红利的逐渐消失,我国需要以更高标准构建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系。通过参与TPP谈判,有助于改进现有体制的弊端,同时营造一个高度自由、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竞争机制,为打造新型、高水平的市场经济奠定基础,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方向相一致。
第五,加入TPP意味着我国以和平方式崛起并融入全球经济。我国将不仅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还同时成为最开放、竞争程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
(二)中国加入TPP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是货物贸易进口关税大幅降低可能造成较大冲击,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增大。TPP从一开始就决定要采用比WTO更高标准,对包括农产品和工业品在内的99%以上的货物实施零关税,如果全面实现将可能对中国的部分制造业和农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加大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压力。二是农产品将面临更大的国际竞争,需要与主要农产品大国激烈谈判找到利益平衡点。在农产品关税撤销方面,目前中国农业尚未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效率无法与美国竞争,加入TPP可能对我国农业造成重大影响。三是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冲击大,特别是金融服务业开放将加剧国内金融业的竞争,挑战现有市场准入和资本账户管理体制。四是在投资领域,高标准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限制我国对外资的控制和相机处置能力。五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过高的保护标准和延长的保护期限在短期内有可能增加我国技术进口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六是竞争中性政策会对我国国有企业在获得补贴和融资支持等方面可能有一定约束,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国有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但只要把握好开放的节奏和速度,就能把以上挑战转变为机遇,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四、结论与思考
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构建应有全局意识和前瞻性思维。目前由美国主导的TPP、TTIP、TISA和美式BIT(2012年)谈判代表着全球贸易与投资规则发展的最新趋势,但目前我国只参与了中美BIT谈判,其余均未有机会正式参与。这不利于我国提高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制定话语权、深化和加快改革开放力度。缺席TPP和TISA谈判是重大损失。首先,只参与中美BIT谈判虽能使我国有机会参与全球最新投资规则的制定,却难以参与全球最新服务贸易规则谈判(TISA)以及其他全新议题及规则制定的谈判。其次,TPP和TISA谈判中的很多议题(如国企竞争中立、知识产权保护、劳工环境标准、电子商务、金融领域开放等)虽然对我国有一定挑战,但更是一种机遇,符合当前我国多领域的改革目标,未参与其中使我国失去了一个很好的以开放促改革的机会。再次,中美BIT谈判的使用范围只限于中美双方,难以像TISA或TPP谈判覆盖更广泛经济体,对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保护企业海外利益的力度有限。即使从短期看,签署中美BIT协议也无法弥补缺席TPP谈判带来的潜在损失。TPP谈判中的规则一致性(主要是降低非关税壁垒)、更严格原产地规则等议题可能导致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将会有所下降。在中国加入WTO前后,由于对自身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认识不够深刻,曾引发国内对于是否要加入WTO的激烈争论。未来我国要全面参与最新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构建,就需要对自身进行全面“摸清家底”。从国家安全、资源禀赋和技术进步等多个方面对三次产业中的主要行业(尤其是以金融服务为主的服务业)国际比较优势进行进行梳理和比较,对各行业相对比较优势当前和未来的发展变化有一个前瞻性认识,为我国对外谈判和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提供依据。